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佛教的师资法
·以《行事钞》为中心·
释胜心
缘起
亲近善士、听闻正法、如理思维、法随法行,这是佛法的正常修学步骤,佛法的教学也是在师弟相摄中得以传承。《行事钞》之《师资相摄篇》的意义正是为此提供了一种标准。
自从藏传佛教典籍《菩提道次第广论》等翻译并受到重视以来,依止善知识被许多学佛者所推崇,尤其是密宗渐热的情况下。由于长期以来,基于佛法常道的修学体系的中断,这个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变得含糊起来。同时,在新的时代背景中,佛法的教学面临着现代社会前所未有的挑战。
道宣律师所处的历史时代,正值玄奘法师新译完成不久,印度佛教被系统完整介绍到时中国,中国佛教处于辉煌时期。在此背景下,道宣律师所作的《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以其广引经论,采诸家之长而成,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值得我们学习。
一、师资相摄法简介
师在佛法中有五种,与一般所说的善知识不同,这里说的是得戒和尚与依止阿阇梨,在得戒和尚无法教导弟子时,负责教导弟子的老师称为阿阇梨。对二师的条件,除注重德行外,还以受戒年限为标准,《行事钞》中说“一简年十岁已上;二须具智慧;三能勤教授弟子”。
而弟子,指的是受具足戒后五年以内,一般情况下,依律,受戒后五年内的比丘都需要进行依止。对于五年后戒律的学习仍不合格者需继续依止乃至尽寿。《行事钞》中引《十诵》说:“受戒多岁,不知五法,尽形依止。一不知犯;二不知不犯;三不知轻;四不知重;五不诵广戒通利。”
比丘在五年之后,仍需善知识的指导,只是此时师弟间在佛法中没有了严格的法定约束。《行事钞》中说:“然五岁失依止,约教相而言,据其自行,终须师诲”。
而在此范围内的师弟关系,在佛法中具有类似法律式的效应,只要关系存在,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依止师负责对弟子佛法上的教导、行为上的监护和生活上的关爱与供给。弟子则需依教奉行并在日常生活中承事依止师,不仅如此,弟子日常生活的主要行为,均要禀白依止师,由依止师决定应行与否。《行事钞》中引《律》中说:“唯除大小便,用杨枝,不白”,“ 一切所作皆须白师。唯除礼佛法僧”。这种严格的监护是师资相摄的核心。
由此,可以看出师资相摄的教学范围虽总括三学,如《行事钞》中说“日别三时,教三藏教法。”但其教学核心是戒学。在三学中,戒学是基础,作为比丘,日常生活中的一切,都有相应的戒律作为依据。一方面,戒律的持犯与否不是马上可以知道的,依止师有至少十年的持戒经验,可以通过言传身教与潜移默化给弟子以正确地指导;另一方面戒律的养成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人往往是按照自已的习气来做事,为了养成良好的戒行,也需要依止师的监护。而在正常的佛教教学中(指依教下由闻思修而趣入佛法,别于禅宗等特殊方法),当戒学的修习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定慧就可以顺势而正确地开展(详见南传《清净道论》)。对此《行事钞》中谈到依止之意时说:
新受戒者创入佛法,万事无知动便违教,若不假师示导进诱心神,法身慧命将何所托?故律中制:未满五岁;及满五夏愚痴者,令依止有德,使咨承法训匠成己益。
二、师资相摄法的特点
1.关系的民主性
师弟之间关系是确定在双方互相选择的基础上的,具有自愿、民主的特点。弟子请依止师前需经过观察,对此,《行事钞》中引了许多律和经作为依据,如“《摩得伽》云:凡欲依止人者,当好量宜,能长善法者。”同样,师对弟子也需进行观察,如:“若疑应语小住。六宿观之合意为受。”
当弟子觉得师不合适时或师命其所作不合法合律时,可以呈白师放弃这种关系,对于依止师而言,也是如此。如《行事钞》中说:
《十诵》云:比丘沙弥得和尚知不能增长善法者,应白师言:“持我付嘱某甲比丘。”师应筹量,彼比丘教化弟子何似,其众僧复何似。好者应付之,知不具足更付余师。若和尚不好当舍去。
弟子若欲出外参学时,《行事钞》中说:
若欲游方者,和尚应送。若老病应嘱人,当教云:汝可游方,多有功德,礼诸塔庙,见好徒众,多所见闻,我不老者,亦复欲去等。
但师弟关系的民主作风,并不意味着随意,纵使师有不如法之处,但若能悔,不可舍去。对此《行事钞》中有这样的语句:“若和尚能除贪等三毒,此名醍醐最上最胜,不得离之。”一般而言,可以用下面的四料简进行判别:
和尚有四种:与法不与食应住,与食不与法不应住,法食俱与应住,法食俱不与不应住。不问若昼若夜应舍去,阿阇梨亦尔。
