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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與女性 -- 解構佛門男性沙文主義▪P6

  ..續本文上一頁得許多男性僧侶甯願無視于佛陀“衆生平等”的究竟法義,而盡拾些充滿性別偏見的典籍糟粕以爲證據,用來壓製女修道者的女性自覺。

  南傳佛教或藏傳佛教,在這種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的情境之下,女性修道人的傳承斷絕,是一點也不希奇的事。尚幸華人佛教雖未能完全規避“男性沙文主義”的意識形態,但受到中國佛教“圓融”思想的影響,總算讓比丘尼製度延續至今,不以任何“傳承合法性”理由而攔腰斬截比丘尼的剃度受戒自由。否則若論究過往的受戒傳承,依弘一大師的看法,連比丘傳承也早已于宋朝以後就斷絕了。“窮則變,變則通”,雖因時節因緣的限製,受戒傳承不盡如法,但也好在古德不斤斤拘滯于傳承,而使得華人佛教還能輩出僧尼,分工合作,住持佛法,發揮了濟世利生的大用。筆者以爲:只要比丘尼得以透過傳戒軌範而存在下去,那麼在僧團中“解構男性沙文主義”就不是一項奢望了!所以,當代佛教出家女性的希望何在?看來還是在漢傳佛教,特別是比丘尼整體表現傑出的臺灣佛教!

  也因此,當達賴喇嘛口口聲聲要了解“中國比丘尼傳承是否完全如法”時,筆者擔心這會是保守喇嘛們封殺比丘尼製度的借口,立刻在聯合報列舉臺灣比丘尼的優異表現,進而表示:

  “這實質的表現,難道還不足以證明:實質的精神傳承比形式的衣缽傳承,更加可貴而重要?”30

  筆者建議他,西藏佛教也可依于“衆生平等”的佛法精神,幫那些西藏修道女性(所謂“安尼”)爭取與男性僧侶相同的地位,喚起她們的女性自覺,俾其以自由自尊的心靈,發揮長才,造福人間。倘或如此,則達賴喇嘛在“考察傳承製度”之外,不妨了解一下“比丘尼的臺灣經驗”。翌年十月至十一月間,達賴喇嘛特派專研比丘尼戒的僧官兼學者劄西

  慈仁格西來臺考察臺灣比丘尼製度,以作爲西藏恢複比丘尼製度的參考,當時筆者的這些建議,他頗爲重視,請筆者作一書面備忘,好讓他轉呈達賴喇嘛。筆者隨後乃撰一函,提出六點跟戒學原理、文獻知識與佛法精神有關的個人意見:

  一、座談會的重點,一直繞在“中國比丘尼製度傳承是否曾有中斷?傳承是否清淨?在一部僧中受比丘尼戒是否得戒?”等等的議題上打轉,但是筆者以爲:中國佛教的比丘尼延續至今,而且在臺灣,比丘尼弘法利生的功效卓著,這已是傳承有效的最佳證明。其他,在文獻上找不找得到傳承的譜系?那都是次要的。找不到譜系,並不表示傳承曾斷,只表示中國佛教未建立完整的傳戒譜系,或是雖有而文獻不全。

  二、毗尼(vinaya)的內容有層次之分。佛製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都從“十種利益”提起。換言之,那就是學處背後的根本精神。“十種利益”中,第十是製戒的究竟理想,那就是“梵行得久住故,顯揚正法,廣利人天”(依《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大正二叁

  六二九中)。這也就是說:任一學處的製訂,目的都是爲了“梵行久住”。如今只因爲傳承斷絕的緣故,就讓西藏半數人口的女衆,即使出家,亦無法受具足戒,這無異是與“梵行久住”的根本精神相抵觸的。就如世間的法律,也有層次之分:由憲法産生民法、刑法,由民、刑二法産生子法,由子法衍生行政命令;是故,凡行政命令抵觸子法者無效;依此類推,凡民、刑二法抵觸憲法者無效。同理,凡諸僧團議決事項,或是異時異地之“隨方毗尼”,合于毗尼之根本精神(十種利益)者有效,抵觸之者無效。准此以觀,假使是透過比丘僧團議決的方式,或是透過“僧團只有一部僧受戒不如法、不如律”的研討方式來達成“不應建立比丘尼製度”的決定,那都是在以下遊的子法抵觸更高的母法(樹立“十種利益”的佛門憲法),而阻絕了女性修梵行的完整曆程。

  叁、格西希望中國傳承的做法可以找得到律典的根據,以證明其爲“佛說”,重視教證理證的具足,這本來也沒什麼錯。問題是:依文獻知識,吾人都知“聖言量”有實際上的認定標准,所有經律均爲佛滅後陸續結集而出者,此中不乏部派意見存在。故在《長阿含經》與《增一阿含》中,早有認定教法的標准,依四大廣說,依經、依律、依法(此“法”應指叁法印)以認定所言是否與法相違(大正一

  十七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甚至說:

  “當來之世,人多健忘,念力寡少,不知世尊于何方域城邑聚落,說何經典?……若說昔日因緣之事,當說何處?應雲婆羅尼斯,王名梵授,長者名相續,邬波斯迦名長淨:隨時稱說。”(大正二四

  叁二八下)

  以此觀之,古律典中鑿鑿而言“佛說”者,是否爲佛親口宣說?難以論斷,只能就其是否合法合律,而斷定該說可否采用。且格西固言:縱使藏傳《根有律》無,漢傳法藏部之《四分律》有尼律相關規定者,亦可采用。依文獻認定之規則:某律有而他部律無者,適足以證明其說法可能晚出,又怎能以此論定厥爲佛說?若只因《四分律》之結集在印度,而《四分律疏》的說法在中國,于是采用前者,不采用後者,那已不是“佛說不說”的問題,而是認定“印度律師比中國律師高明”的種族歧視了!

