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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学中的知识论(德澄法师)▪P6

  ..续本文上一页法”的“当情现相”,护法则以为是“依他起性”之“似我似法”,且以为从真如不可能成为迷情之对象而言,则不能视之为所遍计;但如从“依他起”存在之本体来说,亦可称为所遍计。此外,就“遍计所执”而言,安慧主张是见相二分,而护法则认为于见相二分上,依迷情所起之“当情现相”方为遍计所执。

  (2)依他起性(梵 para-tantra-svabha^va),又作因缘相、依他性。“他”,即指由各种缘所生起之法。因是“缘合则生,缘尽则灭”之法,故如虚如幻,而非固定永远不变之实在,故说“如幻假有”、“假有实无”,然此并非遍计所执而有之迷情,而系藉种种助缘而生者,亦即离妄情而自存之“理有情无”。此性有染分依他起性与净分依他起性之别,染分指有漏的一切法;净分指无漏有为的一切法。然“净分依他”是从远离烦恼之意义而言,净分依他起性则包含在圆成实性中,故染分依他即是依他起性。

  (3)圆成实性(梵 parinis!panna-svabha^va),又作第一义相、真实相。依他起性的真实之体(真如)乃遍满一切法(圆满)、不生不灭(成就)、体性真实(真实)者,故称圆成实。真如离一切相(无相),一切法之本体悉皆真实,故为“真空妙有”;又此性仅能由觉悟真理之智慧而得知,故为“理有情无”。

  以上三性具有不即不离之关系。若以蛇、绳、麻三物为喻,则愚人(能遍计)于黑夜中见绳,信以为真蛇(实我相之遍计所执性),遂心生恐怖;后经觉者(佛、菩萨)教示,而知非蛇(生空),仅为似蛇之绳(指依他起性之假有)。且更进一步了解实际所执著之绳(实法相之遍计所执性)亦不具实体之意义(法空),其本质为麻(圆成实性);绳(依他起性)仅为因缘假合,由麻而成之形态。

  三无性乃根据佛之密意所立,即基于三性之说,又恐众生执有,故显示三性各具空义。据《成唯识论》卷九,三无性即:

  (1)相无性,针对遍计所执性而立。众生既于世间之相处处计著,执为实有;为除此妄执,遂立“相无性”,谓一切法皆无自性。

  (2)生无性,针对依他起性而立。万法乃从众缘而生,为虚假之存在(缘生),故其性质不定。而不像佛教以外之学派或凡夫认为是自然生,故亦无如彼等所执之体性,例如幻化之事物。

  (3)胜义无性,针对圆成实性而立。真如乃根本无分别智之对象(殊胜之真理),故虽为一切存在之真本质,却不受任何特定之性质所规定,已离我执、法执,犹如虚空一般。[36]

  在“三性三无性”中,知识是属于“遍计所执性”和“相无性”。知识的客观实在性就是“遍计所执”的“执性”。依护法,从将“遍计所执性”分为 “能遍计、所遍计、遍计所执”三门来看,与前面 “能知、所知、知的作用”的分法是一致的。“就“能遍计”而言,安慧以有漏之全八识为能遍计”,如果以“遍计”为分别而言,八识都有自己的分别作用,虽然不能算错,但显得太笼统,说明不了问题。护法则“主张以第六、第七识为能遍计”,说的就好一点。如果从对“遍计”的解释看,“遍”是“普遍”,“计”是“计度”,那么“遍计”就属于三种分别形式(自性分别、计度分别、随念分别)中的“计度分别”了。依唯识,能起计度分别的就不是八识,而是只有八个识中的第六意识和第七末那识。如果再进一步讲,末那识妄执第八识见分为“我”,是错误的分别,所以是非量;而第六意识的计度分别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故通于比量、非量。单就知识论的角度来看,错误的认识是不能归到知识的范围之中的,那么这样一来,就需要把属于非量的末那识与部分意识排除在外了。所以从知识论的角度出发,在八识中,真正称得上“能遍计”的则只有属于比量部分的“意识”了。“就“所遍计”而言,难陀视之为“实我实法”的“当情现相”,护法则以为是“依他起性”之“似我似法””,“能遍计”是“认知的主体”,“所遍计”则是“认知的对象”。就难陀和护法对“所遍计”的两种看法而言,其实只是一事的两面。“当情现相”是迷心所现,对此妄起执着时就成了“实我实法”;反过来说,如果对此不起执着而如实作观的话,不就是“依他起性”之“似我似法”吗?护法还以为“从真如不可能成为迷情之对象而言,则不能视之为所遍计;但如从“依他起”存在之本体来说,亦可称为所遍计”,“真如”是“正智”所缘的对象,自然不是凡夫迷情所缘的对象。“但如从“依他起”存在之本体来说,亦可称为所遍计”,这是附带关联的间接的说法,而不是直接的说法。直接的说,“真如”是不能作为凡夫迷情所缘的对象的,理由如前所述。如果是间接的说,凡夫迷情所缘的对象也是“依他起”,而“依他起”的存在依于“真如”,所以“真如”也可以算作“所遍计”,这种说法虽然不能算错,但毕竟让人觉得离得远了。“就“遍计所执”而言,安慧主张是见、相二分,而护法则认为于见、相二分上,依迷情所起之“当情现相”方为遍计所执”,在这里,“遍计所执”其实指的是“认知的作用”,当然不是“见、相二分”,只有在“见分”缘“相分”时所起的作用才是“遍计所执”,所以护法的看法是对的。知识形成的关键在于“遍计”,对“遍计”而来的结果加以执着形成定相,承认其实在性,就是西方哲学中理性主义的知识论。依佛教唯识而言,“遍计”是可以的,但形成执着就不对了,所以“遍计所执”是需要破除的。唯识在立“三性”的同时,也提出了“三无性”就是为了破除对“三性”的执着。那么知识既然属于“遍计所执”的结果,从本质上说就是“相无性”,当然是要加以破除的对象,如此一来知识在佛教中如何成立呢?其实佛法从内容上讲是无所不包的,知识作为“法”的内容,所需要破除的只是对法的执着,而不是法本身,这就是《维摩诘经》中所讲的“去病不去法”的道理。就成佛来讲,是“不舍一法而成佛”,哪怕只是舍掉一法,只有一法不成立,这个佛也是不圆满、不究竟的。所以在佛教的最高境界,对知识的态度是只去“执”,不舍“法”。

