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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李世傑)▪P4

  ..續本文上一頁」更重要的,所以先結集了律藏。這是證明著教團的法律統製,是比任何經典更緊急的證據。

  據「南傳」所說,從優婆離(Upsli)傳給默寫迦(Dasaka)——須那拘(Sonaka)——悉迦婆(Siggava))——目犍連子帝須(Moggaliutta TiSSa)等等,逐次傳持,達到兩百多年之久。至于阿育王時,太子摩啊陀(Mahinda) ,拜帝爲師,將「律」傳到錫侖島來,一直傳到現在,這是南傳律的經過。

  據「北傳」來看,教團第一的長老,卽是「律」的傳持者。迎葉、阿難、末田地、商那和修、優波毱多等,五代相續,這叫做「異世之五師」。此間經過百年,優波毱多下,有五個弟子,

  變成了五部,這叫做「同世之五師」,這五師是:昙無德,摩诃僧祇、彌沙塞、迦葉維、犢子部(叁論玄義之說)。其實,這後五個人,可能是表示了「律」之分派的吧!

  總之,佛滅後,由于第一結集,編集了「經」 「律」之原形,此後一百年中間,佛教教團內,都沒有呈理出什麼分裂,而傳下來。至于一百年時,因對于「律」之異論(十事非法),再行第二次結集,以此爲緣,分裂爲上座部(Theravada)和大衆部(Mahasamghika)兩部(北傅卻以大天五事爲分裂之原因),後來,至于佛滅後叁四百年爲止,有所謂小乘十八部之分裂。分裂的原因,多半是來自戒律的問題。十八部派,各持其所傳之「律」,所以現在的律藏,形成了很多種的各種律,這個原因,是從部派的分裂而來的。現傳的戒律中,巴利文的律,及中文譯的四分律,五分律等,是從各部派所傳下來的律,所以叫做「小乘律」。這些是一種各郡派的教會法,例如:五分律是化地部的教會法,十誦律是說一切有部的教會法,僧祇律是大衆部的教會法等等,內容各有其不同的地方。但是,諸律的基本形態,根本是一致的東西,由此可以證明著原始教團之戒律存在。

  部派的分裂,既然是從戒律的問題爲原因,那末戒律的重要性是非常大的。偉大的佛陀人格,一旦離開了這世間之時,可代替佛陀的人格,來擔保著教團的統一原理者,除了戒律之外,是沒有的。由此,可知戒律之重要性。嚴守戒律的形式主義,從此而生。佛陀在世時的戒律,是富有其融通性的東西,一切的行動規範,離開了現實生活的地盤,是沒有意義而沒有多大效果的,可是,佛陀滅後,不得不靠佛製的戒律,來作爲修道之規範,而達到其解脫之宗教目的。佛在世時,統一教團的原理和教團的信仰中心,是「佛陀」。可是佛滅後,統一教團的原理和信仰的中心,是「法(戒律)」。這樣地「戒律」的絕對性,竟使長老大迦葉提議道:「未製者不製之,既製者不舍之,隨其所製,持戒而住」(南傳小品一一·九)。由于長老比丘等努力,戒律的奉行雖得暫時遵守,但是,由于戒律上的見解不同,從上座部(長老派)中,生出分派(大衆部) ,竟使教團分裂。後來,由于地方性的經濟上之情形,及對教理的見解等等,更加分裂了很多部派出來了。分裂後之諸派,各持其部派之「律」,來維持著各派之宗教統一。由此,戒律的存在,漸趨形式化,結果變成了形式主義的小乘戒律。本來戒律是爲要獲得解脫的一種修道規範,所以它的「限製欲望」,或其煩瑣之種種日常行持等,都是真理上的一種「如實規範」,而並不是形式主義的。但是,由于各部派的「成見」 「我執」,竟忘記了本來的立法精神,條文是從,益守形式,不頭其義。一方面,以塔婆供養爲其中心事業,開始了莊宏的僧院(寺院)生活,努力于寺院經濟,生活漸趨空虛,純粹的宗教意識,逐漸衰退,忘了解脫涅槃之可能性,認爲二乘是無法成佛陀的。這是部派佛教時代的情形。

  部派時代的「戒律」,由于各部派的局執,形成了一種「形式主義」的傾向,而忘了戒律本來的精神,這是一個缺點。「形式主義」、「條文主義」本身,卻包藏了不少的矛盾和缺點在裏面的。盡管它製定了那麼多的戒律,究竟是無法包括了一切所有之場合的,因之部派的小乘佛教,乃無窮無盡地補充了條文和設立了很多地「例外條文」,結果還覓不了種種的矛盾。本來,佛陀的製戒,是應于時、處、位,而隨犯隨製的。但是,佛滅後的教團,乃漸增加其數量,從時間上和地理上看來,他們的生活樣式,已和佛在世時的樣式不同了,而且由于對戒律的固執,戒律的存在,倒非常拘束了比丘的行爲,有時候且會阻礙著慈悲救濟的佛陀之根本精神及其活動。對于這枯渴的形式主義,擡頭起來的是大乘精神主義的「大乘戒」。不過大乘佛教的立場,是只能夠在思想上來評其缺點而已,在實行上,仍然還是靠著小乘戒,而在教團內生活著。這是證明著思想比實行,自由得多之證據。

