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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与女性 -- 解构佛门男性沙文主义▪P6

  ..续本文上一页得许多男性僧侣宁愿无视于佛陀“众生平等”的究竟法义,而尽拾些充满性别偏见的典籍糟粕以为证据,用来压制女修道者的女性自觉。

  南传佛教或藏传佛教,在这种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情境之下,女性修道人的传承断绝,是一点也不希奇的事。尚幸华人佛教虽未能完全规避“男性沙文主义”的意识形态,但受到中国佛教“圆融”思想的影响,总算让比丘尼制度延续至今,不以任何“传承合法性”理由而拦腰斩截比丘尼的剃度受戒自由。否则若论究过往的受戒传承,依弘一大师的看法,连比丘传承也早已于宋朝以后就断绝了。“穷则变,变则通”,虽因时节因缘的限制,受戒传承不尽如法,但也好在古德不斤斤拘滞于传承,而使得华人佛教还能辈出僧尼,分工合作,住持佛法,发挥了济世利生的大用。笔者以为:只要比丘尼得以透过传戒轨范而存在下去,那么在僧团中“解构男性沙文主义”就不是一项奢望了!所以,当代佛教出家女性的希望何在?看来还是在汉传佛教,特别是比丘尼整体表现杰出的台湾佛教!

  也因此,当达赖喇嘛口口声声要了解“中国比丘尼传承是否完全如法”时,笔者担心这会是保守喇嘛们封杀比丘尼制度的借口,立刻在联合报列举台湾比丘尼的优异表现,进而表示:

  “这实质的表现,难道还不足以证明:实质的精神传承比形式的衣钵传承,更加可贵而重要?”30

  笔者建议他,西藏佛教也可依于“众生平等”的佛法精神,帮那些西藏修道女性(所谓“安尼”)争取与男性僧侣相同的地位,唤起她们的女性自觉,俾其以自由自尊的心灵,发挥长才,造福人间。倘或如此,则达赖喇嘛在“考察传承制度”之外,不妨了解一下“比丘尼的台湾经验”。翌年十月至十一月间,达赖喇嘛特派专研比丘尼戒的僧官兼学者札西

  慈仁格西来台考察台湾比丘尼制度,以作为西藏恢复比丘尼制度的参考,当时笔者的这些建议,他颇为重视,请笔者作一书面备忘,好让他转呈达赖喇嘛。笔者随后乃撰一函,提出六点跟戒学原理、文献知识与佛法精神有关的个人意见:

  一、座谈会的重点,一直绕在“中国比丘尼制度传承是否曾有中断?传承是否清净?在一部僧中受比丘尼戒是否得戒?”等等的议题上打转,但是笔者以为:中国佛教的比丘尼延续至今,而且在台湾,比丘尼弘法利生的功效卓着,这已是传承有效的最佳证明。其他,在文献上找不找得到传承的谱系?那都是次要的。找不到谱系,并不表示传承曾断,只表示中国佛教未建立完整的传戒谱系,或是虽有而文献不全。

  二、毗尼(vinaya)的内容有层次之分。佛制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都从“十种利益”提起。换言之,那就是学处背后的根本精神。“十种利益”中,第十是制戒的究竟理想,那就是“梵行得久住故,显扬正法,广利人天”(依《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大正二三

  六二九中)。这也就是说:任一学处的制订,目的都是为了“梵行久住”。如今只因为传承断绝的缘故,就让西藏半数人口的女众,即使出家,亦无法受具足戒,这无异是与“梵行久住”的根本精神相抵触的。就如世间的法律,也有层次之分:由宪法产生民法、刑法,由民、刑二法产生子法,由子法衍生行政命令;是故,凡行政命令抵触子法者无效;依此类推,凡民、刑二法抵触宪法者无效。同理,凡诸僧团议决事项,或是异时异地之“随方毗尼”,合于毗尼之根本精神(十种利益)者有效,抵触之者无效。准此以观,假使是透过比丘僧团议决的方式,或是透过“僧团只有一部僧受戒不如法、不如律”的研讨方式来达成“不应建立比丘尼制度”的决定,那都是在以下游的子法抵触更高的母法(树立“十种利益”的佛门宪法),而阻绝了女性修梵行的完整历程。

  三、格西希望中国传承的做法可以找得到律典的根据,以证明其为“佛说”,重视教证理证的具足,这本来也没什么错。问题是:依文献知识,吾人都知“圣言量”有实际上的认定标准,所有经律均为佛灭后陆续结集而出者,此中不乏部派意见存在。故在《长阿含经》与《增一阿含》中,早有认定教法的标准,依四大广说,依经、依律、依法(此“法”应指三法印)以认定所言是否与法相违(大正一

  十七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甚至说:

  “当来之世,人多健忘,念力寡少,不知世尊于何方域城邑聚落,说何经典?……若说昔日因缘之事,当说何处?应云婆罗尼斯,王名梵授,长者名相续,邬波斯迦名长净:随时称说。”(大正二四

  三二八下)

  以此观之,古律典中凿凿而言“佛说”者,是否为佛亲口宣说?难以论断,只能就其是否合法合律,而断定该说可否采用。且格西固言:纵使藏传《根有律》无,汉传法藏部之《四分律》有尼律相关规定者,亦可采用。依文献认定之规则:某律有而他部律无者,适足以证明其说法可能晚出,又怎能以此论定厥为佛说?若只因《四分律》之结集在印度,而《四分律疏》的说法在中国,于是采用前者,不采用后者,那已不是“佛说不说”的问题,而是认定“印度律师比中国律师高明”的种族歧视了!

