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凡遊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其不同者,許獲送有司械至京師治之重罪,容隱者罪之”(注:[清].顧炎武.日知錄之余.卷叁.禁僧[M].風雨樓叢書.)。
有的學者認爲,原來設計的僧道寺觀文冊就是後來的周知板冊,但我們仔細研究,認爲二者是有區別的。首先,從編訂目的看,僧道寺觀文冊編製是“供報”,即通過文冊編訂,給中央政府提供一個了解各地僧道、寺觀情況的檔案依據,所以這種文冊與唐宋時期的僧道名籍供帳並無二致。而周知板冊則不同,它是“周知”,即通過板冊編訂,給地方寺觀提供一個查驗、捉拿僞冒私度僧尼的文字依據。其次,從編訂程序上說,僧道寺觀文冊由僧錄司督責地方各級僧司編訂,層層彙綜呈上,供報中央即可,它僅僅有一個自下而上的編訂程序。而周知板冊不僅有一個自下而上的編訂程序,而且有一個編成後“刊布寺院,互相周知”(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的自上而下的頒示程序。所以,可以認爲前行的僧道寺觀文冊與後來的周知板冊是有區別的,周知板冊是前行文冊完善、周詳、發展變化的結果。
周知板冊的編訂與度牒的管理辦法是相配套的,板冊登錄的僧尼均屬持有真實度牒的僧尼,冊中所登記事項大體與度牒一致,當初度牒頒出嚴格,這爲周知板冊的編訂提供了條件。相反,通過編製周知板冊,也可查驗度牒真僞,清理僧團隊伍。洪武、永樂間世風肅清,政令嚴峻,周知板冊編訂循製及時,它爲加強僧籍管理、打擊私度起到了積極的社會效果。後來度牒管理製度日久曠廢,周知板冊因執行手續太煩也停止編訂,社會上冒籍私度爲僧的現象日趨嚴重。正統元年(1436),行在禮部尚書胡 曾說:迩來洪武禁令廢弛,度牒管理混亂,“有亡殁遺留度牒未經銷毀爲他人有者,有逃匿軍民及囚犯僞造者,有盜賣影射及私自簪剃者,奸弊百端,真僞莫辨”(注:明英宗實錄•卷二叁[M].正統元年冬十月甲戌條.)。他建議仍循洪武舊製,編訂周知板冊以防止冒名私度現象。然而當時僧道錄司的統轄力既衰,要想編製真實可信的僧籍冊已不可能。特別是景泰、成化間,濫行賣度以爲赈濟,度牒管理十分混亂。而度牒頒出辦法的僞濫使周知板冊失去了編訂的基礎,明代創行的周知板冊製度最終廢止了。
迨至萬曆初,爲治理編民私度爲僧以逃避差役的嚴重問題,便比照俗民保甲法,創行了寺院油牌製度。即規定每一寺院門外懸一油漆木牌,登記清楚寺院住持、居寺僧尼人數、法名、年齡、體貌特征及俗家籍貫等,地方官可隨時到寺稽查,若發現實際情況與油牌所錄不符,便可審查甚至捉拿問罪。看得出,這一做法是明代保甲製度在佛教管理體製中的具體反映,但隨著明代戶籍製度的曠廢,油牌製度行之不久便罷廢了。
在編製僧籍的同時,又編製寺院清冊,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政府行文天下,要各地對寺觀庵院編號造冊,彙呈禮部,名之寺院清冊,即寺院花冊,但其文式已不可考。
叁、嚴肅僧尼戒律,禁止僧俗雜處
洪武十六年(1383),明太祖诏令僧錄司對瑜伽、顯、密法事儀式及諸真言密咒盡行考校,訂爲成規。頒行天下寺院遵行。又令各寺院住持督率僧衆按成規儀式學習演練,定期考核,若僧尼對真言密咒不能省解記誦或對法事儀規演練不熟者,要廢爲庶民。
明初,佛教僧團受元代風氣影響,僧尼戒律不肅,僧俗不分現象嚴重。針對僧徒居家娶妻蓄子的情況,明太祖加以革新,诏令僧徒“有妻室願還俗者聽,願棄離(妻、子)者聽”(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看得出,他對以往的違犯戒規行爲,采取了比較溫和的處理辦法。但對以後類似的犯戒行爲,則采取嚴厲的打擊態度,诏令以後僧尼“敢有不入叢林,仍前私有眷屬,潛在民間,被人告發到官或官府拿住,必枭首以示衆,容隱窩藏者流叁千裏”(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進而榜示天下:“僧有妻室者,許諸人捶辱之,更索取鈔五十錠,如無鈔者,打死勿論”。遇見有妻室僧人,“許裏甲鄰人擒拿赴官,循私容隱不拿者,發邊遠充軍”(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看得出明太祖的主導思想是“萬惡淫爲首”,故他對僧徒中的破淫戒行爲采取了極爲嚴厲的打擊辦法。另外,對僧人中的其他犯戒事,則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發化外充軍”、驅逐出寺、居寺帶鐵牌充役等做法予以處治。經過一個時期矯枉過正的整頓,寺規僧戒爲之肅清。
