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宙萬物爲上帝所有,上帝卻不屬于宇宙萬物的同一性質,而是超然在宇宙萬物之外。這是解說不通的神話,故到保羅加入基督教之後,才用希臘哲學家斯多噶派的泛神論,補充了希伯來宗教超神論的缺陷。
泛神教泛神論(Pantheism)是哲學名詞,在宗教上則稱爲泛神教或萬有神 教。古來有一些大哲學家,往往兼有虔敬的宗教信仰,但其信仰對象未必是隨俗的迷信,乃依其哲學思想而構成宗教信仰,是基于理性的考察而求爲情意的寄托,泛神教大致由此而來。所謂泛神教或萬有神教,即是「神即世界」之教說。以神與自然是同一物,「獲罪于天無所禱」(孔子語),「神是遍在的全體,無反對者」(十六世紀義大利哲學家白魯諾之語),「神即自然」(十七世紀荷蘭哲學家斯賓諾莎之語)。此皆爲泛神教觀的代表者。泛神教的信仰者,只求自己順從于神(自然),敬神而愛人,但不求神來給予賞賜。所以泛神教者,也多是最可敬的人道主義者,他們沒有狂熱的情緒,不會盲目的叫喚救世主,也不致恐懼末日的降臨。例如斯賓諾莎即以爲人應敬神,但卻不能以敬神作爲求神來愛人的條件。因爲宇宙全體即神,人也是神的屬性之一部分,除了使自己完成神性之外,別無一個另外的神可求。
可見,泛神教與超神教的觀點恰好相反。超神教以爲神在宇宙之外;泛神教則將神與自然同視,神含在宇宙之內,神即是宇宙。超神教以神有人格性,泛神教則否認有人格的神。
交換神教交換神教(Kathenotheism),有譯作交替神教或交代神教,亦可目爲單一神教的一種。這是在多神教中的一個特征,即于多神信仰之多神中,有一 位至尊的主神,余神皆爲主神的從屬,對余諸神,不必列爲必須崇拜的對象。在多神中單奉主神者,便是單一神教。
如果在多神之中,選一神作爲崇拜的對象,此神即被視爲至尊的主神。到了另一時地的另一因緣而選另一位神來崇拜,同樣亦視爲至尊的主神,而將先前所奉的一神淡忘者,這便是交換神教。
交換神教一詞,是由馬克斯彌勒首創,施之于印度《吠陀經》信仰者的。因爲在《吠陀經》中對諸神所用的贊歌,辄以最上最大最高最好的詞句來稱頌,似乎每一位大神,均是宇宙的主神。這在馬克斯彌勒之外的宗教學家,也以單一神教稱呼之。
無神教無神教(Atheism),在哲學上稱爲無神論。對于基督徒而言,「無神論者」一語,不但指的唯物主義者,乃是泛指一切不信耶稣基督的人。泛神論者固被視爲無神論,在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 西元一四八叁─一五四六年)及喀爾文約翰(Calvin John 西元一五○九─一五六四年)的宗教改革時代,舊教徒也喊他們是無神論者。不管你信有神及無神,凡是異教(Heathenism),便是無神論者。因爲他們獨斷專橫,只以他們的神是唯一的神,其他人的神便不是神。縱然新教徒也信耶稣基督,因其反對羅馬的加特力(Catholic 即天主教)教會,所以也 被羅馬舊教視爲是無神。
但在哲學家的幅度上,無神論是指的唯物主義、進化論、不可知論、理性主義,以及現在盛行于美國的實存主義者、經驗主義者,他們專從事實的考察推論,以科學方法說明宇宙和人生,不采信神話的傳說。
至于宗教上的無神教,只有印度産生了兩個,那就是佛教和耆那教。此所謂無神,是指否認有宇宙的主宰神或人格的大神。佛教和耆那教同樣地否認婆羅門教《吠陀經》的神聖地位,及其創造並主宰宇宙的神,但卻不是唯物主義的斷滅論者。因爲此二宗教,同樣也承認了許多的神靈(不過不是創造主而是衆生之別型)。
但此二教卻有不同的論點。耆那教對宇宙的看法,是「命」(精神)及「非命」(物質)的二元論者。他們對精神而言,是站在「生氣說」的立場,視「命」爲常住的靈魂,以苦行的修持乃使常住的靈魂生天爲解脫。若不修道,靈魂固不滅,但不得生天解脫。佛教則站在緣生性空的立場,主張無我,否認有個常住的靈魂。佛教的緣生論,認爲宇宙是衆生共同的業力所感,衆多的因緣所成,所以不信有專製魔王式的創造神。衆生的本體是業所薰識,識是業的染成體,行業是刹那增減的,本體之識,也就跟著變動不已,所以沒有一個常住不變的靈魂。但在 未曾以道力(八正道)斷絕(解脫)業之源流時,不論善業惡業,均須在生死流轉中感受果報。因此,佛教主張無神無我,但仍強調叁世因果,故非唯物論者可及。佛教以緣生論觀察宇宙萬有的生住異滅,頗合于今日實證主義之科學的原則,故亦迥非耆那教的二元論可比。
若從宗教的實質而言,一切神教無非原始宗教及原始宗教的流類,他們都是在未開化者的基礎上耕耘出來的。無神的耆那教,也未擺脫原始宗教「生氣說」的意識;生氣說即是精靈崇拜之一種。不論耆那教的教義,是否有近于佛教之處,它的宗教意識,卻仍淪落在心物二元期的原始宗教的狀態。
