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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六 (7)▪P2

  ..續本文上一頁年;或者說是這個種子生芽,也是相似相續的,或者說不相似流轉。或者這個「河」的水,也是不斷的流動、也是相續,像這黃河、長江,也是流了幾千年了,或者多少年了,當然也會變化。「燈」,燈的光明,你燃…把它光了以後,它相似相續的光,它也是流轉下來。「乘」就是車,車,它一直的在走、一直開動,都有相似、相續的流轉作用。而這些身外之物,它有這個流轉的作用,它是沒有我。這些身外之物它是沒有我,沒有我的體性。「雖無有我,即彼諸行,得有流轉及與止息」,也有停下來這些事情。那麼我們這個身體、生命也是嘛!也應該是「得有流轉及與止息」,而不須要有我,即然這樣子「何須計我?」你何必執著有我?那不是沒有用了嗎?

  

  

  

  巳二、不與流轉相應難

  

  若不與彼相相應,而有流轉及止息者,則所計我,無流轉相而有流轉止息,不應道理。

  

  前面是「流轉相應難」。這第二科是「不與流轉相應難」。

  

  若是所計著的我,「不與彼」流轉相相應,而就有「流轉與止息」的事情出現,你若是這樣執著的話,那我們可以討論一下。「則所計我無流轉相」,你不與流轉相相應,那麼我是一個單獨、單獨存在的一個東西,它本身是沒有流轉相,「不與流轉相相應」嘛!當然是我是沒有流轉相。沒有流轉相而會有流轉事情出現,把流轉的事情又停下來,那有這種事情,「不應道理」,這是不合道理。

  

  

  

  卯五、假立受者、作者解脫者故(分二科) 辰一、總征

  

  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汝所計我,爲由境界所生,若苦、若樂,及由思業人由煩惱、隨煩惱等之所變異,說爲受者、作者及解脫者?爲不由彼變異,說爲受者等耶?

  

  這底下是第五科了,第四科是「建立流轉及止息故」。現在第五科「假立受者、作者、解脫者故」。這個其實還是流轉與止息的事情,但是說的詳細了一點,「假立受者、作者、解脫者故」。

  

  「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這是「總征」。「汝所計我,爲由境界所生,若苦、若樂,及由思業,人由煩惱,隨煩惱等之所變異,說爲受者,作者及解脫者?」這是「總征」裏面的一段。你所執著的我,「爲由境界所生,若苦、若樂」,這個境界,有不如意的境界來了這個我就感覺到苦惱;如意的境界來了就是感覺到快樂,所以這個我就可以說之爲「受者」,其實就是果報。什麼叫做果報?就是你感覺到的,就是果報,就是「受」。這個受到苦,受到樂,就是你的果報,這是「受者」。

  

  「及由思業人由煩惱、隨煩等,之所變異」。前面是「受者」,就是有苦樂的變異。這個及「作者」呢?就是「由思業」,就是這個人、你這個我要采取了行動,由這個思心所,有目的的采取行動,這叫做「思業」。這個思業裏面當然不是一個單獨的思心所,它一定還要有煩惱,就和這個煩惱、根本煩惱、或者隨煩惱和這個思去合作,合作那麼就去…或者做善、或者作惡,這個時候呢?這個我就名爲「作者」。這個作者就是造因了;那個「受」就是果。那麼這個「造因」,你這個心一動,由采取行動,有煩惱同它合作,你這個我就有變異,或者是善、或者是惡、或者是根本煩惱、或者是隨煩惱,就有變異。由苦、樂來影響它,它也有變異,就是果報上有變異,這個「作者」也是有這樣的變異,因此就說爲「受者」、說爲「作者」的。

  

  「及解脫者」,感覺到苦、感覺到樂,實在樂也有苦,那麼還有去造作的時候,也還是苦。如果真是感覺到苦的時候,就修梵行,修梵行就解脫了這個惑業苦,解脫了惑業苦。這個「煩惱、隨煩惱」是惑;「思業」是業;「受苦受樂」是苦,「惑、業、苦」。就滅除惑業苦,這個我就是獨自存在了,單獨的存在,湛然獨立,那時候就不名爲「受者」,也不名所「作者」,而名爲「解脫者」了。這句話是這樣意思。所以我們念一遍。

  

  「汝所計我,爲由境界所生」的,「若苦、若樂」,而名爲受者。「及由思業人由煩惱隨煩惱等,之所變異」,名爲「作者」。滅除惑業苦我就名爲「解脫者」,是這樣子嗎?你所執著的我,是這樣子嗎?

  

  「爲不由彼變異,說爲受者等耶?」這是說不須要由苦、樂的變異,或者是作者的變異,或者解脫者的變異,不須要有這些的變異,而就說我是受者、作者、解脫者呢?是這樣意思。

  

  

  

  辰二、別诘(分二科) 巳一、由彼變異難

  

  若由彼變異者,是即諸行,是受者、作者及解脫者,何須計我?設是我者,我應無常,不應道理。

  

  前面是總問,這底下是「別诘」,就是別問,第一科是「由彼變異難」。

  

  「若由彼變異者」,假設你的想法是屬于前一個問題,你的「我」是受到「苦、樂」的變異、受到「作者」的變異、「解脫者」的變異,若是這樣的話,你這個我就是屬于諸行之內的一法,而不是常恒住不變異的,就是諸行、即是有變化的諸行,是「受者」、是「作者」、是「解脫者」了啊。「何須計我?」那又何必另外離開了諸行,去執著有一個常恒住不變異的我呢?這就不須要了嘛!你所執著的我原來是變異的,變異的就不是不變異的常了,又何必計著有個常我呢?

