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業,也成爲依止力。《入行論》說:“如人雖犯極重罪,然依勇士得除畏,若有速令解脫者,畏罪之人何不依。”
此中總之,勝者爲初發業雖說種種淨惡之門,然具四力,即是圓滿一切對治。
總而言之,佛爲初發業者宣說了種種淨罪法門,但是具足四力,便是圓滿一切對治。
通過學習以上四力對治和種種對治現行力,可以體會到大悲大師的慈悲,爲我們罪重衆生開了許多自新之路。如果沒有甚深經典、密咒、名號等的勝妙方便,我們造了五無間罪、四根本罪等,確實只有永墮地獄,因爲單憑自己的力量,短期之中拔除罪業高山,困難很大。觀察對治現行力的六種方便,可以看出外在所依叁寶的條件完全具足,比如讀誦受持甚深經典,趣入無我光明法性,這是以法力忏罪;念誦密咒、名號,建造佛像,這是以佛的智悲力爲所依忏悔;對殊勝對境供養,也是以叁寶爲所依。所以關鍵在內因具不具足上,如果自己方面具有猛利的追悔心和誠意的防護心,內外因緣具足,忏悔的功能也是不可思議的。
再看,漢地寺院的早晚課當中,有念楞嚴咒、大悲咒、准提咒、藥師咒、七佛滅罪真言,有八十八佛拜忏,有念佛號,有皈依、供養、回向,有念般若心經,有普賢十大願王,從法的角度說極爲圓滿,只要大衆如理如法地共修,決定有積資淨障的極大功用,了知它的功德之後,每天以殷重心做好這兩堂功課,確實人身具有大意義。
以密宗來說,不共之處是具有將果轉爲道用的特殊方便,也就是明觀金剛薩埵本尊身相,本尊降下甘露,本體是佛的無二智慧,甘露從行者頭頂融入,清洗相續的業障,所淨罪業觀爲煙汁、炭汁等等形象等等,除此之外,在修四種對治力的方面完全相同。
卯四、有關惡淨之理的難答分八:一、由修者力之大小、對治圓不圓具等,淨障會有上中下種種差別 二、順定受亦能完全清淨之理 叁、定業可清淨與其定義不相違 四、凡夫以四力亦能遮止受報 五、教誡須在違品上勤修 六、定業若能清淨,爲何經說唯除先業異熟 七、駁斥以過去公案不決定之理 八、針對某些不決定亦無過失之理
辰一、由修者力之大小、對治圓不圓具等,淨障會有上中下種種差別
惡淨之理者,謂諸能感于惡趣中極大苦因,或令變爲感微苦因,或生惡趣,然不領受諸惡趣苦,或于現身稍受頭痛,即得清淨。如是諸應長時受者,或爲短期,或全不受。
這一段從受苦程度、受苦時間兩個方面講了惡業清淨之相。
從受苦程度上講,就是重報輕受,即能感惡趣之中極大痛苦的因,或者轉變爲感受輕微痛苦之因,或者轉生惡趣而不領受惡趣諸苦,或者僅僅在現身稍微感受頭痛就能清淨。從受苦時間上講,就是長報短受,即應當長期受報之業,或者變爲短期受報,或者根本不需要領受。
此複是由淨修之人力之大小,四力對治,圓不圓具,勢猛不猛,及時相續恒促等門,故無定准。
這一段是以因的差別說明淨罪情況不能一概決定。
所謂因的差別,就是行者力量有大與小,四力對治有具不具足,勢力有猛不猛利,時間有相續與間斷、恒常與短促等的種種差別。由因上有種種差別,所以忏罪效果也不能一概而論。意思是觀待忏罪因緣的差別,忏罪效果也有上述程度、時間等的種種差別。
辰二、順定受亦能完全清淨之理
諸契經中及毗奈耶皆說:“諸業縱百劫不亡。”意謂未修四力對治,若如所說而以四力對治淨修,雖順定受,亦說能淨。
“諸契經”是指經藏,“毗奈耶”是指律藏。
諸經之中以及毗奈耶都說:諸業縱然經過一百劫也不會空耗,它的密意是針對未修四力對治來說的,如果按照以上要求,以四力對治而淨修,即使是順定受業,也說能夠獲得清淨。
以下引印度獅子賢論師所造的《八千頌大疏》來說明,《八千頌大疏》是以《般若八千頌》對照《現觀莊嚴論》,而對《現觀》解釋的大疏。下面對疏文分段解釋:
《八千頌大疏》中雲:“謂若凡是近對治品,可損減法,彼由成就有力對治,能畢竟盡如金穢等。
“近對治品”:就是對治方面增上。近對治品的作用是“可損減法”——能損減罪業。“成就有力對治”:是對治增上到具有勢力而圓滿,它的作用是能畢竟盡彼罪業,就是由此能令罪業畢竟清淨。“如金穢等”是比喻,譬如黃金上的汙垢,近對治品是火燒水洗,以近對治品,汙垢會被損減,經過加倍洗煉,成就有力對治,就能無余去除黃金上的汙垢。
正法障等一切皆是如所說法,
正法障是指謗法、舍法業障。正法障等一切罪垢,都是由對治圓滿便能畢竟除盡。
由此正理,則妄執心,所作墮處可無余盡。
“此正理”是指近對治法可損減法、對治成就可畢竟消盡的道理。由這個正理可知,凡是以妄執心所作的墮處(會墮落之處)都能無余消盡。
辰叁、定業可清淨與其定義不相違
問難:按你所說,順定受業都能清淨,豈不與“諸業雖百劫不亡”直接相違?
