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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七 (2)▪P3

  ..续本文上一页以为正法,不应道理」,那你念这个咒的时候能转彼杀生的非法,就能够成为正法,能够招感生天的果报,这是不合道理的,这是不合道理的。你不杀生,你念这个咒使令他生天,这表示你的咒有好的力量,如果你不能,就是没有这个力量。没有这个力量,你能够转杀生的罪变成生天之因,这怎么合道理呢?以恶因去得善果,你这个咒实在是骗人的了,这不合道理。

  

  

  

  辰二、是非法自体难

  

  若是非法自体者,自是不爱果法,而能转舍余不爱果法者,不应道理。

  

  这是第二科「是非法自体难」。若是你这个咒不是道德为体性的,是个恶咒,或者就是个骗人的一种词句而已,没有什么力量。「自是不爱果法」,但是你若是杀了众生,杀了众生的话,这是不可爱的,能得不可爱果的一种因。你若杀害众生,这个杀是得不可爱果法的一种力量。而你现在说能转舍,「而能转舍余不爱果法者,不应道理」,因为念了咒就把这个罪过消除了,所以生到天上去,这是骗人的话,那有这么回事,所以不应道理。

  

  这是第一段,一共是分五科,第一科讲完了。

  

  

  

  寅二、由譬喻难(分二科) 卯一、举救

  

  如是记已,复有救言,如世间毒,咒术所摄,不能为害,当知此咒术方,亦复如是。

  

  「如是记已,复有救言」,这底下第二科,「由譬喻难」,用比喻来难问他的非法,先是「举救」。

  

  「如是记已」,就是前面这一段的话说完了,「复有救言」,说完了的话,「害为正法论者」感觉到不能自圆其说了,于是乎另外说出一个比喻来,来挽救自己。他就说了,如世间上有毒,这个蛇是有毒的,「咒术所摄,不能为害」,念了制伏毒蛇的咒,毒蛇的毒就不能害你。「当知此咒术方,亦复如是」,现在在这个供天的庙上杀猪宰羊,「亦复如是」,也是这样子,由咒的力量使令转此恶因为生天之因了。这是「举救」,底下「申难」,再提出来一个难问。

  

  

  

  卯二、申难(分二科) 辰一、总征

  

  今应问彼,汝何所欲?如咒术方,能息外毒,亦能息内贪瞋痴毒?为不尔耶?

  

  这是增加上这件事,你举这个能制伏毒的咒为例,所以你现在念这个咒,也有这种力量,若是这样的话,「如咒术方,能息外毒」,能息灭身外的毒素,他有没有力量能停止内心里面的贪瞋痴的毒素呢?「为不尔耶?」为是不能息灭呢?只能息外毒而不能息内毒呢?

  

  这是「总征」,底下「别诘」分二科,第一科「能息内毒难」。

  

  

  

  辰二、别诘(分二科) 巳一、能息内毒难

  

  若能息者,无处无时,无有一人贪瞋痴等静息可得,故不中理。

  

  「若能息者」,念这个咒不但是息外毒,也能息内毒,能把毒消除出去。「无处无时,无有一人贪瞋痴等静息可得」,你这个话说的是空话,实在遍一切世界、遍一切处,遍去来今的时间,是…一切世间、出世间的众生都是要修学四念处、修学八正道、修学梵行,才能灭除贪瞋痴毒的。没有一个…一切处、一切时,没有一个人念了这个咒,能够把内心的贪瞋痴等静息下来可得,没有这件事。没有这件事,你现在说这种话实在是骗人的话,「故不中理」,是不对的。

  

  

  

  巳二、不能息内毒难

  

  若不能息者,汝先所说,如咒术方能息外毒,亦能息除非法业者,不应道理。

  

  「若不能息者」,前面说能息内毒难,这里说不能息内毒难。「若不能息者,汝先所说,如咒术方能息外毒,亦能息除非法业者,不应道理」。不能息内毒,那么你先前所说的,如咒术方能息外毒,亦能息除非法恶业的毒,那么这句话就是不合道理了。这是第二科讲完了,底下第三科。

  

  

  

  寅三、由不决定难(分二科) 卯一、总征

  

  又汝何所欲?此咒术方,为遍行耶?不遍行耶?

