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叁尼師、教授師跟七尼師在戒壇外向受戒者詢問十叁難十遮。然後引用外國師的說法,謂在壇場外發問說:“正是這樣嗎
”回到壇場在僧衆中發問說:“現在衆僧中問你也正是這樣嗎
”受戒者的答複完全一樣。如是,作者以壇場外跟壇場上的程序重複,令昙充回龜茲再尋求授尼戒法,以求確定。<尼戒序>續說尼戒本沒有略去戒叉摩尼六法文,授與時只需戒和上和羯磨師參與,不用教授師。注文則說壇場上僧尼的數目,越多越好:
授六法文無乏也,二師而已,無教授師也(上壇僧尼,各多益善)。
竺昙無蘭的“合異本”雖已佚,其序文有舉出“合異”的例子。例如舍墮罪:
叁十事中第二十一,二百五十者雲:“長缽過十日舍墮”,續言:“是比丘當持此缽與
比丘僧”。二十二,二百六十者雲:“缽破綴齊五更,未得新缽,故者當歸衆僧”。推其理
旨,宜如二百五十者,在長缽後事與破缽並者,爲重長也。余以長缽後事注于破缽下,
以子從母故也。
在叁十舍墮中的第21條,二百五十戒本(即竺僧舒本)規定如比丘收蓄過多的缽超過十天,犯舍墮罪。條文續說應當把多出的缽交給僧團。在第22條,二百六十戒本規定如缽破爛修補了五次,又未得新缽,舊有的給僧團。今《四分律比丘戒本》有二百五十戒,舍墮第2l條說:“若比丘畜長缽,不淨施,得齊十日,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23]第22條說:
若比丘畜缽,減五綴不漏,更求新缽,爲好故,若得者,尼薩耆波逸提。彼比丘應往
僧中舍,展轉取最下缽,與之令持,乃至破應持,此是時”。[24]
據此,如比丘的缽修補不足五次,而且盛飯不漏,爲貪好貪新,更求新缽,犯舍墮。這比丘應把原有的缽舍予僧團,改用最下劣的缽。竺昙無蘭以理推敲,二百五十戒本舍墮第21“長缽”條文後“是比丘當持此缽與比丘僧”的續話,跟第22“缽破”條並連一起,其實都是注重多出的缽,因此他把續話以注文形式附在第22條之下。又如單墮罪:
九十事中多參錯,事不相對,複徙就二百六十者,令事類相對,亦時有不相似者。
“重飯食,無余因緣,墮”,應對“重飯”,不屬人言;“不足,此除因緣”,事與別請並,故以
對別請。此一戎在“重飯”,一戒在“別請”,亦爲有余緣則得重飯,亦得越次受請也。
九十事,即九十波逸提,甚多錯亂,兩戒本也不相對應,故再遷就依據二百六十戒的編排,令兩戒本中同類之事可相對應,但仍有不相似者。引文提到的“重飯”和“別請”,即《四分戒本》所說的“背請戒”和“別衆食戒”。背請戒規定比丘每天只可受一家請食,遇到“病寸、施衣時、作衣時”等特殊情況除外。別衆食戒規定比丘衆受食,須以僧之臘次次第赴請,不能接受在家人特別指定某僧受請食的安排,遇到“病時、作衣時、施衣時、道行時、乘船時,大衆集時、沙門施食時”等特殊情況除外。按二百五十戒本“重飯食,無余因緣,墮”一條,跟二百六十戒本“重飯”條相對應。“不屬人言”意爲非世人的說話,即這條確爲佛陀所製。“不足,此除因緣”一語乃見于二百五十戒本,跟別請連在一起,故跟二百六十戒本別請戒條對應。意爲就算吃不飽,除非有特殊理由,也不可以受別請。引文歸結在二百六十戒本,重飯是一戒,別請是另一戒,兩條戒都會因特殊緣由予以通融。至于其它戒條,(合異序)說:
不舒手受食,自恐怖教人恐怖,此二戒無對,將傳寫脫耶,胡本阙乎
衆多施亦有
不相對、不相似者,莫知所以也。
