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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释·善说海 第四品 不放逸

  第四品 不放逸

  丙三(趋入之方法)分五:一、戒律;二、安忍;三、精进;四、静虑;五、智慧。

   丁一(戒律)分二:一、不放逸;二、正知正念。

   第四品 不放逸

   戊一(不放逸)分三:一、略说;二、广说;三、摄义。

   不放逸的本体即是谨慎取舍,《学集论》中云:“何为不放逸?即无贪、无嗔、无痴精进而修持一切善法,内心防护一切有漏法。”不放逸是一切善法的方便。《三摩地王经》中云:“所说一切诸善法,根本即是不放逸。”

   己一、略说:

   佛子既如是,坚持菩提心,

   恒勤勿懈怠,莫违诸学处。

   佛子以如是加行、正行、后行的方式坚定不移地受持菩提心后,就应当毫不懈怠恒时努力做到不违越菩萨学处。

   己二(广说)分三:一、修学所修;二、所依暇满;三、谨慎所断烦恼。

   庚一(修学所修)分三:一、不舍菩提心之合理性;二、舍弃菩提心之过患;三、教诫不舍菩提心。

   辛一、不舍菩提心之合理性:

   遇事不慎思,率尔未经意,

   若已誓成办,后宜思取舍。

   诸佛及佛子,大慧所观察,

   吾亦屡思择,云何舍誓戒?

   无论对于任何事,就算是未经观察马马虎虎草率而行,或者只是稍加观察而未慎重分析的事情,即然已经发誓要完成,就不能舍弃,并且需要经过一番详细观察取舍后再进行。而这里与之完全不同,一切如来及菩萨也是以大智慧详加观察,而且我自己在受戒之前也反反复复观察过,对于这样的发心学处怎么能放弃呢?绝不能放弃。

   辛二(舍弃菩提心之过患)分三:一、异熟果堕恶趣;二、失毁利他行为;三、阻碍解脱。

   壬一(异熟果堕恶趣)分三:一、真实宣说;二、彼之合理性;三、遣除诤论。

   癸一、真实宣说:

   若誓利众生,而不勤践履,

   则为欺有情,来生何所似?

   假设发心时立誓救度一切众生等,之后三门所作所为不履行诺言,那么显然已经欺骗了这些众生,如此一来,我最终的下场将会怎么样呢?绝对摆脱不了恶趣。

   癸二、彼之合理性:

   意若思布施,微少凡常物,

   因悭未施予,经说堕饿鬼。

   如果某人心里想要施舍食物等微不足道的平常物品,之后又出尔后尔未作布施,这是饿鬼的因,《正法念住经》中云:“仅稍思量而未布施,则投生饿鬼,已立誓若未布施,则堕入众生地狱。”

   况请众生赴,无上安乐宴,

   后反欺众生,云何生善趣?

   诚心以无上佛果与暂时的安乐宴请一切有情,如果后来又欺骗这所有众生,怎么能转生善趣呢?不会转生的。

   癸三、遣除诤论:

   有人舍觉心,却办解脱果,

   彼业不可思,知唯一切智。

   若问:如此一来,不是与佛经中所说的相违了吗?佛经中说:圣者舍利子奉持菩萨行时,恶魔索要右手,他砍断右手,以左手布施,结果魔口出不逊,于是舍利子生起厌烦心而舍弃发心,但还是获得了阿罗汉果位;金色尊者前世于四十劫中持菩萨行,后来舍弃菩提心立即变成缘觉。不相违,《普明论》与《释论》中对此是这样答复的:何人舍弃菩提心,然而他们也得解脱,这说明业力不是凡人可思维的,唯是遍知佛陀的行境,而我们是无法了知的。善天尊者则如此回答说:“虽然已舍菩提心,但以方便真实而受也能令众生解脱。布波德论师对此作答:虽然舍弃世俗菩提心,但未舍胜义菩提心。”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合理的,因为虽然舍弃了利他之心,但由于未舍弃证悟无我的智慧而不会堕入恶趣。然而,对于不可思议的行境,只是冥思苦想有什么用呢?

   壬二、失毁利他行为:

   菩萨戒堕中,此罪最严重,

   因彼心若生,将损众生利。

   舍弃菩提心是菩萨戒堕罪中最为严重的。《圣摄集经》中云:“设若俱胝劫中行十善业道,然生起欲求声缘阿罗汉果,则尔时戒律已有过患,即失戒律,彼发心较他胜罪尚严重。”因为倘若如此将有损于成办一切众生之事。

   虽仅一刹那,障碍他人德,

   因损有情利,恶趣报无边。

   不仅如此,而且对其他众生发起此菩提心的福德作障碍也将降低利益一切众生,由于导致对方不能利益众生,因而作障碍者的果报将是无边恶趣。

   毁一有情乐,自身且遭损,

   况毁尽空际,有情众安乐。

   其原因是:哪怕只是毁坏一位众生的安乐,尚且要自食其果遭受损失,如果对菩提心善业制造违缘则将毁坏天边无际所有众生的安乐,当然果报堕入恶趣这一点就更不必说了。《寂灭定幻经》中云:“何者抢夺南赡部洲一切众生之财,断一切众生之命,何者对菩萨甚至布施旁生一食团之善行作障,则罪过较前者重无量倍,因对获得佛果之善业作障故。”

