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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李世傑)▪P3

  ..續本文上一頁,更要積極地來體會「律」的根本精神才行。爲了這目的,所施設的是「布薩」和「自恣」的製度。「薩(uposatha)」是每個月十五號和叁十號兩天,教區的僧衆集會,讀誦戒律,問各自有無犯戒,而已犯戒者,立卽(當場)忏悔,來恢複其清淨心的作法。「自恣(Porivara)」是:每年夏安居(從四月十六日到七月十五日之叁個月中間,大家住在一個固定的地方來修行)完畢了之翌日,諸比丘(出家人)集會,把自己所見聞的別人之犯戒行爲,或不法行爲,特別指摘出來,而促其忏侮,共同策勵修道之行事。

  戒律的作用,不僅是消極的止惡法,同時,也重視其積極的修道精神,至于後來的大乘戒,乃是這個積極精神的最高發揮。例如:在殺戒之中,不但是殺別人才有罪,就是把自殺也認爲是有罪的行爲,因爲,自殺是違背了要達到解脫境之佛教理想的關系。又如;起了慈悲心,將被人所纏的野豬解放者,不成立盜罪。又如;看了女人在河溺水時,縱令會引起淫心,也須把她救起岸上來(十誦律)等等,都是發揮了大乘精神的一個條例。大乘精神的究竟,是要發揮「最高善」爲目的的。所以,戒律的根本精神,是止惡修善,淨己自心,向解脫的大道而邁進的淨行,爲其根本意義。所以戒律的根本意義,是可以用七佛通誠的左一偈,爲其結論的:

  諸惡莫作 衆善奉行

  自淨其意 是諸佛教

  這一偈是戒律精神的結論,同時也是整個佛教的總結論。那末佛教是一種倫理宗教,戒律是實行倫理理想的具體規範。人生的最高理想,是以求最高「善」爲目標的,戒律的根本精神,也是在這個地方。

  上來所述的叁個根本問題,可寫成如左之表:〖圖略〗

  佛教之法律哲學,應該可由右列之體系來組織的,可是,這是一件非常大的事,非此小論所能完成的。不過上來所述的是一個佛敵法律思想的原理(大意)而已,完整的內容,還是要靠將來的努力,才有辦法完成。

  五、佛教法律的特色

  佛教法律思想的原理,既有前述各種之特質,那末由這個原理所演繹出來的戒律現象(教團的法律現象),當然也具有了很多特色,以下試舉出幾個特色,來提供爲讀者之參考吧。

  禁欲的生活 佛教教團,是以求解脫爲目的的宗教團體,所以是「修道」和「傳道(布道)」之團體。但是,欲求解脫的修道,第一還是要棄掉一切有形上的欲望。物質上的多余生活,倒會阻礙著我們的修道,修道若被阻礙,解脫無從獲得。不僅是物質生活,色欲的生活,也須暫時離脫。色欲的生活,對于修道上,也是無益的,而且還會紊亂著我們的理性,所以色欲生活,也須逃避。那末,修道的第一個條件,是要斷絕夫婦關系,抛棄私利,舍離物質上之多余享福,變成一個乞食生活的沙門,爲其先決問題的。在僧團裏面的日常生活,先要把一切的「性欲」和「財欲」封鎖起來了要勵行最簡單的生活(最少限度之衣食住)才行。不過佛陀並不是主張了苦行主義的人,苦行對于修道上是倒有害弊的,但是,過分的生活,違背正勤的生活,也是不行的。所以耽傾于欲樂的生活,當然要避免,但是熱中于苦行的生活,也無法得到解脫的。要否定享樂的生活,同時也要否定苦行主義的生活,由其中道的生活,才能夠達到涅槃的世界,這是佛陀的根本意趣。在戒律生活中,爲什麼要實行禁欲的生活呢

  本來,被欲情所縛的心理,是沒法得到解脫的,愛欲是苦本,要棄掉這苦本,才有辦法進入涅槃的世界,涅槃是超越了苦樂的實相世界,要得到這實相世界以後,才可以享受著苦樂的境界,因爲,到這地步來,已不會被苦樂境界所束縛的了,這是出世後的人世法。但在還沒出世以前,當然要嚴格地實行著禁欲生活,這個意思,可比未成年者之不可飲酒、抽煙一樣,可能的話,一輩子都不飲酒不抽煙更好,所以很多過去的出家人,畢生都實行著禁欲生活,這是爲要獲得永久的安樂(解脫、涅槃)爲目標,所發起的修道生活,是近于聖人的生活,這是宗教上應有的態度。所以佛教的戒律,對于禁欲的生活,有特別嚴格的規定。禁欲的生活,一方面可以做修己的規範,一方面也可以做「利他」的模範。禁欲生活是佛教戒律上的一個大特色。

  精進的生活佛陀「聞悟」以後,則開始其布教的生活。他的最初之弟子六十一個,成了阿羅漢之時,佛陀立卽命令其各自要到各處去布教。佛陀說道:「你們大家,我是脫出了天界人界之羁的人,你們也是如此的,你們要爲世間的慈悲,人天的利益安樂,去遊說吧!兩個人不可走同一條路,各走一方,善說具足義理文句之說,顯出圓滿的梵行給大家看吧!我也要到軍邑去,爲要說法故」(巴利文大品一、二、一),佛陀對于布教的精神,是如何的熱烈,由此可知。教團裏面的戒律生活的意義,也是從這個熱烈的精進精神所流露出來的東西。原始時代的教團,絕不是由于煩瑣之拘束,而想得個人解脫的小乘團體。該時代的教團作用,倒是大乘性的。原始教團的戒律,是規定了將佛法要傳播于一切世間的「精進生活」的具體行動汰。戒律的究竟意義,是在原始佛教的精神運動之具體規範,這個規範是具有了「社會意義」的東西,其中,精進思想是推進了這個精神運動的根本精神。當時的戒律生活,也是這個精進生活的具體現象,戒律是「精進」思想的各種規範。

