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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四十五 (4)▪P2

  ..续本文上一页到了适当的因缘时,它就会发生作用,「势力所现」,或者现出人的境界,现出天的境界,或者现出三恶道的事情。「如实是有」:前面的非如贯下来,就是不是真实有。「言说串习势力」,幻现出来的一切法,它也不是自然有的,是熏习而有。但不是真实的,非如愚夫言说如实是有,不是真实的。内心里思惟,说出来种种的语言,表现出各式各样的事,这些都不是真实有。 

  「亦非一切诸法胜义离言自性,都无所有」:前面是「非实有」,下面「非无」。 

  在胜义那个殊胜的境界,是圣人无分别智所观察、所证悟的境界,那境界是离言自性。「都无所有」:都没有;也非都没有。这和前面正是相合,前面是二句,这也是二句。一个是「非有」,一个是「非无」。

  但是看四寻思、四如实智,和修唯识观的前后次第,它是先修空观的,空观在前。

  

  宙二、结

  由此方便悟入道理,一切诸法非有非无,犹如幻梦,其性无二。是故宣说一切诸法皆如幻梦。

  前面是解释,这第二科是结束这段文。

  「由此方便悟入道理」:由如幻、如梦的譬喻为方便,使令我们可以觉悟到诸法毕竟空,又不是空,这样的道理。「一切诸法非有非无」:这一切诸法也不是有,也不是无。「犹如幻梦,其性无二」:就像幻术师的幻术似的,也像人做梦似的。幻梦的体性,不能说它决定是有,也不能说它决定是无的。「是故宣说一切诸法皆如幻梦」:所以就这样解释,这样宣说,做这样的譬喻,使令我们容易明白。

  

  玄三、结显正知

  如是菩萨,普于一切诸法法界,不取少分、不舍少分、不作损减、不作增益、无所失坏。若法实有、知为实有;若法实无,知为实无;如其所知,如是开示。

  第一科「总标所无」,第二科「正会经义」,现在是第三科「结显正知」。

  「如是菩萨,普于一切诸法法界」:这位菩萨不懈怠,他三大阿僧祇劫的修学圣道,所以普遍的于一切染净法中,或者是一切法的法性,法界即法性。「不取少分,不舍少分」,一切诸法,应该是依他起,法界即法性就是圆成实,依他起是如幻如化,如幻梦的,但是我们不知道是如幻梦,认为是真实的,那就是遍计执了。现在这位菩萨修学圣道成功了,在法、法性不取着少分,也不弃舍少分。「不作损减」:依他起和圆成实不损减,不能否认这件事。「不作增益」:遍计执是毕竟空寂的,不执着是有,所以不作增益。「无所失坏」:不损减也不增益,对于诸法就不会有错误,不会破坏法性。

  「若法实有,知为实有;若法实无,知为实无」:怎么叫做「无所失坏」呢?若法是真实有,圆成实、依他起是真实有,就知为实有。若法实无,就知为实无,遍计执实在是没有,也通达它是没有。「如其所知,如是开示」:菩萨能这样通达三自性,也这样的为众生宣扬。

  

  天三、结

  当知是名菩萨随顺会通方便善巧。

  这是结束这一大段文。

  

  《披寻记》一五○八页:

  「不取少分不舍少分等者:于实无事离有相取,是名不取少分。于实有事离无相取,是名不舍少分。不于实有起损减执,是名不作损减。不于实无起增益执,是名不作增益。远离增减所有过失,是名无有失坏。〈真实义品〉广显彼失坏相应知。(陵本三十六卷十五页)」

  「不取少分不舍少分等者:于实无事离有相取」:言说法性是毕竟空的是实无,「离有相取」:就是远离了执着为「有」的执着,不执着是有,有相的执着远离了。当然这是长时修止观,慢慢的才能改变过来。「是名不取少分,于实有事离无相取,是名不舍少分」:依他起和圆成实是真实有的,「离无相取」:远离了没有的执着,「是名不舍少分」。

  「不于实有起损减执」:不于依他起和圆成实起损减执,「是名不作损减」。「不于实无起增益执」:言说法性实在是无,不要执着是有。但是在我们凡夫不修止观的人,染污的依他起、遍计执一直是显现的。依他起和圆成实是不显现的,虽然是真实有,但是不显现;遍计执是毕竟空的,但是显现出来。这是颠倒的境界,现在能长时期的修止观,能改变过来,「是名无有失坏」。「〈真实义品〉广显彼失坏相应知。」:第三十六卷的〈真实义品〉,很广博的显示出来失坏的相貌。执着言说法性是有,因为依他起、圆成实是没有,有什么过失,那里有说,就是(陵本三十六卷十五页)。

  

  亥二、共立要契方便善巧 (分三科) 天一、征

  云何菩萨共立要契方便善巧?