  

  第三科「由不决定难」,说这个道理还是不决定的,第一科「总征」。

  

  「又汝何所欲?此咒术方」,这个咒术方啊,念了这个咒、杀这个羊的时候能令羊生天,你这个咒术方、这个方法,是不是这个力量能普遍的推行,能普遍的使用呢?为是不普遍的用?比如说是羊,我是不爱的,我不爱那羊的,那么我念这个咒就能令羊生到天上去,这是不可爱的。若是可爱的亲人,你自己可亲爱的亲人,是不是也可以这样做?若是可以做,那就是「遍行」。可爱的、不可爱的对象都能够念咒,然后杀死他,令他生天,那就叫「遍行」。如果「不遍行」,只是不可爱的杀了他就可以生天,若是这样子,「为不遍行耶?」这是这么问。

  

  

  

  卯二、别诘(分二科) 辰一、遍行难

  

  若遍行者,自所爱亲,不先用祠,不应道理。

  

  

  

  辰二、不遍行难

  

  若不遍者,此咒功能,便非决定,不应道理。

  

  「若不遍者」,若是不能够遍行,「此咒功能,便非决定」,那么你这咒的功能,这个功能就是杀了一个羊,或者杀了一个亲人,不能使令他生天的话,那就是这个咒的功能是不决定的,不决定就是不灵了。「不应道理」,那就是不合道理了。这样子说很明显的就是欺骗人了,这是第三段完了,第四段「由于果无能难」。

  

  

  

  寅四、由于果无能难(分二科) 卯一、总征

  

  又汝何所欲?此咒功能,为唯能转因?亦转果耶?

  

  你这个咒有这样的功能,这功能可以分两方面说,一方面是「为唯能转因」,就是假设是杀羊,这是一种罪过,可是念了咒就把这罪过的因,转变成生天之因了,这就是转因。你这个咒「唯能转因?亦转果耶?」能够在果上发生力量,就是这个羊不用杀,一念这个咒就使令羊就变成生天了,是不是这样子呢?有没有这个力量。

  

  

  

  卯二、别诘(分二科) 辰一、若唯转因难

  

  若唯转因者,于果无能,不应道理

  

  「若唯转因者」,只是转因,「于果无能,不应道理」,那就是不合道理了。

  

  

  

  辰二、亦转果难

  

  若亦转果者,应如转变,即令羊等成可爱妙色,然舍羊等身已,方取天身,不应道理。

  

  「若亦转果者」,若是说这个咒的力量能够在果上有所转变,「应如转变,即令羊等成可爱妙色」,若是能有转果的力量,那也就像转变因那样子。转果像转因那样子,「即令羊等成可爱妙色」,那就不要杀这个羊,就是一念咒,就把羊的这种果报的身体,就变成可爱天的身体了,它就变成天了,是不是?这就是转果。「然舍羊等身已,方取天身,不应道理」,然而你现在事实上不是,你是要「舍羊」的,杀死了羊以后,才令牠生到天上去,「方取」,才得到天身,这是不合道理的。这是又一个难。

  

  

  

  寅五、由咒术者难(分二科) 卯一、总征

  

  又汝何所欲?造咒术者,为有力能及悲愍不?

  

  「又汝何所欲」,这底下最后一科「由咒术者难」。「又汝何所欲?造咒术者,为有力能及悲愍不?」这第一科是「总征」。

  

  「又汝何所欲,造咒术者」,就是说咒的这个人,他能够造出一个咒来,也就是他能说出一个咒出来。我们现在学习这个《瑜伽师地论》后面有提到这件事,就是最低限度你要得到禅,你才能说咒。你说这个咒,你要赋予它的功能,说是天不下雨,你念这个咒赋予它力量叫它下雨,念这个咒就能下雨。或者说是,人丢东西了,来问你东西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那么你念一个咒,就是赋予咒的力量,你一念这个咒就知道失掉的东西在那里。你说这个咒就赋予这个咒的能力,这个咒才有灵验。

  

  但是得禅定的人有这个力量,但是不决定灵验的。得禅定的人,有时候是有灵验,但是若是圣人有禅定而又得圣道的人,那就灵验得更多了。如果到佛的境界,那都是有灵验。但是我们看经论上的咒,还是有条件的,有条件才能有灵验,不是无条件。

  

  这上面说,就问「汝何所欲?」这个造咒术的这个人,「为有力能及悲愍?」他有这个能力没有?他能使令羊生到天上去,他有这个能力没有?「及悲愍」,有没有慈悲心?有这个「愍」,有这个哀愍心没有?这是问这件事。

  

  

  

  卯二、别诘(分二科) 辰一、有力能等难

  

  若言有者,离杀彼命,不能将彼往生天上,不应道理。

  

  「若言有者」,这底下是「别诘」,第一科「有力能等难」。

  

