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伏的聲音,屬色法,是無記性,本身不能熏成種子。而由聲音而來的“名”,屬心不相應行法,也不能熏成種子。因此,“表義名言”的種子實際上還是由心熏成,准確地說是由第六意識熏成。如《成唯識論述記》15卷指出:“然因名故,心隨其名,變似五蘊、叁性法等,而熏成種。因名起種,名名言種。”[1](T43, p0516c)所以,真正能熏成種子的還是心,也就是七識及其相應心所。將七識及心所稱爲“顯境名言”,《述記》也有解釋:““顯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此見分等,實非名言……,此心、心所能顯所了境……名之爲“名”,體非名也。”[1](T43, p0517a)大意是:七識及心所本身不是名言,但“能顯所了境”,而“所了境”就是名言所诠之境,因此將它們稱爲“顯境名言”。
而在此之前的唯識經典所說的“名言習氣”,實際上是指“表義名言”的種子,即由語言的虛妄性熏成的種子。如《瑜伽師地論》72卷一方面說:名,“當言假有”,是“心不相應行”;但在討論名在四種緣中可作幾種緣時說:“名,等無間緣所不攝”[1](T30, p0697c),即名可作其他叁種緣。爲什麼名能作因緣?《瑜伽論記》37卷說:“名有種子,即是因緣。”[1](T42, p0745b)名言能熏成種子,人們認識的一切事物都有名稱,其種子都由名言熏成,都是名言種子。而名言種子屬虛妄性,因此,名言種子都帶執。
《成唯識論》在此問題上的貢獻,是指出語言並不能熏成種子,能熏的還是七識及其心所。將能熏的七識及其心所也稱爲“名言”(顯境名言),顯示了《成唯識論》對傳統的概念和思想的繼承和改造。
由于《成唯識論》中的名言習氣是經過改造的,所以此名言習氣並不都帶執。《成唯識論述記》第15卷指出:“名言熏習通無漏,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言熏成種故。”[1] (T43, p0517b)因此,無漏名言也能熏成種子,但顯然其現行和種子都不帶執。
同樣,由于此“名言習氣”是經過改造的,所以可將它定義爲“有爲法各別親種”(即有爲法各自生起的直接原因或種子),這與《成唯識論》自己的“等流種”是相同涵義,因此,全書在種子的定義上,並無矛盾或不妥。
3.認識對象並非都屬虛無
與認識主體並非都帶妄執相應的是,認識對象也並非都屬虛妄。《成唯識論》將認識對象分爲所遍計與遍計所執兩類。
“次所遍計,自性雲何?《攝大乘》說是依他起,遍計心等所緣緣故。”[1](T31, p0046a)即所遍計是依他起自性,是所緣緣。《成唯識論述記》17卷指出:“言“所緣緣”,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此爲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1](T43, p0543b)即所緣緣必定是存在的事物(“有法”),實際上就是識的相分。“能遍計”的識和非遍計的識(即引文“遍計心等”中的“等”,)都是以此依他起的所遍計爲認識對象。
“遍計所執,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 [1](T31, p0046a)即遍計所執雖然也是認識對象,但不是所緣緣,所以不是所遍計。
因此,認識對象可分兩類:一類是“有法”(存在的事物),一類是“無法”(不存在的事物)。帶妄執之能遍計心(第六識和第七識)和不帶妄執之能取心(第八識和前五識),都以“有法”爲認識對象;能遍計心能在此基礎上進而産生遍計所執自性(“無法”)。此外,能遍計心也能單獨認識“無法”。具體地說,前五識和第八識只能認識“有法”(嚴格地說,是“有法”中的實法,而非假法,參見下文);第七識以第八識的見分(“有法”)爲認識對象,進而産生對實我實法(“無法”)的執著;第六識能以五識的認識對象爲自己的認識對象(“有法”),進而産生對實我實法(“無法”)的執著,也能單獨認識或思量各種“無法”,如認識虛空之類現象、思量過去未來的情況、對第八識(及其他各種法)思量産生我執(和法執)等。
4.,依他起自性與遍計所執自性
在上述思想背景中,《成唯識論》對依他起自性與遍計所執自性的關系的看法,與《解深密經》有很大不同。該論認爲:“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計所執。”[1](T31, p0046a)
這就是說,八識及其心所,還有它們變出的相分和見分,都是依他起自性;對這些依他起的事物産生遍計,形成妄執,才是遍計所執自性。
這一結論意味著什麼呢?八識及其心所,就是所有的精神性存在;第八識的相分包括根身(即衆生的身體)和器世間(物質世界),還有種子,而根身和器世間包括了所有的物質性存在。因此,一切精神性的存在和物質性的存在,及其它們的原因(種子),都屬依他起自性,與純屬虛妄的遍計所執自性是有根本區別的。關于這層意思,下文將作展開。
