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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名 │所 众 类 数 │每所人数 │全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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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弥尼一人不到 │ │ │
│ │式叉摩那尼二一人零│ │ │
│尼 寺│具戒尼五0人 │八三人零 │九万五六一六人 │
│ │具寿尼一0人 │ │ │
│ │补戒尼两寺一人不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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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 社│纯一修道类 │一0人 │一、一五二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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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苑│同上 │二二0人零 │二五、三四四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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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宣│ │ │ │
│行教院 │纯一行教类 │三八人 │四、一四七二人 │
│ 教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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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戒类五五六人零 │ │ │
│ │正学类一五二人不到│ │ │
│ │参学类一四九人 │ │ │
│南山宗寺 │修道类六0人 │一0六0人零│七、六三二0人零 │
│ │具寿类一00人 │ │ │
│ │预戒类一八人 │ │ │
│ │补戒类二四人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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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学类一五二人不到│ │ │
│ │参学类一四九人 │ │ │
│余七宗寺 │修道类六0人 │四八0人 │二四、一九二0人零 │
│ │具寿类一00人 │ │ │
│ │预戒类十六人 │ │ │
│ │补戒类三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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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婴院 │纯一具戒尼 │五人 │三六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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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病院 │参学类五人 │一0人 │七二0人 │
│ │行教类五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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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儿院 │纯一行教类 │二0人 │三六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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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教院 │同上 │一八人 │三二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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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学类约一二00人│ │ │
│ │修道类约四00人 │ │ │
│佛法僧园 │行教类约四二0人 │二二00人零│上总共七二、三二五二人│
│ │具寿类约九0人 │ │ │
│ │具戒尼约九0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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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方所 │阿兰若类 │约七万六千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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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八十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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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答阿兰若类
