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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僧尼隸屬機構的變遷及其意義(劉長東)▪P3

  ..續本文上一頁藏》第54冊第246頁上。)、《佛祖統紀》卷四十“(神龍)二年,……聖善寺成,敕……沙門廣(廓?)清檢校殿中監,充功德使”(注:《大正藏》第49冊第372頁中下。參湯用彤先生《隋唐佛教史稿》,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53頁。)的記載;此外,《大宋僧史略》卷下《封授官秩》“唐中宗神龍二年,……又沙門廓清充修功德使,檢校殿中監”(注:《大正藏》第54冊第250頁中。)雲雲,也可佐助其說。功德使的始置時間,第叁種意見即唐中宗神龍二年說,因其所言時間最早,且史據確鑿,故無疑是最准確的。不過,從我們掌握的文獻來看,自唐中宗至唐代宗之前,被任命爲功德使的,也僅只中宗時的廓清一人(注:《宋高僧傳》卷一《不空傳》言天寶十叁載(754年)有“功德使開府李元琮”嘗從不空受法(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上冊第8頁),似乎玄宗時也置功德使,但比《宋高僧傳》更具文獻原始性的唐趙遷撰《大唐故大德贈司空大辨正廣智不空叁藏行狀》,則言不空“次與今之功德使開府李元琮授五部灌頂”(《大正藏》第50冊第293頁中);趙遷之文撰于唐代宗大曆中,其“今之功德使”的措辭,表明李元琮爲功德使是代宗時的事。《宋高僧傳•不空傳》刪去“今之”二字,故易致人有玄宗時也置功德使的錯覺。參周一良先生《唐代密宗》之《附錄十六》,第111頁。),而代宗時任功德使的則較多(參下文),故可知功德使雖然在中宗時已有設置,但還僅是臨時性的舉措,作爲一種固定化的製度則應是唐代宗時之事。

   關于唐代功德使的職掌,學界似無涉及,故茲略作申說。《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和《資治通鑒》卷二叁七胡叁省注都說其職掌是“總僧尼之籍及功役”(注:《新唐書》第4冊第1253頁,《資治通鑒》第16冊第7661頁。),但從其設置之始的情況看,其最先的職掌應是負責某一區域的具體功役,且不一定只是吐突承璀這樣的宦官,也有僧人任功德使者。如前所舉,唐中宗任命僧人廓清爲修功德使,是因他監督著聖善寺的修造。此類例子還不止于此,如據《代宗朝贈司空大辨正廣智叁藏和上表製集》卷六《往五臺山修功德辭謝聖恩表》,大曆十二年(777年)唐代宗曾任西明寺沙門惠曉爲“五臺山修功德使”,“往五臺山撿挍(檢校)大聖金閣寺尊像顔色契印”(注:《大正藏》第52冊第858頁中下。);同書卷四載飛錫《大唐故大德開府儀同叁司試鴻胪卿肅國公大興善寺大廣智叁藏和上之碑》,言哀悼不空示寂的人裏,有“門人敕常修功德使撿(檢)校殿中監大興善寺沙門大濟”(注:《大正藏》第52冊第849頁中。),此大濟尚見于其它文獻,如宋釋贊甯《宋高僧傳》卷九《唐均州武當山慧忠傳》載有“敕常修功德使檢校殿中監興唐寺沙門大濟”(注:《宋高僧傳》上冊第207頁。)、宋洪邁《容齋叁筆》卷七“代宗崇尚釋氏”條亦雲:“同時又有僧大濟,爲帝常修功德,至殿中監。”(注:《容齋隨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下冊第496頁。)而功德使職掌中新增總僧尼帳籍等教門事務,也發生于唐代宗時,如唐釋圓照《大唐貞元續開元釋教錄》卷中載大曆十四年(779年)五月,唐德宗即位伊始之一事雲:

   句當京城寺觀修功德使劉崇訓,奉表上聞,請停京城修功德使。……(德宗)乃宣墨製曰:“卿侍衛禁軍,爪牙重寄,勤于夙夜,職在徼巡,釋教修行,與軍務全異。天下寺觀,隸在省司,次有府縣監臨,不宜別爲使目。覽卿陳奏,深謂至公。所請停京城修功德使者,宜依。應緣使下職掌等並停。”是日宣付所司曰:“敕旨內外功德使宜並停。”自此僧尼悉屬祠部(注:《大正藏》第55冊第761頁下至第762頁上。)。