  部派時代的戒律,其法律技術的發達,是達到相當高的程度了。當時,法律思想較低的佛學家,常嫌其太煩瑣,可是,這個煩瑣,倒是表示其法律技術的完成。當時的法律體系,已達到相當複雜的地步來了,那末要有教團的法律專家來解釋戒律才行,這樣地法律家,叫做「羯磨師」。這是等于現代的律師。現代的法律,當然是很複雜的,所以要有律師來解釋才行,部派時代的法律情形,也是如此的。不過當時的法律組織,缺少了一個「立法機關」。佛滅後,雖增加了下少的戒律,可是這是擬爲佛製,而傳下來的,並不是由立法機關所立的,這是由于以佛陀爲中心的宗教觀念所使然的。爲什麼當時不生出立法機關呢

  這個理由,不是那麼簡單可以答複出來,不過佛在世時以來,教團的組織,極其民主,極其平等,而且大家都以佛陀爲至上之原理,結果除佛陀之外,大家都不須再立法,只奉佛陀之戒法,卽可維持其教團,這是一個主要原因吧。

  小乘戒的特質,第一是形式主義,第二是戒律技術的完成。其它「條文絕對主義」、「止惡修己主義」等等,皆是小乘戒的特質。其中最大的特色還是「形式主義」。形式主義的好處是:

  ㈠如實奉持佛戒,㈡佛敔倫理的生活實踐化,㈢以「戒法」爲統治教團之規範,㈣傳持古代之文化遺産(由此,可知古代之社會生活。因之,文化史上的意義大),㈤至少有不會墮惡之特點(止惡修己爲主)等等。可是,形式主義的缺點是:㈠生活上缺其圓融之佛教精神,㈡由于行爲的機械化,竟無法發揮著慈悲救濟(利他)的大行爲,㈢只守條文,不顧其戒法的內面意義等等。但是,在曆史上,小乘戒的意義是非小可的,由于小乘戒的存在,才能夠發生著後來的大乘戒。小乘戒在戒律史的辯證法上,所占的地位,非常重要。

  二、大乘戒

  本來,大乘佛教是當時(印度)教界的一種思想運動而已,並沒有特別的教團。所以從戒律的形式性看來,大乘戒的組織,倒是不完全的東西。但是,大乘佛教是對于小乘的戒律形式主義,所反動起來的一種思潮。它把拘執著戒律末節的態度,一直排斥,而想來實現佛陀的根本精神,爲其根本態度。這樣地運動,是一方面由于教團內較有進步性的此丘之自覺,一方面由于在家信徒之自由精神,所勃興起來的。大乘佛教的根本精神,是菩薩道的精神。不管他是在家是出家,苟有發菩提心(利他心) ,依佛教而求解脫,同時,精進于利他(救濟社會)爲主者,皆是菩薩,如實行這條路的人都是菩薩。利他爲主的這個修行法,叫做「菩薩道」。菩薩所尊重的是「願行」,並不是「戒律」。自己發大願,向這願力來精進,這叫做「願行」。那末,大乘佛教,是以「思想」的方法,想來統一著極端分裂的郡派佛教,爲其根本精神的。它並沒有教團,只是一種思想的潮流。由這大乘運動,所說出來的大乘戒經,是屬于大乘運動以後,才出現的。大乘佛教的實踐論中,最根本的學說是「六波羅蜜(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禅定、智慧)」 。持戒是六波羅蜜之一。但是,大乘的持戒,特別顧慮到在家的信徒,而規定了在家信徒的行爲。所以「優婆塞戒經」,可能是最古的大乘戒經吧,可是大乘戒的思想起源,卻是在「華嚴經」裏面。在華嚴經十地品中第二離垢地裏,說起:第一菩薩要行十善業,第二要離十小善業,第叁要發起利益心、安樂心、慈悲心于一切衆生,開正智,棄舍邪見。能夠實行這叁條的菩薩,卽能善持其戒。第一是後來所謂攝善現戒,第二是後來的攝律儀戒,第叁是後來的攝衆生戒。這是叁聚戒的起源。不過在華嚴經裏面,卻還沒有大小乘戒的明顯之對立。在龍樹的智度論裏面,也可認出其大乘戒的組織。至于大乘涅槃經來,則可看出其大小乘戒之別,但是卻還沒設立了特殊的戒相,只表示其對「戒」之態度罷了。大乘戒對于小乘戒,特有其組織,而另立爲一律書者,以「梵網經」爲初。梵網經是相應于在家出家兩衆(共通)之律書,所說的內容,是十重禁戒和四十八輕戒,不過梵網經是繼承了華嚴經的思想,一方面又繼承了涅槃經的東西,也可以說涅槃經是做了華嚴經和梵網經之橋梁的東西,這是從「戒」所看的傾向。梵網經的內容,雖是說了十重戒和四十八輕戒而從小乘戒別立,但是對于叁聚淨戒的說明,還是不明顯。到了「璎珞經」來,才把叁聚淨戒,整理詳解了。