  前面是「随顺会通方便善巧」,这是第二科「共立要契方便善巧」,分三科,第一科「征」。怎么叫做菩萨共立要契的方便善巧呢?「要契」:要者求也。众生有所求,菩萨也有所求,彼此的有所求大家都同意。我也同意你的所求,你也同意我的所求,大家都同意遵守信用,说的话算数,就是叫做「要契」。而这个「要契」是菩萨和众生共同立的一个合同,而这是菩萨度化众生的方便善巧。

  

  天二、释 (分六科) 地一、于施资具

  谓诸菩萨若见有情求饮食等十资身具;即便共彼,立要契言:汝等若能知父母恩,恭敬供养,及诸沙门婆罗门等,

  下面第二科「解释」,分六科。第一科「于施资具」。

  谓诸菩萨若见众生求饮食等十种资具,十种资具在第二卷十七页(即《披寻记》七十二页‧十种身资具)第一食,第二饮,第三乘(就是车),第四衣服,第五庄严具,第六歌笑舞乐,第七香鬘涂末,第八什物之具,第九照明,第十男女受行。菩萨若看见诸有情,求饮食等十种资身之具,生活所需的。「即便共彼,立要契言」:菩萨就和这个众生定个合同。「汝等若能知父母恩,恭敬供养」:你们要求这十种资身具,我可以满足你们,但是有条件,就是要知道父母的恩。要对父母恭敬供养,对诸沙门婆罗门也能恭敬供养。这样我就可以给你们十种资身具。

  

  《披寻记》一五○八页:

  「及诸沙门婆罗门等者:等言、等取家长可尊敬者」,可尊敬者,就是家长,「作义利者,作所作者,如前善知世间中说」,已经说过了。(陵本四十四卷十八页)

  

  广说如前,乃至若能受持净戒;如是我当随汝所欲,施饮食等诸资身具,如其不能,我不施汝。

  「广说如前」:恭敬供养,及诸沙门婆罗门等,下面还有文的,「广说」,前面说了,这里不多说了。「乃至若能受持净戒,如是我当随汝所欲」:「广说如前」、「乃至」中间后一段就略去了没有说,就是要造罪时要生恐怖心,再也不敢做了。要能受持清净戒,还能持斋,受斋持戒。「如是我当随汝所欲」,你若能做到这个程度,若肯这样用功的话,我当随顺你所欲。「施饮食等诸资身具」,我就布施你们这十种资身具。「如其不能,我不施汝」:如果你不能知父母恩,供养恭敬等等,若不能这样做,我不施汝十种资身具。

  众生向菩萨有所求,十资身具;菩萨向众生有所求,要知父母恩、恭敬供养等等。如果你能办到,菩萨也能办到,「如其不能,我不施汝」。

  

  《披寻记》一五○八页:

  「广说如前等者:有寻有伺地说:于今世后世所作罪中见大布畏。行施作福,受斋持戒。(陵本五卷十五页)此中广说如彼应知。」

  「广说如前等者:有寻有伺地说:于今世后世所作罪中见大布畏」,造了罪心里有恐怖心。「行施作福」:欢喜布施,做很多的福业。「受斋持戒」:同时还能受斋过午不食,还能持戒。(陵本五卷十五页)此中广说如彼应知。

  

  地二、于施田等及作助伴

  如是菩萨,若见有情来求种种田事、宅事、诸阛阓事、王事、域事、财事、谷事、或有来求诸工业处、及诸明处,或有来求共为朋友,或有来求共结婚媾,或有来求共作邑会,或有来求助营事业;菩萨共彼立要契言:汝等若能知父母恩、恭敬供养、如前所说;如是我当施汝田宅,广说乃至助营事业。

  前面第一科「于施资具」,这是第二科「于施田等及作助伴」。

  「如是菩萨,若见有情来求种种田事」:众生到菩萨这里向菩萨有所求,求种田的这些事,求菩萨帮帮忙。「宅事」:种田是能生产,宅是住处。我没有房子,请菩萨给我个房子住。「诸阛阓事」:「阛阓」,不是各别的一个、二个房子,是很多人居住的地方。如造一个城市计划,造一个现代都市。「王事、域事、财事、谷事」:为国王做事;或者一个地区里做福业的事;或者发财的事;或者种什么田、生产什么谷的事情。「或有来求诸工业处」:或者有众生到菩萨这儿来求菩萨帮忙工业的事,如造房子是工业,或者是其他种种的工业。「及诸明处」:很多的专业知识的事,向菩萨有所求。

  「或有来求共为朋友」:或者有众生来求菩萨和他做朋友。「或有来求共结婚媾」:或者求这个事情。「或有来求共作邑会」:这个地区成立一个会,我们每星期天坐禅。「或有来求助营事业」:或有其他的事,请菩萨帮忙。「菩萨共彼立要契言:汝等若能知父母恩、恭敬供养、如前所说;如是我当施汝田宅,广说乃至助营事业。」这就是订立一个合同。

  

  地三、于脱厄难

  又诸菩萨,若见有情有诸愆犯、或被举讼,或作种种不饶益事,为他所拘,将欲刑缚,断截挝打,毁辱迫胁,驱摈流移,或他所执、欲捶缚卖;菩萨尔时随能随力,立要契言:汝等若能知父母恩,恭敬供养,如前广说。如是我当方便救汝,令脱斯难。

  「又诸菩萨,若见有情有诸愆犯」:愆犯,以下犯上,犯了违法的事,造罪了。「或被举讼」:或者造了罪以后,被人举发到法庭打官司了。「或作种种不饶益事」:做了很多伤害人的事。「为他所拘」:你伤害人家,被人家逮捕了、捉住了。「将欲刑缚,断截挝打,毁辱迫胁」威胁你,「驱摈流移」或者是驱逐你,把你流放到苦恼的地方去了。「或他所执」,或者是被人家捉起来,「欲捶缚卖」捉起来就是要打你,或者把你卖给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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