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相延而顺进的历程,概念与知觉并非两物。故每一概念必须潜伏一形相”。这是从知觉到概念的历程。[38]
知识要以概念的形式来表达,概念化的知识才是客观的知识。这里法舫法师以唯识中的“想”心所为概念,其实“想”心所只是将认知对象概念化的一个过程,而不是概念本身。吕澄也以“名”为概念,而不是“想”。如吕澄说“ 在认识外境时,有了“红”的认识,这就是有分别的认识,是没有离开概念的认识。因为“红”是概念,是由比较、抽象而得到的认识”。以“红”为概念,“红”很明显是“名”,是“想”心所“施设名言”的结果,而不是“想”心所本身。法舫法师的这个错误认识,与前面以“知识”为“有体法”的错误是一贯的。因为以“想”心所为“概念”,“概念”就是“知识”,那么知识就归属于“心所法”,而“心所法”当然是“有体法”。但如果以“名”为“概念”,为“知识”,那么知识就归属于“不相应行法”,当然就不是“有体法”,而是属于无体的“假法”了。至于概念的形成,要经过感性、想象、知性三个层次。认知对象在感性中呈现,就要具备时间和空间的形式,在知性中被“决定”,就要合乎范畴。这里所谓的“基型”就是时间、空间和范畴,认知对象在时间、空间和范畴中呈现,就成为“决定的对象”,就成为概念,就成为客观的知识,这就是“取像”。“知觉”就是认知的作用,“整形的组织”就是感性层的呈现;“这整形的经验,所以在心上留下界域的影相。这影相是极模糊的,只是个轮廓”就是想象层的重现;“由知觉使这整形的轮廓基形化之后,就成为概念”就是经过知性层的综合概括而成为客观的知识。客观的知识(概念)的形成,离不开主观的认知的作用(感性、知性),这就意味着客观的知识的形成,必须符合主观的形式(时间、空间)与法则(范畴)。
法舫法师认为:
概念的构造除知觉的基形外,还有语言,即是名言,唯识论上说想是安立名言的,论云:“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要安立境分齐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39]这是说想有两种特性:一是对境取像,二是起言说。言语本来只限于表示愿望与感情的,经过发展,言语成了代表概念、知识的、思想的符号。因此,佛学上之言语与名称符号,总曰名言,多以表示知识思想,而“知识思想无不寄托在概念上”。可见概念之形成是由于两方面:“一是由于知觉之基形化;二是由于表示之符号化,两方一挤则概念乃生出来。在知觉一方面是有影相之泛形,在概念方面是有附属在言语上”{40]。此种说法似乎和唯识是相反的。以唯识说由“想”(概念)而施设名言;而此则说概念(想)是由言语所生。其实,在知吾人之所以能施设名言者,是因为有名言习气,这名言习气,就是想象所产生(概念)的基本因缘。所以说“概念之构形,确都隐然为知觉的构形所左右”。这里知觉即是唯识上所说之“触”。严格地说,只限于根与境二者之接触。一一名事的概念(想),都是从“触”产生。由此,应知概念都由知觉而产生;吾人建立一切名字言说,而沟通彼此之思想知识。概念在唯识上亦说为“意言”;休谟说为“意念”,他说:“意念是知觉淡了而后变成的。”其实,不是知觉淡了始变为概念,乃是知觉一旦离了原来所依托的对象,便不得不附在另一个东西上,不然概念就腾飞了,无影无踪消灭了。他所附隶的那个东西,必须具有形与音声等,换言之,知觉一超越了对象,则必变为概念。同时概念只是一个心影(意言),是不能久住的,必须有他种依托,其所依托的就是符号的名言。[41]
这里提到了“想”心所的两个特性:“一是对境取像;二是起言说。”也就是概念形成的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知觉之基形化;二是由于表示之符号化”,第一个方面是决定知识的内容,第二个方面是决定知识的表达形式。“概念之构形,确都隐然为知觉的构形所左右”,这是说知识的客观化,离不开由知性而发的法则性概念(范畴)。法舫法师认为“这里知觉即是唯识上所说之“触”。严格地说,只限于根与境二者之接触。一一名事的概念(想),都是从“触”产生。”其实这里的“知觉”,是说认知的作用(感性、知性),从心所法来讲,应该是“想”心所,而不是“触”心所。“触”是“想”的所依。所以“名事的概念(想),都是从“触”产生”,“想”从“触”产生,这是对的,但“想”并不是概念,这一点在前面已经讲过了。“严格地说,只限于根与境二者之接触”,如果单有“根”与“境”的接触,而不能引发识的生起,那就没有“触”心所的作用,更谈不上生起“想”了。如果这里的“接触”是指“根”、“境”的“合离”,而并不是指引发“触”心所的作用,从而来强调“根”与“境”的关系的话,这是对的。演培法师也说: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就是颂中所说的合离(合三离二观尘世),专就根境的关系而言,不是约心识的作用分别,因为识是精神的活动,根本是不据有空间的,有什么大小远近离合的差别?虽说识是依根而发的,但决不如根那样的局处一隅,与根量同样的大小。同时还要知道的,就是识所亲缘的,唯是自识所变的相分,见、相二分从来不相离的。一般不知离合之义,专就根境说的,以为指的是识,真可说是大错特错!研究唯识的吾人,对这不能不有个正确的认识。[42]
