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一、總說
今初。雲何殺生?《攝分》于此說爲事、想、欲樂、煩惱、究竟五相,然將中叁攝入意樂,更加加行攝爲四相,謂事、意樂、加行、究竟,易于解釋,意趣無違。
如何是殺生,《攝抉擇分》對此宣說爲事、想、欲樂、煩惱、究竟五種相,而本論是把中間想、欲樂、煩惱叁相攝入意樂一相之中,再加上加行,總共攝爲四種相,就是事、意樂、加行、究竟。以這種方式容易解釋,意趣和前者並沒有相違。
申二、分說分四:一、事 二、意樂 叁、加行 四、究竟
酉一、事
其中殺生事者,謂具命有情,此複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瑜伽師地論》于此意趣,說他有情。
其中殺生事,是指具有生命的有情,也就是命根沒有斷絕的存活的有情。如果是殺者自殺,只有加行罪,不得究竟罪,《瑜伽師地論》以自殺不得究竟罪的意趣,或者爲了分析殺生究竟罪的緣故,界定殺生事是排除自己的其他有情,但並不是自殺沒有加行罪。
殺生事——“具命有情”當中有個“命”字,這個“命”是生命的意思,殺害生命放在十惡業之首,可見我們佛教是真正平等尊重每一個有情的生命。在這個世上,最寶貴的就是生命,每一個有情都最珍愛自己的生命,不願意被摧殘。殺生的事不能理解得太小,它包括了整個法界當中各種類型的生命。如果我們傷害到它,平等的都是殺生的對象。衆生是含靈,或者講是有情,它們都有苦樂的感受,不是泥土磚石,一個生命,從本質上來說,是圓滿具足如來藏的,認識這些之後,對一切生命都應當尊重。應當樹立起尊重生命的觀念,而不應該是摧殘。只有尊重任何一個有情的生命,最後自身才能獲得真正的安樂。從世間的因緣上說,任何一個生命過去世都作過哺育過自己的母親,對于母親怎麼忍心慘下毒手呢?將心比心想一想,自己連一根針刺的痛苦都不願意接受,爲什麼要把斷命根的劇烈痛苦加在同樣有著苦樂感受的有情身心上呢?所以要珍愛任何一個生命,任何摧殘生命的業都是很嚴重的罪業。
酉二、意樂
意樂分叁。
就是分爲想、煩惱、等起叁者。
想有四種,謂如于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叁是不錯想,二四錯誤。
想有四種,就是第一于有情作有情想,第二于有情作非有情想,第叁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第四于非有情作有情想,其中第一和第叁是不錯誤想,第二和第四是錯誤想。
此中等起若有差別,譬如念雲,惟殺天授,若起加行誤殺祠授,無根本罪,故于此中須無錯想。若其等起于總事轉,念加行時,任有誰來悉當殺害,是則不須無錯誤想。如是道理,于余九中,如其所應,皆當了知。
這一段是從等起上說明:決定根本罪的條件是否須要無錯誤想。
論中說:這裏等起上有差別,譬如心裏想:我要殺天授,如果發起加行時殺的是祠授,這種誤殺沒有根本罪,所以造根本罪的條件是須要無錯誤想。但是如果作加行時等起是對于總的對象轉,心裏這樣想:加行時不論有誰來,我都要把他殺掉,這就不須要無錯誤想。這樣的道理,在其余九種業當中,都應當按各自的情況如是了知。
煩惱者謂叁毒隨一,等起者謂樂殺害,
煩惱是貪嗔癡中任何一種,等起是指樂欲殺害。
惡業的根源是叁毒煩惱。真能毒化身心的就是貪嗔癡,沒有其它勝過它的毒,所以叫作叁毒。一切惡業不是以其它方式驅動的,唯一是以煩惱驅動,因此煩惱是造業的根源。當心中有貪嗔癡時,身口意的造作會不自在地趨向于邪惡。爲什麼會傷害有情甚至要摧殘它的生命呢?就是貪欲、嗔恚和愚癡。
舉例來說,爲了貪求口味或獲取財富,可以大肆摧殘生命,取其血肉皮毛,這是以貪而殺生;以嗔推動,不把對方當生命來看待,一心只想置之死地而後快;以愚癡會認爲衆生該殺,它們生來是供人受用的,在這些煩惱狀態中造業,是以嗔癡行殺。所以,我們內心被貪嗔癡障蔽時,極爲狹窄,理智喪失,體會不到有情的痛苦,不知道具足佛性的性靈不可踐踏,也不會顧念有情對我們的恩德,這些都想不到。以叁毒驅動,在短短一分鍾就可以結果一條性命。相反,見道菩薩得了無分別智,具有深廣的智慧,再去看衆生,個個具有如來藏,都是過去父母、未來諸佛,這時法爾就能遮止殺業,真正能像愛惜自己一樣去愛惜普天下的有情,這時的大慈悲和凡夫的貪嗔癡是截然相反的,所以殺業的源泉是貪嗔癡叁毒。
酉叁、加行
加行中能加行者,謂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誰作,等無差別。加行體者,謂用器杖,或用諸毒,或用明咒,隨以一種起加行等。
加行分二,一是能加行,一是加行體性。能加行是自作或教他作,其中不論自作或教他作,平等都是造殺生罪。加行的體性就是使用器杖、毒藥或者明咒,隨便以其中一種發起加行等。
舉例來說,自己殺魚是自作;認爲自己殺不好讓他殺,這是教他作,以自作和教他作都能發起殺魚的加行,所以都是能加行。
有人想:只是教他殺,爲什麼會有同等罪業?
