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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洪武、永乐年间对僧团的全面整顿(白文固)▪P2

  ..续本文上一页,凡游方行脚至者,以册验之。其不同者,许获送有司械至京师治之重罪,容隐者罪之”(注:[清].顾炎武.日知录之余.卷三.禁僧[M].风雨楼丛书.)。

   有的学者认为,原来设计的僧道寺观文册就是后来的周知板册,但我们仔细研究,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从编订目的看,僧道寺观文册编制是“供报”,即通过文册编订,给中央政府提供一个了解各地僧道、寺观情况的档案依据,所以这种文册与唐宋时期的僧道名籍供帐并无二致。而周知板册则不同,它是“周知”,即通过板册编订,给地方寺观提供一个查验、捉拿伪冒私度僧尼的文字依据。其次,从编订程序上说,僧道寺观文册由僧录司督责地方各级僧司编订,层层汇综呈上,供报中央即可,它仅仅有一个自下而上的编订程序。而周知板册不仅有一个自下而上的编订程序,而且有一个编成后“刊布寺院,互相周知”(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的自上而下的颁示程序。所以,可以认为前行的僧道寺观文册与后来的周知板册是有区别的,周知板册是前行文册完善、周详、发展变化的结果。

   周知板册的编订与度牒的管理办法是相配套的,板册登录的僧尼均属持有真实度牒的僧尼,册中所登记事项大体与度牒一致,当初度牒颁出严格,这为周知板册的编订提供了条件。相反,通过编制周知板册,也可查验度牒真伪,清理僧团队伍。洪武、永乐间世风肃清,政令严峻,周知板册编订循制及时,它为加强僧籍管理、打击私度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后来度牒管理制度日久旷废,周知板册因执行手续太烦也停止编订,社会上冒籍私度为僧的现象日趋严重。正统元年(1436),行在礼部尚书胡 曾说:迩来洪武禁令废弛,度牒管理混乱,“有亡殁遗留度牒未经销毁为他人有者,有逃匿军民及囚犯伪造者,有盗卖影射及私自簪剃者,奸弊百端,真伪莫辨”(注:明英宗实录•卷二三[M].正统元年冬十月甲戌条.)。他建议仍循洪武旧制,编订周知板册以防止冒名私度现象。然而当时僧道录司的统辖力既衰,要想编制真实可信的僧籍册已不可能。特别是景泰、成化间,滥行卖度以为赈济,度牒管理十分混乱。而度牒颁出办法的伪滥使周知板册失去了编订的基础,明代创行的周知板册制度最终废止了。

   迨至万历初,为治理编民私度为僧以逃避差役的严重问题,便比照俗民保甲法,创行了寺院油牌制度。即规定每一寺院门外悬一油漆木牌,登记清楚寺院住持、居寺僧尼人数、法名、年龄、体貌特征及俗家籍贯等,地方官可随时到寺稽查,若发现实际情况与油牌所录不符,便可审查甚至捉拿问罪。看得出,这一做法是明代保甲制度在佛教管理体制中的具体反映,但随着明代户籍制度的旷废,油牌制度行之不久便罢废了。

   在编制僧籍的同时,又编制寺院清册,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政府行文天下,要各地对寺观庵院编号造册,汇呈礼部,名之寺院清册,即寺院花册,但其文式已不可考。

     三、严肃僧尼戒律,禁止僧俗杂处

   洪武十六年(1383),明太祖诏令僧录司对瑜伽、显、密法事仪式及诸真言密咒尽行考校,订为成规。颁行天下寺院遵行。又令各寺院住持督率僧众按成规仪式学习演练,定期考核,若僧尼对真言密咒不能省解记诵或对法事仪规演练不熟者,要废为庶民。

   明初,佛教僧团受元代风气影响,僧尼戒律不肃,僧俗不分现象严重。针对僧徒居家娶妻蓄子的情况,明太祖加以革新,诏令僧徒“有妻室愿还俗者听,愿弃离(妻、子)者听”(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看得出,他对以往的违犯戒规行为,采取了比较温和的处理办法。但对以后类似的犯戒行为,则采取严厉的打击态度,诏令以后僧尼“敢有不入丛林,仍前私有眷属,潜在民间,被人告发到官或官府拿住,必枭首以示众,容隐窝藏者流三千里”(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进而榜示天下:“僧有妻室者,许诸人捶辱之,更索取钞五十锭,如无钞者,打死勿论”。遇见有妻室僧人,“许里甲邻人擒拿赴官,循私容隐不拿者,发边远充军”(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看得出明太祖的主导思想是“万恶淫为首”,故他对僧徒中的破淫戒行为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打击办法。另外,对僧人中的其他犯戒事,则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发化外充军”、驱逐出寺、居寺带铁牌充役等做法予以处治。经过一个时期矫枉过正的整顿,寺规僧戒为之肃清。

