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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七 (2)▪P3

  ..續本文上一頁以爲正法,不應道理」,那你念這個咒的時候能轉彼殺生的非法,就能夠成爲正法,能夠招感生天的果報,這是不合道理的,這是不合道理的。你不殺生,你念這個咒使令他生天,這表示你的咒有好的力量,如果你不能,就是沒有這個力量。沒有這個力量,你能夠轉殺生的罪變成生天之因,這怎麼合道理呢?以惡因去得善果,你這個咒實在是騙人的了,這不合道理。

  

  

  

  辰二、是非法自體難

  

  若是非法自體者,自是不愛果法,而能轉舍余不愛果法者,不應道理。

  

  這是第二科「是非法自體難」。若是你這個咒不是道德爲體性的,是個惡咒,或者就是個騙人的一種詞句而已,沒有什麼力量。「自是不愛果法」,但是你若是殺了衆生,殺了衆生的話,這是不可愛的,能得不可愛果的一種因。你若殺害衆生,這個殺是得不可愛果法的一種力量。而你現在說能轉舍,「而能轉舍余不愛果法者,不應道理」,因爲念了咒就把這個罪過消除了,所以生到天上去,這是騙人的話,那有這麼回事,所以不應道理。

  

  這是第一段,一共是分五科,第一科講完了。

  

  

  

  寅二、由譬喻難(分二科) 卯一、舉救

  

  如是記已,複有救言,如世間毒,咒術所攝,不能爲害,當知此咒術方,亦複如是。

  

  「如是記已,複有救言」,這底下第二科,「由譬喻難」,用比喻來難問他的非法,先是「舉救」。

  

  「如是記已」,就是前面這一段的話說完了,「複有救言」,說完了的話,「害爲正法論者」感覺到不能自圓其說了,于是乎另外說出一個比喻來,來挽救自己。他就說了,如世間上有毒,這個蛇是有毒的,「咒術所攝,不能爲害」,念了製伏毒蛇的咒,毒蛇的毒就不能害你。「當知此咒術方,亦複如是」,現在在這個供天的廟上殺豬宰羊,「亦複如是」,也是這樣子,由咒的力量使令轉此惡因爲生天之因了。這是「舉救」,底下「申難」,再提出來一個難問。

  

  

  

  卯二、申難(分二科) 辰一、總征

  

  今應問彼,汝何所欲?如咒術方,能息外毒,亦能息內貪瞋癡毒?爲不爾耶?

  

  這是增加上這件事,你舉這個能製伏毒的咒爲例,所以你現在念這個咒,也有這種力量,若是這樣的話,「如咒術方,能息外毒」,能息滅身外的毒素,他有沒有力量能停止內心裏面的貪瞋癡的毒素呢?「爲不爾耶?」爲是不能息滅呢?只能息外毒而不能息內毒呢?

  

  這是「總征」,底下「別诘」分二科,第一科「能息內毒難」。

  

  

  

  辰二、別诘(分二科) 巳一、能息內毒難

  

  若能息者,無處無時,無有一人貪瞋癡等靜息可得,故不中理。

  

  「若能息者」,念這個咒不但是息外毒,也能息內毒,能把毒消除出去。「無處無時,無有一人貪瞋癡等靜息可得」,你這個話說的是空話,實在遍一切世界、遍一切處,遍去來今的時間,是…一切世間、出世間的衆生都是要修學四念處、修學八正道、修學梵行,才能滅除貪瞋癡毒的。沒有一個…一切處、一切時,沒有一個人念了這個咒,能夠把內心的貪瞋癡等靜息下來可得,沒有這件事。沒有這件事,你現在說這種話實在是騙人的話,「故不中理」,是不對的。

  

  

  

  巳二、不能息內毒難

  

  若不能息者,汝先所說,如咒術方能息外毒,亦能息除非法業者,不應道理。

  

  「若不能息者」,前面說能息內毒難,這裏說不能息內毒難。「若不能息者,汝先所說,如咒術方能息外毒,亦能息除非法業者,不應道理」。不能息內毒,那麼你先前所說的,如咒術方能息外毒,亦能息除非法惡業的毒,那麼這句話就是不合道理了。這是第二科講完了,底下第叁科。

  

  

  

  寅叁、由不決定難(分二科) 卯一、總征

  

  又汝何所欲?此咒術方,爲遍行耶?不遍行耶?