  「若言有者」,若是说有能力,有这种超越一般人的这种能力,也有悲愍心。「离杀彼命,不能将彼往生天上,不应道理」,那么他不要杀死这个羊,他就能使令这个羊升到天上去,这是他有这个能力,还要有悲心,就是他肯做这件事,说是「离杀彼命,而不能将彼往生天上」,那就是不合道理,那就是没有这个能力。

  

  

  

  辰二、无力能等难

  

  若言无者,彼所造咒,能有所办,不应道理。

  

  「若言无者」,若是说咒的人没有这个力量。「彼所造咒,能有所办,不应道理」,他造的那个咒能有这种能力,「能有所办」,有所成就。念这个咒能使令死了的羊生到天上去,是不应道理。这可见这个问难,也很有意思。你说你造个咒有力量,你要那个咒有力量,就是你这个人也应该有这个力量。人没有这个力量,你这个咒有力量,没有这回事,这上面有这样的道理。

  

  

  

  丑二、结略义

  

  如是由因故,譬喻故,不决定故,于果无能故,咒术者故,不应道理。

  

  这底下「结略义」,这是第二科,前面是「别诘」,这是「结略义」,先「总斥非」,先是「结略义」。

  

  「如是由因故」是第一科,「譬喻故」是第二科,「不决定故」是第三科,「于果平等故」是第四科,「咒术者故」是第五科。从这五方面的讨论,你这个「害为正法论」是不合道理的,实在是欺骗人的事情。

  

  

  

  丑三、总斥非

  

  是故此论,非如理说。

  

  所以这个「害为正法论」是不合道理的。

  

  

  

  子四、显正(分三科) 丑一、标说

  

  我今当说非法之相。

  

  这是第四科「显正」,显示正义。

  

  「我今当说非法之相」,我现在应该开示你,你说的「害为正法」实在是非法的,不是善法,是恶法的相貌。

  

  

  

  丑二、显义

  

  若业,损他而不治现过,是名非法。

  

  这底下是…,前面是「标说」,第二科「显义」,显示这个道理。

  

  「若业」,若是这个行动,你做这件事。「损他」,能损害其他的有情、其他的众生。「而不治现过」,这件事、你这个行为,只有害、只有损害他人,而不能够对治现在发生出来的过失。比如我有贪瞋痴烦恼的过失,我这个行动能把我的贪瞋痴烦恼能够灭除了,这叫做「治现过」,能消灭现在的过失,现法的过失。现在不是,不能对治人的过失,而只有伤害人,「是名非法」,这就不是善法,这就是恶法。

  

  

  

  丑三、明体

  

  又若业,诸修道者,共知此业感不爱果。又若业,一切智者,决定说为不善。又若业,自所不欲。又若业,染心所起。又若业,待邪咒术方备功验。又若业,自性无记。诸如是等,皆是非法。

  

  「又若业,诸修道者,共知此业感不爱果」。第三科「明体」,明体性。「又若」你这种行动,「诸修道」的人,修学圣道的人,「共知此业感不爱果」,大家都知道这个行动,只能招感不可爱的果报,令人受苦的果报,那当然这件事就是恶法。

  

  「又若业,一切智者,决定说为不善」,又假设这个行动,这个一切智者,有正知正见,有圣道的这个大智慧人,他们很肯定的说这件事不是善法,是恶法。

  

  「又若业,自所不欲」,又若这种业去伤害别人,可以。若是在伤害自己上,若是用这个业、同样的行为,在自己所亲爱的境界上来用一用就不欢喜了,那足见这个业就不是好事,就是恶事了。

  

  「又若业,染心所起」,又若这种行动是烦恼贪心、瞋心、愚痴心、高慢、疑惑…各式各样的烦恼发动出来的,那也不是个好的,一定是个染污的,不清净的。

  

  「又若业,待邪咒术方备功验」,又若这种业它本身的能力不够,要「待」就是要凭借邪咒,它的能力才能够发出来,才有功验,这个也不是好业,也不是善法。

  

  「又若业,自性无记」,又若发出来行动,它的体性是无记的,也不是善,也不是恶的。那它就不能得可爱的果报。

  

  「诸如是等,皆是非法」,这么多的东西都不是善法,都是恶法。

  

  这是「显正」,前面是「破我、理破」,这科是「显正」,把他们都破掉了。这些「害为正法论」,大自在天是作者论。若是我们去破这种论,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去破,你看这上面说的理由是非常充足,令你不得不信服,真是大智慧的人,所以会能说出来智慧的语言,所以我们应该好好的学习《瑜伽师地论》,我们在别的地方也很难看见这种佛法,这里是详细的说了。

  

《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七 (2)》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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