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宗教信仰在社会上的存在形式,大多是以中间团体形式的组织实体才有其存在的意义,才能实现宗教的社会功能。因此,宗教组织倘若能具有一种社团式的功能,通过信仰的共享而使所有信仰者的利益正当化,使个人利益能够在社团内或通过该组织而在社会中得以实现,同时也使使个人的身份和信仰得到社会的认同,进而让每一个信仰者习惯于在该宗教中的共享方式,建构一种共同体意识。
一般地说来,当代中国宗教组织的基本特征,基本属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中间团体”。虽然其结构特征具有民政部门主管登记,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即所谓“分级登记,双重管理”模式。[14]但是,这些宗教组织能够提供准公共物品,即使是在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之下,也能开展宗教信仰及其相关活动。所以,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信众的信仰需求,实现宗教团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特别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从宗教与国家、宗教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之中体现出公民社会元素的逐步构成。
四、寺庙运作关系与功德(信仰)共同体
传统的佛教寺僧,一般可分为三类。1.官僧,由国家拨款供养,以负责皇家仪轨;2.私僧,由一些大户官宦供养;3.民僧,由一般信仰社群的微薄捐赠维持,作为一个小团体而孤立生活在乡间。[20]与此相应,传统佛寺也可分官寺、私寺与民寺三种。[21]然而,随着当代中国的变迁,佛寺僧团的传统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从而使以寺庙为中心而进行的各种佛教活动,培育并构成了某种值得关注的公民社会要素。在这里,拟以上海、河北、浙江和江苏A、B、C、D四座寺庙为基础,从寺庙运作关系及佛教徒的信仰认同模式两个层面,比较研究当代中国佛教寺庙,从而为当代中国佛教与公民社会之关系,提供一些可资讨论的问题。
这四座寺庙都不同程度地保留、沿用了佛教丛林古制,但丛林制度不再占主导地位,体现了传统丛林与现代社会组织的结合。寺庙中成立了寺务委员会、寺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弘法部等现代科层机构,制定了《僧伽共住规约》、《寺务处办公制度》、《僧众制度》、《职工守则》、《客堂管理细则试行》、《云水僧挂单须知试行》、《人事管理制度》、《居士住宿须知》、《佛事管理制度》等等。这些机构和制度,几乎囊括了寺庙事务的方方面面,构成了寺庙行政管理网络,从而构成了寺庙传统的现代转型,以及寺庙组织化、社团化的变迁趋势。
上述这种组织设置和制度安排,有助于传统丛林转向现代宗教组织,为佛教进入社会领域做好资源的整合与组织的保障,使佛寺基本建构了一种“组织活动”或“团体行为”的制度平台。这是当代佛教变迁的核心。
(1)寺庙运作的制度化倾向
在此项研究中,四个寺庙对“政府管理”一项的认同都比较低。这与转型前的中国形成鲜明的对比。按国家取代社会的传统格局,宗教无法以一种制度设置进行自己的活动。而调查数据显示,政府管理已不再较多的占有佛寺管理的资源与领域,佛寺已获得了比此前更多的社会空间。
行政权力在寺庙中的相对退出,便是僧众与信众对寺庙的民主管理,能够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这就在寺庙组织的运作中,加入了制度式的协商行为。
是否民主协商和管理寺庙,“表面上看这些现象仅与管理过程相关,但是对于寺庙的组织结构而言,其实是寺庙行政秩序如何体现的问题。寺庙的成员或者一般寺众能否参与寺庙的管理过程、参与寺庙管理制度的修订等等,这是一种团体秩序的行为体现,与一般的宗教行为不同。”[22]因为,“规范团体行为的秩序应当称作行政性秩序。规范其他社会行为并保障行为者取得通过这一规范而开辟的机会的秩序,应当称作调节性秩序。如果一个团体仅仅以第一种秩序为取向,它便是行政性团体;如果一个团体仅仅以第二种秩序为取向,它便是调节性团体。”[23]但在当代公民社会的建设中,佛教寺庙欲为一个独立结构参与其中,就必须从单纯的寺庙向教团类的社会组织转变。同时,寺庙为主体的社会参与行为,必须要体现行政性秩序和调整性秩序的双重整合,从而保证寺庙能够正常运转。
(2)寺庙活动的组织化
对寺庙管理最重要的工作的调查和对比,体现了寺庙的制度化程度和是否具有现代组织化特征。
由于A寺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故该寺将“完善制度”作为日常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僧人素质、依法管理、领导水平、健全组织、现代管理,得到一定重视。可以看出,该寺已有某些现代组织特征,初具一个当代寺庙所必备的组织结构。相对传统的B、C、D三个寺庙,佛学水平、保持丛林传统和僧人的素质,是其最关心的因素,这也是佛教丛林建立的基础。