  

  「設是我者,我應無常,不應道理」。說是…是我,不是變異諸行,實在就假說給它個名字叫做我,而這個我既然是受到苦、樂,作者、解脫者的變異啊,那它就是「無常法」了,你又何必執著有常我呢?執著常我是不應道理。

  

  

  

  巳二、不由彼變異難

  

  若不由彼變異者,我無變異而是受者、作者及解脫者,不應道理。

  

  這是第二個問題,說是你改變了主意,是「不由彼變異者」,這個我不受到惑業苦的影響,「我」是「無變異」。若是我是沒有變異的,「而是受者、作者及解脫者」,這是不合道理。因爲若是「受者、作者、解脫者」那就是變異。你若說變異,那就是有爲法。你說不變異,不變異而還說是受者、作者,還是變異呀!還是變異,那就是不應該執著有個常我。

  

  

  

  卯六、施設有作者故(分二科) 辰一、總征

  

  又汝今應說自所欲,爲唯于我說爲作者?爲亦于余法說爲作者?

  

  這底下是第六科「施設有作者故」,第六科,第一個是「總征」。

  

  「又汝今應說自所欲」,你要說一說,究竟你想怎麼地?「爲唯于我說爲作者?爲亦于余法說爲作者?」這是總論。你究竟想怎麼地?唯獨是在我上說「爲它是作者」,只有我是創造一切法的,我是萬法之主、宇宙間我是主,是主者、是作者。「爲亦于余法?」,爲也是在其他法上,「說爲作者」呢?這二個問。

  

  這是「總征」。底下「別诘」分二科,「唯于我難」。

  

  

  

  辰二、別诘(分二科) 巳一、唯于我難

  

  若唯于我,世間不應說火爲燒者,光爲照者。

  

  「若唯于我」,若唯獨是在我的自體上,若唯獨是說我是作者,而不說其他的法是作者。若這樣的說、執著的話,「世間不應說火爲燒者」,應該說人是燒者,應該是這樣子。本來這件事呢?是人用火去燒一切法,燒一切物。燒一切物,人就說:這火很有力量、很有本事,它能燒東西,就不應該說火能燒,說人能燒才對。

  

  「光爲照者」,人用燈去照明、去照耀,那也就是說人是照者才對,說光是照者就不對了。但是世間上偏要說火是燒者、光明能照耀,這可見執著有我還是不對的。

  

  

  

  巳二、亦于余法難

  

  若亦于余法,即于見等諸根說爲作者,徒分別我,不應道理。

  

  前面說「唯于我」稱爲「作者」,那麼用說「火爲燒者,光爲照者」來破掉了。現在第二科「若亦于余法」,也是在其他的法上,安立爲作者的名字的話,那「即于見等諸根說爲作者」,那就說是見者、聞者、嗅者、嘗者、嚼者、知者,應該就是這些都是作者了,這手會拿東西,腳會走路,心是會思惟的,就是這些都是作者嘛!你另外去分別我,那是徒然的了,那是沒有用的事情,所以你執著有我,是不應道理的。

  

  

  

  卯七、施設言說故(分二科) 辰一、總征

  

  又汝應說自意所欲,爲唯于我建立于我?爲亦于余法建立于我?

  

  這是第七科,第七科這是「施設言說故」,證明是有我,是不對的,這是「總征」。

  

  「又汝應說」你「自意所欲」的,「爲唯于我建立于我?」前面說是「唯于我說爲作者」,現在說是這個名字。唯獨在我的體性上,建立我的名字;爲唯于余法上建立我的名字呢?是這樣子。建立我的名字,就是言說嘛!建立就是言說,唯于我說爲我?爲于其他法上也說爲我呢?這是「總征」。底下「別诘」。「唯于我難」。

  

  

  

  辰二、別诘(分二科) 巳一、唯于我難

  

  若唯于我者,世聞不應于彼假說士夫身,呼爲德友、佛授等。

  

  若唯獨是在我的體性上,稱之爲我;不于余法,稱之爲我,若這樣說,世間上很多的人,所有的人,都「不應」該在「彼假說士夫」的身體上,「呼爲德友、佛授等」。

  

  這「德友、佛授」,就是人的名字。這個人的名字叫「德友」;那個人的名字叫「佛授」;或者是什麼、什麼的,各別的名字。而這個名字怎麼樣稱呼呢?按照那個人的身體,「假說」的「士夫」,說這個人安立個名字叫人,就在這人的身體,這個身體有這麼大一塊,他過來了,就稱呼說你是佛友,佛友先生就這麼稱呼,是這樣子。世間上就不應該這麼說了。因爲你說唯于我稱之爲我啊!你這個我是常恒住不變異的,就不是色受想行識了,色受想行識是變異的,是另外離開了色受想行識之外,另外有個常恒住的我。唯于我名之爲我?就不應該稱色受想行識叫某某人,就是另外稱之爲我。而社會上一般人的稱呼不是這樣子,而是在全部的五蘊、在五蘊身上,稱呼爲某某人的呀!你這個離開了五蘊,另外有個我,那麼就說這五蘊是我的住處,或者五蘊是我所有的工具,不是我,不是我的本體。我的本體是離開五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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