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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汉僧戒律学探微(屈大成)▪P3

  ..续本文上一页,三尼师、教授师跟七尼师在戒坛外向受戒者询问十三难十遮。然后引用外国师的说法,谓在坛场外发问说:“正是这样吗

  ”回到坛场在僧众中发问说:“现在众僧中问你也正是这样吗

  ”受戒者的答复完全一样。如是,作者以坛场外跟坛场上的程序重复,令昙充回龟兹再寻求授尼戒法,以求确定。<尼戒序>续说尼戒本没有略去戒叉摩尼六法文,授与时只需戒和上和羯磨师参与,不用教授师。注文则说坛场上僧尼的数目,越多越好:

  授六法文无乏也,二师而已,无教授师也(上坛僧尼,各多益善)。

  竺昙无兰的“合异本”虽已佚,其序文有举出“合异”的例子。例如舍堕罪:

  三十事中第二十一,二百五十者云:“长钵过十日舍堕”,续言:“是比丘当持此钵与

  比丘僧”。二十二,二百六十者云:“钵破缀齐五更,未得新钵,故者当归众僧”。推其理

  旨,宜如二百五十者,在长钵后事与破钵并者,为重长也。余以长钵后事注于破钵下,

  以子从母故也。

  在三十舍堕中的第21条,二百五十戒本(即竺僧舒本)规定如比丘收蓄过多的钵超过十天,犯舍堕罪。条文续说应当把多出的钵交给僧团。在第22条,二百六十戒本规定如钵破烂修补了五次,又未得新钵,旧有的给僧团。今《四分律比丘戒本》有二百五十戒,舍堕第2l条说:“若比丘畜长钵,不净施,得齐十日,若过者,尼萨耆波逸提”。[23]第22条说:

  若比丘畜钵,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为好故,若得者,尼萨耆波逸提。彼比丘应往

  僧中舍,展转取最下钵,与之令持,乃至破应持,此是时”。[24]

  据此,如比丘的钵修补不足五次,而且盛饭不漏,为贪好贪新,更求新钵,犯舍堕。这比丘应把原有的钵舍予僧团,改用最下劣的钵。竺昙无兰以理推敲,二百五十戒本舍堕第21“长钵”条文后“是比丘当持此钵与比丘僧”的续话,跟第22“钵破”条并连一起,其实都是注重多出的钵,因此他把续话以注文形式附在第22条之下。又如单堕罪:

  九十事中多参错,事不相对,复徙就二百六十者,令事类相对,亦时有不相似者。

  “重饭食,无余因缘,堕”,应对“重饭”,不属人言;“不足,此除因缘”,事与别请并,故以

  对别请。此一戎在“重饭”,一戒在“别请”,亦为有余缘则得重饭,亦得越次受请也。

  九十事,即九十波逸提,甚多错乱,两戒本也不相对应,故再迁就依据二百六十戒的编排,令两戒本中同类之事可相对应,但仍有不相似者。引文提到的“重饭”和“别请”,即《四分戒本》所说的“背请戒”和“别众食戒”。背请戒规定比丘每天只可受一家请食,遇到“病寸、施衣时、作衣时”等特殊情况除外。别众食戒规定比丘众受食,须以僧之腊次次第赴请,不能接受在家人特别指定某僧受请食的安排,遇到“病时、作衣时、施衣时、道行时、乘船时,大众集时、沙门施食时”等特殊情况除外。按二百五十戒本“重饭食,无余因缘,堕”一条,跟二百六十戒本“重饭”条相对应。“不属人言”意为非世人的说话,即这条确为佛陀所制。“不足,此除因缘”一语乃见于二百五十戒本,跟别请连在一起,故跟二百六十戒本别请戒条对应。意为就算吃不饱,除非有特殊理由,也不可以受别请。引文归结在二百六十戒本,重饭是一戒,别请是另一戒,两条戒都会因特殊缘由予以通融。至于其它戒条,(合异序)说:

