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佛教法律哲学的精要(李世杰)▪P4

  ..续本文上一页」更重要的,所以先结集了律藏。这是证明着教团的法律统制,是比任何经典更紧急的证据。

  据「南传」所说,从优婆离(Upsli)传给默写迦(Dasaka)——须那拘(Sonaka)——悉迦婆(Siggava))——目犍连子帝须(Moggaliutta TiSSa)等等,逐次传持,达到两百多年之久。至于阿育王时,太子摩啊陀(Mahinda) ,拜帝为师,将「律」传到锡仑岛来,一直传到现在,这是南传律的经过。

  据「北传」来看,教团第一的长老,卽是「律」的传持者。迎叶、阿难、末田地、商那和修、优波毱多等,五代相续,这叫做「异世之五师」。此间经过百年,优波毱多下,有五个弟子,

  变成了五部,这叫做「同世之五师」,这五师是:昙无德,摩诃僧祇、弥沙塞、迦叶维、犊子部(三论玄义之说)。其实,这后五个人,可能是表示了「律」之分派的吧!

  总之,佛灭后,由于第一结集,编集了「经」 「律」之原形,此后一百年中间,佛教教团内,都没有呈理出什么分裂,而传下来。至于一百年时,因对于「律」之异论(十事非法),再行第二次结集,以此为缘,分裂为上座部(Theravada)和大众部(Mahasamghika)两部(北傅却以大天五事为分裂之原因),后来,至于佛灭后三四百年为止,有所谓小乘十八部之分裂。分裂的原因,多半是来自戒律的问题。十八部派,各持其所传之「律」,所以现在的律藏,形成了很多种的各种律,这个原因,是从部派的分裂而来的。现传的戒律中,巴利文的律,及中文译的四分律,五分律等,是从各部派所传下来的律,所以叫做「小乘律」。这些是一种各郡派的教会法,例如:五分律是化地部的教会法,十诵律是说一切有部的教会法,僧祇律是大众部的教会法等等,内容各有其不同的地方。但是,诸律的基本形态,根本是一致的东西,由此可以证明着原始教团之戒律存在。

  部派的分裂,既然是从戒律的问题为原因,那末戒律的重要性是非常大的。伟大的佛陀人格,一旦离开了这世间之时,可代替佛陀的人格,来担保着教团的统一原理者,除了戒律之外,是没有的。由此,可知戒律之重要性。严守戒律的形式主义,从此而生。佛陀在世时的戒律,是富有其融通性的东西,一切的行动规范,离开了现实生活的地盘,是没有意义而没有多大效果的,可是,佛陀灭后,不得不靠佛制的戒律,来作为修道之规范,而达到其解脱之宗教目的。佛在世时,统一教团的原理和教团的信仰中心,是「佛陀」。可是佛灭后,统一教团的原理和信仰的中心,是「法(戒律)」。这样地「戒律」的绝对性,竟使长老大迦叶提议道:「未制者不制之,既制者不舍之,随其所制,持戒而住」(南传小品一一·九)。由于长老比丘等努力,戒律的奉行虽得暂时遵守,但是,由于戒律上的见解不同,从上座部(长老派)中,生出分派(大众部) ,竟使教团分裂。后来,由于地方性的经济上之情形,及对教理的见解等等,更加分裂了很多部派出来了。分裂后之诸派,各持其部派之「律」,来维持着各派之宗教统一。由此,戒律的存在,渐趋形式化,结果变成了形式主义的小乘戒律。本来戒律是为要获得解脱的一种修道规范,所以它的「限制欲望」,或其烦琐之种种日常行持等,都是真理上的一种「如实规范」,而并不是形式主义的。但是,由于各部派的「成见」 「我执」,竟忘记了本来的立法精神,条文是从,益守形式,不头其义。一方面,以塔婆供养为其中心事业,开始了庄宏的僧院(寺院)生活,努力于寺院经济,生活渐趋空虚,纯粹的宗教意识,逐渐衰退,忘了解脱涅槃之可能性,认为二乘是无法成佛陀的。这是部派佛教时代的情形。

  部派时代的「戒律」,由于各部派的局执,形成了一种「形式主义」的倾向,而忘了戒律本来的精神,这是一个缺点。「形式主义」、「条文主义」本身,却包藏了不少的矛盾和缺点在里面的。尽管它制定了那么多的戒律,究竟是无法包括了一切所有之场合的,因之部派的小乘佛教,乃无穷无尽地补充了条文和设立了很多地「例外条文」,结果还觅不了种种的矛盾。本来,佛陀的制戒,是应于时、处、位,而随犯随制的。但是,佛灭后的教团,乃渐增加其数量,从时间上和地理上看来,他们的生活样式,已和佛在世时的样式不同了,而且由于对戒律的固执,戒律的存在,倒非常拘束了比丘的行为,有时候且会阻碍着慈悲救济的佛陀之根本精神及其活动。对于这枯渴的形式主义,抬头起来的是大乘精神主义的「大乘戒」。不过大乘佛教的立场,是只能够在思想上来评其缺点而已,在实行上,仍然还是靠着小乘戒,而在教团内生活着。这是证明着思想比实行,自由得多之证据。

