..续本文上一页年;或者说是这个种子生芽,也是相似相续的,或者说不相似流转。或者这个「河」的水,也是不断的流动、也是相续,像这黄河、长江,也是流了几千年了,或者多少年了,当然也会变化。「灯」,灯的光明,你燃…把它光了以后,它相似相续的光,它也是流转下来。「乘」就是车,车,它一直的在走、一直开动,都有相似、相续的流转作用。而这些身外之物,它有这个流转的作用,它是没有我。这些身外之物它是没有我,没有我的体性。「虽无有我,即彼诸行,得有流转及与止息」,也有停下来这些事情。那么我们这个身体、生命也是嘛!也应该是「得有流转及与止息」,而不须要有我,即然这样子「何须计我?」你何必执着有我?那不是没有用了吗?
巳二、不与流转相应难
若不与彼相相应,而有流转及止息者,则所计我,无流转相而有流转止息,不应道理。
前面是「流转相应难」。这第二科是「不与流转相应难」。
若是所计着的我,「不与彼」流转相相应,而就有「流转与止息」的事情出现,你若是这样执着的话,那我们可以讨论一下。「则所计我无流转相」,你不与流转相相应,那么我是一个单独、单独存在的一个东西,它本身是没有流转相,「不与流转相相应」嘛!当然是我是没有流转相。没有流转相而会有流转事情出现,把流转的事情又停下来,那有这种事情,「不应道理」,这是不合道理。
卯五、假立受者、作者解脱者故(分二科) 辰一、总征
又我今问汝,随汝意答。汝所计我,为由境界所生,若苦、若乐,及由思业人由烦恼、随烦恼等之所变异,说为受者、作者及解脱者?为不由彼变异,说为受者等耶?
这底下是第五科了,第四科是「建立流转及止息故」。现在第五科「假立受者、作者、解脱者故」。这个其实还是流转与止息的事情,但是说的详细了一点,「假立受者、作者、解脱者故」。
「又我今问汝,随汝意答」,这是「总征」。「汝所计我,为由境界所生,若苦、若乐,及由思业,人由烦恼,随烦恼等之所变异,说为受者,作者及解脱者?」这是「总征」里面的一段。你所执着的我,「为由境界所生,若苦、若乐」,这个境界,有不如意的境界来了这个我就感觉到苦恼;如意的境界来了就是感觉到快乐,所以这个我就可以说之为「受者」,其实就是果报。什么叫做果报?就是你感觉到的,就是果报,就是「受」。这个受到苦,受到乐,就是你的果报,这是「受者」。
「及由思业人由烦恼、随烦等,之所变异」。前面是「受者」,就是有苦乐的变异。这个及「作者」呢?就是「由思业」,就是这个人、你这个我要采取了行动,由这个思心所,有目的的采取行动,这叫做「思业」。这个思业里面当然不是一个单独的思心所,它一定还要有烦恼,就和这个烦恼、根本烦恼、或者随烦恼和这个思去合作,合作那么就去…或者做善、或者作恶,这个时候呢?这个我就名为「作者」。这个作者就是造因了;那个「受」就是果。那么这个「造因」,你这个心一动,由采取行动,有烦恼同它合作,你这个我就有变异,或者是善、或者是恶、或者是根本烦恼、或者是随烦恼,就有变异。由苦、乐来影响它,它也有变异,就是果报上有变异,这个「作者」也是有这样的变异,因此就说为「受者」、说为「作者」的。
「及解脱者」,感觉到苦、感觉到乐,实在乐也有苦,那么还有去造作的时候,也还是苦。如果真是感觉到苦的时候,就修梵行,修梵行就解脱了这个惑业苦,解脱了惑业苦。这个「烦恼、随烦恼」是惑;「思业」是业;「受苦受乐」是苦,「惑、业、苦」。就灭除惑业苦,这个我就是独自存在了,单独的存在,湛然独立,那时候就不名为「受者」,也不名所「作者」,而名为「解脱者」了。这句话是这样意思。所以我们念一遍。
「汝所计我,为由境界所生」的,「若苦、若乐」,而名为受者。「及由思业人由烦恼随烦恼等,之所变异」,名为「作者」。灭除惑业苦我就名为「解脱者」,是这样子吗?你所执着的我,是这样子吗?
「为不由彼变异,说为受者等耶?」这是说不须要由苦、乐的变异,或者是作者的变异,或者解脱者的变异,不须要有这些的变异,而就说我是受者、作者、解脱者呢?是这样意思。
辰二、别诘(分二科) 巳一、由彼变异难
若由彼变异者,是即诸行,是受者、作者及解脱者,何须计我?设是我者,我应无常,不应道理。
前面是总问,这底下是「别诘」,就是别问,第一科是「由彼变异难」。
「若由彼变异者」,假设你的想法是属于前一个问题,你的「我」是受到「苦、乐」的变异、受到「作者」的变异、「解脱者」的变异,若是这样的话,你这个我就是属于诸行之内的一法,而不是常恒住不变异的,就是诸行、即是有变化的诸行,是「受者」、是「作者」、是「解脱者」了啊。「何须计我?」那又何必另外离开了诸行,去执着有一个常恒住不变异的我呢?这就不须要了嘛!你所执着的我原来是变异的,变异的就不是不变异的常了,又何必计着有个常我呢?