  

  第叁科「由不決定難」,說這個道理還是不決定的,第一科「總征」。

  

  「又汝何所欲?此咒術方」,這個咒術方啊,念了這個咒、殺這個羊的時候能令羊生天,你這個咒術方、這個方法,是不是這個力量能普遍的推行,能普遍的使用呢?爲是不普遍的用?比如說是羊,我是不愛的,我不愛那羊的,那麼我念這個咒就能令羊生到天上去,這是不可愛的。若是可愛的親人,你自己可親愛的親人,是不是也可以這樣做?若是可以做,那就是「遍行」。可愛的、不可愛的對象都能夠念咒,然後殺死他,令他生天,那就叫「遍行」。如果「不遍行」,只是不可愛的殺了他就可以生天,若是這樣子,「爲不遍行耶?」這是這麼問。

  

  

  

  卯二、別诘(分二科) 辰一、遍行難

  

  若遍行者,自所愛親,不先用祠,不應道理。

  

  

  

  辰二、不遍行難

  

  若不遍者,此咒功能,便非決定,不應道理。

  

  「若不遍者」,若是不能夠遍行,「此咒功能,便非決定」,那麼你這咒的功能,這個功能就是殺了一個羊,或者殺了一個親人,不能使令他生天的話,那就是這個咒的功能是不決定的,不決定就是不靈了。「不應道理」,那就是不合道理了。這樣子說很明顯的就是欺騙人了,這是第叁段完了,第四段「由于果無能難」。

  

  

  

  寅四、由于果無能難(分二科) 卯一、總征

  

  又汝何所欲?此咒功能,爲唯能轉因?亦轉果耶?

  

  你這個咒有這樣的功能,這功能可以分兩方面說,一方面是「爲唯能轉因」,就是假設是殺羊,這是一種罪過,可是念了咒就把這罪過的因,轉變成生天之因了,這就是轉因。你這個咒「唯能轉因?亦轉果耶?」能夠在果上發生力量,就是這個羊不用殺,一念這個咒就使令羊就變成生天了,是不是這樣子呢?有沒有這個力量。

  

  

  

  卯二、別诘(分二科) 辰一、若唯轉因難

  

  若唯轉因者,于果無能,不應道理

  

  「若唯轉因者」,只是轉因,「于果無能,不應道理」,那就是不合道理了。

  

  

  

  辰二、亦轉果難

  

  若亦轉果者,應如轉變,即令羊等成可愛妙色,然舍羊等身已,方取天身,不應道理。

  

  「若亦轉果者」,若是說這個咒的力量能夠在果上有所轉變,「應如轉變,即令羊等成可愛妙色」,若是能有轉果的力量,那也就像轉變因那樣子。轉果像轉因那樣子,「即令羊等成可愛妙色」,那就不要殺這個羊,就是一念咒,就把羊的這種果報的身體,就變成可愛天的身體了,它就變成天了,是不是?這就是轉果。「然舍羊等身已,方取天身,不應道理」,然而你現在事實上不是,你是要「舍羊」的,殺死了羊以後,才令牠生到天上去,「方取」,才得到天身,這是不合道理的。這是又一個難。

  

  

  

  寅五、由咒術者難(分二科) 卯一、總征

  

  又汝何所欲?造咒術者,爲有力能及悲愍不?

  

  「又汝何所欲」,這底下最後一科「由咒術者難」。「又汝何所欲?造咒術者,爲有力能及悲愍不?」這第一科是「總征」。

  

  「又汝何所欲,造咒術者」,就是說咒的這個人,他能夠造出一個咒來,也就是他能說出一個咒出來。我們現在學習這個《瑜伽師地論》後面有提到這件事,就是最低限度你要得到禅,你才能說咒。你說這個咒,你要賦予它的功能,說是天不下雨,你念這個咒賦予它力量叫它下雨,念這個咒就能下雨。或者說是,人丟東西了,來問你東西在什麼地方可以找到,那麼你念一個咒,就是賦予咒的力量,你一念這個咒就知道失掉的東西在那裏。你說這個咒就賦予這個咒的能力,這個咒才有靈驗。

  

  但是得禅定的人有這個力量,但是不決定靈驗的。得禅定的人,有時候是有靈驗,但是若是聖人有禅定而又得聖道的人,那就靈驗得更多了。如果到佛的境界,那都是有靈驗。但是我們看經論上的咒,還是有條件的,有條件才能有靈驗,不是無條件。

  

  這上面說,就問「汝何所欲?」這個造咒術的這個人,「爲有力能及悲愍?」他有這個能力沒有?他能使令羊生到天上去,他有這個能力沒有?「及悲愍」,有沒有慈悲心?有這個「愍」,有這個哀愍心沒有?這是問這件事。

  

  

  

  卯二、別诘(分二科) 辰一、有力能等難

  

  若言有者,離殺彼命,不能將彼往生天上,不應道理。

  

  「若言有者」,這底下是「別诘」,第一科「有力能等難」。

  

