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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第三册▪P28

  ..续本文上一页一、总说

  今初。云何杀生?《摄分》于此说为事、想、欲乐、烦恼、究竟五相,然将中三摄入意乐,更加加行摄为四相,谓事、意乐、加行、究竟,易于解释,意趣无违。

  如何是杀生,《摄抉择分》对此宣说为事、想、欲乐、烦恼、究竟五种相,而本论是把中间想、欲乐、烦恼三相摄入意乐一相之中,再加上加行,总共摄为四种相,就是事、意乐、加行、究竟。以这种方式容易解释,意趣和前者并没有相违。

  申二、分说分四:一、事 二、意乐 三、加行 四、究竟

  酉一、事

  其中杀生事者,谓具命有情,此复若是杀者自杀,有加行罪,无究竟罪,《瑜伽师地论》于此意趣,说他有情。

  其中杀生事,是指具有生命的有情,也就是命根没有断绝的存活的有情。如果是杀者自杀,只有加行罪,不得究竟罪,《瑜伽师地论》以自杀不得究竟罪的意趣,或者为了分析杀生究竟罪的缘故,界定杀生事是排除自己的其他有情,但并不是自杀没有加行罪。

  杀生事——“具命有情”当中有个“命”字,这个“命”是生命的意思,杀害生命放在十恶业之首,可见我们佛教是真正平等尊重每一个有情的生命。在这个世上,最宝贵的就是生命,每一个有情都最珍爱自己的生命,不愿意被摧残。杀生的事不能理解得太小,它包括了整个法界当中各种类型的生命。如果我们伤害到它,平等的都是杀生的对象。众生是含灵,或者讲是有情,它们都有苦乐的感受,不是泥土砖石,一个生命,从本质上来说,是圆满具足如来藏的,认识这些之后,对一切生命都应当尊重。应当树立起尊重生命的观念,而不应该是摧残。只有尊重任何一个有情的生命,最后自身才能获得真正的安乐。从世间的因缘上说,任何一个生命过去世都作过哺育过自己的母亲,对于母亲怎么忍心惨下毒手呢?将心比心想一想,自己连一根针刺的痛苦都不愿意接受,为什么要把断命根的剧烈痛苦加在同样有着苦乐感受的有情身心上呢?所以要珍爱任何一个生命,任何摧残生命的业都是很严重的罪业。

  酉二、意乐

  意乐分三。

  就是分为想、烦恼、等起三者。

  想有四种,谓如于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错想,二四错误。

  想有四种,就是第一于有情作有情想,第二于有情作非有情想,第三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第四于非有情作有情想,其中第一和第三是不错误想,第二和第四是错误想。

  此中等起若有差别,譬如念云,惟杀天授,若起加行误杀祠授,无根本罪,故于此中须无错想。若其等起于总事转,念加行时,任有谁来悉当杀害,是则不须无错误想。如是道理,于余九中,如其所应,皆当了知。

  这一段是从等起上说明:决定根本罪的条件是否须要无错误想。

  论中说:这里等起上有差别,譬如心里想:我要杀天授,如果发起加行时杀的是祠授,这种误杀没有根本罪,所以造根本罪的条件是须要无错误想。但是如果作加行时等起是对于总的对象转,心里这样想:加行时不论有谁来,我都要把他杀掉,这就不须要无错误想。这样的道理,在其余九种业当中,都应当按各自的情况如是了知。

  烦恼者谓三毒随一,等起者谓乐杀害,

  烦恼是贪嗔痴中任何一种,等起是指乐欲杀害。

  恶业的根源是三毒烦恼。真能毒化身心的就是贪嗔痴,没有其它胜过它的毒,所以叫作三毒。一切恶业不是以其它方式驱动的,唯一是以烦恼驱动,因此烦恼是造业的根源。当心中有贪嗔痴时,身口意的造作会不自在地趋向于邪恶。为什么会伤害有情甚至要摧残它的生命呢?就是贪欲、嗔恚和愚痴。

  举例来说,为了贪求口味或获取财富,可以大肆摧残生命,取其血肉皮毛,这是以贪而杀生;以嗔推动,不把对方当生命来看待,一心只想置之死地而后快;以愚痴会认为众生该杀,它们生来是供人受用的,在这些烦恼状态中造业,是以嗔痴行杀。所以,我们内心被贪嗔痴障蔽时,极为狭窄,理智丧失,体会不到有情的痛苦,不知道具足佛性的性灵不可践踏,也不会顾念有情对我们的恩德,这些都想不到。以三毒驱动,在短短一分钟就可以结果一条性命。相反,见道菩萨得了无分别智,具有深广的智慧,再去看众生,个个具有如来藏,都是过去父母、未来诸佛,这时法尔就能遮止杀业,真正能像爱惜自己一样去爱惜普天下的有情,这时的大慈悲和凡夫的贪嗔痴是截然相反的,所以杀业的源泉是贪嗔痴三毒。

  酉三、加行

  加行中能加行者,谓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谁作,等无差别。加行体者,谓用器杖,或用诸毒,或用明咒,随以一种起加行等。

  加行分二,一是能加行,一是加行体性。能加行是自作或教他作,其中不论自作或教他作,平等都是造杀生罪。加行的体性就是使用器杖、毒药或者明咒,随便以其中一种发起加行等。

  举例来说,自己杀鱼是自作;认为自己杀不好让他杀,这是教他作,以自作和教他作都能发起杀鱼的加行,所以都是能加行。

  有人想:只是教他杀,为什么会有同等罪业?