「设是我者,我应无常,不应道理」。说是…是我,不是变异诸行,实在就假说给它个名字叫做我,而这个我既然是受到苦、乐,作者、解脱者的变异啊,那它就是「无常法」了,你又何必执着有常我呢?执着常我是不应道理。
巳二、不由彼变异难
若不由彼变异者,我无变异而是受者、作者及解脱者,不应道理。
这是第二个问题,说是你改变了主意,是「不由彼变异者」,这个我不受到惑业苦的影响,「我」是「无变异」。若是我是没有变异的,「而是受者、作者及解脱者」,这是不合道理。因为若是「受者、作者、解脱者」那就是变异。你若说变异,那就是有为法。你说不变异,不变异而还说是受者、作者,还是变异呀!还是变异,那就是不应该执着有个常我。
卯六、施设有作者故(分二科) 辰一、总征
又汝今应说自所欲,为唯于我说为作者?为亦于余法说为作者?
这底下是第六科「施设有作者故」,第六科,第一个是「总征」。
「又汝今应说自所欲」,你要说一说,究竟你想怎么地?「为唯于我说为作者?为亦于余法说为作者?」这是总论。你究竟想怎么地?唯独是在我上说「为它是作者」,只有我是创造一切法的,我是万法之主、宇宙间我是主,是主者、是作者。「为亦于余法?」,为也是在其他法上,「说为作者」呢?这二个问。
这是「总征」。底下「别诘」分二科,「唯于我难」。
辰二、别诘(分二科) 巳一、唯于我难
若唯于我,世间不应说火为烧者,光为照者。
「若唯于我」,若唯独是在我的自体上,若唯独是说我是作者,而不说其他的法是作者。若这样的说、执着的话,「世间不应说火为烧者」,应该说人是烧者,应该是这样子。本来这件事呢?是人用火去烧一切法,烧一切物。烧一切物,人就说:这火很有力量、很有本事,它能烧东西,就不应该说火能烧,说人能烧才对。
「光为照者」,人用灯去照明、去照耀,那也就是说人是照者才对,说光是照者就不对了。但是世间上偏要说火是烧者、光明能照耀,这可见执着有我还是不对的。
巳二、亦于余法难
若亦于余法,即于见等诸根说为作者,徒分别我,不应道理。
前面说「唯于我」称为「作者」,那么用说「火为烧者,光为照者」来破掉了。现在第二科「若亦于余法」,也是在其他的法上,安立为作者的名字的话,那「即于见等诸根说为作者」,那就说是见者、闻者、嗅者、尝者、嚼者、知者,应该就是这些都是作者了,这手会拿东西,脚会走路,心是会思惟的,就是这些都是作者嘛!你另外去分别我,那是徒然的了,那是没有用的事情,所以你执着有我,是不应道理的。
卯七、施设言说故(分二科) 辰一、总征
又汝应说自意所欲,为唯于我建立于我?为亦于余法建立于我?
这是第七科,第七科这是「施设言说故」,证明是有我,是不对的,这是「总征」。
「又汝应说」你「自意所欲」的,「为唯于我建立于我?」前面说是「唯于我说为作者」,现在说是这个名字。唯独在我的体性上,建立我的名字;为唯于余法上建立我的名字呢?是这样子。建立我的名字,就是言说嘛!建立就是言说,唯于我说为我?为于其他法上也说为我呢?这是「总征」。底下「别诘」。「唯于我难」。
辰二、别诘(分二科) 巳一、唯于我难
若唯于我者,世闻不应于彼假说士夫身,呼为德友、佛授等。
若唯独是在我的体性上,称之为我;不于余法,称之为我,若这样说,世间上很多的人,所有的人,都「不应」该在「彼假说士夫」的身体上,「呼为德友、佛授等」。
这「德友、佛授」,就是人的名字。这个人的名字叫「德友」;那个人的名字叫「佛授」;或者是什么、什么的,各别的名字。而这个名字怎么样称呼呢?按照那个人的身体,「假说」的「士夫」,说这个人安立个名字叫人,就在这人的身体,这个身体有这么大一块,他过来了,就称呼说你是佛友,佛友先生就这么称呼,是这样子。世间上就不应该这么说了。因为你说唯于我称之为我啊!你这个我是常恒住不变异的,就不是色受想行识了,色受想行识是变异的,是另外离开了色受想行识之外,另外有个常恒住的我。唯于我名之为我?就不应该称色受想行识叫某某人,就是另外称之为我。而社会上一般人的称呼不是这样子,而是在全部的五蕴、在五蕴身上,称呼为某某人的呀!你这个离开了五蕴,另外有个我,那么就说这五蕴是我的住处,或者五蕴是我所有的工具,不是我,不是我的本体。我的本体是离开五蕴…
《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六 (7)》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