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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思想前后期价值取向之重要变化(林国良)▪P4

  ..续本文上一页伏的声音,属色法,是无记性,本身不能熏成种子。而由声音而来的“名”,属心不相应行法,也不能熏成种子。因此,“表义名言”的种子实际上还是由心熏成,准确地说是由第六意识熏成。如《成唯识论述记》15卷指出:“然因名故,心随其名,变似五蕴、三性法等,而熏成种。因名起种,名名言种。”[1](T43, p0516c)所以,真正能熏成种子的还是心,也就是七识及其相应心所。将七识及心所称为“显境名言”,《述记》也有解释:““显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识见分等心……。此见分等,实非名言……,此心、心所能显所了境……名之为“名”,体非名也。”[1](T43, p0517a)大意是:七识及心所本身不是名言,但“能显所了境”,而“所了境”就是名言所诠之境,因此将它们称为“显境名言”。

  而在此之前的唯识经典所说的“名言习气”,实际上是指“表义名言”的种子,即由语言的虚妄性熏成的种子。如《瑜伽师地论》72卷一方面说:名,“当言假有”,是“心不相应行”;但在讨论名在四种缘中可作几种缘时说:“名,等无间缘所不摄”[1](T30, p0697c),即名可作其他三种缘。为什么名能作因缘?《瑜伽论记》37卷说:“名有种子,即是因缘。”[1](T42, p0745b)名言能熏成种子,人们认识的一切事物都有名称,其种子都由名言熏成,都是名言种子。而名言种子属虚妄性,因此,名言种子都带执。

  《成唯识论》在此问题上的贡献,是指出语言并不能熏成种子,能熏的还是七识及其心所。将能熏的七识及其心所也称为“名言”(显境名言),显示了《成唯识论》对传统的概念和思想的继承和改造。

  由于《成唯识论》中的名言习气是经过改造的,所以此名言习气并不都带执。《成唯识论述记》第15卷指出:“名言熏习通无漏,无漏亦依表义、显境名言熏成种故。”[1] (T43, p0517b)因此,无漏名言也能熏成种子,但显然其现行和种子都不带执。

  同样,由于此“名言习气”是经过改造的,所以可将它定义为“有为法各别亲种”(即有为法各自生起的直接原因或种子),这与《成唯识论》自己的“等流种”是相同涵义,因此,全书在种子的定义上,并无矛盾或不妥。

  3.认识对象并非都属虚无

  与认识主体并非都带妄执相应的是,认识对象也并非都属虚妄。《成唯识论》将认识对象分为所遍计与遍计所执两类。

  “次所遍計,自性云何?《攝大乘》說是依他起,遍計心等所緣緣故。”[1](T31, p0046a)即所遍计是依他起自性,是所缘缘。《成唯识论述记》17卷指出:“言“所缘缘”,必是有法,“遍计心等”以此为缘。亲相分者,必依他故。”[1](T43, p0543b)即所缘缘必定是存在的事物(“有法”),实际上就是识的相分。“能遍计”的识和非遍计的识(即引文“遍計心等”中的“等”,)都是以此依他起的所遍计为认识对象。

  “遍计所执,虽是彼境,而非所缘缘,故非所遍计。” [1](T31, p0046a)即遍计所执虽然也是认识对象,但不是所缘缘,所以不是所遍计。

  因此,认识对象可分两类:一类是“有法”(存在的事物),一类是“无法”(不存在的事物)。带妄执之能遍计心(第六识和第七识)和不带妄执之能取心(第八识和前五识),都以“有法”为认识对象;能遍计心能在此基础上进而产生遍计所执自性(“无法”)。此外,能遍计心也能单独认识“无法”。具体地说,前五识和第八识只能认识“有法”(严格地说,是“有法”中的实法,而非假法,参见下文);第七识以第八识的见分(“有法”)为认识对象,进而产生对实我实法(“无法”)的执着;第六识能以五识的认识对象为自己的认识对象(“有法”),进而产生对实我实法(“无法”)的执着,也能单独认识或思量各种“无法”,如认识虚空之类现象、思量过去未来的情况、对第八识(及其他各种法)思量产生我执(和法执)等。

  4.,依他起自性与遍计所执自性

  在上述思想背景中,《成唯识论》对依他起自性与遍计所执自性的关系的看法,与《解深密经》有很大不同。该论认为:“一切心及心所,由熏习力所变二分,从缘生故,亦依他起。遍计依斯,妄执定实有、无,一、异,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计所执。”[1](T31, p0046a)

  这就是说,八识及其心所,还有它们变出的相分和见分,都是依他起自性;对这些依他起的事物产生遍计,形成妄执,才是遍计所执自性。

  这一结论意味着什么呢?八识及其心所,就是所有的精神性存在;第八识的相分包括根身(即众生的身体)和器世间(物质世界),还有种子,而根身和器世间包括了所有的物质性存在。因此,一切精神性的存在和物质性的存在,及其它们的原因(种子),都属依他起自性,与纯属虚妄的遍计所执自性是有根本区别的。关于这层意思,下文将作展开。