以“有密意”而回答:
諸經說雲,諸業雖百劫等者,應知是說,若不修習能對治品,若不爾者,則違正理及違多經。
諸經所說“諸業雖百劫”等,應當知道這是針對不修習能對治品的情況而說的。否則,這種說法就與正理和衆多經典的說法相違。
又問:所謂順定受業是決定受果之業,你卻說順定受業可以清淨,兩者不是直接相違嗎?
回答:
說順定受,應知亦是如此所說。
所謂順定受,應知也是這樣說的,換句話說,僅僅是從“作已增上而不對治”的角度宣說是順定受業。
對方又問:這樣的話,順定受和不定受就沒有差別,因爲在“以修習對治法則不決定受果”這一點上相同的緣故。
以“二者有差別”論中回答:
說不定者,雖不修習能對治品,然亦應知不定感果。”
兩者的差別是:順定受業不修對治則會決定受果,而不定受業,即使不修對治,也是不決定受果。因此,同樣是不修對治時,存在一者決定受、另一者不決定受的差別。
辰四、凡夫以四力亦能遮止受報
一般凡夫雖然不如聖者具足出世間的有力對治,但是以四力對治,可以損壞罪業種子的功能,因此仍然可以遮止果報的成熟。下面講這個問題:
如是由悔及防護等,傷損能感異熟功能者,雖遇余緣,亦定不能感發異熟。如是由生邪見嗔恚,摧壞善根,亦複同爾。
這一段從善惡業兩方面說明不能感果的道理。
從惡業上說,“悔及防護等”,就是對過去罪業發露,對未來罪業防護等,作用是損壞能感異熟果的功能。由于罪業種子的功能被傷損,所以雖遇余緣,也決定不能感發痛苦異熟。從善業上講,由于生起邪見、嗔恚等摧壞善根,所以即使遇到余緣,也決定不能感發安樂異熟。譬如用火燒烤種子,損壞種子感果的功能,即使種子遇上水土陽光等助緣,也決定不能感果。下面引清辨論師的論典來證明:
《分別熾然論》雲:“若時善法,由生邪見嗔恚虧損,或諸不善,若由厭诃防護悔除,是等對治,傷損其力。彼等雖得衆緣會合,然由傷損,若善不善種子功能,豈能有果,從彼感發?
這一段是講若損種子功能,雖遇緣也不能感果。能傷損善業種子功能的法,是産生邪見或嗔恚。能傷損不善種子功能的法,是厭诃、防護、悔除,對往昔追悔是“厭诃”,對未來是“防護”,不覆藏發露是“悔除”,合起來就是以具足四力能傷損不善業種子的功能。
由無緣合,時亦遷謝,豈非從其根本拔除?
從正面說,如果因緣聚合,善惡業的力量會安住,保持住它的相續,反之,因緣如果不聚合,某個業無法相續保持而安住,以能安住的因緣不聚合,安住時間成爲不安住而遷謝。而這樣一種違品的力量加強的話,肯定會消除前者安住的功能,這不是從根本拔除嗎?所以舍法罪也有機會從根拔除。下面再說教證:
如經說雲,受持正法,雖其所有順定受惡,亦當變爲于現法受。又如說雲,複次諸往惡趣業,此惟能感頭痛許。
如同經中所說:以受持正法的緣故,即使順定受的惡業也將轉變成在現法受。又如經中說:本來後世應當去惡趣受報的業,以對治力傷損的緣故,也只有能力感得頭痛許的輕受。
對于以上從根拔除而只感受頭痛,下面發難:
設作是雲,若尚有果,惟頭痛者,豈是從其根本拔耶?
對方問:如果還有頭痛這樣的果,怎麼算是從根本拔除呢?意思是受果和從根拔除互相矛盾。
回答:
諸惡業果,無余圓滿,謂當感受那落迦苦,若尚不受那落迦中諸輕微苦,豈非即從根本拔除?于此略起頭痛等故,豈是本來原無果報?”
如果沒有以對治力傷損功能,諸惡業果無余圓滿,應當是感受地獄之苦,現在連地獄中的輕微之苦都不需要感受,這不是從根本拔除嗎?對此稍微發起頭痛等的輕微果報,又豈是本無果報呢?譬如,身患癌症,本來要感受大苦,現在通過治療連輕微之苦都不受,這是從根本拔除;但還要受一點發燒等小苦,說明不是癌症本無果報。所以僅僅剩下輕微果報和不善業果從根拔除並不相違。
辰五、教誡須在違品上勤修
雖未獲得真能對治壞煩惱種,然由違緣令傷損故,縱遇衆緣亦不感果,內外因果多是如是。故雖勤修衆多善法,若不防護嗔恚心等壞善之因,則如前說。故須勵力防護嗔等,精勤修習不善還出。
由“損壞種子功能不能生果”之理,論中教誡說:
雖然沒有獲得真能摧毀煩惱種子的殊勝對治,但是通過違緣使煩惱種子功能傷損的緣故,即使遇緣也不會感果,內有情和外色法的因果大多是如此。因此,雖然勤修衆多善法,如果不防護嗔心等毀壞善根之因,按前文所說,善根果報將會從根本上被毀壞。所以爲了使善果不毀壞以及使惡報不出生,重點應當放在“緣”上修,即:護善方面,必須努力防護能壞善根的違品——嗔心、邪見等;破惡方面,應當精勤修習能壞惡業功能的四種對治力。
辰六、定業若能清淨,爲何經說唯除先業異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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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廣論講記》第叁冊》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