“不舒手受食”相當于《五分戒本》衆學法中有“不舒臂取食”一條,意爲不應伸張手臂取食[25];另《解脫戒經》衆學法有“食未至不舒手索”一條,意爲食物未至,不應舒展手臂索取,[26]也相類近。《四分戒本》或《十誦戒本》則不見。有關“自恐怖教人恐怖”,《四分律》波逸提法第55中有“比丘恐怖他比丘者”一條:事緣佛陀至夜深仍未人房,侍奉的那迦波羅比丘反穿毛衣,作非人恐怖聲說:“沙門!我是鬼”,希望嚇佛陀人房,佛陀知悉後便結戒[27]。如是,“自恐怖教人恐怖”的意思是比丘自裝扮恐怖,又去恐嚇他人[28]。竺昙無蘭指這兩條在另一本找不到對應的條文,不能肯定是傳抄脫漏,抑或胡本原來便有阙。竺昙無蘭沒有標明這兩戒原出自那一本。最後,兩本的“衆多施”(即衆學法)也有不對應和不相似之處,原因不明。
《鼻奈耶》爲有部戒經的略釋,談及結戒的因緣,跟戒本只列戒條不同,對道安的戒律觀有新刺激。經對比後,道安發現《鼻奈耶》跟昙摩侍本的戒條頗爲相符,並表示二百六十戒本戒條數目的困擾都消失了。按昙摩侍本的衆學法有110條,曾引起道安的疑問,現《鼻奈耶》的衆學法有113條,也非舊日所以爲的100條,故令他釋疑。《鼻奈耶》記載了結戒的因緣,當中包含佛弟子的歪行,揭露了佛教的黑暗面。道安{鼻奈耶序)指出佛陀最初並未製戒,弟子多汙穢行,佛陀製戒後,弟子依之改過,十分可貴。就算天竺持戒者,也不一定通覽整部律書,唯深明十二因緣法者,信仰堅定者,方得傳授。道安也表示受戒不足五年和不持戒者,不得接受這部律:
然此經是佛未製戒時,其人所犯,穢陋行多。既製之後,改之可貴。天竺持律,不
都通視,唯諸十二法人、堅明之士。乃開緘膝,而共相授耶
唯願同我之人,尤慎所授
焉,未滿五歲,非持律人,幸勿與之也。
叁、道安的僧團規範
道安老師佛圖澄的追隨者有數百人,門徒總計萬數,立寺八百多所,道安門徒也以百計,可見是時僧衆的管理十分迫切,道安便製定了僧團規範。《高僧傳》記載道安編著《僧尼軌範》和《佛法憲章》,內容涵蓋宗教活動儀式、日常生活軌範、僧團製度叁方面:
安既德爲物宗,學兼叁藏。所製僧尼軌範、佛法憲章,條爲叁例:一曰行香、定座、
上經、上講之法。二曰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時法。叁曰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 寺舍,遂則而從之。
《僧尼軌範》等已佚,引文所述“行香”等具體內容,學者多有推論,不贅述。爲人所忽略的,是道安{大戒序)末附《比丘大戒本》開首一段有關說戒准備的話(括號內的梵語字爲今人的轉寫):
欲說戒,維那出堂前唱:“不淨者出。”次日:“庾跋門怒缽羅輯處
(yusma^nupravesa)”(可大沙門入。叁唱)然後入,唱:“行籌。”曰:“顛簸含陀
(apagata^su)(寂靜),阿素(生也),舍羅遮麗吏(s/aramcarasi)(行籌),布薩陀(posadhe)
(說戒),心蜜栗棉(smrtim)(一心),婆榻稗度(vyavavidya)(定也),舍羅姑隸怒
(s/aramgrhana)(把籌)。”說戒者乃曰:“僧和集會,未受大戒者出。僧何等作爲
”答:
“說戒。”“不來者囑授清淨說。”(小住潔向說竟)說已,那春夏冬若幹日已過去(隨時計
日)。
說戒開始前,由維那(掌管僧衆雜事之職者)主持,請未忏罪者離開,請沙門進入,派籌以計算出席人數;未受具足戒的沙彌然後離開;如僧人因事缺席,須委托其它僧人到集會中請假等。要注意的,是序文記維那用胡語宣告事項,而胡語音譯詞下夾雜的注釋,很可能出自道安手筆。竺昙無蘭{合異序)末也有相類似的附錄,可見說戒的准備工夫是時甚受重視。又道安弟子法遇,因襄陽受侵擾,避難東下,住在江陵(今湖北荊州市)長沙寺,其弟子因飲酒而沒有在傍晚上香,法遇僅懲處而沒有驅遣。道安聽聞,寄送一條荊杖。法遇收到,明白道安不滿自己未能嚴厲約束僧衆,遂命維那杖罰自己叁下。由此可見,道安對于戒規的堅持,一絲不苟,並全力維護。
