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宙万物为上帝所有,上帝却不属于宇宙万物的同一性质,而是超然在宇宙万物之外。这是解说不通的神话,故到保罗加入基督教之后,才用希腊哲学家斯多噶派的泛神论,补充了希伯来宗教超神论的缺陷。
泛神教泛神论(Pantheism)是哲学名词,在宗教上则称为泛神教或万有神 教。古来有一些大哲学家,往往兼有虔敬的宗教信仰,但其信仰对象未必是随俗的迷信,乃依其哲学思想而构成宗教信仰,是基于理性的考察而求为情意的寄托,泛神教大致由此而来。所谓泛神教或万有神教,即是「神即世界」之教说。以神与自然是同一物,「获罪于天无所祷」(孔子语),「神是遍在的全体,无反对者」(十六世纪义大利哲学家白鲁诺之语),「神即自然」(十七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之语)。此皆为泛神教观的代表者。泛神教的信仰者,只求自己顺从于神(自然),敬神而爱人,但不求神来给予赏赐。所以泛神教者,也多是最可敬的人道主义者,他们没有狂热的情绪,不会盲目的叫唤救世主,也不致恐惧末日的降临。例如斯宾诺莎即以为人应敬神,但却不能以敬神作为求神来爱人的条件。因为宇宙全体即神,人也是神的属性之一部分,除了使自己完成神性之外,别无一个另外的神可求。
可见,泛神教与超神教的观点恰好相反。超神教以为神在宇宙之外;泛神教则将神与自然同视,神含在宇宙之内,神即是宇宙。超神教以神有人格性,泛神教则否认有人格的神。
交换神教交换神教(Kathenotheism),有译作交替神教或交代神教,亦可目为单一神教的一种。这是在多神教中的一个特征,即于多神信仰之多神中,有一 位至尊的主神,余神皆为主神的从属,对余诸神,不必列为必须崇拜的对象。在多神中单奉主神者,便是单一神教。
如果在多神之中,选一神作为崇拜的对象,此神即被视为至尊的主神。到了另一时地的另一因缘而选另一位神来崇拜,同样亦视为至尊的主神,而将先前所奉的一神淡忘者,这便是交换神教。
交换神教一词,是由马克斯弥勒首创,施之于印度《吠陀经》信仰者的。因为在《吠陀经》中对诸神所用的赞歌,辄以最上最大最高最好的词句来称颂,似乎每一位大神,均是宇宙的主神。这在马克斯弥勒之外的宗教学家,也以单一神教称呼之。
无神教无神教(Atheism),在哲学上称为无神论。对于基督徒而言,「无神论者」一语,不但指的唯物主义者,乃是泛指一切不信耶稣基督的人。泛神论者固被视为无神论,在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西元一四八三─一五四六年)及喀尔文约翰(Calvin John 西元一五○九─一五六四年)的宗教改革时代,旧教徒也喊他们是无神论者。不管你信有神及无神,凡是异教(Heathenism),便是无神论者。因为他们独断专横,只以他们的神是唯一的神,其他人的神便不是神。纵然新教徒也信耶稣基督,因其反对罗马的加特力(Catholic 即天主教)教会,所以也 被罗马旧教视为是无神。
但在哲学家的幅度上,无神论是指的唯物主义、进化论、不可知论、理性主义,以及现在盛行于美国的实存主义者、经验主义者,他们专从事实的考察推论,以科学方法说明宇宙和人生,不采信神话的传说。
至于宗教上的无神教,只有印度产生了两个,那就是佛教和耆那教。此所谓无神,是指否认有宇宙的主宰神或人格的大神。佛教和耆那教同样地否认婆罗门教《吠陀经》的神圣地位,及其创造并主宰宇宙的神,但却不是唯物主义的断灭论者。因为此二宗教,同样也承认了许多的神灵(不过不是创造主而是众生之别型)。
但此二教却有不同的论点。耆那教对宇宙的看法,是「命」(精神)及「非命」(物质)的二元论者。他们对精神而言,是站在「生气说」的立场,视「命」为常住的灵魂,以苦行的修持乃使常住的灵魂生天为解脱。若不修道,灵魂固不灭,但不得生天解脱。佛教则站在缘生性空的立场,主张无我,否认有个常住的灵魂。佛教的缘生论,认为宇宙是众生共同的业力所感,众多的因缘所成,所以不信有专制魔王式的创造神。众生的本体是业所薰识,识是业的染成体,行业是刹那增减的,本体之识,也就跟着变动不已,所以没有一个常住不变的灵魂。但在 未曾以道力(八正道)断绝(解脱)业之源流时,不论善业恶业,均须在生死流转中感受果报。因此,佛教主张无神无我,但仍强调三世因果,故非唯物论者可及。佛教以缘生论观察宇宙万有的生住异灭,颇合于今日实证主义之科学的原则,故亦迥非耆那教的二元论可比。
若从宗教的实质而言,一切神教无非原始宗教及原始宗教的流类,他们都是在未开化者的基础上耕耘出来的。无神的耆那教,也未摆脱原始宗教「生气说」的意识;生气说即是精灵崇拜之一种。不论耆那教的教义,是否有近于佛教之处,它的宗教意识,却仍沦落在心物二元期的原始宗教的状态。