接下来的“意念是知觉淡了而后变成的”,这是经验主义的说法,是在强调知识来自于经验与知识对经验的依赖性。 “知觉一旦离了原来所依托的对象,便不得不附在另一个东西上,不然概念就腾飞了,无影无踪消灭了。他所附隶的那个东西,必须具有形与音声等,换言之,知觉一超越了对象,则必变为概念。同时概念只是一个心影(意言),是不能久住的,必须有他种依托,其所依托的就是符号的名言”。这段话较难理解,但就其所要表达的意思,简单的说,就是认知的作用不能脱离其认知的对象。认知的结果,也就是知性所形成的客观知识(概念),则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达,而这种表达的形式就是“名言”(语言、文字、符号)。
六、知识与八识心品
法舫法师认为:
论知识之产生,有能知、所知及知的作用。这是知识论的整体、基础。唯识学上三类八识,心王、心所,仔细说来,都有这三方面。但是,在八识心王中阿赖耶识的能知、所知及其知的作用(行相),都是不可知的,它虽是存在,起作用,只能从推比量上或圣言量上来证。虽然它是生命的所依、所托,而好像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漠不相关的。至于第七末那识,实在就是第六意识。依唯识说第七识只是向内思量执我,是我相的主体。此识虽有能知的恒审作用,也是无法可以知道的,所知即是第八见分,非是意识境界。它的作用是“思量有我”。这所执我,不是第六意识上的我。因此我执相在唯识上有两种,即第七所执我与第六所执我。如果定是如此,“我”是有双重的我性了。这问题这里不讨论,这里需说的,是第七识的能知、所知及知的作用,也是极难了知的。而真正能了知一切现象界,真能建立知识基础的,如知觉(触)、概念(想)、思想(分别)、言语(名言)等等,都是前六识(特别是第六意识)上的事,而不是七、八二识上的事。若依据阿含经教,根本否认七、八二识的存在;依大乘经虽是实有其物,而却是不可知。故七、八二识,只能是知识的依止,而不能直接产生吾人之对现象界之观察认识、思想、分别。前六识,依止根(脑神经机能)与境(现实对象),却能产生知识。[43]
“在八识心王中阿赖耶识的能知、所知及其知的作用(行相),都是不可知的,它虽是存在,起作用,只能从推比量上或圣言量上来证”,依康德,虽然存在,起作用,但却不能为直觉所感知,这样的知识,是由分解的理性而来的,是属于“理论的(知解的)形上学”(theoretical metaphysics)的范围,而不是由知性而来的客观的科学知识。客观的科学属于现象界,形上学的知识则属于本体界,这是两个不同的范围。“至于第七末那识,实在就是第六意识。依唯识说第七识只是向内思量执我,是我相的主体。此识虽有能知的恒审作用,也是无法可以知道的,所知即是第八见分,非是意识境界。它的作用是“思量有我”。这所执我,不是第六意识上的我。因此我执相在唯识上有两种,即第七所执我与第六所执我。如果定是如此,“我”是有双重的我性了。” 这是对的,有关“我”的双重性(double character)的问题,其实就是分属于两个不同范围的问题。第六意识所执的“我”,是现象意义上的我,是生物学、生理学的研究对象。由此而来的知识,是客观的科学知识,是知性所认知的对象。第七末那识所执的“我”,是本体意义上的我,是形上学的研究对象,由此而来的知识,是主观的哲学知识,是理性所认知的对象。第七识、第八识的不可知,依康德,是指不能为人的直觉所感知,而直觉所能感知的对象才是实在的。科学知识的形成是以感性的直觉为基础,所以是实在的。而形上学的内容不能为“感性的直觉”(sensible intuition)所感知,却可以为“理性的直觉”(intellectural intuition)所感知,因此也是实在的。只是这种理性的直觉却只属于“上帝”,而不是人所具备的。人虽然不具备直觉的理性,但却具备分解的理性。人对本体界的认识,就是来自人的分解的理性。因为分解的理性不能实证本体界,所以有关本体界的来自分解理性的知识,其基础或前提,依康德,则只能是“设准”(postulate)或“假设”。为了确立人的同一性和主体性,康德提出了“灵魂不灭”(imm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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