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引與授法
接引法門
所貴乎善知識者以其能方便也,引其人入正道也,熱腸也,不憚煩也。倘自己根本未明,雖熱心爲人,然般若不開,總是執取我見,一切不圓,無形中贻誤後學,造無量業。善因而得惡果,甚無謂也。願告同人,彼此各自勉旃。“善”者,善巧也,切不可執取一法,定以我法爲勝,行除成見,則觀察圓矣。
“知”者,知其人之根器與地位也,先應知自己之立場與力量,方可施之,切忌自以爲知也。
“識”者識其機也,非其人、非其實、非其法、非其緣、非其地,皆不可輕舉妄動,彼此無益而大害在後,尤當慎之。
(一)自覺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爲人師者須先自覺。
一、覺察自己的習性。凡熱心人往往口直性急,此當自覺。口太直,人每不堪承受,欲近反遠,欲速反遲,于自己家人尤不可硬勸。
二、問自己所學者是否可以爲人?如可則不妨一試,膽大不得,亦膽小不得,自己年齡未過叁十者切勿爲人說法。道在自求,資在自養,要誠實勿欺,誠則明矣。倘所學不足,勿自以爲知。不知爲不知,無損也。不知而誤人,愚之至也。又對于他法勿強作內行,尤忌不知其所以然而批評其是非,在我徒增法見,而彼必生嫌怨,此切切不可。總之,說法有四種妄,自己不可說而說,妄也;可說而不說,亦妄也;如其人不可說而與之說,妄也;可與說而不說,亦妄也。說時不可顧自己說得好不好,只發大悲心,注意對方爲要。
叁、問自己的貪利心、好名心是否可以克製,名心甚于利心,凡法見深者,其名心未死者也,每自以爲是。如見有人謗我法者,其瞋心必熾,熾如敵人,無異古來南北二宗之鬥爭,可以戒矣。其初意亦在護法,而不知流爲罪人也。此等人最可憐憫,故自己不太防。須知謗彼彼無損,而我喪德,且造口業。此等惡習,由于求痛快中來,如鲠在喉,不發出不痛快耳。
四、自問我對于來人其信緣如何,如交淺者,不可與之深言也,此難在恰到好處。但亦不可特意模棱兩可,轉以誤人。
五、說法不可特意求好,亦勿長放野馬,收不回,往往使人厭聞入寐,或毫無頭緒,不能入勝。
六、說法最忌自己不打掃幹淨,要明告勿執我言爲實法而死執之,以免增加對方法見。或所說一無條理,不能醒目。又或說義不盡,只說一半,令後來中途止步。尤忌說得太死。須知法無定法,往往使人幾十年死在一法中,永不翻身。又自己地位稍高,出言尤當慎重。以彼信我之深,執法遂亦堅固,謹防其後病。
七、說法不可說盡,如其人未到真用功有所得時,切忌早說,反誤其不能深入。
八、說法貴當機普說,與對人單說大不同也。普說難在四面顧到,單說難在與彼之機湊合。第一要伊聽得懂,入得進。第二要伊肯警惕,肯實行。
九、說法難在肯說至淺至平庸的,如大學教授肯教初小小學生,非耐心平氣不可。求其速成,非慈悲也。
十、自己因地不正,難以正學人之因地,是以爲所難,人之患在好爲人師也。
(二)考察
十一、引法無量,此在方便。有激法,其人非激發之不肯上路也。有諷法,勸之不可太直。有借法,當借端以說甲,故使乙聞,使之自覺。總無定法,隨機而施。
十二、授法時有相莊嚴不可廢,非獨對本人,抑且對旁觀者,使之勿輕慢。
十叁、咒音宜准,務使讀熟。手印當親授,並得時時考查。
十四、告誡其切勿轉傳,以昭鄭重。
十五、先授一印,不坐滿不授第二印也。
十六、學人懶坐,須督促之。若太勇猛,至相當時,須稍止之,不可太急。
十七、在衆中勿單獨贊許某人如何。
十八、嚴禁其貪求神通見光見佛,都屬妄心生幻,切切勿許。惟夢中有何景象,可以問之,由此考察其日間之精進。
十九、學人身上有病,往往因坐而翻出,是好不是壞,當勸之勿疑怖,正病時勿強之多坐。
二十、坐法及設備務告之詳盡,切勿憚煩,慎于因者,爲之大悲。
二十一、學人修至精進時,忽因過去之私德有虧而極度感覺不安者,心中葛藤難解,正無可如何時,當令其書面來告,不必具名,須爲之解釋幹淨,勿令懷疑。或可借有相法于佛前同時忏悔,以空義反複解釋之。又此必在九座或打七時有之。此關一破,立見進步矣。
二十二、九座可令在家坐,惟打七必多人(至多十五人)。而護關者,非親自督看不可。座數當隨其身體之康健而增減之,每日由四座而五座,至多六座,或減至五座,非有定法。
二十叁、打七時護關者必隆重供佛,自己專持一咒,供養韋馱尊者,有時陪之同坐。
