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品 不放逸
丙叁(趨入之方法)分五:一、戒律;二、安忍;叁、精進;四、靜慮;五、智慧。
丁一(戒律)分二:一、不放逸;二、正知正念。
第四品 不放逸
戊一(不放逸)分叁:一、略說;二、廣說;叁、攝義。
不放逸的本體即是謹慎取舍,《學集論》中雲:“何爲不放逸?即無貪、無嗔、無癡精進而修持一切善法,內心防護一切有漏法。”不放逸是一切善法的方便。《叁摩地王經》中雲:“所說一切諸善法,根本即是不放逸。”
己一、略說:
佛子既如是,堅持菩提心,
恒勤勿懈怠,莫違諸學處。
佛子以如是加行、正行、後行的方式堅定不移地受持菩提心後,就應當毫不懈怠恒時努力做到不違越菩薩學處。
己二(廣說)分叁:一、修學所修;二、所依暇滿;叁、謹慎所斷煩惱。
庚一(修學所修)分叁:一、不舍菩提心之合理性;二、舍棄菩提心之過患;叁、教誡不舍菩提心。
辛一、不舍菩提心之合理性:
遇事不慎思,率爾未經意,
若已誓成辦,後宜思取舍。
諸佛及佛子,大慧所觀察,
吾亦屢思擇,雲何舍誓戒?
無論對于任何事,就算是未經觀察馬馬虎虎草率而行,或者只是稍加觀察而未慎重分析的事情,即然已經發誓要完成,就不能舍棄,並且需要經過一番詳細觀察取舍後再進行。而這裏與之完全不同,一切如來及菩薩也是以大智慧詳加觀察,而且我自己在受戒之前也反反複複觀察過,對于這樣的發心學處怎麼能放棄呢?絕不能放棄。
辛二(舍棄菩提心之過患)分叁:一、異熟果墮惡趣;二、失毀利他行爲;叁、阻礙解脫。
壬一(異熟果墮惡趣)分叁:一、真實宣說;二、彼之合理性;叁、遣除诤論。
癸一、真實宣說:
若誓利衆生,而不勤踐履,
則爲欺有情,來生何所似?
假設發心時立誓救度一切衆生等,之後叁門所作所爲不履行諾言,那麼顯然已經欺騙了這些衆生,如此一來,我最終的下場將會怎麼樣呢?絕對擺脫不了惡趣。
癸二、彼之合理性:
意若思布施,微少凡常物,
因悭未施予,經說墮餓鬼。
如果某人心裏想要施舍食物等微不足道的平常物品,之後又出爾後爾未作布施,這是餓鬼的因,《正法念住經》中雲:“僅稍思量而未布施,則投生餓鬼,已立誓若未布施,則墮入衆生地獄。”
況請衆生赴,無上安樂宴,
後反欺衆生,雲何生善趣?
誠心以無上佛果與暫時的安樂宴請一切有情,如果後來又欺騙這所有衆生,怎麼能轉生善趣呢?不會轉生的。
癸叁、遣除诤論:
有人舍覺心,卻辦解脫果,
彼業不可思,知唯一切智。
若問:如此一來,不是與佛經中所說的相違了嗎?佛經中說:聖者舍利子奉持菩薩行時,惡魔索要右手,他砍斷右手,以左手布施,結果魔口出不遜,于是舍利子生起厭煩心而舍棄發心,但還是獲得了阿羅漢果位;金色尊者前世于四十劫中持菩薩行,後來舍棄菩提心立即變成緣覺。不相違,《普明論》與《釋論》中對此是這樣答複的:何人舍棄菩提心,然而他們也得解脫,這說明業力不是凡人可思維的,唯是遍知佛陀的行境,而我們是無法了知的。善天尊者則如此回答說:“雖然已舍菩提心,但以方便真實而受也能令衆生解脫。布波德論師對此作答:雖然舍棄世俗菩提心,但未舍勝義菩提心。”我認爲這種說法是合理的,因爲雖然舍棄了利他之心,但由于未舍棄證悟無我的智慧而不會墮入惡趣。然而,對于不可思議的行境,只是冥思苦想有什麼用呢?