2.相摄的双向性
师资相摄是面向师弟双方的,其内容包括佛法和生活两个方面:
(1)佛法上的互相增益:
在佛法的教学上,不但依止师对弟子有指导的作用,弟子对师父也有督促作用。如《行事钞》中说:
众僧与师作治罚,弟子于中当如法料理,令和尚顺从于僧。设作,令如法不违逆,求除罪。令僧疾与解罪。
若和尚犯僧残,弟子当如法劝化令其发露,己为集僧,作覆藏六夜出罪等……
和尚有疑事,弟子当以法以律如法教除……
若恶见生,弟子教令舍恶见住见……
但师弟关系的民主作风,并不意味着随意,纵使师有不如法之处,但若能悔,不可舍去。一般而言,可以用下面的四料简进行判别:
应软语谏师,应作是不应作是,若和尚不受语者,应舍远去。若依止,师当持衣钵出界一宿还。若和尚能除贪等三毒,此名醍醐最上最胜,不得离之。
(2)生活上的互助
师弟之间的关系除了佛法之外,还有着类似世间父子般的伦理关系。师对弟子应慈护、关爱,并提供衣食之便;弟子则对师以敬爱顺从,照料其生活起居,如洗足、摩背、倒小便等。
3.方法的人性化
师资相摄法中,依止师的主要责任之一,就是对弟子负有行为上的监护责任。当弟子所做不如法如律时,依止师应对其进行诃责。在实施诃责之前,依止师应充分考虑到弟子的根性,是本来就缺少惭愧,还是一直都比较谨慎,偶尔误犯;自己的内心是出于慈悲,还是嫌恨;所犯的罪是轻还是重,进行诃责若与否。如《行事钞》中说:
虽犯小罪,情无惭耻理合诃责。若心恒谨摄,脱误而犯,情过可通,量时而用,不必诃止。
凡欲责他,先自量己内心喜怒。若有嫌恨但自抑忍,火从内发先自焚身,若怀慈济又量过轻重。
在具体实施诃责时,先要告诉他错在何处,然后再根据具体的错误进行不同程度的诃责。如《行事钞》中说:
又依诃辞进退,前出其过,使知非法。依过顺诃,心伏从顺。若过浅重诃,罪深轻责。或随愤怒,任纵丑辞。此乃随心处断,未准圣旨。本非相利,师训不成。宜停俗鄙怀,依出道清过,内怀慈育,外现威严,苦言切勒,令其改革。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道宣律师依律指出了正确的诃责方法,如《行事钞》中说:
一我今诃责汝,汝去(由过极重遣远出去);二莫入我房(得在寺住在外供给);三莫为我作使(容得参承入房);四莫至我所(外事经营不得来师左右;依止师诃改云汝莫依止我);五不与汝语(过最轻小随得侍奉)。
并注意到当时教界的一些流弊,广引经论,极力反对体罚杖责;对妄引经论,指出其错解之处,可谓用心良苦。如《行事钞》中说:
自三世佛教,每诸治罚,但有折伏诃责,本无杖打人法。比见大德众主,内无道分可承,不思无德摄他,专行考楚。或对大众,或复房中,缚束悬首,非分治打。便引《涅槃》三子之喻。此未达圣教,然彼经由住一子地悲,故心无差降,得行此罚。即《涅槃》云:勿杀勿行杖等。此言何指。不知通解,辄妄引文。纵引严师,此乃引喻,不关正文。
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之上的,充分的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4.形式的灵活性
在正常情况下,依律,比丘在受戒后五年内的都需要进行依止,对依止之事的要求也很严格,如《行事钞》中引说:
《十诵》,无好师听五六夜,有好师乃至一夜不依止得罪。《摩得伽》:至他所不相谙委。听二三日选择。此律亦尔。
《五百问》云:若不依止饮水食饭坐卧床席,日日犯盗。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灵活运用,开许不依止。对此,《行事钞》中提到几种情况:
(1) “守护住处”、“有病”、“看病”、“自有智行,住处无胜己者”时,可以暂时不依止。
(2)“乐静”(即住在阿兰若处)、“饥俭世无食”时,“若恐饿死,当于日日见和尚处住,恐不得者,若五日十五日若二由旬半若至自恣时,一一随缘如上来见和尚”。也就是定期接受教导检查,平时并未在身边依止。
(3)“行道称意所,《五分》:诸比丘各勤修道无人与依止。当于众中上座大德心生依止敬如师法而住”。也就是没有具体依止某人,而是随大家一起接受某人的教导,前提应是可以做到“行道称意”,即能够起到实际的效果。
5.教学的实效性
针对当时依止与教学中的误区,指出师资相摄要注重实际效果,为师的条件之一就是“能勤教授弟子”。
对于教诫繁重,无法落实之弊,《行事钞》中说:
今听讲禅斋,初学者并令依止。每日教诫,过成繁重。不行不诵,徒设何益。
对于摄徒过多的情况则指出这样做,根本无法成立真正师资相摄,有名无实,如:
比有大德多人望重,每岁春末受戒者多。一坐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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