第二节 未开化者的迷信
魔术未开化者的迷信方式很多,大致可汇为:魔术、禁忌、占卜、祈祷、巫觋,及神话的传诵。
魔术(magic)即是法术,或称方术、术数,这是原始宗教社会通行的一种迷信方式。
魔术的根据是两条定律:
(一)类似律(Law of Similarity)或象征律(Symbolism):由此而生的称为 「模仿的魔术」(Imitative Magic)。此律有两条细则:1.同类相生(Like Causes like),即是说,类似的事物,能引起真的事物,只要模仿真的事物,便能得到真的结果。例如雕塑一个偶人,把它当作仇敌,用针刺它的双目,或刺它的心,刺它的脑门,那个仇敌也真会瞎眼、心痛、头痛。若将偶人倒置或埋葬,仇敌也真会倒运或死亡。有用纸剪成人形,写上仇敌的名字,也有同样的结果发生。2.同类相治(Like Cures Like),即是说,相类似的假事物,能制止真的事物,故利用凶物可以辟除邪怪。例如中国人在门框上,置一个老虎头的木雕物,贴门神像,端午节用昌蒲当作斩妖剑插在屋檐下,黑狗血能辟邪等皆是。
(二)接触律(Law of Contact),或称传染律(Law of Contagion),由此而生的称为「传染的魔术」(Cantagious Magic)。也有两条细则:1.凡由一全体分开的各部分,仍于暗中互相感应。例如发及爪甲虽已离身,若对之作法,仍能影响到其所离开的那个人身。2.凡曾一度接触过的两物之间,即有神秘的关系。例如人身穿过的衣服,虽已离身,若对之施术,仍能影响到那个曾经穿它之人的身体。
「模仿的魔术」最普遍,它通行于古今的许多民族中:1.北美印第安人,若要加害某敌人,便在沙灰或泥土上画一个人形,或假定某件东西为敌人的身体,然后用尖锐之物刺伤它乃至砍杀它。2.马来人则将所要加害者的指甲、头发、眉 毛、唾沬等物,各备一双,以代表那人全身的各部分,然后一一安上蜂蜡做成的偶像,每晚把蜡像在灯上烘烤,并诵咒语:「我所烘烤的不是蜡啊,我所烘烤的是某某人的心肝和脾脏啊!」如法做了七晚,即把蜡像烧掉,那个使施术的敌人也就因而亡故。3.我国民间故事中也有,例如《封神传》里的姜子牙拜死赵公明;《杨文广平南蛮十八洞》里的金精娘娘射草人;现在的我国民间,尚有用纸人写了人名八字来施术的。4.在汉朝武帝时有「女巫往来宫中,教美人度厄,埋木人祭祀;会帝病,江充言疾在巫蛊。」(《汉书》)
「传染的魔术」也有许多民族施行,例如:1.毛利人以为取得仇敌的发爪唾液等埋在土内,其人必死。2.务都(Voodoo)的神巫尝对白人说:「我若得到你的一根睫毛或一片斑屑,你的生命便在我手里。」3.我国民间,有人若被人吓出了病,便索取那吓人者的一截裤带头,泡汤一吃就好;若有青年男女因单恋而成重病,相信索取对方的一、两根体毛,泡汤一吃就好。4.在维多利亚的俄佐巴律部落的神巫,能够烘烤一个人的毡衣而使物主生病。5.普鲁士人的旧俗,将窃贼遗下的衣物痛打一顿,贼虽未被捉到,却自然会生病。
因此,未开化民族中,常将自己的指甲、头发、牙齿收藏起来,唯恐被仇人拿去施术;婴儿出生后的脐带和胞衣,也慎重地处理,唯恐影响到婴儿及产母的 命运及寿数。有的人的衣帽也小心地放妥,唯恐被人践踏或跨越而倒楣。
禁忌禁忌(taboo)是魔术的一种。不过,魔术是采积极攻略的方式;禁忌是采消极防止的方式。魔术是为要达到某种结果;禁忌是为要避免某种结果的发生。
禁忌在各未开化民族中,流行很广,大致可分数类:
(一)饮食的禁忌:澳洲土人不敢吃作为自己图腾的动物,因信与之有血缘关系。塔斯马尼亚岛人不敢吃一种小袋鼠及有鳞的鱼。我国民间有人不敢吃无鳞的鱼。印度教徒不敢吃牛肉。回教徒不敢吃猪肉。基督教的美以美会不吃动物的肉;但他们不是如佛教的素食是为慈悲众生,乃是出于禁忌的迷信。又如马达加斯加岛人,不敢吃箭猪,恐怕传染了胆小的毛病;不敢吃牛的膝,恐怕膝会变成牛的一样,不善于跑路。
(二)作业的禁忌:新几内亚的土人,编网未毕时不敢出屋,不敢与妇女有性行为,乃至饮食也限由男人供给。食时手指不敢触及食物,不敢多食,不敢高声说话;他们狩猎时,领头的人不敢沐浴,不敢睡眠,不敢说话。发令时使用拟势。他们出猎用的小艇不得和别个相触。台湾过去的原住民,出草砍人头时,家中的火不得熄灭,家人不敢借物与人,不敢说鄙猥的话。我国有航船的船家,吃 饭不得称饭(翻),进城不得称城(沈)。在澳洲及玻里尼西亚的妇女,不得和男人一起进食。在新赫布来岛不得看见初成丁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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