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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四十五 (4)▪P2

  ..續本文上一頁到了適當的因緣時,它就會發生作用,「勢力所現」,或者現出人的境界,現出天的境界,或者現出叁惡道的事情。「如實是有」:前面的非如貫下來,就是不是真實有。「言說串習勢力」,幻現出來的一切法,它也不是自然有的,是熏習而有。但不是真實的,非如愚夫言說如實是有,不是真實的。內心裏思惟,說出來種種的語言,表現出各式各樣的事,這些都不是真實有。 

  「亦非一切諸法勝義離言自性,都無所有」:前面是「非實有」,下面「非無」。 

  在勝義那個殊勝的境界,是聖人無分別智所觀察、所證悟的境界,那境界是離言自性。「都無所有」:都沒有;也非都沒有。這和前面正是相合,前面是二句,這也是二句。一個是「非有」,一個是「非無」。

  但是看四尋思、四如實智,和修唯識觀的前後次第,它是先修空觀的,空觀在前。

  

  宙二、結

  由此方便悟入道理,一切諸法非有非無,猶如幻夢,其性無二。是故宣說一切諸法皆如幻夢。

  前面是解釋,這第二科是結束這段文。

  「由此方便悟入道理」:由如幻、如夢的譬喻爲方便,使令我們可以覺悟到諸法畢竟空,又不是空,這樣的道理。「一切諸法非有非無」:這一切諸法也不是有,也不是無。「猶如幻夢,其性無二」:就像幻術師的幻術似的,也像人做夢似的。幻夢的體性,不能說它決定是有,也不能說它決定是無的。「是故宣說一切諸法皆如幻夢」:所以就這樣解釋,這樣宣說,做這樣的譬喻,使令我們容易明白。

  

  玄叁、結顯正知

  如是菩薩,普于一切諸法法界,不取少分、不舍少分、不作損減、不作增益、無所失壞。若法實有、知爲實有;若法實無,知爲實無;如其所知,如是開示。

  第一科「總標所無」,第二科「正會經義」,現在是第叁科「結顯正知」。

  「如是菩薩,普于一切諸法法界」:這位菩薩不懈怠,他叁大阿僧祇劫的修學聖道,所以普遍的于一切染淨法中,或者是一切法的法性,法界即法性。「不取少分,不舍少分」,一切諸法,應該是依他起,法界即法性就是圓成實,依他起是如幻如化,如幻夢的,但是我們不知道是如幻夢,認爲是真實的,那就是遍計執了。現在這位菩薩修學聖道成功了,在法、法性不取著少分,也不棄舍少分。「不作損減」:依他起和圓成實不損減,不能否認這件事。「不作增益」:遍計執是畢竟空寂的,不執著是有,所以不作增益。「無所失壞」:不損減也不增益,對于諸法就不會有錯誤,不會破壞法性。

  「若法實有,知爲實有;若法實無,知爲實無」:怎麼叫做「無所失壞」呢?若法是真實有,圓成實、依他起是真實有,就知爲實有。若法實無,就知爲實無,遍計執實在是沒有,也通達它是沒有。「如其所知,如是開示」:菩薩能這樣通達叁自性,也這樣的爲衆生宣揚。

  

  天叁、結

  當知是名菩薩隨順會通方便善巧。

  這是結束這一大段文。

  

  《披尋記》一五○八頁:

  「不取少分不舍少分等者:于實無事離有相取,是名不取少分。于實有事離無相取,是名不舍少分。不于實有起損減執,是名不作損減。不于實無起增益執,是名不作增益。遠離增減所有過失,是名無有失壞。〈真實義品〉廣顯彼失壞相應知。(陵本叁十六卷十五頁)」

  「不取少分不舍少分等者:于實無事離有相取」:言說法性是畢竟空的是實無,「離有相取」:就是遠離了執著爲「有」的執著,不執著是有,有相的執著遠離了。當然這是長時修止觀,慢慢的才能改變過來。「是名不取少分,于實有事離無相取,是名不舍少分」:依他起和圓成實是真實有的,「離無相取」:遠離了沒有的執著,「是名不舍少分」。

  「不于實有起損減執」:不于依他起和圓成實起損減執,「是名不作損減」。「不于實無起增益執」:言說法性實在是無,不要執著是有。但是在我們凡夫不修止觀的人,染汙的依他起、遍計執一直是顯現的。依他起和圓成實是不顯現的,雖然是真實有,但是不顯現;遍計執是畢竟空的,但是顯現出來。這是顛倒的境界,現在能長時期的修止觀,能改變過來,「是名無有失壞」。「〈真實義品〉廣顯彼失壞相應知。」:第叁十六卷的〈真實義品〉,很廣博的顯示出來失壞的相貌。執著言說法性是有,因爲依他起、圓成實是沒有,有什麼過失,那裏有說,就是(陵本叁十六卷十五頁)。

  

  亥二、共立要契方便善巧 (分叁科) 天一、征

  雲何菩薩共立要契方便善巧?

