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萬有文庫本.)。明律也規定,凡寺觀庵院“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爲奴”(注:[明]申時行.明會典•卷一六叁•律例四•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M].萬有文庫本.)。對僧人俗民私造寺觀的行爲,始終采取打擊辦法,如明代四大高僧之一的憨山,曾于萬曆二十叁年(1595)坐私造寺院罪,被發配廣東雷州充軍,十余年始歸。這裏講嚴禁私創寺觀,僅是指要禁止未得國家准許而擅自築寺的犯禁行爲,並不是完全根絕創立新寺的可能,實際上在洪武、永樂間,各地都有一些新寺出現,如北直隸永平府在明初曾築隆教寺,保定府也建了大覺、法雲、寶安等僧寺。南直隸之應天府在洪武時新建有清涼、天界寺,永樂十年(1412)又築報恩寺,因爲工程浩大,工期拖延達六年之久方竣工。特別是成化時期,濫行賣度使得僧尼人數激增,隨之新築的佛寺也增多。如當時的北京城內外常有朝臣、宦者借名創建新寺,成化十七年(1481)以前,其地已有敕額寺院673所,此後又新築佛寺多所,隨之出現了“西山等處(寺觀)相望不絕”的嚴重狀況,禮部尚書周洪谟爲之驚歎說:北京一帶“自古佛寺之多,未有過于此時者”(注:[明]俞汝楫.禮部志稿•卷七四[M].周洪谟.星變陳言九事疏.)。
經過整頓,元代以來,僧團內部出現的不持戒,不讀經的頹靡之風大爲改觀,僧人研習佛經,修持戒行的風氣日熾,名匠輩出,繼明初的宗泐、來複、道衍、溥洽之後,又有紹琦、慧經、雪浪、明河、萬金,皆負盛名。特別是神宗萬曆時期,又形成佛教的複興氣象,出現了雲棲袾宏、紫柏真可、憨山德清、藕益智旭,號稱明末四高僧。這種局面,與明政府對佛教的整頓不無關系。
五、頒行《清教錄》,捕殺僧徒中的“逆黨”
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政府曾頒行過《清教錄》。朱元璋的清教活動乃是明初的一個重大事件,對之明代的重要文獻《明會典》、《國榷》、《金陵梵刹志》等均有史綱性記載,但具體內容俱不詳。惟見《明太祖實錄》卷209雲:
洪武二十四年六月丁已,命禮部清理釋道二教,敕曰:“佛本中國異教也,自漢明帝有金人入夢,其法始自西域,而至當是時民皆崇敬,其後有去須發出家者,有以兒童出家者。其所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以爲善。道教始于老子,以至漢,張道陵能以異術役召鬼神,禦災捍患,其道益彰。故二教曆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之學佛者曰禅、曰講、曰瑜伽,學道者曰正一、曰全真,皆不循本俗,汙教敗行,爲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衆者一所,並而居之;毋雜處于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其佛經番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詞語;道士設齋,亦不許拜奏青詞。爲孝子慈孫演誦經典報祖父母者,各遵頒降科儀,毋妄立條章,多索民財。及民有仿瑜伽教稱爲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
若只依《明太祖實錄》的記載,我們不難發現《清教錄》的主要精神應有五點,即:一、拆並府州縣寺觀,僧道集中居住;二、禁止僧道雜處于外,與民相混;叁、已翻譯出的佛經不得增減詞語,道士設齋不許拜奏青詞;四、僧道爲民衆設經忏道場要各依頒降科儀,不得妄立條章,多索民財;五、民間有信瑜伽教妄稱善友或假張真人私造符箓者,皆科以重罪。因受《明實錄》的誤導,數十年中,研究明代宗教史的學者,大多認爲《清教錄》所訂各條,並不是洪武後期創行的,而只是對洪武前期舊令的重申。洪武後期的清教活動,僅是洪武前期整頓社會僧團諸多政策的繼續和發展。故而,進一步將“清教”與“整頓佛教”相混同,甚至,把明初整頓佛教活動名曰“清教”。
長期以來,筆者對上述觀點一向取苟同態度,很少産生過疑惑。可近讀明末清初大學者錢謙益《牧齋初學集》,始覺得《明實錄》的記載及史學界的傳統意見值得商榷了。錢著卷八六《跋清教錄》雲:
《清教錄》條例:僧徒爰書交結胡惟庸謀反者六十四人,以智聰爲首,宗泐、來複皆智聰供出逮問者也。宗泐往西天取經,其自招與智聰原招迥異。宗泐之自招以爲惟庸以贓鈔事,文致大辟;又因西番之行,絕其車馬,欲陷之死地,不得已而從之。智聰則以爲惟庸與宗泐合謀,故以贓鈔誣奏,遣之西行也。果爾,宗泐之罪自應與惟庸同科,聖祖何以特從寬政著作散僧耶?豈季潭之律行素見信于聖祖,知其非妄語抵謾者故,終得免死耶?汪廣洋貶死海南在洪武叁十二年十二月(按:《四部叢刊•牧齋初學集》是文年代有誤,汪貶死于洪武十二年),去惟庸之誅才一月耳,智聰招辭:“惟庸于十一年已雲,如今汪丞相無了,中書省惟我一人”。以此推之,則智聰之招未可盡信也。聞《清教錄》刻成,聖祖旋命庋藏,其版不令廣布,今從南京禮部庫中抄得,內閣書籍中亦無之。
又按:《清教錄》複見心招辭,本豐城縣西王氏子,祝發行腳至天界寺,除授僧錄司左覺義,欽發鳳陽府槎芽山圓通院修寺住。洪武二十四年,山西太原府捕獲胡黨僧智聰,供稱胡丞相謀舉事時,隨泐季潭長老及複見心等往來胡府,複見心坐淩遲死,時年七十叁歲。泐季潭欽蒙免死,著做散僧。野史稱:複見心應製詩有“殊域”字,觸上怒,賜死。遂立化于階下,不根甚矣。
雖然錢氏沒有著錄《清教錄》的具體內容,但從他所撰跋文看出,洪武二十四年頒出的《清教錄》並非如《明太祖實錄》中所載,要拆並寺觀,禁止僧徒與俗民雜處,禁止僧道借經忏道場多索民財等。而是再興胡黨獄,捕殺懲罰與胡惟庸有交結的僧人六十四人,當時的高僧智聰、來複等成爲朱元璋暴戾性格的冤鬼,宗泐也遭受了極大的苦難。《清教錄》名爲“清教”,實爲“清黨”。
事情是這樣的,雖然洪武十叁年(1380),朱元璋以“謀不軌”罪名捕殺胡惟庸,但“胡黨案”並未結束,清查追捕胡黨便長期成爲懸在文武大臣及方外人士頭上的一把魔劍,朱元璋隨意擎起這把劍而將那些假設的“敵人”給予肉體消滅。洪武十九年(1386),由林賢獄牽出胡惟庸通倭事;洪武二十一年(1388),再從戰爭俘虜封績供詞中牽出李善長、陸仲亨、唐勝宗等一批朝廷重臣,皆坐胡黨被殺。至此朱元璋還不斂怒顔,下令在朝野肅清逆黨。各級官府掀動冤獄,酷刑逼供,株連濫殺者達叁萬余人。接之,明廷爲《昭示奸黨錄》,布告天下,株連蔓引,迄數年未靖。推測《清教錄》就是在亂誅胡黨的大冤獄背景下出籠的,甚至它是作爲《昭示奸黨錄》的補充文件出臺的。可能朱元璋自己也覺察到宗泐、來複等僧人的冤情及“清教”運動的失誤,才在《清教錄》刻成後,旋命將刻版妥爲保藏,不令廣行,甚至內閣書籍中也不載《清教錄》內容。
陳述到這裏,應該說《清教錄》頒出的背景,所涉及內容及明清文獻中皆不載其文的原因,都該清楚了。所留的疑惑只是如何解釋《明太祖實錄》記載與《牧齋初學集》跋文間的差異問題,也就是如何把握他們的真僞問題。從上引錢氏跋文可知,錢謙益曾就《清教錄》內容作過一定的考證,且因內閣書籍中未見到著錄,只得在南京禮部檔案中抄錄了原文。揆其情理,錢說不虛妄,是可信的。至于《明太祖實錄》,其先後修訂過叁次:第一次爲建文時方孝儒主持修撰;第二次爲永樂時,由李景隆等修,並由熟悉明初事迹的劉辰參加編修;第叁次第永樂時,由姚廣孝、夏原吉等人主持重修。永樂時兩次重修的結果,將認爲有礙統治者的地方悉加裁革,因而多有失實之處。故我們推測,《明太祖實錄》中的那段《清教錄》文字,可能就是永樂重修後失實的結果。上述認識並非完全出于臆說,我們對閱《金陵梵刹志•欽錄集》的文字,知道《明太祖實錄》有關《清教錄》的條款皆出于《申明佛教榜冊》,其中:禁止僧道雜處于外或與民相混一條,與洪武二十四年六月一日朱元璋的聖旨精神相一致;拆並寺院一條,是洪武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明太祖對僧錄司官員欽旨的摘錄;不許僧道借設經忏而索詐民財一條,系《申明佛教榜冊》相關規定的壓縮字句。由此,我們可以認爲,《明太祖實錄》所載《清教錄》的相關規定,原來多錄自《申明佛教榜冊》,即永樂重修《明太祖實錄》時,采取了移花接木手法,將《申明佛教榜冊》內容移作《清教錄》內容,這樣清教活動的性質便由原來的“清胡黨”變成了整頓佛教,由政治行爲變成了文化行爲,使之與明初的宗教政策接了軌,從而掩蓋了暴戾君主殘酷迫害僧人的一段史實。但經過清教活動的打擊,僧人奔走朱門,交結權貴的世風有所收斂,這應該是清教活動的積極影響。
《深洪武、永樂年間對僧團的全面整頓(白文固)》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