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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名 │所 衆 類 數 │每所人數 │全國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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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彌尼一人不到 │ │ │
│ │式叉摩那尼二一人零│ │ │
│尼 寺│具戒尼五0人 │八叁人零 │九萬五六一六人 │
│ │具壽尼一0人 │ │ │
│ │補戒尼兩寺一人不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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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 社│純一修道類 │一0人 │一、一五二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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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苑│同上 │二二0人零 │二五、叁四四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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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宣│ │ │ │
│行教院 │純一行教類 │叁八人 │四、一四七二人 │
│ 教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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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戒類五五六人零 │ │ │
│ │正學類一五二人不到│ │ │
│ │參學類一四九人 │ │ │
│南山宗寺 │修道類六0人 │一0六0人零│七、六叁二0人零 │
│ │具壽類一00人 │ │ │
│ │預戒類一八人 │ │ │
│ │補戒類二四人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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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學類一五二人不到│ │ │
│ │參學類一四九人 │ │ │
│余七宗寺 │修道類六0人 │四八0人 │二四、一九二0人零 │
│ │具壽類一00人 │ │ │
│ │預戒類十六人 │ │ │
│ │補戒類叁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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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嬰院 │純一具戒尼 │五人 │叁六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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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病院 │參學類五人 │一0人 │七二0人 │
│ │行教類五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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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兒院 │純一行教類 │二0人 │叁六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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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教院 │同上 │一八人 │叁二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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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學類約一二00人│ │ │
│ │修道類約四00人 │ │ │
│佛法僧園 │行教類約四二0人 │二二00人零│上總共七二、叁二五二人│
│ │具壽類約九0人 │ │ │
│ │具戒尼約九0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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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方所 │阿蘭若類 │約七萬六千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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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八十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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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問答阿蘭若類
