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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法律哲学的精要(李世杰)▪P2

  ..续本文上一页写成如左之表:〖图略〗

  正法治国的大意,已经说过,现在就其第一义谛的佛教特有的法律哲学,另开辟一节,来说一说吧!

  四、佛教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

  一、解脱的生活

  佛教的主要目的,是要使每个人,能够得到精神上的解脱,而自利利他,使社会生活能够幸福,人类文化能够向上为其目标的。佛教教义的直接目标,当然是在「解脱」一事。「解脱」是一种精神的解放,是一种叫做「涅槃」的宗教认识。涅槃的世界,是一种永远和平,永久安乐的绝对界,逼是超越了相对认识之实相世界。要从这个立场,才有办法奠定着人生的绝对幸福和究竟的文化。若要达到这境界者,须要先弃掉一切的妄执,打破一切我相,由于精神上的大转向,然后才能够得到这大自由的世界。可是,这并不是由于官能(五官的感觉)的擅欲,而能够获得的,五官感觉的享乐,并没办法解决人生的根本问题,不但没法解决根本问题二逼个任运的享乐主义,倒是人生苦恼的根本原因。经济的向上和政治的统制,当然也有办法保证着社会幸福的一方面,可是这是有一个限度的,对于人生的根本救济,还是要从「精神上的解脱」,从苦恼中救出我们,才能够得到根本问题的解决,要由物质、精神双方并救,才算是完整的救济法。政治和经济的救济,多半是属于物质生活的救济,要再加上宗教上的精神救济,人生的根本问题,才有办法解决。

  佛教经典里面,有一句话:「天下之道,非常之多,其中,大者是王道,然而,佛教是至上之道」。佛教至上之这,是从人类的现实生活中,想找出彼岸(超越些的最高幸福,最高文化,来庄严净土为目的的方法(道),这是一个「出世间」的方法。但为此事,并非一朝一夕而可成就,须依长久之修道训练,始可渐成。因之,佛陀乃将共数十年的生涯,献出为傅道之生活,组织教团,制戒设律,维持僧团,以资修道训练,想来完成这个解脱生活的最高理想。制戒的目的,在四分律里面,有举出如左十种;一者摄取僧,二者令僧欢喜,三者令僧安乐,四者令未信者生信,五者令已信者增长,六者令难调者调顺,七者令惭愧者得安乐,八者断现在有漏,九者断未来有漏,十者令得正法久住。这叫做制戒的十利。十利中,二三四是为僧团的安隐发展所立的,七八是为保持僧团的信用所立的,五六是为减除此丘(出家人)的烦恼,而欲使其达到涅槃的理想境所立的,第十是为尊敬律的本身(佛法本身)所立的意思。总之,制戒的目的,是为维持教团的秩序及其发展,并为修道的目的所设立的,究竟是为要使大家能够得到精神的解脱,使我们能够证佛果所设立的,佛教设立法律(戒律)的目的,尽在于兹。

  戒是「行为的规范」的意思。对于犯戒者,要付其制裁,例如四波罗夷(四种重罪犯)、十三僧残(十三种次重罪犯)等,是比拟于国家刑法的部份,其它挞度部所记的教团组织及其行动法则等,乃相似于国家行政法、诉讼等部份。这些教团法及戒律的详细内容,是属于律宗(佛教法律学)的研究题目,并不是属于这佛教法律哲学上的论题,故不论及。

  二、戒体论的问题

  戒,是防止身心上的过失的意思。所以,戒的目的,是在止恶修善一事。实现最高「善」,是「戒律」的理想。那末,戒的本体是什么

  佛教的戒,有四科之理论。每一条戒,都具足着这四科。四科是说明「戒」的范畴。四科是戒法、戒体、戒行、戒相之四种。戒法是如来所制之法。戒体是由受授之作法,领纳戒法于心脐,有一种防非止恶之力量的东西。戒行是随顺戒体,如法发动三业(身口意二业)的意思。戒相是「行」之种种差别(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戒的现象)。戒法是戒的教法(佛制),戒体是戒的本体,戒行是守戒的行动,戒相是戒的种种现象(各戒的差别相)。由这「法」「体」「行」「相」四个立场,可以来说尽「戒」的现象及其本体。此中,带有形而上学性者,是「戒体」的问题,这是戒律的本体论。

  受戒的人,从戒和尚受了戒律之时,要发誓遵守戒律之言词,在发誓的时候,身中会生起一种力量出来,这个力量,虽看不见,可是,从受戒者内面,会牵制或策励其止恶修善之行动,这个力量叫做「戒体」。受戒的根本意义(教义的基础),则存于兹。那末,戒体是什么

