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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佛教的師資法--以《行事鈔》爲中心(釋勝心)

  

論佛教的師資法

  

·以《行事鈔》爲中心·

  

釋勝心

  

緣起

  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思維、法隨法行,這是佛法的正常修學步驟,佛法的教學也是在師弟相攝中得以傳承。《行事鈔》之《師資相攝篇》的意義正是爲此提供了一種標准。

   自從藏傳佛教典籍《菩提道次第廣論》等翻譯並受到重視以來,依止善知識被許多學佛者所推崇,尤其是密宗漸熱的情況下。由于長期以來,基于佛法常道的修學體系的中斷,這個本不是問題的問題變得含糊起來。同時,在新的時代背景中,佛法的教學面臨著現代社會前所未有的挑戰。

   道宣律師所處的曆史時代,正值玄奘法師新譯完成不久,印度佛教被系統完整介紹到時中國,中國佛教處于輝煌時期。在此背景下,道宣律師所作的《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以其廣引經論,采諸家之長而成,具有極高的借鑒價值,值得我們學習。

  

一、師資相攝法簡介

  師在佛法中有五種,與一般所說的善知識不同,這裏說的是得戒和尚與依止阿阇梨,在得戒和尚無法教導弟子時,負責教導弟子的老師稱爲阿阇梨。對二師的條件,除注重德行外,還以受戒年限爲標准,《行事鈔》中說“一簡年十歲已上;二須具智慧;叁能勤教授弟子”。

   而弟子,指的是受具足戒後五年以內,一般情況下,依律,受戒後五年內的比丘都需要進行依止。對于五年後戒律的學習仍不合格者需繼續依止乃至盡壽。《行事鈔》中引《十誦》說:“受戒多歲,不知五法,盡形依止。一不知犯;二不知不犯;叁不知輕;四不知重;五不誦廣戒通利。”

   比丘在五年之後,仍需善知識的指導,只是此時師弟間在佛法中沒有了嚴格的法定約束。《行事鈔》中說:“然五歲失依止,約教相而言,據其自行,終須師誨”。

   而在此範圍內的師弟關系,在佛法中具有類似法律式的效應,只要關系存在,雙方都有相應的權利和責任。依止師負責對弟子佛法上的教導、行爲上的監護和生活上的關愛與供給。弟子則需依教奉行並在日常生活中承事依止師,不僅如此,弟子日常生活的主要行爲,均要禀白依止師,由依止師決定應行與否。《行事鈔》中引《律》中說:“唯除大小便,用楊枝,不白”,“ 一切所作皆須白師。唯除禮佛法僧”。這種嚴格的監護是師資相攝的核心。

   由此,可以看出師資相攝的教學範圍雖總括叁學,如《行事鈔》中說“日別叁時,教叁藏教法。”但其教學核心是戒學。在叁學中,戒學是基礎,作爲比丘,日常生活中的一切,都有相應的戒律作爲依據。一方面,戒律的持犯與否不是馬上可以知道的,依止師有至少十年的持戒經驗,可以通過言傳身教與潛移默化給弟子以正確地指導;另一方面戒律的養成是一個逐步漸進的過程,人往往是按照自已的習氣來做事,爲了養成良好的戒行,也需要依止師的監護。而在正常的佛教教學中(指依教下由聞思修而趣入佛法,別于禅宗等特殊方法),當戒學的修習有了一定的基礎之後,定慧就可以順勢而正確地開展(詳見南傳《清淨道論》)。對此《行事鈔》中談到依止之意時說:

   新受戒者創入佛法,萬事無知動便違教,若不假師示導進誘心神,法身慧命將何所托?故律中製:未滿五歲;及滿五夏愚癡者,令依止有德,使咨承法訓匠成己益。

  

二、師資相攝法的特點

  1.關系的民主性

   師弟之間關系是確定在雙方互相選擇的基礎上的,具有自願、民主的特點。弟子請依止師前需經過觀察,對此,《行事鈔》中引了許多律和經作爲依據,如“《摩得伽》雲:凡欲依止人者,當好量宜,能長善法者。”同樣,師對弟子也需進行觀察,如:“若疑應語小住。六宿觀之合意爲受。”

   當弟子覺得師不合適時或師命其所作不合法合律時,可以呈白師放棄這種關系,對于依止師而言,也是如此。如《行事鈔》中說:

   《十誦》雲:比丘沙彌得和尚知不能增長善法者,應白師言:“持我付囑某甲比丘。”師應籌量,彼比丘教化弟子何似,其衆僧複何似。好者應付之,知不具足更付余師。若和尚不好當舍去。

   弟子若欲出外參學時,《行事鈔》中說:

   若欲遊方者,和尚應送。若老病應囑人,當教雲:汝可遊方,多有功德,禮諸塔廟,見好徒衆,多所見聞,我不老者,亦複欲去等。

   但師弟關系的民主作風,並不意味著隨意,縱使師有不如法之處,但若能悔,不可舍去。對此《行事鈔》中有這樣的語句:“若和尚能除貪等叁毒,此名醍醐最上最勝,不得離之。”一般而言,可以用下面的四料簡進行判別:

   和尚有四種:與法不與食應住,與食不與法不應住,法食俱與應住,法食俱不與不應住。不問若晝若夜應舍去,阿阇梨亦爾。

  2.相攝的雙向性

  師資相攝是面向師弟雙方的,其內容包括佛法和生活兩個方面:

   (1)佛法上的互相增益:

   在佛法的教學上,不但依止師對弟子有指導的作用,弟子對師父也有督促作用。如《行事鈔》中說:

   衆僧與師作治罰,弟子于中當如法料理,令和尚順從于僧。設作,令如法不違逆,求除罪。令僧疾與解罪。

   若和尚犯僧殘,弟子當如法勸化令其發露,己爲集僧,作覆藏六夜出罪等……

   和尚有疑事,弟子當以法以律如法教除……

   若惡見生,弟子教令舍惡見住見……

   但師弟關系的民主作風,並不意味著隨意,縱使師有不如法之處,但若能悔,不可舍去。一般而言,可以用下面的四料簡進行判別:

   應軟語谏師,應作是不應作是,若和尚不受語者,應舍遠去。若依止,師當持衣缽出界一宿還。若和尚能除貪等叁毒,此名醍醐最上最勝,不得離之。

   (2)生活上的互助

   師弟之間的關系除了佛法之外,還有著類似世間父子般的倫理關系。師對弟子應慈護、關愛,並提供衣食之便;弟子則對師以敬愛順從,照料其生活起居,如洗足、摩背、倒小便等。

  3.方法的人性化

   師資相攝法中,依止師的主要責任之一,就是對弟子負有行爲上的監護責任。當弟子所做不如法如律時,依止師應對其進行诃責。在實施诃責之前,依止師應充分考慮到弟子的根性,是本來就缺少慚愧,還是一直都比較謹慎,偶爾誤犯;自己的內心是出于慈悲,還是嫌恨;所犯的罪是輕還是重,進行诃責若與否。如《行事鈔》中說:

   雖犯小罪,情無慚恥理合诃責。若心恒謹攝,脫誤而犯,情過可通,量時而用,不必诃止。

   凡欲責他,先自量己內心喜怒。若有嫌恨但自抑忍,火從內發先自焚身,若懷慈濟又量過輕重。

   在具體實施诃責時,先要告訴他錯在何處,然後再根據具體的錯誤進行不同程度的诃責。如《行事鈔》中說:

   又依诃辭進退,前出其過,使知非法。依過順诃,心伏從順。若過淺重诃,罪深輕責。或隨憤怒,任縱醜辭。此乃隨心處斷,未准聖旨。本非相利,師訓不成。宜停俗鄙懷,依出道清過,內懷慈育,外現威嚴,苦言切勒,令其改革。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道宣律師依律指出了正確的诃責方法,如《行事鈔》中說:

   一我今诃責汝,汝去(由過極重遣遠出去);二莫入我房(得在寺住在外供給);叁莫爲我作使(容得參承入房);四莫至我所(外事經營不得來師左右;依止師诃改雲汝莫依止我);五不與汝語(過最輕小隨得侍奉)。

   並注意到當時教界的一些流弊,廣引經論,極力反對體罰杖責;對妄引經論,指出其錯解之處,可謂用心良苦。如《行事鈔》中說:

   自叁世佛教,每諸治罰,但有折伏诃責,本無杖打人法。比見大德衆主,內無道分可承,不思無德攝他,專行考楚。或對大衆,或複房中,縛束懸首,非分治打。便引《涅槃》叁子之喻。此未達聖教,然彼經由住一子地悲,故心無差降,得行此罰。即《涅槃》雲:勿殺勿行杖等。此言何指。不知通解,辄妄引文。縱引嚴師,此乃引喻,不關正文。

   這一切都是建立在合情合理的基礎之上的,充分的體現了對人的尊重。

  4.形式的靈活性

   在正常情況下,依律,比丘在受戒後五年內的都需要進行依止,對依止之事的要求也很嚴格,如《行事鈔》中引說:

   《十誦》,無好師聽五六夜,有好師乃至一夜不依止得罪。《摩得伽》:至他所不相谙委。聽二叁日選擇。此律亦爾。

   《五百問》雲:若不依止飲水食飯坐臥床席,日日犯盜。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可以靈活運用,開許不依止。對此,《行事鈔》中提到幾種情況:

   (1) “守護住處”、“有病”、“看病”、“自有智行,住處無勝己者”時,可以暫時不依止。

   (2)“樂靜”(即住在阿蘭若處)、“饑儉世無食”時,“若恐餓死,當于日日見和尚處住,恐不得者,若五日十五日若二由旬半若至自恣時,一一隨緣如上來見和尚”。也就是定期接受教導檢查,平時並未在身邊依止。

   (3)“行道稱意所,《五分》:諸比丘各勤修道無人與依止。當于衆中上座大德心生依止敬如師法而住”。也就是沒有具體依止某人,而是隨大家一起接受某人的教導,前提應是可以做到“行道稱意”,即能夠起到實際的效果。

  5.教學的實效性

   針對當時依止與教學中的誤區,指出師資相攝要注重實際效果,爲師的條件之一就是“能勤教授弟子”。

   對于教誡繁重,無法落實之弊,《行事鈔》中說:

   今聽講禅齋,初學者並令依止。每日教誡,過成繁重。不行不誦,徒設何益。

   對于攝徒過多的情況則指出這樣做,根本無法成立真正師資相攝,有名無實,如:

   比有大德多人望重,每歲春末受戒者多。一坐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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