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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李世傑)▪P2

  ..續本文上一頁寫成如左之表:〖圖略〗

  正法治國的大意,已經說過,現在就其第一義谛的佛教特有的法律哲學,另開辟一節,來說一說吧!

  四、佛教法律哲學的根本問題

  一、解脫的生活

  佛教的主要目的,是要使每個人,能夠得到精神上的解脫,而自利利他,使社會生活能夠幸福,人類文化能夠向上爲其目標的。佛教教義的直接目標,當然是在「解脫」一事。「解脫」是一種精神的解放,是一種叫做「涅槃」的宗教認識。涅槃的世界,是一種永遠和平,永久安樂的絕對界,逼是超越了相對認識之實相世界。要從這個立場,才有辦法奠定著人生的絕對幸福和究竟的文化。若要達到這境界者,須要先棄掉一切的妄執,打破一切我相,由于精神上的大轉向,然後才能夠得到這大自由的世界。可是,這並不是由于官能(五官的感覺)的擅欲,而能夠獲得的,五官感覺的享樂,並沒辦法解決人生的根本問題,不但沒法解決根本問題二逼個任運的享樂主義,倒是人生苦惱的根本原因。經濟的向上和政治的統製,當然也有辦法保證著社會幸福的一方面,可是這是有一個限度的,對于人生的根本救濟,還是要從「精神上的解脫」,從苦惱中救出我們,才能夠得到根本問題的解決,要由物質、精神雙方並救,才算是完整的救濟法。政治和經濟的救濟,多半是屬于物質生活的救濟,要再加上宗教上的精神救濟,人生的根本問題,才有辦法解決。

  佛教經典裏面,有一句話:「天下之道,非常之多,其中,大者是王道,然而,佛教是至上之道」。佛教至上之這,是從人類的現實生活中,想找出彼岸(超越些的最高幸福,最高文化,來莊嚴淨土爲目的的方法(道),這是一個「出世間」的方法。但爲此事,並非一朝一夕而可成就,須依長久之修道訓練,始可漸成。因之,佛陀乃將共數十年的生涯,獻出爲傅道之生活,組織教團,製戒設律,維持僧團,以資修道訓練,想來完成這個解脫生活的最高理想。製戒的目的,在四分律裏面,有舉出如左十種;一者攝取僧,二者令僧歡喜,叁者令僧安樂,四者令未信者生信,五者令已信者增長,六者令難調者調順,七者令慚愧者得安樂,八者斷現在有漏,九者斷未來有漏,十者令得正法久住。這叫做製戒的十利。十利中,二叁四是爲僧團的安隱發展所立的,七八是爲保持僧團的信用所立的,五六是爲減除此丘(出家人)的煩惱,而欲使其達到涅槃的理想境所立的,第十是爲尊敬律的本身(佛法本身)所立的意思。總之,製戒的目的,是爲維持教團的秩序及其發展,並爲修道的目的所設立的,究竟是爲要使大家能夠得到精神的解脫,使我們能夠證佛果所設立的,佛教設立法律(戒律)的目的,盡在于茲。

  戒是「行爲的規範」的意思。對于犯戒者,要付其製裁,例如四波羅夷(四種重罪犯)、十叁僧殘(十叁種次重罪犯)等,是比擬于國家刑法的部份,其它撻度部所記的教團組織及其行動法則等,乃相似于國家行政法、訴訟等部份。這些教團法及戒律的詳細內容,是屬于律宗(佛教法律學)的研究題目,並不是屬于這佛教法律哲學上的論題,故不論及。

  二、戒體論的問題

  戒,是防止身心上的過失的意思。所以,戒的目的,是在止惡修善一事。實現最高「善」,是「戒律」的理想。那末,戒的本體是什麼

  佛教的戒,有四科之理論。每一條戒,都具足著這四科。四科是說明「戒」的範疇。四科是戒法、戒體、戒行、戒相之四種。戒法是如來所製之法。戒體是由受授之作法,領納戒法于心臍,有一種防非止惡之力量的東西。戒行是隨順戒體,如法發動叁業(身口意二業)的意思。戒相是「行」之種種差別(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戒的現象)。戒法是戒的教法(佛製),戒體是戒的本體,戒行是守戒的行動,戒相是戒的種種現象(各戒的差別相)。由這「法」「體」「行」「相」四個立場,可以來說盡「戒」的現象及其本體。此中,帶有形而上學性者,是「戒體」的問題,這是戒律的本體論。

  受戒的人,從戒和尚受了戒律之時,要發誓遵守戒律之言詞,在發誓的時候,身中會生起一種力量出來,這個力量,雖看不見,可是,從受戒者內面,會牽製或策勵其止惡修善之行動,這個力量叫做「戒體」。受戒的根本意義(教義的基礎),則存于茲。那末,戒體是什麼