关于寺庙管理中最主要的问题,不同寺庙也有不同的情况。如下表所示,制度建设和文化教育水平是四个寺庙的共同问题。尤其是A寺对制度建设问题的重视,似可反映出在制度变迁中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原因。B、C两寺对文化教育水平的强调,是高于其他寺庙的,这与他们承担的文化教育功能、佛教弘法功能具有很大的关系。值得关注的是,D寺对经济的强调和重视,高出其他寺庙对经济的关注,成为D寺自身最关心的问题。
(3)寺庙为中心的信仰共同体
总的说来,宗教活动是寺庙的主要运作方式,同时也是佛教信徒对自身宗教身份的认同手段。从活动范围和内容来看,它包括寺内活动与面向社会活动两大层面。寺院中的活动主要是佛教教义上规定的基本活动,主要是表达信仰与佛教修持;而寺外活动则更多是进入社会、弘法利生并促进强化组织发展。
在寺庙从事的社会活动方面,正如太虚倡导的“人间佛教”,要求佛教不能局限于寺庙,必须走出寺庙,参与社会、服务社会,以获得进入社会的条件和资源。此乃人间佛教的社会化要求。这是外在于国家和市场之外的社会性表达方式。循此逻辑运作,中国佛教徒可以将信仰落实于生活,把信仰自我社会生活的实践内容,真实实现自利利他、做人成佛的社会使命。
自表中看出,当前寺庙为中心的社会活动,以弘法性宗教活动为主体。而且,制度化程度较为健全的寺庙,以上各项活动的开展,均可得到制度化的管理、监督和保障机制,各项活动开展的更加有序。因此,一个寺庙是可以建成一个信仰共同体,本着“以慈善回报社会、以文化提升品位、以服务树立形象、以学修提高素质、以教育培养人才、以佛法觉悟群生”的发展理念,成为一个文化型寺庙或现代化教团。
其次,作为禅宗历史上某重要宗派的B寺,走的是修持型寺庙的发展道路。该寺自复兴以来,实践人间佛教,提出以觉悟人生、奉献人生为宗旨的生活禅,在生活中修行,在修行中生活。以此理念为依托,寺院进行各类弘法活动,并自1993年开始与该省佛教协会共同举办生活禅夏令营,真正把信仰者组织起来。
生活禅夏令营,是面向在家信徒的新型弘法活动,有诸多活动形式,或为讲学,或为专修(禅七、净七),意在向青年教友提供一次体验丛林生活、亲近三宝、坚定正信的机会,以展现生活禅的内涵。寺庙通过这活动,试图探索传统的佛教禅学与当代社会生活的相即相融。[24]夏令营的宗旨,是在生活中修行,在修行中生活,将信仰落实于生活,将修行落实于当下,将佛法融化于世间,将个人融化于大众,从生活禅到禅生活,建构了一个真正的信仰共同体。
从A、B两寺的信仰活动,可以感受到佛教寺庙欲在社会、大众的新型认同方式中,再建构一种现代佛教的新型发展方式,从而改变中国传统的神秘超度、福佑私人的认同方式,改变神秘主义、私人行为的信仰逻辑,期许把信仰的表达置于现代社会行动中。这种新型发展方式,基本具有了现代社会性和公共性的信仰方式。“在大众佛教的神圣资源配置中,寺庙的弘法利生、信徒的个人功德都可以在制度化的寺庙佛教及其与现代公民的个人信奉层面,共同建构一个以佛教功德为核心的社会群体。”[25]
依据佛教术语而言,这就是以佛教信仰为基础、以公民社会公民性为目的的“功德共同体”。每一个佛教信仰者,皆能通过这些活动,一方面表达自己的信仰功德,一方面认同自己的佛教徒身份-功德共同体的成员资格。
(4)身份认同与社会公益活动
“自利利他,利乐有情”、“慈心示爱,悲心拔苦”,一直是佛教教义的主要内容。公益慈善事业,历来也是佛教服务社会的主要活动。四个寺庙组织的公益慈善活动,基本如下:
上述活动,充分体现了非营利宗教组织在社会服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与传统佛教注重内省和个人修养不同,当代佛教呈现出更多社会化的特点。如果说:“一个人的经济行为也只有在他考虑了他人行动时才是社会行为。”[26]那么,这些活动出自寺庙的组织,从而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制度性的社会行为。[27]对以上调查项目的观察以及生活中的体验可以发现,寺庙组织的这些社会公益活动,已不完全局限于所谓宗教性质,它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社会交往机会,通过加入“慈善功德共同体”,所有参加这些活动的信仰者,能够彼此交往熟悉,能够分享共同的信仰和生活。
公共慈善活动,光大了佛教,也为信众提供了社会交往空间。同时,其公益性质的体现,也见证了寺庙本身所具有的非政府、非营利的中间团体特征。虽然它们仍具“官督民办”的特征,[28]但在今后一个时期里,这种组织化的宗教活动方式,将成为中国宗教的基本发展方向,亦将成为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资源。因此,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中,以寺庙为中心,组合了在家居士的佛教活动,从其社会关联方面而言,它有助于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寺庙运作及信仰者…
《人间佛教实践与中国公民社会(李向平)》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