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业,也成为依止力。《入行论》说:“如人虽犯极重罪,然依勇士得除畏,若有速令解脱者,畏罪之人何不依。”
此中总之,胜者为初发业虽说种种净恶之门,然具四力,即是圆满一切对治。
总而言之,佛为初发业者宣说了种种净罪法门,但是具足四力,便是圆满一切对治。
通过学习以上四力对治和种种对治现行力,可以体会到大悲大师的慈悲,为我们罪重众生开了许多自新之路。如果没有甚深经典、密咒、名号等的胜妙方便,我们造了五无间罪、四根本罪等,确实只有永堕地狱,因为单凭自己的力量,短期之中拔除罪业高山,困难很大。观察对治现行力的六种方便,可以看出外在所依三宝的条件完全具足,比如读诵受持甚深经典,趣入无我光明法性,这是以法力忏罪;念诵密咒、名号,建造佛像,这是以佛的智悲力为所依忏悔;对殊胜对境供养,也是以三宝为所依。所以关键在内因具不具足上,如果自己方面具有猛利的追悔心和诚意的防护心,内外因缘具足,忏悔的功能也是不可思议的。
再看,汉地寺院的早晚课当中,有念楞严咒、大悲咒、准提咒、药师咒、七佛灭罪真言,有八十八佛拜忏,有念佛号,有皈依、供养、回向,有念般若心经,有普贤十大愿王,从法的角度说极为圆满,只要大众如理如法地共修,决定有积资净障的极大功用,了知它的功德之后,每天以殷重心做好这两堂功课,确实人身具有大意义。
以密宗来说,不共之处是具有将果转为道用的特殊方便,也就是明观金刚萨埵本尊身相,本尊降下甘露,本体是佛的无二智慧,甘露从行者头顶融入,清洗相续的业障,所净罪业观为烟汁、炭汁等等形象等等,除此之外,在修四种对治力的方面完全相同。
卯四、有关恶净之理的难答分八:一、由修者力之大小、对治圆不圆具等,净障会有上中下种种差别 二、顺定受亦能完全清净之理 三、定业可清净与其定义不相违 四、凡夫以四力亦能遮止受报 五、教诫须在违品上勤修 六、定业若能清净,为何经说唯除先业异熟 七、驳斥以过去公案不决定之理 八、针对某些不决定亦无过失之理
辰一、由修者力之大小、对治圆不圆具等,净障会有上中下种种差别
恶净之理者,谓诸能感于恶趣中极大苦因,或令变为感微苦因,或生恶趣,然不领受诸恶趣苦,或于现身稍受头痛,即得清净。如是诸应长时受者,或为短期,或全不受。
这一段从受苦程度、受苦时间两个方面讲了恶业清净之相。
从受苦程度上讲,就是重报轻受,即能感恶趣之中极大痛苦的因,或者转变为感受轻微痛苦之因,或者转生恶趣而不领受恶趣诸苦,或者仅仅在现身稍微感受头痛就能清净。从受苦时间上讲,就是长报短受,即应当长期受报之业,或者变为短期受报,或者根本不需要领受。
此复是由净修之人力之大小,四力对治,圆不圆具,势猛不猛,及时相续恒促等门,故无定准。
这一段是以因的差别说明净罪情况不能一概决定。
所谓因的差别,就是行者力量有大与小,四力对治有具不具足,势力有猛不猛利,时间有相续与间断、恒常与短促等的种种差别。由因上有种种差别,所以忏罪效果也不能一概而论。意思是观待忏罪因缘的差别,忏罪效果也有上述程度、时间等的种种差别。
辰二、顺定受亦能完全清净之理
诸契经中及毗奈耶皆说:“诸业纵百劫不亡。”意谓未修四力对治,若如所说而以四力对治净修,虽顺定受,亦说能净。
“诸契经”是指经藏,“毗奈耶”是指律藏。
诸经之中以及毗奈耶都说:诸业纵然经过一百劫也不会空耗,它的密意是针对未修四力对治来说的,如果按照以上要求,以四力对治而净修,即使是顺定受业,也说能够获得清净。
以下引印度狮子贤论师所造的《八千颂大疏》来说明,《八千颂大疏》是以《般若八千颂》对照《现观庄严论》,而对《现观》解释的大疏。下面对疏文分段解释:
《八千颂大疏》中云:“谓若凡是近对治品,可损减法,彼由成就有力对治,能毕竟尽如金秽等。
“近对治品”:就是对治方面增上。近对治品的作用是“可损减法”——能损减罪业。“成就有力对治”:是对治增上到具有势力而圆满,它的作用是能毕竟尽彼罪业,就是由此能令罪业毕竟清净。“如金秽等”是比喻,譬如黄金上的污垢,近对治品是火烧水洗,以近对治品,污垢会被损减,经过加倍洗炼,成就有力对治,就能无余去除黄金上的污垢。
正法障等一切皆是如所说法,
正法障是指谤法、舍法业障。正法障等一切罪垢,都是由对治圆满便能毕竟除尽。
由此正理,则妄执心,所作堕处可无余尽。
“此正理”是指近对治法可损减法、对治成就可毕竟消尽的道理。由这个正理可知,凡是以妄执心所作的堕处(会堕落之处)都能无余消尽。
辰三、定业可清净与其定义不相违
问难:按你所说,顺定受业都能清净,岂不与“诸业虽百劫不亡”直接相违?