  因为自作是指使自身行杀,教他作是指使他身行杀,杀生的工具虽有不同,但指使者都是自己,结果都是使对方断命根,所以平等都是造杀生罪。譬如自己的孩子被张三雇用杀手枪杀,会不会以他没有亲手杀而认为他无罪,或无根本罪呢?决定不会,我们会认为杀手只是被人指使,真正的凶手就是张三。所以教他作与自作罪过相等。

  还须补充一点,就是不能随喜杀生。凡是对恶随喜,就是造恶;对善随喜,就是行善。所以对于战争或枪杀等的暴力行为,不能发随喜心。譬如在电视新闻报道中,经常能见闻战争和各类暴力事件,如果对一方贪执,对另一方嗔恨,就会造下严重罪业。有人对暴力、战争很感兴趣,唯恐战争不持续、交战不激烈,以欢喜心推动,兴致勃勃地谈论这些热门话题,实际是杀业加行。推己及人地思惟一下:譬如自己是饱受战争苦难的伊拉克人,听到中国人说“这场战争真刺激”,他会不会认为这位战争的随喜者很良善呢?绝对不会,只会把他视为幸灾乐祸的坏人,从意乐到语言都是黑的。相反,有人以悲心祈祷战争早日结束,人民早得安宁,我们会觉得他是具有慈悲心的好人。所以,目睹战争惨烈情景时,佛弟子应当怀有一种悲悯心态,愿众生尽早脱离苦难,甚至愿代一切众生受苦。如果看到战争而兴奋,那是心灵扭曲的病态。也许我们自己不会去杀生,但这只是暂时不会,凡夫并没有断除杀生习气,业是非常微细的,它会渐渐增长蔓延,因此为了防微杜渐,对一切暴力行为都不能随喜、赞叹,更不能参与,对宣扬暴力的文章、影视不能欣赏,在自相续不成熟时,这些引发杀业的因缘应当尽量远离。菩萨畏因,凡夫畏果,当果现前时就无法回避,所以应当在因上小心防护,把杀业息于无形之中。

  酉四、究竟

  究竟者,谓即由其加行因缘,彼尔时死,或余时死。此复如《俱舍》云:“前等死无本,已生余身故。”此中亦尔。

  究竟,就是通过加行因缘,导致被杀者当时死亡或者他时死亡。而且如《俱舍论》所说:“如果杀者在被杀者之前或者同时死亡,则无根本罪,因为杀者已转为其它中阴身等身体的缘故。”此处也是如此。

  以上事、意乐、加行、究竟四个条件具足,就是杀业究竟,得根本罪。

  申三、以公案说明杀生因果分二:一、残杀动物的因果公案 二、堕胎杀生的因果公案

  酉一、残杀动物的因果公案:

  以《安士全书》中的一则公案为例:

  清朝康熙年间,镇江有一位叫凌楷的人。邻村有条恶狗经常咬人,他就把狗诱进一个夹弄里,断绝后路,准备把狗堵在里面饿死,以绝后患。过了十天,打开一看,狗还没死,竟然摇着尾巴出来了,但是不再咬人。再看夹弄中砖上的一堆土,被狗吃了将近一半,原来它饿得慌,就以土充饥。不久狗就死了。

  凌楷造的是杀生罪业。“杀生事”,是具有生命的一条狗;当时对此狗作此狗想,是“无错误想”,“烦恼”是嗔心,“等起”是想把狗饿死;“能加行”是自己亲自作,“加行的体性”是把狗引诱进夹弄,然后封住;“究竟”是狗命终身亡。四个条件都具足,所以凌楷造了杀生究竟罪。

  下面看凌楷的现世报应:

  狗死的当晚,凌楷梦见自己来到一个府堂,里面并排坐着两位贵人。绿衣人说:“不仁慈的人,怎么处理?”红衣人答:“必须以十倍偿还。”然后就叫官吏把凌楷引至后门,进入一个园子,里面梅花盛开,梅树下有金鱼缸,缸内浮着一条死鱼。官吏就说:““狱”字偏旁是“犬”,你知道吗?十年之后当验。”凌楷醒来后,觉得很奇怪,百思不得其解。

  后来到了某年正月,他被人诬陷进了监狱,看到狱中梅花正开,有条死金鱼漂在鱼缸里面,宛如当年梦中所见。当时他在狱中被绝粮七天,饿得只余一口气,前后关了一百天才被释放,正符合梦中官吏十倍偿还的说法。

  业力确实不可思议,如是因,如是果,丝毫不会有差错。梦见狱中梅花开放、金鱼死亡等,十年前就有预兆了。领受等流果,是害他者会被人害、杀人者会被人杀等,将恶狗关在夹弄里饿了十天,反过来使自己七日断食,百日监禁,还有后世长远的果报,可见杀业是增上广大的。

  下面讲一则令狗惨死而受报的公案:

  事件发生在台湾,主人公叫芋仔。某年冬季早晨,因为天寒,芋仔很想吃狗肉,弟弟建议把邻居家一条叫大黄的狗宰掉。兄弟俩拿了一根绳子,把大黄引入圈套。大黄平时和他们玩得很熟,所以一点没有提防,很快就被套住了。在他们准备动手时,大黄露出乞求的表情,不停地摇尾、流泪,一直哀求给它一个生存的机会。但是,人在利欲熏心之时,比罗刹更残忍,面对大黄的哀求,他们铁了心似的无动于衷,最后大黄还是被它的人类朋友活活地敲死。

  大黄死得很惨,它双眼狠狠地瞪着,目光里全是恨意,舌头也拉得很长,好像在说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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