因爲自作是指使自身行殺,教他作是指使他身行殺,殺生的工具雖有不同,但指使者都是自己,結果都是使對方斷命根,所以平等都是造殺生罪。譬如自己的孩子被張叁雇用殺手槍殺,會不會以他沒有親手殺而認爲他無罪,或無根本罪呢?決定不會,我們會認爲殺手只是被人指使,真正的凶手就是張叁。所以教他作與自作罪過相等。
還須補充一點,就是不能隨喜殺生。凡是對惡隨喜,就是造惡;對善隨喜,就是行善。所以對于戰爭或槍殺等的暴力行爲,不能發隨喜心。譬如在電視新聞報道中,經常能見聞戰爭和各類暴力事件,如果對一方貪執,對另一方嗔恨,就會造下嚴重罪業。有人對暴力、戰爭很感興趣,唯恐戰爭不持續、交戰不激烈,以歡喜心推動,興致勃勃地談論這些熱門話題,實際是殺業加行。推己及人地思惟一下:譬如自己是飽受戰爭苦難的伊拉克人,聽到中國人說“這場戰爭真刺激”,他會不會認爲這位戰爭的隨喜者很良善呢?絕對不會,只會把他視爲幸災樂禍的壞人,從意樂到語言都是黑的。相反,有人以悲心祈禱戰爭早日結束,人民早得安甯,我們會覺得他是具有慈悲心的好人。所以,目睹戰爭慘烈情景時,佛弟子應當懷有一種悲憫心態,願衆生盡早脫離苦難,甚至願代一切衆生受苦。如果看到戰爭而興奮,那是心靈扭曲的病態。也許我們自己不會去殺生,但這只是暫時不會,凡夫並沒有斷除殺生習氣,業是非常微細的,它會漸漸增長蔓延,因此爲了防微杜漸,對一切暴力行爲都不能隨喜、贊歎,更不能參與,對宣揚暴力的文章、影視不能欣賞,在自相續不成熟時,這些引發殺業的因緣應當盡量遠離。菩薩畏因,凡夫畏果,當果現前時就無法回避,所以應當在因上小心防護,把殺業息于無形之中。
酉四、究竟
究竟者,謂即由其加行因緣,彼爾時死,或余時死。此複如《俱舍》雲:“前等死無本,已生余身故。”此中亦爾。
究竟,就是通過加行因緣,導致被殺者當時死亡或者他時死亡。而且如《俱舍論》所說:“如果殺者在被殺者之前或者同時死亡,則無根本罪,因爲殺者已轉爲其它中陰身等身體的緣故。”此處也是如此。
以上事、意樂、加行、究竟四個條件具足,就是殺業究竟,得根本罪。
申叁、以公案說明殺生因果分二:一、殘殺動物的因果公案 二、墮胎殺生的因果公案
酉一、殘殺動物的因果公案:
以《安士全書》中的一則公案爲例:
清朝康熙年間,鎮江有一位叫淩楷的人。鄰村有條惡狗經常咬人,他就把狗誘進一個夾弄裏,斷絕後路,准備把狗堵在裏面餓死,以絕後患。過了十天,打開一看,狗還沒死,竟然搖著尾巴出來了,但是不再咬人。再看夾弄中磚上的一堆土,被狗吃了將近一半,原來它餓得慌,就以土充饑。不久狗就死了。
淩楷造的是殺生罪業。“殺生事”,是具有生命的一條狗;當時對此狗作此狗想,是“無錯誤想”,“煩惱”是嗔心,“等起”是想把狗餓死;“能加行”是自己親自作,“加行的體性”是把狗引誘進夾弄,然後封住;“究竟”是狗命終身亡。四個條件都具足,所以淩楷造了殺生究竟罪。
下面看淩楷的現世報應:
狗死的當晚,淩楷夢見自己來到一個府堂,裏面並排坐著兩位貴人。綠衣人說:“不仁慈的人,怎麼處理?”紅衣人答:“必須以十倍償還。”然後就叫官吏把淩楷引至後門,進入一個園子,裏面梅花盛開,梅樹下有金魚缸,缸內浮著一條死魚。官吏就說:““獄”字偏旁是“犬”,你知道嗎?十年之後當驗。”淩楷醒來後,覺得很奇怪,百思不得其解。
後來到了某年正月,他被人誣陷進了監獄,看到獄中梅花正開,有條死金魚漂在魚缸裏面,宛如當年夢中所見。當時他在獄中被絕糧七天,餓得只余一口氣,前後關了一百天才被釋放,正符合夢中官吏十倍償還的說法。
業力確實不可思議,如是因,如是果,絲毫不會有差錯。夢見獄中梅花開放、金魚死亡等,十年前就有預兆了。領受等流果,是害他者會被人害、殺人者會被人殺等,將惡狗關在夾弄裏餓了十天,反過來使自己七日斷食,百日監禁,還有後世長遠的果報,可見殺業是增上廣大的。
下面講一則令狗慘死而受報的公案:
事件發生在臺灣,主人公叫芋仔。某年冬季早晨,因爲天寒,芋仔很想吃狗肉,弟弟建議把鄰居家一條叫大黃的狗宰掉。兄弟倆拿了一根繩子,把大黃引入圈套。大黃平時和他們玩得很熟,所以一點沒有提防,很快就被套住了。在他們准備動手時,大黃露出乞求的表情,不停地搖尾、流淚,一直哀求給它一個生存的機會。但是,人在利欲熏心之時,比羅刹更殘忍,面對大黃的哀求,他們鐵了心似的無動于衷,最後大黃還是被它的人類朋友活活地敲死。
大黃死得很慘,它雙眼狠狠地瞪著,目光裏全是恨意,舌頭也拉得很長,好像在說今…
《《菩提道次第廣論講記》第叁冊》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