   據此則見唐代宗時的功德使曾侵奪總管僧尼帳籍的祠部的職權,而從功德使的全銜爲“勾當京城寺觀修功德使”來看,其總管的也只是京城的僧尼,而與地方上的教門事務無與。又如宋宋敏求編《唐大诏令集》卷一一叁載唐文宗《條流僧尼敕》雲:“丁壯苟避于征徭,……自今已後,京兆府委功德使,外州府委所在長吏,嚴加捉搦。……其僧尼在城委功德使,其諸州府委本任長吏試經。”(注:《唐大诏令集》卷一一叁,葉十六左至葉十七右,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亦可見功德使的管轄範圍只在京城。這一點從功德使所管束的中央僧官機構——僧錄司的管轄範圍,同樣可得到證明,如唐釋神清《北山錄》卷八《住持行》“今國家罷統治,立兩錄,而司于京邑”句,北宋釋慧寶注雲:“僧錄掌京城,外州別立僧正。”(注:《大正藏》第52冊第623頁中。)總之,功德使即使侵奪祠部之權,其管轄範圍也只限于京城,而這與其最先的總管某一區域的具體功役的職掌,是有一定的連續性的。

   唐代功德使管轄範圍的特點,對于我們理解宋代僧尼所屬機構的管轄範圍的變化,很有幫助。唐代的功德使製影響著五代,雖《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屬僧尼》言“昭宗朝宰臣崔某奏誅宦官,內諸司使一切停罷,皆歸省寺,功德使宰執帶之”(注:《大正藏》第54冊第246頁上。),表明唐末任功德使的人有所不同,但功德使所管轄的範圍似乎無大的變化(注:《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屬僧尼》言“(後)晉以揚光遠爲天下功德使”(《大正藏》第54冊第246頁上),“天下功德使”的銜名似乎表明功德使的管轄範圍包括全國,但因無其它旁證,故不敢遽斷。),如《舊五代史》卷一一四《周書》五《世宗紀》載廣順叁年(953年)叁月,柴榮被“授開封尹兼功德使”,“顯德元年(954年)正月庚辰,加開府儀同叁司、檢校太尉、兼侍中,依前開封尹兼功德使,判內外兵馬事”(注:宋薛居正等撰《舊五代史》,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版,第5冊第1510頁。);功德使由開封府尹兼任,則其管轄範圍也限于開封府管內。趙宋承後周之後,其宗教政策雖與後周有異,但在宗教管理上還是繼承了一些後周的製度,如在僧籍管理上,《大宋僧史略》卷中《僧籍弛張》就明確說“今大宋用周顯德條貫,叁年一造,著于律令也”(注:《大正藏》第54冊第248頁上。),宋初功德使的任命也和僧籍管理一樣,繼承了後周的製度,即由開封府尹來兼任,其管轄範圍的特點自亦對後周的製度有所承襲。而元豐改製將僧尼隸屬于鴻胪寺之後,鴻胪寺的管轄範圍仍僅限于開封府管內,則應該是一種行政上的沿襲慣性導致的。

   通過以上的功德使製沿革的追溯,對于宋代功德使及鴻胪寺的管轄範圍只限于京城的成因,我們已可理出這樣的線索:即功德使在唐中宗神龍年間始置之時,僅是一種臨時性的差遣,其職掌爲總管某一區域的具體功役;至唐中後期時,功德使的職掌既留存著其前期的內容,又伴隨其製度化而增加了總管僧尼帳籍等教門事務的新內容,同時其管轄範圍也承襲著前期職掌的區域性而表現爲僅止于京城管內的特點;唐末五代,任功德使者雖有宰執或開封府尹代替宦官的變化,但功德使的管轄範圍卻無改變;而宋代功德使及鴻胪寺的管轄範圍之止于京城,則是宋代在宗教管理製度上對後周的繼承所致。到了南宋,在北宋功德使及鴻胪寺管屬僧尼時期,也一直起著共管作用的祠部,因它從來即以全國的僧尼爲管轄範圍,所以當鴻胪寺省並于祠部後,其管轄範圍也仍保留了原來的特點。