問曰:其具學僧,但有毗
木奈耶類,已足極成教團;何事須阿蘭若類耶?答曰:一者、佛製十夏之內,苾刍須常依止阿阇黎住,依止阿阇黎行。十夏之後,無複斯限。今亦爲顯具學苾刍,遊行自在,攝化無方,修己利人,遇緣即宗,隱居應世,所入皆宜。戒與道共,迹難形拘,隨心所欲,自不喻矩。奘師獨邁天竺,民到今稱,非藉衆力。可師混迹布廛,我自調心,何幹汝事!少林壁觀,卒能膏沐萬方。太白岩懸,亦成名勝千古。桃李之下,蹊徑成焉,蓬艾之間,舜禹出焉。故多冥冥,彌見昭昭,豈礙汶汶,毋甚察察!事固有立意求之而不得,緣每從無心遇之而現前。或者放形浪迹,灑然衲子風流,一旦據座當陽,俨爾人天師範;不入保社,大有作家,征之往史,蓋多前例。甯可悉置之二百五十條內,盡收之千二百五十衆中,如馬銜轭,如車在軌哉?亦令如珠走盤,橫斜圓直,皆不出乎盤中,乃見佛門之廣大耳。二者、圓覺經稱,遠離聲聞,安居蘭若。修禅法宜:诃棄欲蓋,屏絕塵阓。佛住世時,其常隨衆亦只千二百五。余者部居雖多,吊影孤棲,尤繁有徒。聖贊杜多,史傳獨行,樹下冢間、晏坐不臥,水邊崖畔、涵養潛修。繄古高風,而今猶烈!若終南、天臺、九華、五臺、峨眉、雞足等山中,茅庵蔽身,破衲蒙頭,一坐旬日,一食經月,蓋亦不乏人也。但像法中,既難一唱善來、即同百歲苾刍;亦無遍知宿根、悉令隨機解脫。必須學具解圓,明于道迹,庶免盲修闇證,墮之深坑而已。叁者、昔法顯師結伴同遊梵土,一人路亡,二人中止,一人樂在彼住、留不複還。今有遊緬甸、印度者,亦往往留彼焉。又若佛圖澄、康僧會,皆由自至震旦,創興佛教。方今交通便利,尤非昔比。將來隨自發心、樂遊化者必多。既曾學通經律,必能隨喜宣揚。近、即是教團傳布世界之影響,遠、則爲佛法普及全球之權輿。此在各人量能度力而發心耳,豈須拘于一定之規則哉?四者、證道之聖、或化天龍之衆,高德之士、或多皈依之徒;受彼供養,不入伽藍。五者、今震旦土,靜室──即小庵是──爲多,叢林乃少。僧製雖更,此豈便無?舊有之産,固當藉入宗寺,若有年高德備苾刍,或二叁人、或叁四人共一靜室,能得該靜室所在地人民信仰供養,必能清淨自活,行道化俗,此亦不須有規約者。且即可爲蓮社、及宣教院廣設地也。六者、叁依一缽隨身,遊方乞食,到處爲家;既符化儀,豈無行者?此亦可不入伽藍也。七者、或有父母年老,無人奉養,生事死葬,責無旁貸;則雖以苾刍身經理家務,而終父母天年,可也。有此七事,故應有非依毗奈耶處住之阿蘭若類。
問曰:阿蘭若類,與反出僧伽類何別?答曰:其反出僧伽類,或見不同解、謗叁藏教,或戒不同遵、犯四棄罪,故口不能無诤,而意不能無違,身不複得同住,利不複得同均。六和胥已滅去,五衆皆所擯除。或以別緣自求反俗,既得教長承認,亦複世間共知。僧相已改,俗形已具,蓋全出僧籍之外矣。此則不然,曾具八宗學、僧德已成故;未犯四棄戒、僧相不毀故;若來毗奈耶處,仍得身和同住、利和同均故。若居苾刍衆中,依然口和無诤、意和無違故。然犯四根本戒,則必由行教長宣布棄出僧籍,毀其衣缽,令反俗儀。或聽彼自認入宗寺,修苦行忏悔補戒耳。
問曰:此既不住毗奈耶中,何由共知其犯四根本戒否耶?答曰:一者、彼時佛教昌明,民智亦高,必多如實信仰佛教。而淫、殺、盜、妄戒,則皆藉緣而犯;若果犯者,難逃衆譏。所不可知,但深山絕壑中者耳。此無犯緣,必不犯重。二者、阿蘭若類,乃其學者已經兩年求戒,十年受學,品高道隆,必知有貴。縱有別緣欲反俗者,亦可明白要求行教長承認所據理由,宣布出除僧籍。事非艱難,行亦冠冕。苟非至愚,決不覆藏,待衆檢舉,自取羞辱。
丙 僧伽組織法
第一項 徒衆
第一目 僧外攝化徒衆1
仁嬰類(一)說明仁嬰類:每院常時平均約收有從一歲至六歲之男女嬰孩共四十人,照幼稚園章程、撫養而教育之。滿六歲,應已能寫識一二千字。年及七歲,猶無人領養者,則入于慈兒院中。由慈兒院中出來十一歲至十八歲之女童,每院約常收有二十五人。曉暮在佛室中行叁皈禮,星期日則弦歌祈禱,與在慈兒院同。在院教以各種女工,並教讀講經書,及兼撫育嬰孩。及十五歲、則聽令認院長或撫教師爲皈依師,爲受優蒲夷戒或一至五,入佛教正信會。其已及十五歲或已滿十八歲、猶無人領娶者,若彼自有志願求入僧伽,資格符合,則或爲代覓或聽自擇一得度和尚,領往尼寺。若不願舍俗者,則爲擇嫁。凡領養嬰孩或領養女童──領娶女童,更須得女童自承許──,概不征收財物。若自願捐施院中經費者,聽任多寡,由院長出收據給之。須填具領書存院。
(二)書證格式一、領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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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養 國籍 年歲 男 │
│領│ 領 人 │
│ │ 娶 職業 住址 女 │
│ │茲因本心自願謹依 養 │
│ │佛教仁嬰院領孩童規約由介紹及保證人領 得 │
│ │ 娶 │
│ │ 男 兒 │
│ │ 孩 女 │
│ │ 佛教仁嬰院 女 名爲 若背所定規約聽憑責罰 │
│ │ 女童 媳 │
│ │ 妻 │
│ │釋迦文佛應世 年 月 日 │
│ │ 國 年 月 日 │
│書│ 養 │
│ │ 介紹及保證人佛教正信會員 押領 人 押 │
│ │ 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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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領書系用兩連式,一存院中,一按年呈繳持教院。領者既具領書,院長亦即給與領證。
二、領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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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仁嬰院爲發給領孩童人證事茲據 │
│ 字│介紹人 介紹到 保證委系能遵守本院所定至本院領孩童 │
│領 │ 養 男 養 │
│ 第│規約者並具領書前來領 女孩 名合給領證證已領 須至證者 │
│ │ 娶 女童 娶 │
│ │ 兒 │
│ │ 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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