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更要积极地来体会「律」的根本精神才行。为了这目的,所施设的是「布萨」和「自恣」的制度。「萨(uposatha)」是每个月十五号和三十号两天,教区的僧众集会,读诵戒律,问各自有无犯戒,而已犯戒者,立卽(当场)忏悔,来恢复其清净心的作法。「自恣(Porivara)」是:每年夏安居(从四月十六日到七月十五日之三个月中间,大家住在一个固定的地方来修行)完毕了之翌日,诸比丘(出家人)集会,把自己所见闻的别人之犯戒行为,或不法行为,特别指摘出来,而促其忏侮,共同策励修道之行事。
戒律的作用,不仅是消极的止恶法,同时,也重视其积极的修道精神,至于后来的大乘戒,乃是这个积极精神的最高发挥。例如:在杀戒之中,不但是杀别人才有罪,就是把自杀也认为是有罪的行为,因为,自杀是违背了要达到解脱境之佛教理想的关系。又如;起了慈悲心,将被人所缠的野猪解放者,不成立盗罪。又如;看了女人在河溺水时,纵令会引起淫心,也须把她救起岸上来(十诵律)等等,都是发挥了大乘精神的一个条例。大乘精神的究竟,是要发挥「最高善」为目的的。所以,戒律的根本精神,是止恶修善,净己自心,向解脱的大道而迈进的净行,为其根本意义。所以戒律的根本意义,是可以用七佛通诚的左一偈,为其结论的:
诸恶莫作 众善奉行
自净其意 是诸佛教
这一偈是戒律精神的结论,同时也是整个佛教的总结论。那末佛教是一种伦理宗教,戒律是实行伦理理想的具体规范。人生的最高理想,是以求最高「善」为目标的,戒律的根本精神,也是在这个地方。
上来所述的三个根本问题,可写成如左之表:〖图略〗
佛教之法律哲学,应该可由右列之体系来组织的,可是,这是一件非常大的事,非此小论所能完成的。不过上来所述的是一个佛敌法律思想的原理(大意)而已,完整的内容,还是要靠将来的努力,才有办法完成。
五、佛教法律的特色
佛教法律思想的原理,既有前述各种之特质,那末由这个原理所演绎出来的戒律现象(教团的法律现象),当然也具有了很多特色,以下试举出几个特色,来提供为读者之参考吧。
禁欲的生活 佛教教团,是以求解脱为目的的宗教团体,所以是「修道」和「传道(布道)」之团体。但是,欲求解脱的修道,第一还是要弃掉一切有形上的欲望。物质上的多余生活,倒会阻碍着我们的修道,修道若被阻碍,解脱无从获得。不仅是物质生活,色欲的生活,也须暂时离脱。色欲的生活,对于修道上,也是无益的,而且还会紊乱着我们的理性,所以色欲生活,也须逃避。那末,修道的第一个条件,是要断绝夫妇关系,抛弃私利,舍离物质上之多余享福,变成一个乞食生活的沙门,为其先决问题的。在僧团里面的日常生活,先要把一切的「性欲」和「财欲」封锁起来了要励行最简单的生活(最少限度之衣食住)才行。不过佛陀并不是主张了苦行主义的人,苦行对于修道上是倒有害弊的,但是,过分的生活,违背正勤的生活,也是不行的。所以耽倾于欲乐的生活,当然要避免,但是热中于苦行的生活,也无法得到解脱的。要否定享乐的生活,同时也要否定苦行主义的生活,由其中道的生活,才能够达到涅槃的世界,这是佛陀的根本意趣。在戒律生活中,为什么要实行禁欲的生活呢
本来,被欲情所缚的心理,是没法得到解脱的,爱欲是苦本,要弃掉这苦本,才有办法进入涅槃的世界,涅槃是超越了苦乐的实相世界,要得到这实相世界以后,才可以享受着苦乐的境界,因为,到这地步来,已不会被苦乐境界所束缚的了,这是出世后的人世法。但在还没出世以前,当然要严格地实行着禁欲生活,这个意思,可比未成年者之不可饮酒、抽烟一样,可能的话,一辈子都不饮酒不抽烟更好,所以很多过去的出家人,毕生都实行着禁欲生活,这是为要获得永久的安乐(解脱、涅槃)为目标,所发起的修道生活,是近于圣人的生活,这是宗教上应有的态度。所以佛教的戒律,对于禁欲的生活,有特别严格的规定。禁欲的生活,一方面可以做修己的规范,一方面也可以做「利他」的模范。禁欲生活是佛教戒律上的一个大特色。
精进的生活佛陀「闻悟」以后,则开始其布教的生活。他的最初之弟子六十一个,成了阿罗汉之时,佛陀立卽命令其各自要到各处去布教。佛陀说道:「你们大家,我是脱出了天界人界之羁的人,你们也是如此的,你们要为世间的慈悲,人天的利益安乐,去游说吧!两个人不可走同一条路,各走一方,善说具足义理文句之说,显出圆满的梵行给大家看吧!我也要到军邑去,为要说法故」(巴利文大品一、二、一),佛陀对于布教的精神,是如何的热烈,由此可知。教团里面的戒律生活的意义,也是从这个热烈的精进精神所流露出来的东西。原始时代的教团,绝不是由于烦琐之拘束,而想得个人解脱的小乘团体。该时代的教团作用,倒是大乘性的。原始教团的戒律,是规定了将佛法要传播于一切世间的「精进生活」的具体行动汰。戒律的究竟意义,是在原始佛教的精神运动之具体规范,这个规范是具有了「社会意义」的东西,其中,精进思想是推进了这个精神运动的根本精神。当时的戒律生活,也是这个精进生活的具体现象,戒律是「精进」思想的各种规范。