  更何况,至今南传佛教犹言“大乘非佛说”,显教犹言“密乘非佛说”,若执“佛曾说未说”为采信与否之标准,笔者以为:可能只有使大乘乃至密乘之路愈走愈窄;反之,对诸方所流传之教典与祖师论着、制度,一律依三法印(修多罗中的宪法)或“十种利益”(毗奈耶中的宪法)加以裁夺去取,方为宽广深远、如法如律之作为。

  四、倘如格西所言,此番回去经研究后,达赖喇嘛当召开南北传僧伽会议,以议决藏传比丘尼制度之是否赓续,我们切盼这样的会议上,硕果仅存的汉传比丘尼应受邀出席,而藏传系统尼众的心声应受最大的尊重。因为,比丘尼众的前途交付在比丘众的会议席上,这是很不公平的!这不是指藏传比丘特别小量,“天下乌鸦一般黑”,全世界的基督宗教亦面对相同处境--面对女性可否晋铎或封牧的议题,百般阻挠的永远是那些男众。

  五、世界上凡是比丘尼传承中断的地区,我们可以这么说:那个地区的比丘要负重大责任。因为二部僧受戒的规定,赋与比丘僧辅助尼僧合法建立僧团的地位,但这些比丘僧团必然有漠视、打压、歧视尼僧存在的举措,否则比丘尼僧不会无故中断。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女性不受压抑的时代、地区,尼众的成就都是伟大的;佛世与当今台湾尼众的辉煌成就可为例证。反之,女性受到压抑,自可找出许多理由声称传承中断,而且可以找出许多理由以阻挠传承的延续,是则尼众连生存空间都极有限,更遑论发挥潜能,创造历史!

  所以在我们看来,“解铃还需系铃人”,藏传比丘尼传承的重建,这不是藏传比丘在会议桌上发言定夺的权利,这是藏传比丘面对历史、面对戒律中“梵行久住”最高精神的义务与责任。

  六、全世界的潮流已从“人权”(human right)的共同意识进化到谈“动物权”(animal right)的层次,这足以鉴知佛法的“众生平等”论实属先知。然而倘若藏传佛教的教团无法赋予女性一个公平的法定地位,势必很难面对世人如下的质疑:“你们宣称众生都平等了,为什么男女却不能平等?”就像天主教的教宗,每走一处,该处女性主义者就蜂涌而至,抗议不休。藏传佛教倘有悲心宏布世界,而不自我局限在印度、尼泊尔等地方,则势必要扬弃那些对女性不公道的,不了义的教法与制度,而发扬“众生平等”的了义教法,并由此以重新规范女众出家之地位。这才显示藏传佛教比丘的器度与胸襟,也不枉达赖喇嘛与格西重建比丘尼制度的一番苦心!

  函中最后提到:我们衷心希望看到西藏的尼众姐妹也能如同台湾的比丘尼众,受到教界的肯定、社会的重视,这必有利于《根有律》所说的制戒理想:“梵行得久住故,显扬正法,广利人天”!

  慈仁格西很重视此函,座谈会后未久,到双林寺与笔者逐一比对汉译《四分比丘尼戒经》与某位当代日籍藏传比丘所译《四分比丘尼戒经》,颇有诚意为藏传比丘尼制度预作准备。据到过达兰沙拉的澳籍藏传比丘尼心明与心海两位法师说:慈仁格西原是一位固执而充满偏见的比丘。但笔者可以肯定的是:由于他访台期间,看到台湾比丘尼的杰出表现,基于一介学者的良知,他确实印象大为改观。在双林寺,连请他用餐,途经大门,都请心明、心海两位尼法师先行,让笔者忍不住大笑,调侃地说:西方人是lady first,而格西却受了我们“洗脑”,已力行bikkhunI first法。据说他回到达兰沙拉后,确实如其在台之所承诺,很帮女性讲话。

  万分可惜的是,去(八十七)年八月三日至五日,西藏流亡政府宗教文化部奉达赖喇嘛之指示,邀请藏传、南传与汉传(也就是根本说一切有部、上座铜鍱部与法藏部)的男性法师们,于印度达兰沙拉(Dharamsara)附近的Norbulingka Institute召开第一次的“比丘尼受戒传承研讨会”,不知何故邀到一位素来在台强调女性卑贱而被笔者严词批判的比丘,一开口就极不公道地声称“台湾比丘尼的传承不如法”,遂予藏传保守势力之比丘以可趁之机,在原本极有可能改变藏传佛教女性命运的关键性时刻,“恢复比丘尼传承”的议案胎死腹中。

  就这样,达赖喇嘛确认“不承认台湾比丘尼的传承”,这就把西藏半数人口的重大权益,轻轻搁置一旁了!可笑的是:西藏流亡政府至今也还未受到国际承认呢!“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受害者为何还不能将心比心,体惜一下受不平等制度之害所苦的女性同胞呢?

  十四、结语

  从古印度僧团到今日佛教,“法”(“缘起、无常、无我”的法则与“众生平等”为前提的轨范),总是佛弟子正确思想与行为的根源。依笔者在佛教中二十余年的观察:凡是与“法”不相应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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