曾做過遊方僧的朱元璋,自然比他人更了解僧俗雜處而引出的種種犯戒行爲,故他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通令全國,禁止僧俗混淆,規定僧人誦經儀式和施主布施金額,張榜公布于佛寺,令寺院上下知曉,稱之爲申明佛教榜冊。接之,又對僧人雲遊做出多種限製,規定遊方僧必須自備道裏盤費,雲遊途中或住寺院,或棲于山林洞穴,不許止宿俗家民宅。後來又令僧錄司籌劃,在江東驿、江淮驿兩處擇地築成寺院,以方便南北往來遊方僧徒居住。
鑒于曆史上官僧勾結、作奸犯科的教訓,又規定僧徒要居寺靜心誦經禅修,不得交結官府,“凡住持並一切散僧,敢有交結官府,說俗爲朋者,治以重罪。”(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
四、拆並部分寺觀,嚴禁私創寺院庵堂
自隋唐以來,民間私創寺院及私度爲僧事,一直是一種屢禁不絕的社會現象,也是官府法令打擊的主要著眼點。明政府在打擊私度的同時,對天下寺院庵堂進行了一系列整頓。早在洪武五年(1372),就曾下令把南京天禧、能仁二寺的什物及僧衆並入蔣山寺,這是明政府歸並寺院的最早史例。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太祖下令整頓釋道二教。整頓活動的主要內容之一是歸並天下寺觀。按當初的規定,各府、州、縣只保留大寺一處,僧衆要集中居住,凡有僧“叁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聽令歸並”(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據文獻記載可知,唐宋元時期,天下寺院少則5300余所,多則達4.2萬余所,但大多是一寺僅有數僧的小寺,試想,明太祖歸並寺觀的政策如果認真執行下去,天下額設寺院不滿2000,將會有七八千座佛寺被拆毀,這不僅將給佛教僧衆的生活造成諸多人爲的實際困難,而且會在佛教內部引起很大的混亂。故令出不久,又作了變通性修正,诏令“天下僧道有創立庵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延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再次申令,“凡曆代以來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並,新創者歸並如舊”(注:[明]申時行.明會典•卷一○四•僧道[M].萬有文庫本.)。可能各地官府和差往各地執行督責拆並寺院的僧官在工作中出現過激或偏差,故明太祖曾特令僧錄司說:“各處差去清理佛教僧,多又(有)不停當,憑僧錄司好生省會與他,若要將寺宇完全有僧去處拆毀了的,差他改正了。體察出來不饒”。(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這樣,一些原本要歸並拆毀的寺院又僥幸被保存下來。到底如何估量這次歸並寺院的實際效果呢?從明太祖修訂後的令文及我們接觸到的有關佛寺建築曆史資料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兩點認識:其一,在洪武後期的整頓佛教活動中,實際上沒有完全做到各府、州、縣只保留一所寬大寺院的規定,從明清方志中見到,在洪武、永樂間一州一府數寺並存的情況較爲普遍,特別是在一些曆史上佛寺相對集中的地區更是如此。據《大清一統志》所知,順天府就存有法源寺、岫雲寺(潭柘)、雲居寺、佑聖教寺等10所寺院;杭州府更存有雲林寺(靈隱)、海會寺、上中下叁天竺寺、興聖萬壽寺等31所寺院;應天府亦存有靈谷寺、同泰寺、愛敬寺、棲霞寺等16所寺院。其二,在整頓活動中確實有不少寺院宮觀被毀並了。特別是一些新創的無額寺院或少僧居住寺院可能被盡數拆毀了。翻開明清方志,這方面的資料俯拾即是,如平陽府善惠寺,“明初並慈化院入焉”;平陽府延慶觀,“明洪武間並通元、清華、仙遊、樓貞、臨溪、龍泉,清泉七觀入焉”(注:[嘉慶].大清一統志•卷一叁八•山西統部•平陽府•寺觀[M].)。又如代州延福寺,“明洪武時並文殊、叁聖二寺入焉”(注:[嘉慶].大清一統志•卷一五一•山西統部•代州•寺觀[M].)。再如太原府太山寺,“洪武二十四年並觀音、童子五寺入焉”;太原府六福寺,“並壽聖、圓照、吉祥諸寺入焉”(注:[明].高汝行.嘉靖太原縣志•卷一•寺觀[M].天一閣藏明代地方志選刊本.)。窺一斑而知全豹,從這些個例中推知洪武時期拆並的寺院確實不少。
從永樂朝伊始,不再見有毀並寺院的政令,但不許私築庵院的祖訓一直被各代帝王恪守著。私創寺觀庵院的行爲,一直遭到國家法律的打擊。如永樂十五年(1417),诏令“禁僧尼私創庵院”;正德十六年(1521)再诏令,“今後有私創庵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拿問治罪”(注:[明]申時行.明會典•卷一○四•僧道[M].…
《深洪武、永樂年間對僧團的全面整頓(白文固)》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