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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僧尼隸屬機構的變遷及其意義(劉長東)▪P2

  ..續本文上一頁是較常見的現象,並不足以推論出功德使製已被廢止了。

   總之,我們雖認同高雄先生關于宋初僧尼隸屬于功德使的觀點,但同時又不敢苟同其所謂宋代功德使製已空文化而被廢止,實質上由開封府在代行功德使職事的說法;高雄先生的失誤在于將功德使與開封府尹視作是兩人在分任,而忽略了宋代功德使本來是由開封府尹或權知開封府事一人在兼任著的。我們認爲宋代自太祖至神宗元豐改製前一直在實行功德使製,任功德使者在太祖太宗時期是任開封府尹的親王,在真宗即位至元豐改製前是權知開封府事,其權位並不低下。

     二、關于僧尼所屬機構發生變遷的具體原因

   兩宋的僧尼所屬機構從功德使到鴻胪寺,再到祠部,共發生過兩次變遷。關于第一次變遷,《文獻通考》卷五六《職官考》十雲:

   宋鴻胪寺,……元豐官製行,……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中都祠廟、道釋帳籍除附之禁令。……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茸治之事。傳法院,掌譯經潤文。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注:《文獻通考》第1冊第507頁下。按,加點之“尼”字,原爲“寺”,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而校改(《宋史》第12冊第3903頁)。)。

   《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五之二也言鴻胪寺,“應中都道釋祠廟及籍帳除附之禁令,皆隸屬焉”(注:《宋會要輯稿》第3冊第2915頁上。)。而第二次變遷,則如《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五之五所雲:“高宗建炎叁年(1129年)四月十叁日,诏鴻胪寺並歸禮部。”(注:《宋會要輯稿》第3冊第2916頁下。)

   關于第一次變遷,高雄先生說,唐代的僧尼和道士往往分隸于不同的管理機構,但在宋代卻未見有這種情況,因此,宋代僧尼一時被移隸于鴻胪寺所管,不應該據之而說就將佛教視爲外來宗教在對待了,宋代這種管屬機構的變遷應是屬于行政事務範疇的事;對第二次變遷,高雄先生則認爲,鴻胪寺之合並于禮部,大概是迫于從北宋末期開始,急劇增加的度牒發放和紫衣濫授,而有將僧道的一切事務都歸于祠部統轄的必要(注:《宋代仏教史の研究》第36頁、第41頁。)。

   宋代僧尼被移隸于鴻胪寺管轄,誠如高雄先生所說,的確是屬于行政事務範疇內的事,並無夷夏之別的意思。但是,爲什麼會有此次變遷呢?而在這次變遷中,何以將僧尼移交于鴻胪寺和祠部管轄,而不是移交于別的什麼機構呢?

   衆所悉知,宋初的官製承襲著唐中後期、五代的正官與使職差遣分離、使職差遣代替正官的體製。此體製的弊端正如司馬光《傳家集》卷二一《乞分十二等以進退群臣上殿劄子》所說,在宋代前期造成了“官爵混淆,品秩紊亂,名實不副,員數濫溢,是以官吏愈多,而萬事益廢”(注:《傳家集》卷二一,葉十叁左,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的局面,《宋朝諸臣奏議》卷六九畢仲遊《上哲宗論官製之失蔭補之濫》,也言此弊端使“天子臨朝太息于上,而公卿大夫咨嗟悼吧發憤于下者,不知幾十年矣”(注:宋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上冊第757頁。),所以神宗在元豐叁年至五年間(1080年—1082年),對官製進行了改革。此次改革是要結束正官和使職差遣分離的局面,讓二者統一起來,以達到減少冗官並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注:參龔延明先生編著《宋代官製辭典》前附其所撰《宋代官製總論》第6頁,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版。)。而功德使作爲唐中期製度化了的一種使職差遣,它不僅與舊的職官系統裏相關的機構如祠部和鴻胪寺疊床架屋,而且還侵奪著這些職官的權力,因此在元豐官製改革中,功德使製自難避免會被觸及。

   而在元豐改製使功德使製廢止後,按照以前如唐代的慣例,僧尼的隸屬機構可以是禮部的主客司,也可以是祠部司或鴻胪寺(注:參宋王溥《唐會要》卷四九《僧尼所隸》,北京,中華書局1955年版,第859-860頁。),但經改製後,其所隸屬的爲何是後者而非前者呢?這應與元豐改製的官製藍本有關。《文獻通考》卷四七《職官考》一雲:

   熙甯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叁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八月,下诏肇新官製(注:《文獻通考》第1冊第438頁中。按,《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同(第12冊第3769頁。)。

   既然元豐改製所依據的藍本是《唐六典》的官製系統,那麼在《唐六典》中,僧尼所屬的又是什麼機構呢?其書卷四言祠部的職掌雲:

   祠部郎中、員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國忌、廟諱、蔔筮、醫藥、道佛之事(注:《唐六典》卷四,葉十七右,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卷十八言鴻胪寺的職掌雲:

   凡天下寺觀叁綱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爲衆所推者補充,上尚書祠部(注:《唐六典》卷十八,葉九右。)。  可見在《唐六典》的官製系統中,僧尼所屬的是鴻胪寺和祠部。據此藍本,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爲何在元豐改製中,僧尼會隸屬于鴻胪寺和祠部,而非其它的機構了。

   關于僧尼所屬機構的第二次變遷,即在南宋初從鴻胪寺與祠部的共管而單隸于祠部的管轄,其原因恐非如高雄先生所說,是迫于北宋末急劇增加的度牒發放和紫衣濫授而有讓祠部統管僧道一切事務的必要。宋李心傳撰《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二十二“建炎叁年四月庚申”條,曾明確記載此次改製的規模和原因雲:

   權罷秘書省,廢翰林天文局,並宗正寺歸太常;省太府、司農寺歸戶部,鴻胪、光祿寺、國子監歸禮部,衛尉寺歸兵部,大仆寺歸駕部,少府、將作、軍器監歸工部,皆用軍興並省也(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475頁。)。  此次的改製規模較大,不僅罷廢合並了一些省、寺、監,同時還大量地“減尚書六曹吏”(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第475頁。),其原因則是由于當時南宋和金的戰事正酣,軍事機構增加,故不得不削並行政機構以寬財力。而鴻胪寺在此次改製中,隨光祿寺和國子監一起,皆歸並于禮部了,其罷省只是“軍興並省”的大規模官製調整中的一環,恐與度牒和紫衣的發放濫授並無直接的關系。而在紹興和議以後至金海陵王發動侵宋戰爭之前,即紹興十二年至叁十一年(1142-1161年)之間,宋金處于和平共處狀態,因軍興而被並省的光祿寺、鴻胪寺,又分別在紹興二十叁年(1153年)和二十五年被複置(參《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六四,第2679頁;卷一六九,第2767頁);這也可反證我們對僧尼所屬機構第二次變遷的原因分析。

     叁、僧尼所屬機構在管轄範圍上的特點的成因

   我們在前文曾說,僧尼所屬機構的變遷,一般會反映政府對佛教的態度、政策和施政意圖。如以唐代而言,宋王溥《唐會要》卷四九《僧尼所隸》載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年)七月嘗令“道士女冠,宜隸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注:《唐會要》第859-860頁。),宗正寺本掌宗室名籍和事務,而令道士女冠隸宗正寺,則正如宋釋贊甯《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屬僧尼》所說,有讓道士女冠“以李宗入皇籍”(注:《大正藏》第54冊第245頁下。)的含義;這種將釋道的所屬機構分別化的舉措,無疑有抑釋揚道的意圖在內。又如唐武宗會昌毀佛時,“僧尼名籍,便令系主客,不隸祠部及鴻胪寺”,其原因是“主客掌朝貢之國,七十余番、五天竺國,並在數內,釋氏出自天竺國,今陛下以其非中國之教”(注:《唐會要》卷四九《僧尼所隸》,第860頁。),顯然這次僧尼所隸機構的變遷,含有用夷夏之別以壓製佛教的施政意圖。但是,宋代僧尼隸屬機構的變遷卻未必如此。

   從前面對高雄義堅先生研究成果的辨析和補論中,我們可知宋代僧尼所屬機構的變遷,除行政事務範疇內的原因之外,並沒有宗教方面的格外考慮,因此,我們也難以從這些變遷中看出宋政府在主觀上對佛教有什麼特別的施政意圖。盡管如此,卻並不等于說這些變遷對佛教的發展而言,在客觀上就毫無意義。

   而這種客觀上的意義,則與僧尼所屬機構在管轄範圍上的變化很有關系。

   據高雄先生的研究,北宋的功德使和鴻胪寺的管轄範圍都僅限于開封府和西京河南府管內的僧尼,只有到了南宋,祠部方統管全國的僧尼(注:《宋代仏教史の研究》第42頁。)。那麼,何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欲明乎此,似當先知功德使製的沿革。

   功德使製起源于唐代,對其始置時間,學界曾有研究,並有叁種意見。第一種是唐德宗貞元四年(788年)說,所據爲《新唐書》和《資治通鑒》的記載(注:見《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叁,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4冊第1253頁。《資治通鑒》第16冊第7661頁。參龔延明編著《宋代官製辭典》第516頁“功德使”條;《佛光大辭典》第2冊第1567頁“功德使”條。又按,後書所據爲日本學者家本善隆先生《唐中期以來の長按の功德使》和高雄義堅先生《宋代の佛教諸製度》二論文。);第二種是唐代宗大曆九年(774年)以前說,所據爲唐釋圓照集《代宗朝贈司空大辨正廣智叁藏和上表製集》卷五《敕于當院起靈塔製並使牒》的記載(注:《大正藏》第52冊第851頁上。參周一良先生《唐代密宗》之《附錄十六》,第111頁,錢文忠譯,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6年版。)。第叁種是唐中宗神龍二年(706年)說,所據爲《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屬僧尼》“中宗時以沙門廓清爲修功德使,官至殿中監”(注:《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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