《成唯識論》另一處談到了諸法與叁性的關系,可使我們對此問題有更清晰的認識。
““此叁性中,幾假幾實?”遍計所執,妄安立故,可說爲假;無體相故,非假非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爲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爲實有。若無實法,假法亦無,假依實因而施設故。圓成實性,唯是實有,不依他緣而施設故。” [1](T31, p0047c)
引文中說:遍計所執性,如果准確地說,只是“非假非實”,即非假有也非實有,或非假法也非實法。對此概念的認識,須以把握唯識論的實法和假法概念爲前提。什麼是實法或實有?文中舉例:“心(即八識)、心所、色(即物質)”,“說爲實有”。爲什麼它們是實法?因爲“從緣生”,此處的“緣”可理解爲因緣,因爲這叁類法都是由自己的種子(加上其他條件)而生。因此,由種子而生的都是實法,也就是說,一切基本的精神現象和基本的物質現象,都是實法。假法是依實法“而施設”(即建立),包括“聚集、相續、分位”,即物質的聚集,心和心所的連續等現象,都屬假法。“依他起性,有實有假”,即依他起自性包括實法和假法。而在上文的依他起性定義中,依他起自性指“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都是實法。據此可認爲,依他起自性主要還是指實法,同時寬泛地說,包括假法。遍計所執自性“非假非實”,即不是上述意義的假法,更不是上述意義的實法。假法和實法,合起來就是“有法”,即存在的現象;“非假非實”法,也就是“無法”,即非真實存在的現象,如錯覺、幻覺中所現的事物,又如名言自性,等等。
叁、前後期唯識論在價值取向上的重要變化
由上可見,《解深密經》與《成唯識論》在叁自性理論上有重大差別。這種差別,如下文所論,反映了二者在價值取向上的差異;但另一方面,二者同屬佛教、同屬唯識論,在根本宗旨上,還是有著一致之處。
1.《解深密經》與《成唯識論》在價值取向上的一致處
《解深密經》第2卷在結束叁自性的討論時說:“善男子,若諸菩薩能于依他起相上,如實了知無相之法,即能斷滅雜染相法;若能斷滅雜染相法,即能證得清淨相法。”[1](T16, p0693c)
因此,該經的叁自性理論的宗旨就是:如實了知無相法,斷滅一切雜染相法,證得一切清淨相法;或者,更簡潔地說,叁自性理論是用以證道成佛的理論。此宗旨是與全經的宗旨一脈相承,但限于篇幅,此處對全經宗旨不作展開。
《成唯識論》中的叁自性理論,還有一段表述,可作代表:“叁種自性皆不遠離心、心所法。謂心、心所及所變現,衆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于此橫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華等,性相都無,一切皆名遍計所執。依他起上,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等真性,名圓成實。” [1](T31, p0046c)
此定義下的叁自性,與《解深密經》的叁自性,有相同的意趣,也有不同的意蘊。此處先談相同的意趣。《成唯識論》對遍計所執自性是這樣定義的:“愚夫于此橫執我法有無、 一異、俱不俱等,……一切皆名遍計所執。”即“愚夫”(指凡夫)在依他起自性上執著有我、法等,就是遍計所執自性。這樣看來,從八識的角度講,八識並非都有執,所以,遍計所執自性並非普遍存在;但從凡夫角度講,在還未證道成佛前,他們的第六識和第七識總是有執(或現行或種子),因而就凡夫來說,遍計所執自性是普遍存在的。
由此可理解《成唯識論》另一處的說法:““叁性六法,相攝雲何?”彼六法中,皆具叁性,色、受、想、行、識及無爲,皆有妄執、緣生、理故。” [1](T31, p0046c)意思是:“(問:)“這叁種自性與五蘊和無爲法,相互所屬關系如何?”(答:)這六類現象都可以有叁種自性:因爲色、受、想、行、識以及無爲法,都可以被虛妄地執著(,這就是遍計所執性);都是從緣而生起(,這就是依他起性);都有所依之理(,這就是圓成實性)。”[4](P614)此處所說,似乎也是“叁自性普遍存在于一切法中”或“諸法叁性”的觀點。但由上分析不難理解,此處說的,仍是指第六識能在一切法上産生遍計所執自性。
在凡夫都有遍計所執自性的觀念上,《成唯識論》與《解深密經》等唯識經典就殊途同歸了。那就是:所有唯識論的經典,都是要引導人們消除遍計所執自性,或者說,消除我執和法執,證得圓成實自性。《成唯識論》最後一部分討論的就是唯識宗修行的途徑和方法。
2.《成唯識論》在價值取向上的特殊意趣
但《成唯識論》的上述叁自性定義,與《解深密經》在價值取向上也有重…
《唯識思想前後期價值取向之重要變化(林國良)》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