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引与授法
接引法门
所贵乎善知识者以其能方便也,引其人入正道也,热肠也,不惮烦也。倘自己根本未明,虽热心为人,然般若不开,总是执取我见,一切不圆,无形中贻误后学,造无量业。善因而得恶果,甚无谓也。愿告同人,彼此各自勉旃。“善”者,善巧也,切不可执取一法,定以我法为胜,行除成见,则观察圆矣。
“知”者,知其人之根器与地位也,先应知自己之立场与力量,方可施之,切忌自以为知也。
“识”者识其机也,非其人、非其实、非其法、非其缘、非其地,皆不可轻举妄动,彼此无益而大害在后,尤当慎之。
(一)自觉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为人师者须先自觉。
一、觉察自己的习性。凡热心人往往口直性急,此当自觉。口太直,人每不堪承受,欲近反远,欲速反迟,于自己家人尤不可硬劝。
二、问自己所学者是否可以为人?如可则不妨一试,胆大不得,亦胆小不得,自己年龄未过三十者切勿为人说法。道在自求,资在自养,要诚实勿欺,诚则明矣。倘所学不足,勿自以为知。不知为不知,无损也。不知而误人,愚之至也。又对于他法勿强作内行,尤忌不知其所以然而批评其是非,在我徒增法见,而彼必生嫌怨,此切切不可。总之,说法有四种妄,自己不可说而说,妄也;可说而不说,亦妄也;如其人不可说而与之说,妄也;可与说而不说,亦妄也。说时不可顾自己说得好不好,只发大悲心,注意对方为要。
三、问自己的贪利心、好名心是否可以克制,名心甚于利心,凡法见深者,其名心未死者也,每自以为是。如见有人谤我法者,其瞋心必炽,炽如敌人,无异古来南北二宗之斗争,可以戒矣。其初意亦在护法,而不知流为罪人也。此等人最可怜悯,故自己不太防。须知谤彼彼无损,而我丧德,且造口业。此等恶习,由于求痛快中来,如鲠在喉,不发出不痛快耳。
四、自问我对于来人其信缘如何,如交浅者,不可与之深言也,此难在恰到好处。但亦不可特意模棱两可,转以误人。
五、说法不可特意求好,亦勿长放野马,收不回,往往使人厌闻入寐,或毫无头绪,不能入胜。
六、说法最忌自己不打扫干净,要明告勿执我言为实法而死执之,以免增加对方法见。或所说一无条理,不能醒目。又或说义不尽,只说一半,令后来中途止步。尤忌说得太死。须知法无定法,往往使人几十年死在一法中,永不翻身。又自己地位稍高,出言尤当慎重。以彼信我之深,执法遂亦坚固,谨防其后病。
七、说法不可说尽,如其人未到真用功有所得时,切忌早说,反误其不能深入。
八、说法贵当机普说,与对人单说大不同也。普说难在四面顾到,单说难在与彼之机凑合。第一要伊听得懂,入得进。第二要伊肯警惕,肯实行。
九、说法难在肯说至浅至平庸的,如大学教授肯教初小小学生,非耐心平气不可。求其速成,非慈悲也。
十、自己因地不正,难以正学人之因地,是以为所难,人之患在好为人师也。
(二)考察
十一、引法无量,此在方便。有激法,其人非激发之不肯上路也。有讽法,劝之不可太直。有借法,当借端以说甲,故使乙闻,使之自觉。总无定法,随机而施。
十二、授法时有相庄严不可废,非独对本人,抑且对旁观者,使之勿轻慢。
十三、咒音宜准,务使读熟。手印当亲授,并得时时考查。
十四、告诫其切勿转传,以昭郑重。
十五、先授一印,不坐满不授第二印也。
十六、学人懒坐,须督促之。若太勇猛,至相当时,须稍止之,不可太急。
十七、在众中勿单独赞许某人如何。
十八、严禁其贪求神通见光见佛,都属妄心生幻,切切勿许。惟梦中有何景象,可以问之,由此考察其日间之精进。
十九、学人身上有病,往往因坐而翻出,是好不是坏,当劝之勿疑怖,正病时勿强之多坐。
二十、坐法及设备务告之详尽,切勿惮烦,慎于因者,为之大悲。
二十一、学人修至精进时,忽因过去之私德有亏而极度感觉不安者,心中葛藤难解,正无可如何时,当令其书面来告,不必具名,须为之解释干净,勿令怀疑。或可借有相法于佛前同时忏悔,以空义反复解释之。又此必在九座或打七时有之。此关一破,立见进步矣。
二十二、九座可令在家坐,惟打七必多人(至多十五人)。而护关者,非亲自督看不可。座数当随其身体之康健而增减之,每日由四座而五座,至多六座,或减至五座,非有定法。
二十三、打七时护关者必隆重供佛,自己专持一咒,供养韦驮尊者,有时陪之同坐。