壬二、失毀利他行爲:
菩薩戒墮中,此罪最嚴重,
因彼心若生,將損衆生利。
舍棄菩提心是菩薩戒墮罪中最爲嚴重的。《聖攝集經》中雲:“設若俱胝劫中行十善業道,然生起欲求聲緣阿羅漢果,則爾時戒律已有過患,即失戒律,彼發心較他勝罪尚嚴重。”因爲倘若如此將有損于成辦一切衆生之事。
雖僅一刹那,障礙他人德,
因損有情利,惡趣報無邊。
不僅如此,而且對其他衆生發起此菩提心的福德作障礙也將降低利益一切衆生,由于導致對方不能利益衆生,因而作障礙者的果報將是無邊惡趣。
毀一有情樂,自身且遭損,
況毀盡空際,有情衆安樂。
其原因是:哪怕只是毀壞一位衆生的安樂,尚且要自食其果遭受損失,如果對菩提心善業製造違緣則將毀壞天邊無際所有衆生的安樂,當然果報墮入惡趣這一點就更不必說了。《寂滅定幻經》中雲:“何者搶奪南贍部洲一切衆生之財,斷一切衆生之命,何者對菩薩甚至布施旁生一食團之善行作障,則罪過較前者重無量倍,因對獲得佛果之善業作障故。”
壬叁、阻礙解脫:
故雜罪墮力,菩提心力者,
升沈輪回故,登地久蹉跎。
由于具有墮罪與菩提心兩種力量輪番交替而起作用,結果在輪回中時起時伏,如此必將拖延很久才能獲得一地等。
辛叁、教誡不舍菩提心:
故如所立誓,我當恭敬行,
今後若不勉,定當趨下流。
因此,按照發心時所承諾的那樣,我務必要恭敬履行諾言,從今以後如果不精勤奉行,那麼必定越來越向下,接連不斷從惡趣墮入惡趣。
饒益衆有情,無量佛已逝,
然我因昔過,未得佛化育。
如果想:有佛陀救護不至于變成這樣吧。往昔賜與一切衆生安樂不可計數的佛陀都已趣入寂滅,然而我由于違越學處的罪過所至未能成爲過去佛度化的對境。
若今依舊犯,如是將反複,
惡趣中領受,病縛剖割苦。
如果心想以後會得到救護吧。倘若仍舊一如既往,那麼下場必將是一而再、再而叁地在惡趣感受痛苦,即便獲得善趣也是遭受疾病纏身、被束縛控製、砍剖身體等苦痛。
庚二(所依暇滿)分叁:一、暇滿難得;二、未得之過患;叁、得後不勤而舍。
辛一、暇滿難得:
如值佛出世,爲人信佛法,
宜修善稀有,何日複得此?
無論是值遇佛陀出世、佛法住世、信仰佛法、獲得人身還是修持善法,總之具有十八暇滿人身實在稀罕,其余什麼時候才能獲得這樣的人身呢?不會獲得的。
縱似今無病,足食無損傷,
然壽刹那逝,身猶須臾質。
已幸得暇滿人身的此時,盡管也逢遇健康無病的日子,具足順緣豐衣足食,無有違緣損害,可是壽命刹那也不可信,完全是欺惑性的,這個身體就像頃刻間的抵押品一樣,自己無權支配。
辛二(未得之過患)分二:一、真實宣說;二、彼之依據。
壬一(真實宣說)分二:一、墮惡趣不行善法;二、不得善趣。
癸一、墮惡趣不行善法:
憑吾此行素,複難得人身,
若不得人身,徒惡乏善行。
我如果現在的行爲依然如故,那麼後世也無法再獲得人身,結果將墮落惡趣,如果未能得到人身下趨惡趣,那麼唯有造罪,根本無有行善的能力。
如具行善緣,而我未爲善,
惡趣衆苦逼,彼時複何爲?
現在具有奉行善法的緣份時我如果不勤行善法,到後世被惡趣痛苦所折磨,極度愚昧,那時我該怎麼辦呢?無有行善的機會。
癸二、不得善趣:
既未行諸善,複集衆惡業,
縱曆一億劫,不聞善趣名。
由于在惡趣我未曾行持善法,反而再度積累罪業,縱然在百俱胝劫中連善趣的名聲也聽不到,更何況說獲得善趣了。
壬二(彼之依據)分二、一、教證;二、理證。
癸一、教證:
是故世尊說,人身極難得,
如海中盲龜,頸入轭木孔。
爲什麼說人身來之不易呢?出有壞佛陀在經中說,就像大海中盲龜的頸部進入漂浮不定的木轭孔隙內一樣,人身難爲極得。《正具經》中雲:““諸比丘,此大地變成一大汪洋,在海面上有一具孔木轭,被風吹動四處漂蕩,另有一盲龜,每百年伸頸一次。諸比丘試想,大海中之龜頸易得入于木轭孔內否?”“世尊,不易。”世尊告言:“諸比丘,與此同理,人身極爲難得。””
癸二、理證:
刹那造重罪,曆劫住無間,
何況無始罪,積重失善趣。
對于刹那造重罪,如果按照注釋中解釋爲造無間罪等,則這裏的刹那顯然指的是成事刹那,如果是造諸如對殊勝對境生惡心的罪業,也可以是時際刹那,無論如何,刹那造重罪者也將在數劫中住于無間地獄中,那麼因無始以來在輪回中積累的罪業不得善趣墮惡趣就更不言而喻了。
然僅受彼報,苦猶不得脫,
因受惡報時,複生余多罪。
只是感受以往罪業的果報,尚且無法擺脫痛苦,而在遭受這些苦楚的同時又要積累其他苦因的罪業。
辛叁(得後不勤而舍)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壬一、略說:
既得此閑暇,若我不修善,
自欺莫勝此,亦無過此愚。
已經得到了這樣的閑暇人身之後,如果我未修習善法,那麼再沒有比這更大的欺惑了,也再沒有比這更爲愚癡的了。
壬二(廣說)分叁:一、思維愚笨之果報;二、呵責本體;叁、觀察彼因。
癸一、思維愚笨之果報:
若我已解此,因癡複怠惰,
則于臨終時,定生大憂苦。
假設我了知違越學處的過患,卻因愚昧今後仍然惰怠度日,不努力修學,那麼死亡時必定會追悔莫及,生起極大的憂愁。
難忍地獄火,長久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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