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是较常见的现象,并不足以推论出功德使制已被废止了。
总之,我们虽认同高雄先生关于宋初僧尼隶属于功德使的观点,但同时又不敢苟同其所谓宋代功德使制已空文化而被废止,实质上由开封府在代行功德使职事的说法;高雄先生的失误在于将功德使与开封府尹视作是两人在分任,而忽略了宋代功德使本来是由开封府尹或权知开封府事一人在兼任着的。我们认为宋代自太祖至神宗元丰改制前一直在实行功德使制,任功德使者在太祖太宗时期是任开封府尹的亲王,在真宗即位至元丰改制前是权知开封府事,其权位并不低下。
二、关于僧尼所属机构发生变迁的具体原因
两宋的僧尼所属机构从功德使到鸿胪寺,再到祠部,共发生过两次变迁。关于第一次变迁,《文献通考》卷五六《职官考》十云:
宋鸿胪寺,……元丰官制行,……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帐籍除附之禁令。……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茸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注:《文献通考》第1册第507页下。按,加点之“尼”字,原为“寺”,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而校改(《宋史》第12册第3903页)。)。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五之二也言鸿胪寺,“应中都道释祠庙及籍帐除附之禁令,皆隶属焉”(注:《宋会要辑稿》第3册第2915页上。)。而第二次变迁,则如《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五之五所云:“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四月十三日,诏鸿胪寺并归礼部。”(注:《宋会要辑稿》第3册第2916页下。)
关于第一次变迁,高雄先生说,唐代的僧尼和道士往往分隶于不同的管理机构,但在宋代却未见有这种情况,因此,宋代僧尼一时被移隶于鸿胪寺所管,不应该据之而说就将佛教视为外来宗教在对待了,宋代这种管属机构的变迁应是属于行政事务范畴的事;对第二次变迁,高雄先生则认为,鸿胪寺之合并于礼部,大概是迫于从北宋末期开始,急剧增加的度牒发放和紫衣滥授,而有将僧道的一切事务都归于祠部统辖的必要(注:《宋代仏教史の研究》第36页、第41页。)。
宋代僧尼被移隶于鸿胪寺管辖,诚如高雄先生所说,的确是属于行政事务范畴内的事,并无夷夏之别的意思。但是,为什么会有此次变迁呢?而在这次变迁中,何以将僧尼移交于鸿胪寺和祠部管辖,而不是移交于别的什么机构呢?
众所悉知,宋初的官制承袭着唐中后期、五代的正官与使职差遣分离、使职差遣代替正官的体制。此体制的弊端正如司马光《传家集》卷二一《乞分十二等以进退群臣上殿札子》所说,在宋代前期造成了“官爵混淆,品秩紊乱,名实不副,员数滥溢,是以官吏愈多,而万事益废”(注:《传家集》卷二一,叶十三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的局面,《宋朝诸臣奏议》卷六九毕仲游《上哲宗论官制之失荫补之滥》,也言此弊端使“天子临朝太息于上,而公卿大夫咨嗟悼吧发愤于下者,不知几十年矣”(注:宋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上册第757页。),所以神宗在元丰三年至五年间(1080年—1082年),对官制进行了改革。此次改革是要结束正官和使职差遣分离的局面,让二者统一起来,以达到减少冗官并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注:参龚延明先生编著《宋代官制辞典》前附其所撰《宋代官制总论》第6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而功德使作为唐中期制度化了的一种使职差遣,它不仅与旧的职官系统里相关的机构如祠部和鸿胪寺叠床架屋,而且还侵夺着这些职官的权力,因此在元丰官制改革中,功德使制自难避免会被触及。
而在元丰改制使功德使制废止后,按照以前如唐代的惯例,僧尼的隶属机构可以是礼部的主客司,也可以是祠部司或鸿胪寺(注:参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九《僧尼所隶》,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859-860页。),但经改制后,其所隶属的为何是后者而非前者呢?这应与元丰改制的官制蓝本有关。《文献通考》卷四七《职官考》一云:
熙宁末,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乃置局中书,命翰林学士张璪等详定。八月,下诏肇新官制(注:《文献通考》第1册第438页中。按,《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同(第12册第3769页。)。
既然元丰改制所依据的蓝本是《唐六典》的官制系统,那么在《唐六典》中,僧尼所属的又是什么机构呢?其书卷四言祠部的职掌云:
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道佛之事(注:《唐六典》卷四,叶十七右,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卷十八言鸿胪寺的职掌云:
凡天下寺观三纲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为众所推者补充,上尚书祠部(注:《唐六典》卷十八,叶九右。)。 可见在《唐六典》的官制系统中,僧尼所属的是鸿胪寺和祠部。据此蓝本,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在元丰改制中,僧尼会隶属于鸿胪寺和祠部,而非其它的机构了。
关于僧尼所属机构的第二次变迁,即在南宋初从鸿胪寺与祠部的共管而单隶于祠部的管辖,其原因恐非如高雄先生所说,是迫于北宋末急剧增加的度牒发放和紫衣滥授而有让祠部统管僧道一切事务的必要。宋李心传撰《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十二“建炎三年四月庚申”条,曾明确记载此次改制的规模和原因云:
权罢秘书省,废翰林天文局,并宗正寺归太常;省太府、司农寺归户部,鸿胪、光禄寺、国子监归礼部,卫尉寺归兵部,大仆寺归驾部,少府、将作、军器监归工部,皆用军兴并省也(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75页。)。 此次的改制规模较大,不仅罢废合并了一些省、寺、监,同时还大量地“减尚书六曹吏”(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第475页。),其原因则是由于当时南宋和金的战事正酣,军事机构增加,故不得不削并行政机构以宽财力。而鸿胪寺在此次改制中,随光禄寺和国子监一起,皆归并于礼部了,其罢省只是“军兴并省”的大规模官制调整中的一环,恐与度牒和紫衣的发放滥授并无直接的关系。而在绍兴和议以后至金海陵王发动侵宋战争之前,即绍兴十二年至三十一年(1142-1161年)之间,宋金处于和平共处状态,因军兴而被并省的光禄寺、鸿胪寺,又分别在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和二十五年被复置(参《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四,第2679页;卷一六九,第2767页);这也可反证我们对僧尼所属机构第二次变迁的原因分析。
三、僧尼所属机构在管辖范围上的特点的成因
我们在前文曾说,僧尼所属机构的变迁,一般会反映政府对佛教的态度、政策和施政意图。如以唐代而言,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九《僧尼所隶》载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七月尝令“道士女冠,宜隶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检校”(注:《唐会要》第859-860页。),宗正寺本掌宗室名籍和事务,而令道士女冠隶宗正寺,则正如宋释赞宁《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属僧尼》所说,有让道士女冠“以李宗入皇籍”(注:《大正藏》第54册第245页下。)的含义;这种将释道的所属机构分别化的举措,无疑有抑释扬道的意图在内。又如唐武宗会昌毁佛时,“僧尼名籍,便令系主客,不隶祠部及鸿胪寺”,其原因是“主客掌朝贡之国,七十余番、五天竺国,并在数内,释氏出自天竺国,今陛下以其非中国之教”(注:《唐会要》卷四九《僧尼所隶》,第860页。),显然这次僧尼所隶机构的变迁,含有用夷夏之别以压制佛教的施政意图。但是,宋代僧尼隶属机构的变迁却未必如此。
从前面对高雄义坚先生研究成果的辨析和补论中,我们可知宋代僧尼所属机构的变迁,除行政事务范畴内的原因之外,并没有宗教方面的格外考虑,因此,我们也难以从这些变迁中看出宋政府在主观上对佛教有什么特别的施政意图。尽管如此,却并不等于说这些变迁对佛教的发展而言,在客观上就毫无意义。
而这种客观上的意义,则与僧尼所属机构在管辖范围上的变化很有关系。
据高雄先生的研究,北宋的功德使和鸿胪寺的管辖范围都仅限于开封府和西京河南府管内的僧尼,只有到了南宋,祠部方统管全国的僧尼(注:《宋代仏教史の研究》第42页。)。那么,何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欲明乎此,似当先知功德使制的沿革。
功德使制起源于唐代,对其始置时间,学界曾有研究,并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是唐德宗贞元四年(788年)说,所据为《新唐书》和《资治通鉴》的记载(注:见《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册第1253页。《资治通鉴》第16册第7661页。参龚延明编著《宋代官制辞典》第516页“功德使”条;《佛光大辞典》第2册第1567页“功德使”条。又按,后书所据为日本学者家本善隆先生《唐中期以来の长按の功德使》和高雄义坚先生《宋代の佛教诸制度》二论文。);第二种是唐代宗大历九年(774年)以前说,所据为唐释圆照集《代宗朝赠司空大辨正广智三藏和上表制集》卷五《敕于当院起灵塔制并使牒》的记载(注:《大正藏》第52册第851页上。参周一良先生《唐代密宗》之《附录十六》,第111页,钱文忠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三种是唐中宗神龙二年(706年)说,所据为《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属僧尼》“中宗时以沙门廓清为修功德使,官至殿中监”(注:《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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