   據以上所述可見,伴隨僧尼所屬機構自功德使、鴻胪寺到祠部的變遷,其管轄範圍也表現出一種從區域性和分散性向全國化和統一化發展的趨勢,但這種發展趨勢和僧尼所屬機構的變遷一樣,我們在其背後看不出有什麼政府的施政意圖在起作用,而是由前代功德使製的沿革及其在宋代的廢興造成的。

     四、僧尼所屠機構變遷的意義

   那麼,僧尼所屬機構管轄範圍的全國化和統一化,對于宋代佛教的發展又有何意義呢?正如前文所說,祠部在北宋就一直與功德使或鴻胪寺共管著僧尼,但不僅其間的分工和職權大小有很顯著的區別,而且它們與地方政府在僧尼管束上也存在職權的交叉。如《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屬僧尼》雲:“至今大宋,僧道並隸功德使,出家乞度、策試經業,則功德使關祠部出牒,系于二曹矣。”(注:《大正藏》第54冊第246頁上。)《佛祖統紀》卷四叁也記載,開寶五年(972年)太祖“敕僧道並隸功德使,出家求度、策試經業,關祠部給牒”(注:《大正藏》第49冊第396頁中。);又如《宋會要輯稿•道釋》一之一叁雲:“凡僧道童行,每叁年一造帳,上祠部,以五月叁十日至京師。童行念經百紙或讀五百紙,……每誕聖節,州府差本州判官、錄事參軍于長吏廳試驗之。”(注:《宋會要輯稿》第8冊第7875頁上。)綜合以上叁條材料,則明顯可見,京城和地方的“出家求度、策試經業”等教門事務分別是隸功德使和州府所管,而祠部僅負責著僧尼簿籍、度牒的保管和發放,然而其職事卻是以全國爲範圍的。因此,從宋代在佛教管理方面的行政製度來看,我們完全可以說,在北宋並不存在全國範圍的直接管理佛教教門事務的機構。而這顯然是不便于中央政府對全國僧尼寺院的行政控製的,因爲祠部通過天下僧尼簿籍、度牒的保管和發放,固然能了解全國的僧、寺情況,卻無教門事務的直接管理權;而功德使、鴻胪寺以及州府政府雖對教門事務有直接管理權,可又不僅缺乏對全國僧、寺情況的總體掌握,而且容易因本地的人事請托關系而影響中央政府宗教政策的貫徹。而在南宋僧尼單獨歸于祠部所管以後,這種情況多少得到了一些改觀,這從南宋祠部職掌的擴大可知,如《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叁之一六雲:

   祠部掌祠祭、畫日休假,令受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給剃度受戒文牒。……凡臣僚陳乞墳寺,試經撥放,該遇聖節給賜紫衣、師號,諸州宮觀寺院僧尼道士童行整會,甲乙、十方住持教門事務,僧尼去失度牒,改名回禮,僧道正副遷補,拘收亡殁度牒、歸正換給埋瘗等,陣亡恩澤陳乞比換紫衣師號,給降出賣書填翻改空名度牒等,皆屬之(注:《宋會要輯稿》第3冊第2672頁上。)。

   《文獻通考》卷五二《職官考》六雲:

   祠部掌諸州宮觀、僧尼道士、童行住持、教門公事(注:《文獻通考》第1冊第479頁中。)。

   《宋史》卷一六叁《職官志》叁亦雲:

   祠部郎中 員外郎 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令。……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注:《宋史》第12冊第3853頁。)。

   據此則見南宋祠部不僅保留著原來的對天下諸州僧尼帳籍度牒的知情權,而且又有了對天下教門事務的直接管理權。這種知情權和管理權的全國性的統一,無疑會給中央政府對全國僧、寺的宏觀管理,增添一些行政製度上的保障。而就政教關系而言,至少在製度上,這會使宋代佛教的發展自主性更易受到政府的削弱或侵奪。宋代僧尼所屬機構的變遷,對宋代佛教發展的客觀意義,大概就體現于這裏。

  

《宋代僧尼隸屬機構的變遷及其意義(劉長東)》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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