  更何況,至今南傳佛教猶言“大乘非佛說”,顯教猶言“密乘非佛說”,若執“佛曾說未說”爲采信與否之標准,筆者以爲:可能只有使大乘乃至密乘之路愈走愈窄;反之,對諸方所流傳之教典與祖師論著、製度,一律依叁法印(修多羅中的憲法)或“十種利益”(毗奈耶中的憲法)加以裁奪去取,方爲寬廣深遠、如法如律之作爲。

  四、倘如格西所言,此番回去經研究後,達賴喇嘛當召開南北傳僧伽會議,以議決藏傳比丘尼製度之是否赓續,我們切盼這樣的會議上,碩果僅存的漢傳比丘尼應受邀出席,而藏傳系統尼衆的心聲應受最大的尊重。因爲,比丘尼衆的前途交付在比丘衆的會議席上,這是很不公平的!這不是指藏傳比丘特別小量,“天下烏鴉一般黑”,全世界的基督宗教亦面對相同處境--面對女性可否晉铎或封牧的議題,百般阻撓的永遠是那些男衆。

  五、世界上凡是比丘尼傳承中斷的地區,我們可以這麼說:那個地區的比丘要負重大責任。因爲二部僧受戒的規定,賦與比丘僧輔助尼僧合法建立僧團的地位,但這些比丘僧團必然有漠視、打壓、歧視尼僧存在的舉措,否則比丘尼僧不會無故中斷。曆史告訴我們:凡是女性不受壓抑的時代、地區,尼衆的成就都是偉大的;佛世與當今臺灣尼衆的輝煌成就可爲例證。反之,女性受到壓抑,自可找出許多理由聲稱傳承中斷,而且可以找出許多理由以阻撓傳承的延續,是則尼衆連生存空間都極有限,更遑論發揮潛能,創造曆史!

  所以在我們看來,“解鈴還需系鈴人”,藏傳比丘尼傳承的重建,這不是藏傳比丘在會議桌上發言定奪的權利,這是藏傳比丘面對曆史、面對戒律中“梵行久住”最高精神的義務與責任。

  六、全世界的潮流已從“人權”(human right)的共同意識進化到談“動物權”(animal right)的層次,這足以鑒知佛法的“衆生平等”論實屬先知。然而倘若藏傳佛教的教團無法賦予女性一個公平的法定地位,勢必很難面對世人如下的質疑:“你們宣稱衆生都平等了,爲什麼男女卻不能平等?”就像天主教的教宗,每走一處,該處女性主義者就蜂湧而至,抗議不休。藏傳佛教倘有悲心宏布世界,而不自我局限在印度、尼泊爾等地方,則勢必要揚棄那些對女性不公道的,不了義的教法與製度,而發揚“衆生平等”的了義教法,並由此以重新規範女衆出家之地位。這才顯示藏傳佛教比丘的器度與胸襟,也不枉達賴喇嘛與格西重建比丘尼製度的一番苦心!

  函中最後提到:我們衷心希望看到西藏的尼衆姐妹也能如同臺灣的比丘尼衆,受到教界的肯定、社會的重視,這必有利于《根有律》所說的製戒理想:“梵行得久住故,顯揚正法,廣利人天”!

  慈仁格西很重視此函,座談會後未久,到雙林寺與筆者逐一比對漢譯《四分比丘尼戒經》與某位當代日籍藏傳比丘所譯《四分比丘尼戒經》,頗有誠意爲藏傳比丘尼製度預作准備。據到過達蘭沙拉的澳籍藏傳比丘尼心明與心海兩位法師說:慈仁格西原是一位固執而充滿偏見的比丘。但筆者可以肯定的是:由于他訪臺期間,看到臺灣比丘尼的傑出表現,基于一介學者的良知,他確實印象大爲改觀。在雙林寺,連請他用餐,途經大門,都請心明、心海兩位尼法師先行,讓筆者忍不住大笑,調侃地說:西方人是lady first,而格西卻受了我們“洗腦”,已力行bikkhunI first法。據說他回到達蘭沙拉後,確實如其在臺之所承諾,很幫女性講話。

  萬分可惜的是,去(八十七)年八月叁日至五日,西藏流亡政府宗教文化部奉達賴喇嘛之指示,邀請藏傳、南傳與漢傳(也就是根本說一切有部、上座銅鍱部與法藏部)的男性法師們,于印度達蘭沙拉(Dharamsara)附近的Norbulingka Institute召開第一次的“比丘尼受戒傳承研討會”,不知何故邀到一位素來在臺強調女性卑賤而被筆者嚴詞批判的比丘,一開口就極不公道地聲稱“臺灣比丘尼的傳承不如法”,遂予藏傳保守勢力之比丘以可趁之機,在原本極有可能改變藏傳佛教女性命運的關鍵性時刻,“恢複比丘尼傳承”的議案胎死腹中。

  就這樣,達賴喇嘛確認“不承認臺灣比丘尼的傳承”,這就把西藏半數人口的重大權益,輕輕擱置一旁了!可笑的是:西藏流亡政府至今也還未受到國際承認呢!“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受害者爲何還不能將心比心,體惜一下受不平等製度之害所苦的女性同胞呢?

  十四、結語

  從古印度僧團到今日佛教,“法”(“緣起、無常、無我”的法則與“衆生平等”爲前提的軌範),總是佛弟子正確思想與行爲的根源。依筆者在佛教中二十余年的觀察:凡是與“法”不相應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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