   曾做过游方僧的朱元璋,自然比他人更了解僧俗杂处而引出的种种犯戒行为,故他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通令全国,禁止僧俗混淆,规定僧人诵经仪式和施主布施金额,张榜公布于佛寺,令寺院上下知晓,称之为申明佛教榜册。接之,又对僧人云游做出多种限制,规定游方僧必须自备道里盘费,云游途中或住寺院,或栖于山林洞穴,不许止宿俗家民宅。后来又令僧录司筹划,在江东驿、江淮驿两处择地筑成寺院,以方便南北往来游方僧徒居住。

   鉴于历史上官僧勾结、作奸犯科的教训,又规定僧徒要居寺静心诵经禅修,不得交结官府,“凡住持并一切散僧,敢有交结官府,说俗为朋者,治以重罪。”(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

     四、拆并部分寺观,严禁私创寺院庵堂

   自隋唐以来,民间私创寺院及私度为僧事,一直是一种屡禁不绝的社会现象,也是官府法令打击的主要着眼点。明政府在打击私度的同时,对天下寺院庵堂进行了一系列整顿。早在洪武五年(1372),就曾下令把南京天禧、能仁二寺的什物及僧众并入蒋山寺,这是明政府归并寺院的最早史例。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太祖下令整顿释道二教。整顿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归并天下寺观。按当初的规定,各府、州、县只保留大寺一处,僧众要集中居住,凡有僧“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据文献记载可知,唐宋元时期,天下寺院少则5300余所,多则达4.2万余所,但大多是一寺仅有数僧的小寺,试想,明太祖归并寺观的政策如果认真执行下去,天下额设寺院不满2000,将会有七八千座佛寺被拆毁,这不仅将给佛教僧众的生活造成诸多人为的实际困难,而且会在佛教内部引起很大的混乱。故令出不久,又作了变通性修正,诏令“天下僧道有创立庵堂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延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再次申令,“凡历代以来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新创者归并如旧”(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四•僧道[M].万有文库本.)。可能各地官府和差往各地执行督责拆并寺院的僧官在工作中出现过激或偏差,故明太祖曾特令僧录司说:“各处差去清理佛教僧,多又(有)不停当,凭僧录司好生省会与他,若要将寺宇完全有僧去处拆毁了的,差他改正了。体察出来不饶”。(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这样,一些原本要归并拆毁的寺院又侥幸被保存下来。到底如何估量这次归并寺院的实际效果呢?从明太祖修订后的令文及我们接触到的有关佛寺建筑历史资料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点认识:其一,在洪武后期的整顿佛教活动中,实际上没有完全做到各府、州、县只保留一所宽大寺院的规定,从明清方志中见到,在洪武、永乐间一州一府数寺并存的情况较为普遍,特别是在一些历史上佛寺相对集中的地区更是如此。据《大清一统志》所知,顺天府就存有法源寺、岫云寺(潭柘)、云居寺、佑圣教寺等10所寺院;杭州府更存有云林寺(灵隐)、海会寺、上中下三天竺寺、兴圣万寿寺等31所寺院;应天府亦存有灵谷寺、同泰寺、爱敬寺、栖霞寺等16所寺院。其二,在整顿活动中确实有不少寺院宫观被毁并了。特别是一些新创的无额寺院或少僧居住寺院可能被尽数拆毁了。翻开明清方志,这方面的资料俯拾即是,如平阳府善惠寺,“明初并慈化院入焉”;平阳府延庆观,“明洪武间并通元、清华、仙游、楼贞、临溪、龙泉,清泉七观入焉”(注:[嘉庆].大清一统志•卷一三八•山西统部•平阳府•寺观[M].)。又如代州延福寺,“明洪武时并文殊、三圣二寺入焉”(注:[嘉庆].大清一统志•卷一五一•山西统部•代州•寺观[M].)。再如太原府太山寺,“洪武二十四年并观音、童子五寺入焉”;太原府六福寺,“并寿圣、圆照、吉祥诸寺入焉”(注:[明].高汝行.嘉靖太原县志•卷一•寺观[M].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窥一斑而知全豹,从这些个例中推知洪武时期拆并的寺院确实不少。

   从永乐朝伊始,不再见有毁并寺院的政令,但不许私筑庵院的祖训一直被各代帝王恪守着。私创寺观庵院的行为,一直遭到国家法律的打击。如永乐十五年(1417),诏令“禁僧尼私创庵院”;正德十六年(1521)再诏令,“今后有私创庵院寺观,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拿问治罪”(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四•僧道[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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