二十四、第一七不必开示,二七起每晚说半小时,打七至多四七,其实三七亦足矣。
二十五、打七后令之出游,半月内勿坐。若无其事者,可以除其法执。
二十六、平时用功法门实为第一重要。开发其心地,可借禅宗语句公案以引之,目的在使其悟入。
二十七、可令参加禅堂及念佛七,先以参考,后入融通。
二十八、考察其人之习性与佛缘,可问其生年月日时,于一掌金中求之。此书当一研究之也,生之时尤要准确。
(三)告诫
任此巨艰不可怕骂,不可求誉,总以大悲心为本。凡法之受谤受打击者,皆我之过也。弘法护法须处处小心,勿开罪于人,尤不可开罪于法见太深之人。世人量大者少,同学中不论因何事故与人争论,此断断不可,皆足以引人误会。谤及于法,累及于师,追忆过去历史,实为痛心。故对学人切宜告诫。
一、如有人谤我心中心法者,概不许争辩。待其气平遇机,略为一谈,不入则任之。
二、绝对不许与人论法之高下与功夫之短长,或打讥讽,卖弄自己的长处。
三、在广众中宜静坐室隅,照顾自己的本来,勿与人多谈论。
四、吃荤素问题亦勿与辩,本门中并非反对吃素,亦不许特意吃荤。杀生须切实戒除。从来葱蒜是荤,鱼肉是腥,菜豆是蔬,随缘是素。凡拣择菜之精粗者是荤其心,见他人之过恶者是荤其见。我人为自己破执起见,功夫在自觉知正,不必求他人知也。况人之攻击我者,用意岂专在此一问题哉。
五、勿与外道人往来,亦勿厌恶之,当随机劝化之。
授法说法应细察言行
为人授法灌顶与为人说法不同,故当细察,如医家之先识症也。
一、察其人之品德。性厚者为上,视其家庭是否孝友,待人是否宽厚,自奉是否俭约,有否骄矜之气,出言有否条理,气魄要雄浑,任事要有胆量。
二、察其生活。是否不太苦,亦不富有,中产者易于入道。
三、察其情性。爽直者为上;放荡不羁者,易入道。多疑而欲望者、细密深思者、自奉厚而好修饰者、有洁癖者、胆小怕事者、不热心者,难入道。昏庸者、懒惰者、量极小者、好扬人短者、习性鄙陋者、佞而骄者,慎勿轻授。
四、察其相。昂然阔大者、目光无芒者、气和顺不粗浮者、五官大小相称者、肢体勿萎削者、手指细软而长者、能耐坐勿浮躁者、耳大者、耳后骨巨大者、发际高者、眉不低者、齿不太露者、身肥而颈不短者、举趾不高者、出声清亮而底音厚者、鼻准直者、清气含于皮内者、目无红筋者、腰背厚者,皆可入道。
五、察其所好。如游戏习尚能不深染者、性疏荡而不拘小节者,必可入道。又平日所交之人如何。
六、察其身体。是否多病,有何暗疾或残废。
七、察其是否有闲工夫。
授法
授法于人必先察其人是否诚意恳切,与我是否有信缘,切勿人情用事,亦勿轻于早授。
一、问昔日所修何法,有否心得,因何而入佛。
二、问其来意目的所在,是否因好奇而来求,或因人介绍,非出本怀,或来问法而非求法,尚在犹豫时,切勿轻授。
三、凡多求法,多拜师者,往往信心不坚,必前法久修而无所得,惶惶无所从者,当为开释其疑而接引之。
四、正其因,定其旨,平其气,清其目,先斩其见,次破其疑,勿以神奇眩其耳目,授法以当其机为第一,不可死执一法。
五、授法不可急,务先开通明白。说义不可太高,要切实,忌太扬名相。要先授一部分,看其肯修不肯修,再授第二步,徐徐引入。切不可求速,更不可轻许。
六、不可强制,亦不可迁就。来者不拒,往者莫追,有时未至者,急则反远矣。
七、肯上路者,促之勿过急,察之宜勤,不可怕烦,不可强其所难。
八、妇女有老小姐或孀居或尼僧,慎勿轻授其法,以瞋怨心未除,难受大法,恐修不得法而成病。
九、舞女或戏剧家或犯法囚徒,其中有好根器者,不可轻忽歧视。
十、非其机者,莫与辩论,免其谤法。
引人入道法门
一、于初入道者接引之法,在彼务令其怖世间诸苦,勿贪小乐,要伊勇猛发心,在我当时时正其因地,勿入偏见,流于邪道。
二、勿以神秘引之,信心当初于信己,否则日后必因不信而退转,或转入于迷信,反是以害之。
三、下手不妨以高深法引之,直令由心田下手,内求诸心,至多一个不懂者,或机缘已熟,一引便开。否则植诸善根亦可引近一步,其所误入者在似是而非,轻于相许,彼不是糊涂认识,即是看得容易,永不得精进,且入于顽空狂妄,令人生厌而轻法。
四、使伊笃信自己决可成佛,还得发心痛切,至诚前来请教,不可迁就,并得使其恭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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