  部派时代的戒律,其法律技术的发达,是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了。当时,法律思想较低的佛学家,常嫌其太烦琐,可是,这个烦琐,倒是表示其法律技术的完成。当时的法律体系,已达到相当复杂的地步来了,那末要有教团的法律专家来解释戒律才行,这样地法律家,叫做「羯磨师」。这是等于现代的律师。现代的法律,当然是很复杂的,所以要有律师来解释才行,部派时代的法律情形,也是如此的。不过当时的法律组织,缺少了一个「立法机关」。佛灭后,虽增加了下少的戒律,可是这是拟为佛制,而传下来的,并不是由立法机关所立的,这是由于以佛陀为中心的宗教观念所使然的。为什么当时不生出立法机关呢

  这个理由,不是那么简单可以答复出来,不过佛在世时以来,教团的组织,极其民主,极其平等,而且大家都以佛陀为至上之原理,结果除佛陀之外,大家都不须再立法,只奉佛陀之戒法,卽可维持其教团,这是一个主要原因吧。

  小乘戒的特质,第一是形式主义,第二是戒律技术的完成。其它「条文绝对主义」、「止恶修己主义」等等,皆是小乘戒的特质。其中最大的特色还是「形式主义」。形式主义的好处是:

  ㈠如实奉持佛戒,㈡佛敔伦理的生活实践化,㈢以「戒法」为统治教团之规范,㈣传持古代之文化遗产(由此,可知古代之社会生活。因之,文化史上的意义大),㈤至少有不会堕恶之特点(止恶修己为主)等等。可是,形式主义的缺点是:㈠生活上缺其圆融之佛教精神,㈡由于行为的机械化,竟无法发挥着慈悲救济(利他)的大行为,㈢只守条文,不顾其戒法的内面意义等等。但是,在历史上,小乘戒的意义是非小可的,由于小乘戒的存在,才能够发生着后来的大乘戒。小乘戒在戒律史的辩证法上,所占的地位,非常重要。

  二、大乘戒

  本来,大乘佛教是当时(印度)教界的一种思想运动而已,并没有特别的教团。所以从戒律的形式性看来,大乘戒的组织,倒是不完全的东西。但是,大乘佛教是对于小乘的戒律形式主义,所反动起来的一种思潮。它把拘执着戒律末节的态度,一直排斥,而想来实现佛陀的根本精神,为其根本态度。这样地运动,是一方面由于教团内较有进步性的此丘之自觉,一方面由于在家信徒之自由精神,所勃兴起来的。大乘佛教的根本精神,是菩萨道的精神。不管他是在家是出家,苟有发菩提心(利他心) ,依佛教而求解脱,同时,精进于利他(救济社会)为主者,皆是菩萨,如实行这条路的人都是菩萨。利他为主的这个修行法,叫做「菩萨道」。菩萨所尊重的是「愿行」,并不是「戒律」。自己发大愿,向这愿力来精进,这叫做「愿行」。那末,大乘佛教,是以「思想」的方法,想来统一着极端分裂的郡派佛教,为其根本精神的。它并没有教团,只是一种思想的潮流。由这大乘运动,所说出来的大乘戒经,是属于大乘运动以后,才出现的。大乘佛教的实践论中,最根本的学说是「六波罗蜜(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智慧)」 。持戒是六波罗蜜之一。但是,大乘的持戒,特别顾虑到在家的信徒,而规定了在家信徒的行为。所以「优婆塞戒经」,可能是最古的大乘戒经吧,可是大乘戒的思想起源,却是在「华严经」里面。在华严经十地品中第二离垢地里,说起:第一菩萨要行十善业,第二要离十小善业,第三要发起利益心、安乐心、慈悲心于一切众生,开正智,弃舍邪见。能够实行这三条的菩萨,卽能善持其戒。第一是后来所谓摄善现戒,第二是后来的摄律仪戒,第三是后来的摄众生戒。这是三聚戒的起源。不过在华严经里面,却还没有大小乘戒的明显之对立。在龙树的智度论里面,也可认出其大乘戒的组织。至于大乘涅槃经来,则可看出其大小乘戒之别,但是却还没设立了特殊的戒相,只表示其对「戒」之态度罢了。大乘戒对于小乘戒,特有其组织,而另立为一律书者,以「梵网经」为初。梵网经是相应于在家出家两众(共通)之律书,所说的内容,是十重禁戒和四十八轻戒,不过梵网经是继承了华严经的思想,一方面又继承了涅槃经的东西,也可以说涅槃经是做了华严经和梵网经之桥梁的东西,这是从「戒」所看的倾向。梵网经的内容,虽是说了十重戒和四十八轻戒而从小乘戒别立,但是对于三聚净戒的说明,还是不明显。到了「璎珞经」来,才把三聚净戒,整理详解了。