以“有密意”而回答:
诸经说云,诸业虽百劫等者,应知是说,若不修习能对治品,若不尔者,则违正理及违多经。
诸经所说“诸业虽百劫”等,应当知道这是针对不修习能对治品的情况而说的。否则,这种说法就与正理和众多经典的说法相违。
又问:所谓顺定受业是决定受果之业,你却说顺定受业可以清净,两者不是直接相违吗?
回答:
说顺定受,应知亦是如此所说。
所谓顺定受,应知也是这样说的,换句话说,仅仅是从“作已增上而不对治”的角度宣说是顺定受业。
对方又问:这样的话,顺定受和不定受就没有差别,因为在“以修习对治法则不决定受果”这一点上相同的缘故。
以“二者有差别”论中回答:
说不定者,虽不修习能对治品,然亦应知不定感果。”
两者的差别是:顺定受业不修对治则会决定受果,而不定受业,即使不修对治,也是不决定受果。因此,同样是不修对治时,存在一者决定受、另一者不决定受的差别。
辰四、凡夫以四力亦能遮止受报
一般凡夫虽然不如圣者具足出世间的有力对治,但是以四力对治,可以损坏罪业种子的功能,因此仍然可以遮止果报的成熟。下面讲这个问题:
如是由悔及防护等,伤损能感异熟功能者,虽遇余缘,亦定不能感发异熟。如是由生邪见嗔恚,摧坏善根,亦复同尔。
这一段从善恶业两方面说明不能感果的道理。
从恶业上说,“悔及防护等”,就是对过去罪业发露,对未来罪业防护等,作用是损坏能感异熟果的功能。由于罪业种子的功能被伤损,所以虽遇余缘,也决定不能感发痛苦异熟。从善业上讲,由于生起邪见、嗔恚等摧坏善根,所以即使遇到余缘,也决定不能感发安乐异熟。譬如用火烧烤种子,损坏种子感果的功能,即使种子遇上水土阳光等助缘,也决定不能感果。下面引清辨论师的论典来证明:
《分别炽然论》云:“若时善法,由生邪见嗔恚亏损,或诸不善,若由厌诃防护悔除,是等对治,伤损其力。彼等虽得众缘会合,然由伤损,若善不善种子功能,岂能有果,从彼感发?
这一段是讲若损种子功能,虽遇缘也不能感果。能伤损善业种子功能的法,是产生邪见或嗔恚。能伤损不善种子功能的法,是厌诃、防护、悔除,对往昔追悔是“厌诃”,对未来是“防护”,不覆藏发露是“悔除”,合起来就是以具足四力能伤损不善业种子的功能。
由无缘合,时亦迁谢,岂非从其根本拔除?
从正面说,如果因缘聚合,善恶业的力量会安住,保持住它的相续,反之,因缘如果不聚合,某个业无法相续保持而安住,以能安住的因缘不聚合,安住时间成为不安住而迁谢。而这样一种违品的力量加强的话,肯定会消除前者安住的功能,这不是从根本拔除吗?所以舍法罪也有机会从根拔除。下面再说教证:
如经说云,受持正法,虽其所有顺定受恶,亦当变为于现法受。又如说云,复次诸往恶趣业,此惟能感头痛许。
如同经中所说:以受持正法的缘故,即使顺定受的恶业也将转变成在现法受。又如经中说:本来后世应当去恶趣受报的业,以对治力伤损的缘故,也只有能力感得头痛许的轻受。
对于以上从根拔除而只感受头痛,下面发难:
设作是云,若尚有果,惟头痛者,岂是从其根本拔耶?
对方问:如果还有头痛这样的果,怎么算是从根本拔除呢?意思是受果和从根拔除互相矛盾。
回答:
诸恶业果,无余圆满,谓当感受那落迦苦,若尚不受那落迦中诸轻微苦,岂非即从根本拔除?于此略起头痛等故,岂是本来原无果报?”
如果没有以对治力伤损功能,诸恶业果无余圆满,应当是感受地狱之苦,现在连地狱中的轻微之苦都不需要感受,这不是从根本拔除吗?对此稍微发起头痛等的轻微果报,又岂是本无果报呢?譬如,身患癌症,本来要感受大苦,现在通过治疗连轻微之苦都不受,这是从根本拔除;但还要受一点发烧等小苦,说明不是癌症本无果报。所以仅仅剩下轻微果报和不善业果从根拔除并不相违。
辰五、教诫须在违品上勤修
虽未获得真能对治坏烦恼种,然由违缘令伤损故,纵遇众缘亦不感果,内外因果多是如是。故虽勤修众多善法,若不防护嗔恚心等坏善之因,则如前说。故须励力防护嗔等,精勤修习不善还出。
由“损坏种子功能不能生果”之理,论中教诫说:
虽然没有获得真能摧毁烦恼种子的殊胜对治,但是通过违缘使烦恼种子功能伤损的缘故,即使遇缘也不会感果,内有情和外色法的因果大多是如此。因此,虽然勤修众多善法,如果不防护嗔心等毁坏善根之因,按前文所说,善根果报将会从根本上被毁坏。所以为了使善果不毁坏以及使恶报不出生,重点应当放在“缘”上修,即:护善方面,必须努力防护能坏善根的违品——嗔心、邪见等;破恶方面,应当精勤修习能坏恶业功能的四种对治力。
辰六、定业若能清净,为何经说唯除先业异熟
…
《《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第三册》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