二十四、第一七不必開示,二七起每晚說半小時,打七至多四七,其實叁七亦足矣。
二十五、打七後令之出遊,半月內勿坐。若無其事者,可以除其法執。
二十六、平時用功法門實爲第一重要。開發其心地,可借禅宗語句公案以引之,目的在使其悟入。
二十七、可令參加禅堂及念佛七,先以參考,後入融通。
二十八、考察其人之習性與佛緣,可問其生年月日時,于一掌金中求之。此書當一研究之也,生之時尤要准確。
(叁)告誡
任此巨艱不可怕罵,不可求譽,總以大悲心爲本。凡法之受謗受打擊者,皆我之過也。弘法護法須處處小心,勿開罪于人,尤不可開罪于法見太深之人。世人量大者少,同學中不論因何事故與人爭論,此斷斷不可,皆足以引人誤會。謗及于法,累及于師,追憶過去曆史,實爲痛心。故對學人切宜告誡。
一、如有人謗我心中心法者,概不許爭辯。待其氣平遇機,略爲一談,不入則任之。
二、絕對不許與人論法之高下與功夫之短長,或打譏諷,賣弄自己的長處。
叁、在廣衆中宜靜坐室隅,照顧自己的本來,勿與人多談論。
四、吃葷素問題亦勿與辯,本門中並非反對吃素,亦不許特意吃葷。殺生須切實戒除。從來蔥蒜是葷,魚肉是腥,菜豆是蔬,隨緣是素。凡揀擇菜之精粗者是葷其心,見他人之過惡者是葷其見。我人爲自己破執起見,功夫在自覺知正,不必求他人知也。況人之攻擊我者,用意豈專在此一問題哉。
五、勿與外道人往來,亦勿厭惡之,當隨機勸化之。
授法說法應細察言行
爲人授法灌頂與爲人說法不同,故當細察,如醫家之先識症也。
一、察其人之品德。性厚者爲上,視其家庭是否孝友,待人是否寬厚,自奉是否儉約,有否驕矜之氣,出言有否條理,氣魄要雄渾,任事要有膽量。
二、察其生活。是否不太苦,亦不富有,中産者易于入道。
叁、察其情性。爽直者爲上;放蕩不羁者,易入道。多疑而欲望者、細密深思者、自奉厚而好修飾者、有潔癖者、膽小怕事者、不熱心者,難入道。昏庸者、懶惰者、量極小者、好揚人短者、習性鄙陋者、佞而驕者,慎勿輕授。
四、察其相。昂然闊大者、目光無芒者、氣和順不粗浮者、五官大小相稱者、肢體勿萎削者、手指細軟而長者、能耐坐勿浮躁者、耳大者、耳後骨巨大者、發際高者、眉不低者、齒不太露者、身肥而頸不短者、舉趾不高者、出聲清亮而底音厚者、鼻准直者、清氣含于皮內者、目無紅筋者、腰背厚者,皆可入道。
五、察其所好。如遊戲習尚能不深染者、性疏蕩而不拘小節者,必可入道。又平日所交之人如何。
六、察其身體。是否多病,有何暗疾或殘廢。
七、察其是否有閑工夫。
授法
授法于人必先察其人是否誠意懇切,與我是否有信緣,切勿人情用事,亦勿輕于早授。
一、問昔日所修何法,有否心得,因何而入佛。
二、問其來意目的所在,是否因好奇而來求,或因人介紹,非出本懷,或來問法而非求法,尚在猶豫時,切勿輕授。
叁、凡多求法,多拜師者,往往信心不堅,必前法久修而無所得,惶惶無所從者,當爲開釋其疑而接引之。
四、正其因,定其旨,平其氣,清其目,先斬其見,次破其疑,勿以神奇眩其耳目,授法以當其機爲第一,不可死執一法。
五、授法不可急,務先開通明白。說義不可太高,要切實,忌太揚名相。要先授一部分,看其肯修不肯修,再授第二步,徐徐引入。切不可求速,更不可輕許。
六、不可強製,亦不可遷就。來者不拒,往者莫追,有時未至者,急則反遠矣。
七、肯上路者,促之勿過急,察之宜勤,不可怕煩,不可強其所難。
八、婦女有老小姐或孀居或尼僧,慎勿輕授其法,以瞋怨心未除,難受大法,恐修不得法而成病。
九、舞女或戲劇家或犯法囚徒,其中有好根器者,不可輕忽歧視。
十、非其機者,莫與辯論,免其謗法。
引人入道法門
一、于初入道者接引之法,在彼務令其怖世間諸苦,勿貪小樂,要伊勇猛發心,在我當時時正其因地,勿入偏見,流于邪道。
二、勿以神秘引之,信心當初于信己,否則日後必因不信而退轉,或轉入于迷信,反是以害之。
叁、下手不妨以高深法引之,直令由心田下手,內求諸心,至多一個不懂者,或機緣已熟,一引便開。否則植諸善根亦可引近一步,其所誤入者在似是而非,輕于相許,彼不是糊塗認識,即是看得容易,永不得精進,且入于頑空狂妄,令人生厭而輕法。
四、使伊笃信自己決可成佛,還得發心痛切,至誠前來請教,不可遷就,並得使其恭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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