  《成唯识论》另一处谈到了诸法与三性的关系,可使我们对此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此三性中,几假几实?”遍计所执,妄安立故,可说为假;无体相故,非假非实。依他起性,有实有假,聚集、相续、分位性故,说为假有;心、心所、色从缘生故,说为实有。若无实法,假法亦无,假依实因而施设故。圆成实性,唯是实有,不依他缘而施设故。” [1](T31, p0047c)

  引文中说:遍计所执性,如果准确地说,只是“非假非实”,即非假有也非实有,或非假法也非实法。对此概念的认识,须以把握唯识论的实法和假法概念为前提。什么是实法或实有?文中举例:“心(即八识)、心所、色(即物质)”,“说为实有”。为什么它们是实法?因为“从缘生”,此处的“缘”可理解为因缘,因为这三类法都是由自己的种子(加上其他条件)而生。因此,由种子而生的都是实法,也就是说,一切基本的精神现象和基本的物质现象,都是实法。假法是依实法“而施设”(即建立),包括“聚集、相续、分位”,即物质的聚集,心和心所的连续等现象,都属假法。“依他起性,有实有假”,即依他起自性包括实法和假法。而在上文的依他起性定义中,依他起自性指“一切心及心所,由熏习力所变二分”,都是实法。据此可认为,依他起自性主要还是指实法,同时宽泛地说,包括假法。遍计所执自性“非假非实”,即不是上述意义的假法,更不是上述意义的实法。假法和实法,合起来就是“有法”,即存在的现象;“非假非实”法,也就是“无法”,即非真实存在的现象,如错觉、幻觉中所现的事物,又如名言自性,等等。

  三、前后期唯识论在价值取向上的重要变化

  由上可见,《解深密经》与《成唯识论》在三自性理论上有重大差别。这种差别,如下文所论,反映了二者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但另一方面,二者同属佛教、同属唯识论,在根本宗旨上,还是有着一致之处。

  1.《解深密经》与《成唯识论》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处

  《解深密经》第2卷在结束三自性的讨论时说:“善男子,若诸菩萨能于依他起相上,如实了知无相之法,即能断灭杂染相法;若能断灭杂染相法,即能证得清净相法。”[1](T16, p0693c)

  因此,该经的三自性理论的宗旨就是:如实了知无相法,断灭一切杂染相法,证得一切清净相法;或者,更简洁地说,三自性理论是用以证道成佛的理论。此宗旨是与全经的宗旨一脉相承,但限于篇幅,此处对全经宗旨不作展开。

  《成唯识论》中的三自性理论,还有一段表述,可作代表:“三种自性皆不远离心、心所法。谓心、心所及所变现,众缘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于此横执我法有无、一异、俱不俱等,如空华等,性相都无,一切皆名遍计所执。依他起上,彼所妄执我法俱空,此空所显识等真性,名圆成实。” [1](T31, p0046c)

  此定义下的三自性,与《解深密经》的三自性,有相同的意趣,也有不同的意蕴。此处先谈相同的意趣。《成唯识论》对遍计所执自性是这样定义的:“愚夫于此横执我法有无、 一异、俱不俱等,……一切皆名遍计所执。”即“愚夫”(指凡夫)在依他起自性上执着有我、法等,就是遍计所执自性。这样看来,从八识的角度讲,八识并非都有执,所以,遍计所执自性并非普遍存在;但从凡夫角度讲,在还未证道成佛前,他们的第六识和第七识总是有执(或现行或种子),因而就凡夫来说,遍计所执自性是普遍存在的。

  由此可理解《成唯识论》另一处的说法:““三性六法,相摄云何?”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色、受、想、行、识及无为,皆有妄执、缘生、理故。” [1](T31, p0046c)意思是:“(问:)“这三种自性与五蕴和无为法,相互所属关系如何?”(答:)这六类现象都可以有三种自性:因为色、受、想、行、识以及无为法,都可以被虚妄地执着(,这就是遍计所执性);都是从缘而生起(,这就是依他起性);都有所依之理(,这就是圆成实性)。”[4](P614)此处所说,似乎也是“三自性普遍存在于一切法中”或“诸法三性”的观点。但由上分析不难理解,此处说的,仍是指第六识能在一切法上产生遍计所执自性。

  在凡夫都有遍计所执自性的观念上,《成唯识论》与《解深密经》等唯识经典就殊途同归了。那就是:所有唯识论的经典,都是要引导人们消除遍计所执自性,或者说,消除我执和法执,证得圆成实自性。《成唯识论》最后一部分讨论的就是唯识宗修行的途径和方法。

  2.《成唯识论》在价值取向上的特殊意趣

  但《成唯识论》的上述三自性定义,与《解深密经》在价值取向上也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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