  前面是「隨順會通方便善巧」,這是第二科「共立要契方便善巧」,分叁科,第一科「征」。怎麼叫做菩薩共立要契的方便善巧呢?「要契」:要者求也。衆生有所求,菩薩也有所求,彼此的有所求大家都同意。我也同意你的所求,你也同意我的所求,大家都同意遵守信用,說的話算數,就是叫做「要契」。而這個「要契」是菩薩和衆生共同立的一個合同,而這是菩薩度化衆生的方便善巧。

  

  天二、釋 (分六科) 地一、于施資具

  謂諸菩薩若見有情求飲食等十資身具;即便共彼,立要契言:汝等若能知父母恩,恭敬供養,及諸沙門婆羅門等,

  下面第二科「解釋」,分六科。第一科「于施資具」。

  謂諸菩薩若見衆生求飲食等十種資具,十種資具在第二卷十七頁(即《披尋記》七十二頁‧十種身資具)第一食,第二飲,第叁乘(就是車),第四衣服,第五莊嚴具,第六歌笑舞樂,第七香鬘塗末,第八什物之具,第九照明,第十男女受行。菩薩若看見諸有情,求飲食等十種資身之具,生活所需的。「即便共彼,立要契言」:菩薩就和這個衆生定個合同。「汝等若能知父母恩,恭敬供養」:你們要求這十種資身具,我可以滿足你們,但是有條件,就是要知道父母的恩。要對父母恭敬供養,對諸沙門婆羅門也能恭敬供養。這樣我就可以給你們十種資身具。

  

  《披尋記》一五○八頁:

  「及諸沙門婆羅門等者:等言、等取家長可尊敬者」,可尊敬者,就是家長,「作義利者,作所作者,如前善知世間中說」,已經說過了。(陵本四十四卷十八頁)

  

  廣說如前,乃至若能受持淨戒;如是我當隨汝所欲,施飲食等諸資身具,如其不能,我不施汝。

  「廣說如前」:恭敬供養,及諸沙門婆羅門等,下面還有文的,「廣說」,前面說了,這裏不多說了。「乃至若能受持淨戒,如是我當隨汝所欲」:「廣說如前」、「乃至」中間後一段就略去了沒有說,就是要造罪時要生恐怖心,再也不敢做了。要能受持清淨戒,還能持齋,受齋持戒。「如是我當隨汝所欲」,你若能做到這個程度,若肯這樣用功的話,我當隨順你所欲。「施飲食等諸資身具」,我就布施你們這十種資身具。「如其不能,我不施汝」:如果你不能知父母恩,供養恭敬等等,若不能這樣做,我不施汝十種資身具。

  衆生向菩薩有所求,十資身具;菩薩向衆生有所求,要知父母恩、恭敬供養等等。如果你能辦到,菩薩也能辦到,「如其不能,我不施汝」。

  

  《披尋記》一五○八頁:

  「廣說如前等者:有尋有伺地說:于今世後世所作罪中見大布畏。行施作福,受齋持戒。(陵本五卷十五頁)此中廣說如彼應知。」

  「廣說如前等者:有尋有伺地說:于今世後世所作罪中見大布畏」,造了罪心裏有恐怖心。「行施作福」:歡喜布施,做很多的福業。「受齋持戒」:同時還能受齋過午不食,還能持戒。(陵本五卷十五頁)此中廣說如彼應知。

  

  地二、于施田等及作助伴

  如是菩薩,若見有情來求種種田事、宅事、諸阛阓事、王事、域事、財事、谷事、或有來求諸工業處、及諸明處,或有來求共爲朋友,或有來求共結婚媾,或有來求共作邑會,或有來求助營事業;菩薩共彼立要契言:汝等若能知父母恩、恭敬供養、如前所說;如是我當施汝田宅,廣說乃至助營事業。

  前面第一科「于施資具」,這是第二科「于施田等及作助伴」。

  「如是菩薩,若見有情來求種種田事」:衆生到菩薩這裏向菩薩有所求,求種田的這些事,求菩薩幫幫忙。「宅事」:種田是能生産,宅是住處。我沒有房子,請菩薩給我個房子住。「諸阛阓事」:「阛阓」,不是各別的一個、二個房子,是很多人居住的地方。如造一個城市計劃,造一個現代都市。「王事、域事、財事、谷事」:爲國王做事;或者一個地區裏做福業的事;或者發財的事;或者種什麼田、生産什麼谷的事情。「或有來求諸工業處」:或者有衆生到菩薩這兒來求菩薩幫忙工業的事,如造房子是工業,或者是其他種種的工業。「及諸明處」:很多的專業知識的事,向菩薩有所求。

  「或有來求共爲朋友」:或者有衆生來求菩薩和他做朋友。「或有來求共結婚媾」:或者求這個事情。「或有來求共作邑會」:這個地區成立一個會,我們每星期天坐禅。「或有來求助營事業」:或有其他的事,請菩薩幫忙。「菩薩共彼立要契言:汝等若能知父母恩、恭敬供養、如前所說;如是我當施汝田宅,廣說乃至助營事業。」這就是訂立一個合同。

  

  地叁、于脫厄難

  又諸菩薩,若見有情有諸愆犯、或被舉訟,或作種種不饒益事,爲他所拘,將欲刑縛,斷截撾打,毀辱迫脅,驅擯流移,或他所執、欲捶縛賣;菩薩爾時隨能隨力,立要契言:汝等若能知父母恩,恭敬供養,如前廣說。如是我當方便救汝,令脫斯難。

  「又諸菩薩,若見有情有諸愆犯」:愆犯,以下犯上,犯了違法的事,造罪了。「或被舉訟」:或者造了罪以後,被人舉發到法庭打官司了。「或作種種不饒益事」:做了很多傷害人的事。「爲他所拘」:你傷害人家,被人家逮捕了、捉住了。「將欲刑縛,斷截撾打,毀辱迫脅」威脅你,「驅擯流移」或者是驅逐你,把你流放到苦惱的地方去了。「或他所執」,或者是被人家捉起來,「欲捶縛賣」捉起來就是要打你,或者把你賣給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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