  不舒手受食,自恐怖教人恐怖,此二戒无对,将传写脱耶,胡本阙乎

  众多施亦有

  不相对、不相似者,莫知所以也。

  “不舒手受食”相当于《五分戒本》众学法中有“不舒臂取食”一条,意为不应伸张手臂取食[25];另《解脱戒经》众学法有“食未至不舒手索”一条,意为食物未至,不应舒展手臂索取,[26]也相类近。《四分戒本》或《十诵戒本》则不见。有关“自恐怖教人恐怖”,《四分律》波逸提法第55中有“比丘恐怖他比丘者”一条:事缘佛陀至夜深仍未人房,侍奉的那迦波罗比丘反穿毛衣,作非人恐怖声说:“沙门!我是鬼”,希望吓佛陀人房,佛陀知悉后便结戒[27]。如是,“自恐怖教人恐怖”的意思是比丘自装扮恐怖,又去恐吓他人[28]。竺昙无兰指这两条在另一本找不到对应的条文,不能肯定是传抄脱漏,抑或胡本原来便有阙。竺昙无兰没有标明这两戒原出自那一本。最后,两本的“众多施”(即众学法)也有不对应和不相似之处,原因不明。

  《鼻奈耶》为有部戒经的略释,谈及结戒的因缘,跟戒本只列戒条不同,对道安的戒律观有新刺激。经对比后,道安发现《鼻奈耶》跟昙摩侍本的戒条颇为相符,并表示二百六十戒本戒条数目的困扰都消失了。按昙摩侍本的众学法有110条,曾引起道安的疑问,现《鼻奈耶》的众学法有113条,也非旧日所以为的100条,故令他释疑。《鼻奈耶》记载了结戒的因缘,当中包含佛弟子的歪行,揭露了佛教的黑暗面。道安{鼻奈耶序)指出佛陀最初并未制戒,弟子多污秽行,佛陀制戒后,弟子依之改过,十分可贵。就算天竺持戒者,也不一定通览整部律书,唯深明十二因缘法者,信仰坚定者,方得传授。道安也表示受戒不足五年和不持戒者,不得接受这部律:

  然此经是佛未制戒时,其人所犯,秽陋行多。既制之后,改之可贵。天竺持律,不

  都通视,唯诸十二法人、坚明之士。乃开缄膝,而共相授耶

  唯愿同我之人,尤慎所授

  焉,未满五岁,非持律人,幸勿与之也。

  三、道安的僧团规范

  道安老师佛图澄的追随者有数百人,门徒总计万数,立寺八百多所,道安门徒也以百计,可见是时僧众的管理十分迫切,道安便制定了僧团规范。《高僧传》记载道安编著《僧尼轨范》和《佛法宪章》,内容涵盖宗教活动仪式、日常生活轨范、僧团制度三方面:

  安既德为物宗,学兼三藏。所制僧尼轨范、佛法宪章,条为三例:一曰行香、定座、

  上经、上讲之法。二曰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三曰布萨、差使、悔过等法。天下, 寺舍,遂则而从之。

  《僧尼轨范》等已佚,引文所述“行香”等具体内容,学者多有推论,不赘述。为人所忽略的,是道安{大戒序)末附《比丘大戒本》开首一段有关说戒准备的话(括号内的梵语字为今人的转写):

  欲说戒,维那出堂前唱:“不净者出。”次日:“庾跋门怒钵罗辑处

  (yusma^nupravesa)”(可大沙门入。三唱)然后入,唱:“行筹。”曰:“颠簸含陀

  (apagata^su)(寂静),阿素(生也),舍罗遮丽吏(s/aramcarasi)(行筹),布萨陀(posadhe)

  (说戒),心蜜栗棉(smrtim)(一心),婆榻稗度(vyavavidya)(定也),舍罗姑隶怒

  (s/aramgrhana)(把筹)。”说戒者乃曰:“僧和集会,未受大戒者出。僧何等作为

  ”答:

  “说戒。”“不来者嘱授清净说。”(小住洁向说竟)说已,那春夏冬若干日已过去(随时计

  日)。

  说戒开始前,由维那(掌管僧众杂事之职者)主持,请未忏罪者离开,请沙门进入,派筹以计算出席人数;未受具足戒的沙弥然后离开;如僧人因事缺席,须委托其它僧人到集会中请假等。要注意的,是序文记维那用胡语宣告事项,而胡语音译词下夹杂的注释,很可能出自道安手笔。竺昙无兰{合异序)末也有相类似的附录,可见说戒的准备工夫是时甚受重视。又道安弟子法遇,因襄阳受侵扰,避难东下,住在江陵(今湖北荆州市)长沙寺,其弟子因饮酒而没有在傍晚上香,法遇仅惩处而没有驱遣。道安听闻,寄送一条荆杖。法遇收到,明白道安不满自己未能严厉约束僧众,遂命维那杖罚自己三下。由此可见,道安对于戒规的坚持,一丝不苟,并全力维护。

  此外,《高僧传》记魏晋时代沙门各依其师为姓,各不相同。道安认为在佛教诸师中,以释迦最为尊崇,因此应以“释”为姓。后来传译的《增一阿含经》果然有说“四河人海,无复河名;四姓为沙门,皆称释种”[29]。道安的做法既然符合经义,遂为后代所效法。

  四、结 论

  从本文的讨论,可对戒律初传中国的情况得出以下观察,有助进一步了解中国戒律史的发展:

  1.道安等人不约而同都包含龟兹寺院僧尼活动的报导,显示中土跟西域教团多有交流,并对西域的戒律实践颇为向往。而(尼戒序>记佛图舌弥最初不肯交出戒本,西域高僧似乎对汉人的持戒能力有所质疑。

  2.道安{大戒序)等除记下戒律的资料外,也对某些做法提出异议,有的纯粹是汉僧的误解:例如道安觉得律文太繁复;(尼戒序)对受具戒时须重复问遮难有点疑惑,期望再访求戒本澄清。按第一次问遮难是教授师的初步审查,为准备的阶段,第二次问遮难是在大众中得到确认,两次功能其实不同。有的是按理推论:例如{尼戒序)说式叉摩尼受六法时只需戒和上和羯磨师,汉僧于注文补充说在场的僧尼越多越好。有的批评则十分确当:例如(关中三记)相传龟兹的式叉摩尼受戒二百五十条,而不是六法,汉僧评之为“谬传”。此外,道安等人比对新旧律书,就不解之处提出意见;竺昙无兰更综合三种戒本。凡此可见汉僧对西来的戒律,态度小心谨慎,并非被动地全盘接收,显示出汉僧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3.道安{大戒序)引述的说戒准备程序,用胡音宣告事项。按现存五分、僧只律、四分、十诵等诸戒本,都不见这安排,或是刻意模仿西域寺院的做法,亦反映出中土对西域戒律实践的相承关系。[30]

  4.僧传记佛图澄“酒不腧齿,过中不食,非戒不履,无欲无求”,显示其持律精严,道安得其熏陶,受益匪浅,再加上新译律书的传人和西域僧团实践的启发,道安综合而成其僧团规范,为中国佛教教团史上的第一套,极具开拓性的意义。

  5.经道安等人的努力,比丘戒本、尼戒本、尼犍度等虽已传译,其实还未见广律,律典于中土仍未充足。道安临离世所写的(增一阿含序)(385),指出这经记录了不少禁戒,为中上最急需者;另康孟祥译《中本起经》的“大爱道品”,内容实为尼戒,充实恳切,却被删割,令人痛恨,仍深深流露出对戒律的向往:

  凡诸学士撰此“二阿含”[31]。其中往往有律语,外国不通与沙弥、白衣共视也。而今

  已后,幸共护也,使与律同,此乃兹邦之急者也。……《中本起》康孟祥出,出“大爱道

  品”,乃不知是禁经,比丘尼法,堪慊切直,割而去之,此乃是大鄙,可痛恨者也。[32]

  道安舍世后不久,《十诵律》等广律纷纷传人,学僧转而学习和传诵律本,逐渐形成以服膺《四分律》为宗旨的律宗,早期渴求、质疑、自主的精神反而失去,令中国这段时期的律学发展显得更珍贵。

  [1] 参看汤用彤校注:《高僧传》卷9〈佛图澄传〉,第352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2] 王国良:《冥祥记研究》,第90页,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

  [3] 僧祐:《弘明集》卷12〈桓玄与王令书论道人应敬王事〉,见高楠顺次郎,渡边海旭编:《大正新修大藏经》(下简称《大正藏》)卷52,台北新文丰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翻印本,第别页中。

  [4] 参看拙文:“广律东来前初传中国佛教律典的传泽”,收入觉醒主编:《觉群佛学》(2008),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41l—420页。

  [5] 苏晋仁,萧链子点校:《出三藏记集》(简称《祐录》),卷真11〈比丘大戒序〉,第412页,中华书局1995年版。

  [6] 《祐录》卷9,〈渐备经十住胡名并书叙〉(约376),第333页。此序《祐录》题“未详作者”,实为道安之作。参看方广錩:《道安评传》,第26l—262页,昆仑出版社2004年版。

  [7] 羽溪了蹄着,贺昌群译:《西域之佛教》,第190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8] 张闻玉:《古代天文历法讲座》,第32—33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 任继愈主编:《中国佛教史》卷2,第19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

  [10] 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第13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 本记见《祐录》卷真1,第410—412页。

  [12] 本记见《祐录》卷1l,第412—414页。

  [13] 宇井伯寿没有考虑岁星有错记或超辰的问题,指鹑火可以是晋建元六年(370)的庚午、十八年(382)的乇午等,而认为译年是建元六年,但这年道安仍在襄阳,跟序文所述到关右之事不合。参看氏着:《释道安的研究》,第106页,东京岩波书店1956年版。

  [14] 本记见《祐录》卷11,第414—416页。

  [15] 本序见高楠顺次郎,渡边海旭编,《大正新修大藏经》(下简称《大正藏》)卷24,第85l页上,台北新文丰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翻印本。《祐录》没有收入这序文,反映出这律藏在当时或不受重视。

  [16] 《高僧传》卷2〈罗什传〉也有记载,见第46页。

  [17] 三寺的原语未能推定。

  [18] 《晋书·四夷传》也记龟兹佛教甚盛,佛塔庙干所,跟序文的内容吻合。

  [19] 参看《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卷22,第1016页上。

  [20]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卷22,第1022页中—下。

  [21] 《毗尼母经》卷8,《大正藏》卷24,第850页下。

  [22] 《大智度论》卷13,《大正藏》卷8,第161页下。

  [23] 《大正藏》卷22,第1018页上。

  [24] 《大正藏》卷22,第1018页上。

  [25] 《大正藏》卷22,第199页中。

  [26] 《大正藏》卷24,第664中。

  [27] 《大正藏》卷22,第673中—674页中。

  [28] 中坞隆藏指“自恐怖教人恐怖”跟波逸提法第36劝足食戒有点类似,当不确。参看氏主编:《出三藏记集序卷译注》,第351页第14注,京都平乐寺书店1997年版。

  [29] 《大正藏》卷2,第658页下。

  [30] 现存敦煌遗书斯797号背面抄写<十诵比丘戒本),或即昙摩侍传译、道安所用的戒本,但开首损毁,未能作对照。

  [31] 《增一阿含经》译出时分为上下两部,故称二阿含。

  [32] 《祐录》卷9,第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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