  「若言有者」,若是說有能力,有這種超越一般人的這種能力,也有悲愍心。「離殺彼命,不能將彼往生天上,不應道理」,那麼他不要殺死這個羊,他就能使令這個羊升到天上去,這是他有這個能力,還要有悲心,就是他肯做這件事,說是「離殺彼命,而不能將彼往生天上」,那就是不合道理,那就是沒有這個能力。

  

  

  

  辰二、無力能等難

  

  若言無者,彼所造咒,能有所辦,不應道理。

  

  「若言無者」,若是說咒的人沒有這個力量。「彼所造咒,能有所辦,不應道理」,他造的那個咒能有這種能力,「能有所辦」,有所成就。念這個咒能使令死了的羊生到天上去,是不應道理。這可見這個問難,也很有意思。你說你造個咒有力量,你要那個咒有力量,就是你這個人也應該有這個力量。人沒有這個力量,你這個咒有力量,沒有這回事,這上面有這樣的道理。

  

  

  

  醜二、結略義

  

  如是由因故,譬喻故,不決定故,于果無能故,咒術者故,不應道理。

  

  這底下「結略義」,這是第二科,前面是「別诘」,這是「結略義」,先「總斥非」,先是「結略義」。

  

  「如是由因故」是第一科,「譬喻故」是第二科,「不決定故」是第叁科,「于果平等故」是第四科,「咒術者故」是第五科。從這五方面的討論,你這個「害爲正法論」是不合道理的,實在是欺騙人的事情。

  

  

  

  醜叁、總斥非

  

  是故此論,非如理說。

  

  所以這個「害爲正法論」是不合道理的。

  

  

  

  子四、顯正(分叁科) 醜一、標說

  

  我今當說非法之相。

  

  這是第四科「顯正」,顯示正義。

  

  「我今當說非法之相」,我現在應該開示你,你說的「害爲正法」實在是非法的,不是善法,是惡法的相貌。

  

  

  

  醜二、顯義

  

  若業,損他而不治現過,是名非法。

  

  這底下是…,前面是「標說」,第二科「顯義」,顯示這個道理。

  

  「若業」,若是這個行動,你做這件事。「損他」,能損害其他的有情、其他的衆生。「而不治現過」,這件事、你這個行爲,只有害、只有損害他人,而不能夠對治現在發生出來的過失。比如我有貪瞋癡煩惱的過失,我這個行動能把我的貪瞋癡煩惱能夠滅除了,這叫做「治現過」,能消滅現在的過失,現法的過失。現在不是,不能對治人的過失,而只有傷害人,「是名非法」,這就不是善法,這就是惡法。

  

  

  

  醜叁、明體

  

  又若業,諸修道者,共知此業感不愛果。又若業,一切智者,決定說爲不善。又若業,自所不欲。又若業,染心所起。又若業,待邪咒術方備功驗。又若業,自性無記。諸如是等,皆是非法。

  

  「又若業,諸修道者,共知此業感不愛果」。第叁科「明體」,明體性。「又若」你這種行動,「諸修道」的人,修學聖道的人,「共知此業感不愛果」,大家都知道這個行動,只能招感不可愛的果報,令人受苦的果報,那當然這件事就是惡法。

  

  「又若業,一切智者,決定說爲不善」,又假設這個行動,這個一切智者,有正知正見,有聖道的這個大智慧人,他們很肯定的說這件事不是善法,是惡法。

  

  「又若業,自所不欲」,又若這種業去傷害別人,可以。若是在傷害自己上,若是用這個業、同樣的行爲,在自己所親愛的境界上來用一用就不歡喜了,那足見這個業就不是好事,就是惡事了。

  

  「又若業,染心所起」,又若這種行動是煩惱貪心、瞋心、愚癡心、高慢、疑惑…各式各樣的煩惱發動出來的,那也不是個好的,一定是個染汙的,不清淨的。

  

  「又若業,待邪咒術方備功驗」,又若這種業它本身的能力不夠,要「待」就是要憑借邪咒,它的能力才能夠發出來,才有功驗,這個也不是好業,也不是善法。

  

  「又若業,自性無記」,又若發出來行動,它的體性是無記的,也不是善,也不是惡的。那它就不能得可愛的果報。

  

  「諸如是等,皆是非法」,這麼多的東西都不是善法,都是惡法。

  

  這是「顯正」,前面是「破我、理破」,這科是「顯正」,把他們都破掉了。這些「害爲正法論」,大自在天是作者論。若是我們去破這種論,我們都不知道怎麼去破,你看這上面說的理由是非常充足,令你不得不信服,真是大智慧的人,所以會能說出來智慧的語言,所以我們應該好好的學習《瑜伽師地論》,我們在別的地方也很難看見這種佛法,這裏是詳細的說了。

  

《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七 (2)》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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