  佛陀至上的原理 原始敦團的四衆(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是由于佛陀的人格所統理的。佛陀的意志是絕對性的,佛陀是教團的立法者。除開了佛陀,並沒有立法的權能者,一切的戒律,皆由佛陀所製定,而發生了效果的。佛陀的製裁,是采取了隨犯隨製的方法。看了比丘中,有「非法」的行爲之時,乃藉此機會,而製定了戒律。可是佛陀所製的戒律,立卽對于整個教團發生效力,除了佛陀本身之外,沒有人敢改易,就是現在也是這樣的。所以,佛陀的人格,是統一整個教團的原理。由了佛陀的絕對人格,所製定出來的戒律,也當然是有一種絕對性的力量。因之,佛教的戒律,是以佛陀至上爲原理的戒律,這是佛教法律的一個特色。

  民主的作風 在這佛陀至上的原理下,僧團卻是一個合作社性的民主團體。此事,由于「律」的犍度部裏面所記載之衆僧會議手續(羯磨),則可明了。比方,對于行爲不佳的比丘,要責罵,或對于犯了罪之比丘,要製裁之時,一定要經過叫做「白四羯磨」之手續,通過了大家的意見之後,才決定其處分。這個手續,是非常鄭重的。這是民主主義的一個表現。其它對于入團的手續,及其入團後之大家地位,都是平等。就是「職務上的地位,也是由于「德行」及「能力」而分其高低的,事雖差別,理(人格)是平等的。一方面,入團自由,而離團也是自由的。但是,在教團中間,要守教團的戒律生活,尤其是就于「淫戒」「金銀寳戒」「破和合僧戒」及根本十戒等等,特別要嚴守,而來實行其修道生活,維持教團的權威,使正法久住,而達到解脫,證果之究竟目的。但是在戒律的作風之中,極富有其民主、和合之風度。

  以上所列的僅是主要的幾個特色罷了。再進一步來想,佛教的法律,並不是「權力性」的東西,而是「心理學性」的東西,是一種「思想性(宗教哲學性)」之生活規範。所以佛教思想,是富有其發展史性的東西,佛教戒律思想的演變史,正是表示著佛教法律思想之總結論。由這個戒律思想史的看法,更加可以明白佛教法律本身的特質。現在,更來略述佛教戒律的思想史,以作爲本篇之綜合結論吧!

  六、佛教戒律思想史概要

  一、小 乘

  本來,佛陀本身,並不是所謂「小乘佛教」,也不是所謂「大乘佛教」,是一種融會了大小乘的「根本佛教」。所以佛陀在世時的佛教,是比「小乘佛教時代」的佛教及「大乘佛教時代」的佛教,更「根本性」的東西。小乘佛教和大乘佛教,都是從「根本佛教」所流下來的兩大潮流(傾向)而已。根本佛教是由于佛陀的大人格所表現出來的「如實知見」的「中道教」,是一種知行合一,理論和實踐融爲一體的人生究竟教。所以在這個根木佛教時代(佛陀在世時代)裏,形式性的生活樣式(實行)和內面性的思惟理論(思想),完全是融爲一體的。因之,在這時代的種種思想問題和實踐問題,一律被佛慧所普照,都不成問題,自能解決。佛陀在世時的佛教,有這樣極其自然的「如是修行」「如實知見」的好處。偉大的佛陀大人格,能夠解決著當時的一切問題。

  佛陀入滅後,教團內的法律統製,逐漸形式化,把佛製的戒律,認爲是不可改變的法律,結果形成了現傳象之法典體系。教團的統領者(長老),是虔誠謹嚴的修道者,是遵守著佛言的德行者。佛陀的一言一句,佛製的一法一律,皆是真理,非守不可。今乃佛已入滅,爲要護持教法起見,必須先要統製教團,保持信用,團結教團,來續佛慧命才行的。在「佛遺教經」裏面,也很明顯地指示道:「汝等比丘,于我滅後,當尊重波羅提木叉……當知,此(戒律)則是汝等大師,若我住世,亦無異此……」,這是表示要嚴守戒律的遺誡。佛在世時,如有發生問題者,可向佛陀本身,仰其裁決。可是佛陀入滅後,可靠的唯一裁決者,只有這「戒律」。依「法」來裁決一切問題,這是佛滅後所當然要采取的辦法。那末,嚴守戒律是出家人的第一個條件了。佛陀入滅後的衆多弟子之第一個問題,是要傳承佛所說的「法」和「戒律」的問題。把佛所說的「教理」和「戒律」,必須要編輯一番才行。應此需要,所舉行的事業,是第一次的「結集」。在第一次結集中,最初的編集,乃是「律」的結集。在「善見論」裏面,對于第一次結集,有如下之記載:「大德迦葉,語諸長老。而說法藏,或毗尼藏

  諸比丘答曰,大德,毗尼藏(律藏)是佛法之壽,吡尼藏住,佛法亦住。是故,我等先出毗尼藏。誰爲法師

  長老優婆離」。從此看來,「律」是比「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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