此外,《高僧傳》記魏晉時代沙門各依其師爲姓,各不相同。道安認爲在佛教諸師中,以釋迦最爲尊崇,因此應以“釋”爲姓。後來傳譯的《增一阿含經》果然有說“四河人海,無複河名;四姓爲沙門,皆稱釋種”[29]。道安的做法既然符合經義,遂爲後代所效法。
四、結 論
從本文的討論,可對戒律初傳中國的情況得出以下觀察,有助進一步了解中國戒律史的發展:
1.道安等人不約而同都包含龜茲寺院僧尼活動的報導,顯示中土跟西域教團多有交流,並對西域的戒律實踐頗爲向往。而(尼戒序>記佛圖舌彌最初不肯交出戒本,西域高僧似乎對漢人的持戒能力有所質疑。
2.道安{大戒序)等除記下戒律的資料外,也對某些做法提出異議,有的純粹是漢僧的誤解:例如道安覺得律文太繁複;(尼戒序)對受具戒時須重複問遮難有點疑惑,期望再訪求戒本澄清。按第一次問遮難是教授師的初步審查,爲准備的階段,第二次問遮難是在大衆中得到確認,兩次功能其實不同。有的是按理推論:例如{尼戒序)說式叉摩尼受六法時只需戒和上和羯磨師,漢僧于注文補充說在場的僧尼越多越好。有的批評則十分確當:例如(關中叁記)相傳龜茲的式叉摩尼受戒二百五十條,而不是六法,漢僧評之爲“謬傳”。此外,道安等人比對新舊律書,就不解之處提出意見;竺昙無蘭更綜合叁種戒本。凡此可見漢僧對西來的戒律,態度小心謹慎,並非被動地全盤接收,顯示出漢僧的自主性和主動性。
3.道安{大戒序)引述的說戒准備程序,用胡音宣告事項。按現存五分、僧只律、四分、十誦等諸戒本,都不見這安排,或是刻意模仿西域寺院的做法,亦反映出中土對西域戒律實踐的相承關系。[30]
4.僧傳記佛圖澄“酒不腧齒,過中不食,非戒不履,無欲無求”,顯示其持律精嚴,道安得其熏陶,受益匪淺,再加上新譯律書的傳人和西域僧團實踐的啓發,道安綜合而成其僧團規範,爲中國佛教教團史上的第一套,極具開拓性的意義。
5.經道安等人的努力,比丘戒本、尼戒本、尼犍度等雖已傳譯,其實還未見廣律,律典于中土仍未充足。道安臨離世所寫的(增一阿含序)(385),指出這經記錄了不少禁戒,爲中上最急需者;另康孟祥譯《中本起經》的“大愛道品”,內容實爲尼戒,充實懇切,卻被刪割,令人痛恨,仍深深流露出對戒律的向往:
凡諸學士撰此“二阿含”[31]。其中往往有律語,外國不通與沙彌、白衣共視也。而今
已後,幸共護也,使與律同,此乃茲邦之急者也。……《中本起》康孟祥出,出“大愛道
品”,乃不知是禁經,比丘尼法,堪慊切直,割而去之,此乃是大鄙,可痛恨者也。[32]
道安舍世後不久,《十誦律》等廣律紛紛傳人,學僧轉而學習和傳誦律本,逐漸形成以服膺《四分律》爲宗旨的律宗,早期渴求、質疑、自主的精神反而失去,令中國這段時期的律學發展顯得更珍貴。
[1] 參看湯用彤校注:《高僧傳》卷9〈佛圖澄傳〉,第352頁,中華書局1992年版。
[2] 王國良:《冥祥記研究》,第90頁,臺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
[3] 僧祐:《弘明集》卷12〈桓玄與王令書論道人應敬王事〉,見高楠順次郎,渡邊海旭編:《大正新修大藏經》(下簡稱《大正藏》)卷52,臺北新文豐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翻印本,第別頁中。
[4] 參看拙文:“廣律東來前初傳中國佛教律典的傳澤”,收入覺醒主編:《覺群佛學》(2008),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41l—420頁。