  五、知识的性质

  法舫法师认为:

  讨论知识的性质,必须说明概念,因为“知识是以概念为始”的,因为必有概念方有知识。依心理学的作用说,概念以上的心理作用,是知觉。因为概念的构型,是以知觉的构型以及记忆的构型为根底。心理学家斯泰司说:“吾人不能说出心如何与为何而构成概念。然其构成概念,则为一最终之事实。概念构成系思想之基本性质,此为吾人所发见,且应虔诚承认者也。[37]

  “知识是以概念为始”,这里的“概念”,依康德就是由知性而发的法则性概念即“范畴”(category),这是形成知识的先验的条件,所以“必有概念方有知识”。而接下来“依心理学的作用说,概念以上的心理作用,是知觉。因为概念的构型,是以知觉的构型以及记忆的构型为根底”,这里的概念,则为一般知识意义上的概念。这句话的意思是知识的形成要通过想象层的重现(记忆的构型)与知性层的概括综合(知觉的构型)。至于“心如何与为何而构成概念”,依康德,范畴作为先验的法则性概念,是由构成普通逻辑中的每一个判断的逻辑字作线索引申而出的。传统的说法,判断可以分四类:量(quantity)、质(quality)、关系(relation)、程态(modality)。每一类下分三种,量的三种是:全称、特称(偏称)和单称。由全称判断的逻辑字“一切”(all)引申出“总体性”(totality);由特称(偏称)判断的逻辑字(some)引申出“众多性”(plurarity); 由单称判断的逻辑字(a,an)引申出“单一性”(singularity)。质的三种是:肯定、否定和无定,分别由其判断的逻辑字(is A)、(is not A)、(is “not-A”)引申出“实在性”(reality)、“虚无性”(negation,nothing)、“限制性”(limitation)。关系方面的三种:主谓(subject,predicate)、条件(如果…则,if…then)、析取(…或…,either…or),则分别引申出本体(substance)属性(attribute)、因果性(causality)、交互性。程态方面的三种:或然(problematic)、实然(assertoric)、确然(apodeictic),引申出可能、不可能;存在、不存在;必然、偶然。“然其构成概念,则为一最终之事实。概念构成系思想之基本性质,此为吾人所发见,且应虔诚承认者也。”依康德,这一段话可以解释为:范畴作为法则性概念由知性而发,这是主观的,但同时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而这种客观必然性又不能为经验所证明,所以是先验的。依唯识,范畴由知性而发虽不离于心,但并不是心,故不是心法;同时具有客观必然性,则是不系属于心,故不是心所法;范畴是主观概念,无质碍义,故不是色法;范畴由分别而来,故不是无为法。因此在唯识百法中,范畴应属于非色非心的与心不相应行法。

  法舫法师认为:

  由此观之,概念是知识的所依,这概念英文为Conception,就是唯识上所说的“想”,英译曰Perception“想”在唯识上说是“取像为体”,前面说概念是依知觉而有,是有基型的,所谓基型就是取像。概念怎样依知觉而有呢

  心理学家说:“知觉”都有“整形的组织”,这整形的经验,所以在心上留下界域的影相。这影相是极模糊的,只是个轮廓。由知觉使这整形的轮廓基形化之后,就成为概念了。“所以概念的发生是人心自然倾向。由知觉而发展到概念,是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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