  本来,戒体的基础理论,是从「业论」而来的。我们的行为,并不是一过去就会消灭的。一切的行为,必留存为一种「业(Karmma)」的力量,来规定着我们将来的命运。过去的行为,能够支配着现在及将来的事象,现在的行为,能够决定着未来的命运,因为我们的行为,都变成为一种业力在作用着的关系。佛教的行为论,可分为三种,一个是「身」的行为,其次是「口」的行为,第三是「意」的行为,这三种叫做「身口意三业」。此中,身口两种行为是表现于外面的行为(外表行为),这叫做「表业」。「意」的行为是内面的行为(心中的行为),这叫做「无表业」。由于「意」的发动,然后表现为身上或言词的行动出来,所以行为的内容,必须俱有其身口意三种要素才能够成立一个具体的行动出来。无「意」的行动,并不是行为,无「身口」的行动,却不成法律的行为,只是道德上的行为,所以要俱身口意三种(其实是意和身,或意和口两种)才算是完全的行为。不过从「业」的立场,可分为表业和无表业两种。无表业是生在心中的一种力量,这个力量是无形象的东西,看不见的行为。在戒律上,受戒之时,由于身口两业,能够防恶,同时,由于无表业的力量,也足可止恶。这个无表业叫做戒体,从这个戒体,身口意三业,能成为如法之行为二逼叫做「戒行」。因之,使受戒成为有根本意义者,卽是这个「戒体论」。

  「戒体」的本质,是精神性的东西

  抑是物质性的东西

  关此一问题,大体有三种学说,第一是「色法戒体说」。戒体是色法(物质)性的东西。无表业是一种色法,但是用眼睛是看不见的,虽是看不见,无表业的本体存在,应该是属于色法之类。这是有部宗的学说。第二是「心法戒体说」。我们善恶的行为,是精神性的东西,一切行为,必将其一种内面力量,印刻在精神内,而留存着。依术语来讲,善恶两业,必将其种子(因性)熏习在阿赖耶识里面,受戒时的戒体,卽是这个种子。这个种子并不是物质性的东西,是精神性的存在,这叫做「心法戒体说」,这是唯识宗的看法。第二是「非色非心戒体说」。这是「成实论」的看法。戒体是没有形体的东西,所以并不是色法,同时,戒体也没有认识、分别之作用,所以也不是心法,因之,戒体是一种非色非心的存在,这叫做「非色非心戒体说」。

  从四分律的立场看来,戒体的存在,好像是属于非色非心的东西,但是道宣律师的本意,却占在大乘唯识的立场,从「心法戒体说」为最有意义的戒体说。至于天台智者大师的看法,乃于止观中,采取着「心法戒体说」,于戒疏中,却采取着「色法戒体说」。但是,智者大师所说的「色法」和「心法」,却与小乘之色法心法不同,小乘所说的色法心法,都是从受戒时才生起的东西,可是,智者大师的色心两法,是本来一切众生先天所具有的东西,只依受戒为机缘而显现出来罢了,这叫做「性具的色法」「性具的心法」。戒体是从本来具有的(先天的东西)力量,借机缘所发现出来的,这是天台的「戒体性具发显说」。

  总之,戒体之说,虽有上述各论,究竟是一种「形而上的力量」。色法、心法、非色非心法、性具法等,各自所占的立场虽不同,但其形而上性是同样的。形而上性的力量,借着受戒的动机,而发现为戒行(为求解脱的有轨之行动)出来,这是极其自然的现象,一切事象,皆由本体所发显故。这是戒律的形而上学,是形而上性的行为论。律宗的目的,是在日常行为中(行动中),想要得到解脱的实行宗,但是这个实行(行为),有了前述的戒体论(行为的形而上论))为其根据,而成为一种「行为哲学」。所以律宗并不是「形式主义」的宗派,更不是「机械性」的行为宗,这是具有哲学性(形而上性)的「解脱宗」。因之,有的学者,把律宗的宗旨,叫做「念戒解脱论」的宗派。诚至言也。

  三、戒律的精神

  佛教法律哲学的第一个根本问题,是「解脱」的问题,「解脱」是宗教的问题。第二个根本问题是「戒」的形而上学的问题(戒体论),这是属于哲学上的问题。以上两题,已在上项说过。还有第三个问题,这是「修道上」的问题。修这是佛徒的「人生」问题。佛教的戒律,究竟是为要完成修道所施设的,「修道」是现实的问题,是道德性的东西,所以佛教的戒律精神,结果是超越法律的修道规范。佛教的戒律条文,当然也有一种不可改易的绝对性,也有「律」自己的特有之形式性。但是,设律的根本精神,是在修道的完成,发挥最高善,实现乐土于现实,为其目的的。一切的戒律条文莫非是表示这些目的的具体表现罢了。在这些目的之下,戒律条文才有其意义的。因之,佛教的戒律精神,并不是刑罚为目的的,是使团内大家,能够互相策励,断减烦恼,向解脱的大道迈进,保持教团的信用,完成护持正法的责任,为其目的的。涅槃经里面所说的「性重戒」和「息世讥嫌戒」两种戒,卽是表示了这个意思的戒律。保身清净、少欲知足、勇猛精进、断恶修善、令人生信等等,这些是佛陀当制戒时,常常说过的话。这样看来,佛教戒律的刑罚日的,并不是「报仇主义」,也不是「威吓主义」,却是一种「软化主义」或「教育刑主义」。因之,对于犯戒的人,只使他「忏悔」,罪过就会消灭。由于至诚的忏悔,犯罪者就能够复权。例如:僧残罪之别住、舍堕罪之财物舍弃等,都是促进忏悔的一个手段,其所主要的目的,是在精神方面,不是在物质上的事,所以,一旦忏悔,则可复其所有。

  一方面,戒律的目的,并不仅以不犯为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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