[5] 蘇晉仁,蕭鏈子點校:《出叁藏記集》(簡稱《祐錄》),卷真11〈比丘大戒序〉,第412頁,中華書局1995年版。
[6] 《祐錄》卷9,〈漸備經十住胡名並書敘〉(約376),第333頁。此序《祐錄》題“未詳作者”,實爲道安之作。參看方廣錩:《道安評傳》,第26l—262頁,昆侖出版社2004年版。
[7] 羽溪了蹄著,賀昌群譯:《西域之佛教》,第190頁,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
[8] 張聞玉:《古代天文曆法講座》,第32—33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9] 任繼愈主編:《中國佛教史》卷2,第194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版。
[10] 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139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11] 本記見《祐錄》卷真1,第410—412頁。
[12] 本記見《祐錄》卷1l,第412—414頁。
[13] 宇井伯壽沒有考慮歲星有錯記或超辰的問題,指鹑火可以是晉建元六年(370)的庚午、十八年(382)的乇午等,而認爲譯年是建元六年,但這年道安仍在襄陽,跟序文所述到關右之事不合。參看氏著:《釋道安的研究》,第106頁,東京岩波書店1956年版。
[14] 本記見《祐錄》卷11,第414—416頁。
[15] 本序見高楠順次郎,渡邊海旭編,《大正新修大藏經》(下簡稱《大正藏》)卷24,第85l頁上,臺北新文豐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翻印本。《祐錄》沒有收入這序文,反映出這律藏在當時或不受重視。
[16] 《高僧傳》卷2〈羅什傳〉也有記載,見第46頁。
[17] 叁寺的原語未能推定。
[18] 《晉書·四夷傳》也記龜茲佛教甚盛,佛塔廟幹所,跟序文的內容吻合。
[19] 參看《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卷22,第1016頁上。
[20]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卷22,第1022頁中—下。
[21] 《毗尼母經》卷8,《大正藏》卷24,第850頁下。
[22] 《大智度論》卷13,《大正藏》卷8,第161頁下。
[23] 《大正藏》卷22,第1018頁上。
[24] 《大正藏》卷22,第1018頁上。
[25] 《大正藏》卷22,第199頁中。
[26] 《大正藏》卷24,第664中。
[27] 《大正藏》卷22,第673中—674頁中。
[28] 中塢隆藏指“自恐怖教人恐怖”跟波逸提法第36勸足食戒有點類似,當不確。參看氏主編:《出叁藏記集序卷譯注》,第351頁第14注,京都平樂寺書店1997年版。
[29] 《大正藏》卷2,第658頁下。
[30] 現存敦煌遺書斯797號背面抄寫<十誦比丘戒本),或即昙摩侍傳譯、道安所用的戒本,但開首損毀,未能作對照。
[31] 《增一阿含經》譯出時分爲上下兩部,故稱二阿含。
[32] 《祐錄》卷9,第339頁。
《東晉漢僧戒律學探微(屈大成)》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