佛陀至上的原理 原始敦团的四众(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是由于佛陀的人格所统理的。佛陀的意志是绝对性的,佛陀是教团的立法者。除开了佛陀,并没有立法的权能者,一切的戒律,皆由佛陀所制定,而发生了效果的。佛陀的制裁,是采取了随犯随制的方法。看了比丘中,有「非法」的行为之时,乃藉此机会,而制定了戒律。可是佛陀所制的戒律,立卽对于整个教团发生效力,除了佛陀本身之外,没有人敢改易,就是现在也是这样的。所以,佛陀的人格,是统一整个教团的原理。由了佛陀的绝对人格,所制定出来的戒律,也当然是有一种绝对性的力量。因之,佛教的戒律,是以佛陀至上为原理的戒律,这是佛教法律的一个特色。
民主的作风 在这佛陀至上的原理下,僧团却是一个合作社性的民主团体。此事,由于「律」的犍度部里面所记载之众僧会议手续(羯磨),则可明了。比方,对于行为不佳的比丘,要责骂,或对于犯了罪之比丘,要制裁之时,一定要经过叫做「白四羯磨」之手续,通过了大家的意见之后,才决定其处分。这个手续,是非常郑重的。这是民主主义的一个表现。其它对于入团的手续,及其入团后之大家地位,都是平等。就是「职务上的地位,也是由于「德行」及「能力」而分其高低的,事虽差别,理(人格)是平等的。一方面,入团自由,而离团也是自由的。但是,在教团中间,要守教团的戒律生活,尤其是就于「淫戒」「金银寳戒」「破和合僧戒」及根本十戒等等,特别要严守,而来实行其修道生活,维持教团的权威,使正法久住,而达到解脱,证果之究竟目的。但是在戒律的作风之中,极富有其民主、和合之风度。
以上所列的仅是主要的几个特色罢了。再进一步来想,佛教的法律,并不是「权力性」的东西,而是「心理学性」的东西,是一种「思想性(宗教哲学性)」之生活规范。所以佛教思想,是富有其发展史性的东西,佛教戒律思想的演变史,正是表示着佛教法律思想之总结论。由这个戒律思想史的看法,更加可以明白佛教法律本身的特质。现在,更来略述佛教戒律的思想史,以作为本篇之综合结论吧!
六、佛教戒律思想史概要
一、小 乘
本来,佛陀本身,并不是所谓「小乘佛教」,也不是所谓「大乘佛教」,是一种融会了大小乘的「根本佛教」。所以佛陀在世时的佛教,是比「小乘佛教时代」的佛教及「大乘佛教时代」的佛教,更「根本性」的东西。小乘佛教和大乘佛教,都是从「根本佛教」所流下来的两大潮流(倾向)而已。根本佛教是由于佛陀的大人格所表现出来的「如实知见」的「中道教」,是一种知行合一,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的人生究竟教。所以在这个根木佛教时代(佛陀在世时代)里,形式性的生活样式(实行)和内面性的思惟理论(思想),完全是融为一体的。因之,在这时代的种种思想问题和实践问题,一律被佛慧所普照,都不成问题,自能解决。佛陀在世时的佛教,有这样极其自然的「如是修行」「如实知见」的好处。伟大的佛陀大人格,能够解决着当时的一切问题。
佛陀入灭后,教团内的法律统制,逐渐形式化,把佛制的戒律,认为是不可改变的法律,结果形成了现传象之法典体系。教团的统领者(长老),是虔诚谨严的修道者,是遵守着佛言的德行者。佛陀的一言一句,佛制的一法一律,皆是真理,非守不可。今乃佛已入灭,为要护持教法起见,必须先要统制教团,保持信用,团结教团,来续佛慧命才行的。在「佛遗教经」里面,也很明显地指示道:「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尊重波罗提木叉……当知,此(戒律)则是汝等大师,若我住世,亦无异此……」,这是表示要严守戒律的遗诫。佛在世时,如有发生问题者,可向佛陀本身,仰其裁决。可是佛陀入灭后,可靠的唯一裁决者,只有这「戒律」。依「法」来裁决一切问题,这是佛灭后所当然要采取的办法。那末,严守戒律是出家人的第一个条件了。佛陀入灭后的众多弟子之第一个问题,是要传承佛所说的「法」和「戒律」的问题。把佛所说的「教理」和「戒律」,必须要编辑一番才行。应此需要,所举行的事业,是第一次的「结集」。在第一次结集中,最初的编集,乃是「律」的结集。在「善见论」里面,对于第一次结集,有如下之记载:「大德迦叶,语诸长老。而说法藏,或毗尼藏
诸比丘答曰,大德,毗尼藏(律藏)是佛法之寿,吡尼藏住,佛法亦住。是故,我等先出毗尼藏。谁为法师
长老优婆离」。从此看来,「律」是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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