第二節 未開化者的迷信
魔術未開化者的迷信方式很多,大致可彙爲:魔術、禁忌、占蔔、祈禱、巫觋,及神話的傳誦。
魔術(magic)即是法術,或稱方術、術數,這是原始宗教社會通行的一種迷信方式。
魔術的根據是兩條定律:
(一)類似律(Law of Similarity)或象征律(Symbolism):由此而生的稱爲 「模仿的魔術」(Imitative Magic)。此律有兩條細則:1.同類相生(Like Causes like),即是說,類似的事物,能引起真的事物,只要模仿真的事物,便能得到真的結果。例如雕塑一個偶人,把它當作仇敵,用針刺它的雙目,或刺它的心,刺它的腦門,那個仇敵也真會瞎眼、心痛、頭痛。若將偶人倒置或埋葬,仇敵也真會倒運或死亡。有用紙剪成人形,寫上仇敵的名字,也有同樣的結果發生。2.同類相治(Like Cures Like),即是說,相類似的假事物,能製止真的事物,故利用凶物可以辟除邪怪。例如中國人在門框上,置一個老虎頭的木雕物,貼門神像,端午節用昌蒲當作斬妖劍插在屋檐下,黑狗血能辟邪等皆是。
(二)接觸律(Law of Contact),或稱傳染律(Law of Contagion),由此而生的稱爲「傳染的魔術」(Cantagious Magic)。也有兩條細則:1.凡由一全體分開的各部分,仍于暗中互相感應。例如發及爪甲雖已離身,若對之作法,仍能影響到其所離開的那個人身。2.凡曾一度接觸過的兩物之間,即有神秘的關系。例如人身穿過的衣服,雖已離身,若對之施術,仍能影響到那個曾經穿它之人的身體。
「模仿的魔術」最普遍,它通行于古今的許多民族中:1.北美印第安人,若要加害某敵人,便在沙灰或泥土上畫一個人形,或假定某件東西爲敵人的身體,然後用尖銳之物刺傷它乃至砍殺它。2.馬來人則將所要加害者的指甲、頭發、眉 毛、唾沬等物,各備一雙,以代表那人全身的各部分,然後一一安上蜂蠟做成的偶像,每晚把蠟像在燈上烘烤,並誦咒語:「我所烘烤的不是蠟啊,我所烘烤的是某某人的心肝和脾髒啊!」如法做了七晚,即把蠟像燒掉,那個使施術的敵人也就因而亡故。3.我國民間故事中也有,例如《封神傳》裏的姜子牙拜死趙公明;《楊文廣平南蠻十八洞》裏的金精娘娘射草人;現在的我國民間,尚有用紙人寫了人名八字來施術的。4.在漢朝武帝時有「女巫往來宮中,教美人度厄,埋木人祭祀;會帝病,江充言疾在巫蠱。」(《漢書》)
「傳染的魔術」也有許多民族施行,例如:1.毛利人以爲取得仇敵的發爪唾液等埋在土內,其人必死。2.務都(Voodoo)的神巫嘗對白人說:「我若得到你的一根睫毛或一片斑屑,你的生命便在我手裏。」3.我國民間,有人若被人嚇出了病,便索取那嚇人者的一截褲帶頭,泡湯一吃就好;若有青年男女因單戀而成重病,相信索取對方的一、兩根體毛,泡湯一吃就好。4.在維多利亞的俄佐巴律部落的神巫,能夠烘烤一個人的氈衣而使物主生病。5.普魯士人的舊俗,將竊賊遺下的衣物痛打一頓,賊雖未被捉到,卻自然會生病。
因此,未開化民族中,常將自己的指甲、頭發、牙齒收藏起來,唯恐被仇人拿去施術;嬰兒出生後的臍帶和胞衣,也慎重地處理,唯恐影響到嬰兒及産母的 命運及壽數。有的人的衣帽也小心地放妥,唯恐被人踐踏或跨越而倒楣。
禁忌禁忌(taboo)是魔術的一種。不過,魔術是采積極攻略的方式;禁忌是采消極防止的方式。魔術是爲要達到某種結果;禁忌是爲要避免某種結果的發生。
禁忌在各未開化民族中,流行很廣,大致可分數類:
(一)飲食的禁忌:澳洲土人不敢吃作爲自己圖騰的動物,因信與之有血緣關系。塔斯馬尼亞島人不敢吃一種小袋鼠及有鱗的魚。我國民間有人不敢吃無鱗的魚。印度教徒不敢吃牛肉。回教徒不敢吃豬肉。基督教的美以美會不吃動物的肉;但他們不是如佛教的素食是爲慈悲衆生,乃是出于禁忌的迷信。又如馬達加斯加島人,不敢吃箭豬,恐怕傳染了膽小的毛病;不敢吃牛的膝,恐怕膝會變成牛的一樣,不善于跑路。
(二)作業的禁忌:新幾內亞的土人,編網未畢時不敢出屋,不敢與婦女有性行爲,乃至飲食也限由男人供給。食時手指不敢觸及食物,不敢多食,不敢高聲說話;他們狩獵時,領頭的人不敢沐浴,不敢睡眠,不敢說話。發令時使用擬勢。他們出獵用的小艇不得和別個相觸。臺灣過去的原住民,出草砍人頭時,家中的火不得熄滅,家人不敢借物與人,不敢說鄙猥的話。我國有航船的船家,吃 飯不得稱飯(翻),進城不得稱城(沈)。在澳洲及玻裏尼西亞的婦女,不得和男人一起進食。在新赫布來島不得看見初成丁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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