  三聚净戒卽是菩萨戒。这是把一切戒律,分为王类的东西:第一的摄律仪戒,是举戒条,禁止恶行为的东西。这是仿小乘戒(比丘戒)所立的,从小乘戒中,选出大乘教徒所应该遵守的东西来,又加上了在小乘戒中所无的戒律,结果变成了十条的严禁律,和四十八条的轻戒。此丘戒(小乘些有二百五十戒,可是这里只有五十八条,比此丘戒简单得多了。第二的摄善法戒,是规定了积极行善的戒律。要发大菩提心,来行一切善事,在这里,规定了菩萨应行的很多善事,而分佛萨之种种阶级。第三的摄众生戒(一名叫做饶益有情戒),是劝为众生要尽力饶益(始终利益众生)之戒律。三聚戒中,第一是自利行(与小乘戒同),第二是利他行,第三是自利利他兼行的戒律。大乘戒中,也有「受戒」 「忏悔」等法,可是并没有特别的组织和制裁,例如:如无戒师者,可在诸佛菩萨形像之前,自誓受戒,对其所犯,自誓忏悔卽可。这从戒律上看来,是没有形式而无制度的东西,但由精神上看,乃有其特别的好处。本来菩萨的本性,是以自利利他的圆满行为其理想的,所以要积极来摄取众生,积极行善(不只于消极之止恶)来发挥宗教精神才对的。因之,大乘的立场,对于戒律的说明法,与小乘戒不同。例如:对于摄律仪戒的说明,表示其大乘积极精神的地方,非常之多。比方:在十重禁戒的第一杀戒之中,假如看见了有人要杀圣者(圣人)之时,为不忍其落地狱,自己发大慈悲心,愿代为落地狱,将凶手杀死者,不成立犯罪,倒有功德。这是一个简单的例,由此,可知其大乘精神之积极性。所以说,不知大乘之不立相戒者,不得见如来藏、佛性。这是大乘的戒律思想。

  三、折衷主义的戒律思想

  小乘戒和大乘戒之两对立,难免发生害弊。小乘者守形式,往往忘了戒律的根本精神。大乘者疏略实践方面,有时候会堕落。大体说来,小乘戒的倾向,有了自利、止恶、形式的条文主义之特质。大乘戒的倾向,有了利他、修善、内容的精神主义之特质。小乘戒是由于特殊情形而立,因之随事之变化,不断地要来变动其开遮才行。但是大乘是由于绝对的常住原理所立,不管其时处,应用自在。小乘戒要从三师七证,得自善知识之教诚而受戒,所以是他律的。但是,大乘戒是由于自己的誓愿而自受,所以是自律的(不过这是从倾向所分的方便法而已,其实,小乘戒里面也有自然得、自誓得等自得,大乘戒里面,也有他受) 。守小乘戒律是僧格的条件,所以破了一戒,就不是憎,尤其是犯丁四波罗夷罪之时,会从教团被追放(赶走)。但是,大乘戒是守一戒则是一戒之僧,破一戒乃少一分之僧格,不致破一戒而失掉佛弟子之资格。

  以上是大小乘戒的一个大体之倾向而已,并不是绝对性的判别法。本来,大乘澈底则俱小乘行,小乘行澈底则能现出大乘行来的。大小是互相融会的东西,不过时代的潮流,是从根本佛教时代流到小乘佛教时代来,从小乘佛教时代,更发展到大乘佛教时代来的了。这是时代的倾向。

  可是,在大小乘戒对立中,竟生出折衷派来,这进卽是「瑜伽戒」的存在。在瑜伽戒中所说的摄律仪戒,是采取了小乘具足戒二百五十戒的东西,并不是梵网的十重四十八轻戒。这是住在大乘精神,而行小乘戒的。这一个立场,能够满足大乘,同时又能够满足小乘人士,这叫做三乘共受之戒。道宣的四分律宗,并不是小乘戒,而是占在大乘精神的瑜伽戒,是根据大乘精神而行小乘戒的。道宣律师所注目的是以「七众别解脱戒」为内容的菩萨三聚戒。他的持戒精神,是占在「唯识」和「天台」的思想。他的「戒相」是取自四分律。他的戒律思想和其实践,是最圆融,而最切实的了。到了他的地步来,则能把最高的真理,实现在最平常的日常生活来。因之,他的律宗的宗旨,是一种「念戒解脱论」的「实践哲学(宗教哲学)」。如要研究他的思想者,看他的「律之五大部」,则能明了。

  关于「律藏」和「律宗」的详细内容,是属于「佛教法律学」一的论题,并不是这里的论题。那末,由于上述的情形,我们大概可以知道佛教法律思想的大意了吧!

《佛教法律哲学的精要(李世杰)》全文阅读结束。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