  本來,戒體的基礎理論,是從「業論」而來的。我們的行爲,並不是一過去就會消滅的。一切的行爲,必留存爲一種「業(Karmma)」的力量,來規定著我們將來的命運。過去的行爲,能夠支配著現在及將來的事象,現在的行爲,能夠決定著未來的命運,因爲我們的行爲,都變成爲一種業力在作用著的關系。佛教的行爲論,可分爲叁種,一個是「身」的行爲,其次是「口」的行爲,第叁是「意」的行爲,這叁種叫做「身口意叁業」。此中,身口兩種行爲是表現于外面的行爲(外表行爲),這叫做「表業」。「意」的行爲是內面的行爲(心中的行爲),這叫做「無表業」。由于「意」的發動,然後表現爲身上或言詞的行動出來,所以行爲的內容,必須俱有其身口意叁種要素才能夠成立一個具體的行動出來。無「意」的行動,並不是行爲,無「身口」的行動,卻不成法律的行爲,只是道德上的行爲,所以要俱身口意叁種(其實是意和身,或意和口兩種)才算是完全的行爲。不過從「業」的立場,可分爲表業和無表業兩種。無表業是生在心中的一種力量,這個力量是無形象的東西,看不見的行爲。在戒律上,受戒之時,由于身口兩業,能夠防惡,同時,由于無表業的力量,也足可止惡。這個無表業叫做戒體,從這個戒體,身口意叁業,能成爲如法之行爲二逼叫做「戒行」。因之,使受戒成爲有根本意義者,卽是這個「戒體論」。

  「戒體」的本質,是精神性的東西

  抑是物質性的東西

  關此一問題,大體有叁種學說,第一是「色法戒體說」。戒體是色法(物質)性的東西。無表業是一種色法,但是用眼睛是看不見的,雖是看不見,無表業的本體存在,應該是屬于色法之類。這是有部宗的學說。第二是「心法戒體說」。我們善惡的行爲,是精神性的東西,一切行爲,必將其一種內面力量,印刻在精神內,而留存著。依術語來講,善惡兩業,必將其種子(因性)熏習在阿賴耶識裏面,受戒時的戒體,卽是這個種子。這個種子並不是物質性的東西,是精神性的存在,這叫做「心法戒體說」,這是唯識宗的看法。第二是「非色非心戒體說」。這是「成實論」的看法。戒體是沒有形體的東西,所以並不是色法,同時,戒體也沒有認識、分別之作用,所以也不是心法,因之,戒體是一種非色非心的存在,這叫做「非色非心戒體說」。

  從四分律的立場看來,戒體的存在,好像是屬于非色非心的東西,但是道宣律師的本意,卻占在大乘唯識的立場,從「心法戒體說」爲最有意義的戒體說。至于天臺智者大師的看法,乃于止觀中,采取著「心法戒體說」,于戒疏中,卻采取著「色法戒體說」。但是,智者大師所說的「色法」和「心法」,卻與小乘之色法心法不同,小乘所說的色法心法,都是從受戒時才生起的東西,可是,智者大師的色心兩法,是本來一切衆生先天所具有的東西,只依受戒爲機緣而顯現出來罷了,這叫做「性具的色法」「性具的心法」。戒體是從本來具有的(先天的東西)力量,借機緣所發現出來的,這是天臺的「戒體性具發顯說」。

  總之,戒體之說,雖有上述各論,究竟是一種「形而上的力量」。色法、心法、非色非心法、性具法等,各自所占的立場雖不同,但其形而上性是同樣的。形而上性的力量,借著受戒的動機,而發現爲戒行(爲求解脫的有軌之行動)出來,這是極其自然的現象,一切事象,皆由本體所發顯故。這是戒律的形而上學,是形而上性的行爲論。律宗的目的,是在日常行爲中(行動中),想要得到解脫的實行宗,但是這個實行(行爲),有了前述的戒體論(行爲的形而上論))爲其根據,而成爲一種「行爲哲學」。所以律宗並不是「形式主義」的宗派,更不是「機械性」的行爲宗,這是具有哲學性(形而上性)的「解脫宗」。因之,有的學者,把律宗的宗旨,叫做「念戒解脫論」的宗派。誠至言也。

  叁、戒律的精神

  佛教法律哲學的第一個根本問題,是「解脫」的問題,「解脫」是宗教的問題。第二個根本問題是「戒」的形而上學的問題(戒體論),這是屬于哲學上的問題。以上兩題,已在上項說過。還有第叁個問題,這是「修道上」的問題。修這是佛徒的「人生」問題。佛教的戒律,究竟是爲要完成修道所施設的,「修道」是現實的問題,是道德性的東西,所以佛教的戒律精神,結果是超越法律的修道規範。佛教的戒律條文,當然也有一種不可改易的絕對性,也有「律」自己的特有之形式性。但是,設律的根本精神,是在修道的完成,發揮最高善,實現樂土于現實,爲其目的的。一切的戒律條文莫非是表示這些目的的具體表現罷了。在這些目的之下,戒律條文才有其意義的。因之,佛教的戒律精神,並不是刑罰爲目的的,是使團內大家,能夠互相策勵,斷減煩惱,向解脫的大道邁進,保持教團的信用,完成護持正法的責任,爲其目的的。涅槃經裏面所說的「性重戒」和「息世譏嫌戒」兩種戒,卽是表示了這個意思的戒律。保身清淨、少欲知足、勇猛精進、斷惡修善、令人生信等等,這些是佛陀當製戒時,常常說過的話。這樣看來,佛教戒律的刑罰日的,並不是「報仇主義」,也不是「威嚇主義」,卻是一種「軟化主義」或「教育刑主義」。因之,對于犯戒的人,只使他「忏悔」,罪過就會消滅。由于至誠的忏悔,犯罪者就能夠複權。例如:僧殘罪之別住、舍墮罪之財物舍棄等,都是促進忏悔的一個手段,其所主要的目的,是在精神方面,不是在物質上的事,所以,一旦忏悔,則可複其所有。

  一方面,戒律的目的,並不僅以不犯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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