   壬三、阻碍解脱:

   故杂罪堕力,菩提心力者,

   升沉轮回故,登地久蹉跎。

   由于具有堕罪与菩提心两种力量轮番交替而起作用,结果在轮回中时起时伏,如此必将拖延很久才能获得一地等。

   辛三、教诫不舍菩提心:

   故如所立誓,我当恭敬行,

   今后若不勉,定当趋下流。

   因此,按照发心时所承诺的那样,我务必要恭敬履行诺言,从今以后如果不精勤奉行,那么必定越来越向下,接连不断从恶趣堕入恶趣。

   饶益众有情,无量佛已逝,

   然我因昔过,未得佛化育。

   如果想:有佛陀救护不至于变成这样吧。往昔赐与一切众生安乐不可计数的佛陀都已趣入寂灭,然而我由于违越学处的罪过所至未能成为过去佛度化的对境。

   若今依旧犯,如是将反复,

   恶趣中领受,病缚剖割苦。

   如果心想以后会得到救护吧。倘若仍旧一如既往,那么下场必将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在恶趣感受痛苦,即便获得善趣也是遭受疾病缠身、被束缚控制、砍剖身体等苦痛。

   庚二(所依暇满)分三:一、暇满难得;二、未得之过患;三、得后不勤而舍。

   辛一、暇满难得:

   如值佛出世,为人信佛法,

   宜修善稀有,何日复得此?

   无论是值遇佛陀出世、佛法住世、信仰佛法、获得人身还是修持善法,总之具有十八暇满人身实在稀罕,其余什么时候才能获得这样的人身呢?不会获得的。

   纵似今无病,足食无损伤,

   然寿刹那逝,身犹须臾质。

   已幸得暇满人身的此时,尽管也逢遇健康无病的日子,具足顺缘丰衣足食,无有违缘损害,可是寿命刹那也不可信,完全是欺惑性的,这个身体就像顷刻间的抵押品一样,自己无权支配。

   辛二(未得之过患)分二:一、真实宣说;二、彼之依据。

   壬一(真实宣说)分二:一、堕恶趣不行善法;二、不得善趣。

   癸一、堕恶趣不行善法:

   凭吾此行素,复难得人身,

   若不得人身,徒恶乏善行。

   我如果现在的行为依然如故,那么后世也无法再获得人身,结果将堕落恶趣,如果未能得到人身下趋恶趣,那么唯有造罪,根本无有行善的能力。

   如具行善缘,而我未为善,

   恶趣众苦逼,彼时复何为?

   现在具有奉行善法的缘份时我如果不勤行善法,到后世被恶趣痛苦所折磨,极度愚昧,那时我该怎么办呢?无有行善的机会。

   癸二、不得善趣:

   既未行诸善,复集众恶业,

   纵历一亿劫,不闻善趣名。

   由于在恶趣我未曾行持善法,反而再度积累罪业,纵然在百俱胝劫中连善趣的名声也听不到,更何况说获得善趣了。

   壬二(彼之依据)分二、一、教证;二、理证。

   癸一、教证:

   是故世尊说,人身极难得,

   如海中盲龟,颈入轭木孔。

   为什么说人身来之不易呢?出有坏佛陀在经中说,就像大海中盲龟的颈部进入漂浮不定的木轭孔隙内一样,人身难为极得。《正具经》中云:““诸比丘,此大地变成一大汪洋,在海面上有一具孔木轭,被风吹动四处漂荡,另有一盲龟,每百年伸颈一次。诸比丘试想,大海中之龟颈易得入于木轭孔内否?”“世尊,不易。”世尊告言:“诸比丘,与此同理,人身极为难得。””

   癸二、理证:

   刹那造重罪,历劫住无间,

   何况无始罪,积重失善趣。

   对于刹那造重罪,如果按照注释中解释为造无间罪等,则这里的刹那显然指的是成事刹那,如果是造诸如对殊胜对境生恶心的罪业,也可以是时际刹那,无论如何,刹那造重罪者也将在数劫中住于无间地狱中,那么因无始以来在轮回中积累的罪业不得善趣堕恶趣就更不言而喻了。

   然仅受彼报,苦犹不得脱,

   因受恶报时,复生余多罪。

   只是感受以往罪业的果报,尚且无法摆脱痛苦,而在遭受这些苦楚的同时又要积累其他苦因的罪业。

   辛三(得后不勤而舍)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壬一、略说:

   既得此闲暇,若我不修善,

   自欺莫胜此,亦无过此愚。

   已经得到了这样的闲暇人身之后,如果我未修习善法,那么再没有比这更大的欺惑了,也再没有比这更为愚痴的了。

   壬二(广说)分三:一、思维愚笨之果报;二、呵责本体;三、观察彼因。

   癸一、思维愚笨之果报:

   若我已解此,因痴复怠惰,

   则于临终时,定生大忧苦。

   假设我了知违越学处的过患,却因愚昧今后仍然惰怠度日,不努力修学,那么死亡时必定会追悔莫及,生起极大的忧愁。

   难忍地狱火,长久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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