问曰:其具学僧,但有毗
木奈耶类,已足极成教团;何事须阿兰若类耶?答曰:一者、佛制十夏之内,苾刍须常依止阿阇黎住,依止阿阇黎行。十夏之后,无复斯限。今亦为显具学苾刍,游行自在,摄化无方,修己利人,遇缘即宗,隐居应世,所入皆宜。戒与道共,迹难形拘,随心所欲,自不喻矩。奘师独迈天竺,民到今称,非藉众力。可师混迹布廛,我自调心,何干汝事!少林壁观,卒能膏沐万方。太白岩悬,亦成名胜千古。桃李之下,蹊径成焉,蓬艾之间,舜禹出焉。故多冥冥,弥见昭昭,岂碍汶汶,毋甚察察!事固有立意求之而不得,缘每从无心遇之而现前。或者放形浪迹,洒然衲子风流,一旦据座当阳,俨尔人天师范;不入保社,大有作家,征之往史,盖多前例。宁可悉置之二百五十条内,尽收之千二百五十众中,如马衔轭,如车在轨哉?亦令如珠走盘,横斜圆直,皆不出乎盘中,乃见佛门之广大耳。二者、圆觉经称,远离声闻,安居兰若。修禅法宜:诃弃欲盖,屏绝尘阓。佛住世时,其常随众亦只千二百五。余者部居虽多,吊影孤栖,尤繁有徒。圣赞杜多,史传独行,树下冢间、晏坐不卧,水边崖畔、涵养潜修。繄古高风,而今犹烈!若终南、天台、九华、五台、峨眉、鸡足等山中,茅庵蔽身,破衲蒙头,一坐旬日,一食经月,盖亦不乏人也。但像法中,既难一唱善来、即同百岁苾刍;亦无遍知宿根、悉令随机解脱。必须学具解圆,明于道迹,庶免盲修闇证,堕之深坑而已。三者、昔法显师结伴同游梵土,一人路亡,二人中止,一人乐在彼住、留不复还。今有游缅甸、印度者,亦往往留彼焉。又若佛图澄、康僧会,皆由自至震旦,创兴佛教。方今交通便利,尤非昔比。将来随自发心、乐游化者必多。既曾学通经律,必能随喜宣扬。近、即是教团传布世界之影响,远、则为佛法普及全球之权舆。此在各人量能度力而发心耳,岂须拘于一定之规则哉?四者、证道之圣、或化天龙之众,高德之士、或多皈依之徒;受彼供养,不入伽蓝。五者、今震旦土,静室──即小庵是──为多,丛林乃少。僧制虽更,此岂便无?旧有之产,固当藉入宗寺,若有年高德备苾刍,或二三人、或三四人共一静室,能得该静室所在地人民信仰供养,必能清净自活,行道化俗,此亦不须有规约者。且即可为莲社、及宣教院广设地也。六者、三依一钵随身,游方乞食,到处为家;既符化仪,岂无行者?此亦可不入伽蓝也。七者、或有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生事死葬,责无旁贷;则虽以苾刍身经理家务,而终父母天年,可也。有此七事,故应有非依毗奈耶处住之阿兰若类。
问曰:阿兰若类,与反出僧伽类何别?答曰:其反出僧伽类,或见不同解、谤三藏教,或戒不同遵、犯四弃罪,故口不能无诤,而意不能无违,身不复得同住,利不复得同均。六和胥已灭去,五众皆所摈除。或以别缘自求反俗,既得教长承认,亦复世间共知。僧相已改,俗形已具,盖全出僧籍之外矣。此则不然,曾具八宗学、僧德已成故;未犯四弃戒、僧相不毁故;若来毗奈耶处,仍得身和同住、利和同均故。若居苾刍众中,依然口和无诤、意和无违故。然犯四根本戒,则必由行教长宣布弃出僧籍,毁其衣钵,令反俗仪。或听彼自认入宗寺,修苦行忏悔补戒耳。
问曰:此既不住毗奈耶中,何由共知其犯四根本戒否耶?答曰:一者、彼时佛教昌明,民智亦高,必多如实信仰佛教。而淫、杀、盗、妄戒,则皆藉缘而犯;若果犯者,难逃众讥。所不可知,但深山绝壑中者耳。此无犯缘,必不犯重。二者、阿兰若类,乃其学者已经两年求戒,十年受学,品高道隆,必知有贵。纵有别缘欲反俗者,亦可明白要求行教长承认所据理由,宣布出除僧籍。事非艰难,行亦冠冕。苟非至愚,决不覆藏,待众检举,自取羞辱。
丙 僧伽组织法
第一项 徒众
第一目 僧外摄化徒众1
仁婴类(一)说明仁婴类:每院常时平均约收有从一岁至六岁之男女婴孩共四十人,照幼稚园章程、抚养而教育之。满六岁,应已能写识一二千字。年及七岁,犹无人领养者,则入于慈儿院中。由慈儿院中出来十一岁至十八岁之女童,每院约常收有二十五人。晓暮在佛室中行三皈礼,星期日则弦歌祈祷,与在慈儿院同。在院教以各种女工,并教读讲经书,及兼抚育婴孩。及十五岁、则听令认院长或抚教师为皈依师,为受优蒲夷戒或一至五,入佛教正信会。其已及十五岁或已满十八岁、犹无人领娶者,若彼自有志愿求入僧伽,资格符合,则或为代觅或听自择一得度和尚,领往尼寺。若不愿舍俗者,则为择嫁。凡领养婴孩或领养女童──领娶女童,更须得女童自承许──,概不征收财物。若自愿捐施院中经费者,听任多寡,由院长出收据给之。须填具领书存院。
(二)书证格式一、领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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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 国籍 年岁 男 │
│领│ 领 人 │
│ │ 娶 职业 住址 女 │
│ │兹因本心自愿谨依 养 │
│ │佛教仁婴院领孩童规约由介绍及保证人领 得 │
│ │ 娶 │
│ │ 男 儿 │
│ │ 孩 女 │
│ │ 佛教仁婴院 女 名为 若背所定规约听凭责罚 │
│ │ 女童 媳 │
│ │ 妻 │
│ │释迦文佛应世 年 月 日 │
│ │ 国 年 月 日 │
│书│ 养 │
│ │ 介绍及保证人佛教正信会员 押领 人 押 │
│ │ 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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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领书系用两连式,一存院中,一按年呈缴持教院。领者既具领书,院长亦即给与领证。
二、领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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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仁婴院为发给领孩童人证事兹据 │
│ 字│介绍人 介绍到 保证委系能遵守本院所定至本院领孩童 │
│领 │ 养 男 养 │
│ 第│规约者并具领书前来领 女孩 名合给领证证已领 须至证者 │
│ │ 娶 女童 娶 │
│ │ 儿 │
│ │ 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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