  叁聚淨戒卽是菩薩戒。這是把一切戒律,分爲王類的東西:第一的攝律儀戒,是舉戒條,禁止惡行爲的東西。這是仿小乘戒(比丘戒)所立的,從小乘戒中,選出大乘教徒所應該遵守的東西來,又加上了在小乘戒中所無的戒律,結果變成了十條的嚴禁律,和四十八條的輕戒。此丘戒(小乘些有二百五十戒,可是這裏只有五十八條,比此丘戒簡單得多了。第二的攝善法戒,是規定了積極行善的戒律。要發大菩提心,來行一切善事,在這裏,規定了菩薩應行的很多善事,而分佛薩之種種階級。第叁的攝衆生戒(一名叫做饒益有情戒),是勸爲衆生要盡力饒益(始終利益衆生)之戒律。叁聚戒中,第一是自利行(與小乘戒同),第二是利他行,第叁是自利利他兼行的戒律。大乘戒中,也有「受戒」 「忏悔」等法,可是並沒有特別的組織和製裁,例如:如無戒師者,可在諸佛菩薩形像之前,自誓受戒,對其所犯,自誓忏悔卽可。這從戒律上看來,是沒有形式而無製度的東西,但由精神上看,乃有其特別的好處。本來菩薩的本性,是以自利利他的圓滿行爲其理想的,所以要積極來攝取衆生,積極行善(不只于消極之止惡)來發揮宗教精神才對的。因之,大乘的立場,對于戒律的說明法,與小乘戒不同。例如:對于攝律儀戒的說明,表示其大乘積極精神的地方,非常之多。比方:在十重禁戒的第一殺戒之中,假如看見了有人要殺聖者(聖人)之時,爲不忍其落地獄,自己發大慈悲心,願代爲落地獄,將凶手殺死者,不成立犯罪,倒有功德。這是一個簡單的例,由此,可知其大乘精神之積極性。所以說,不知大乘之不立相戒者,不得見如來藏、佛性。這是大乘的戒律思想。

  叁、折衷主義的戒律思想

  小乘戒和大乘戒之兩對立,難免發生害弊。小乘者守形式,往往忘了戒律的根本精神。大乘者疏略實踐方面,有時候會墮落。大體說來,小乘戒的傾向,有了自利、止惡、形式的條文主義之特質。大乘戒的傾向,有了利他、修善、內容的精神主義之特質。小乘戒是由于特殊情形而立,因之隨事之變化,不斷地要來變動其開遮才行。但是大乘是由于絕對的常住原理所立,不管其時處,應用自在。小乘戒要從叁師七證,得自善知識之教誠而受戒,所以是他律的。但是,大乘戒是由于自己的誓願而自受,所以是自律的(不過這是從傾向所分的方便法而已,其實,小乘戒裏面也有自然得、自誓得等自得,大乘戒裏面,也有他受) 。守小乘戒律是僧格的條件,所以破了一戒,就不是憎,尤其是犯丁四波羅夷罪之時,會從教團被追放(趕走)。但是,大乘戒是守一戒則是一戒之僧,破一戒乃少一分之僧格,不致破一戒而失掉佛弟子之資格。

  以上是大小乘戒的一個大體之傾向而已,並不是絕對性的判別法。本來,大乘澈底則俱小乘行,小乘行澈底則能現出大乘行來的。大小是互相融會的東西,不過時代的潮流,是從根本佛教時代流到小乘佛教時代來,從小乘佛教時代,更發展到大乘佛教時代來的了。這是時代的傾向。

  可是,在大小乘戒對立中,竟生出折衷派來,這進卽是「瑜伽戒」的存在。在瑜伽戒中所說的攝律儀戒,是采取了小乘具足戒二百五十戒的東西,並不是梵網的十重四十八輕戒。這是住在大乘精神,而行小乘戒的。這一個立場,能夠滿足大乘,同時又能夠滿足小乘人士,這叫做叁乘共受之戒。道宣的四分律宗,並不是小乘戒,而是占在大乘精神的瑜伽戒,是根據大乘精神而行小乘戒的。道宣律師所注目的是以「七衆別解脫戒」爲內容的菩薩叁聚戒。他的持戒精神,是占在「唯識」和「天臺」的思想。他的「戒相」是取自四分律。他的戒律思想和其實踐,是最圓融,而最切實的了。到了他的地步來,則能把最高的真理,實現在最平常的日常生活來。因之,他的律宗的宗旨,是一種「念戒解脫論」的「實踐哲學(宗教哲學)」。如要研究他的思想者,看他的「律之五大部」,則能明了。

  關于「律藏」和「律宗」的詳細內容,是屬于「佛教法律學」一的論題,並不是這裏的論題。那末,由于上述的情形,我們大概可以知道佛教法律思想的大意了吧!

《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李世傑)》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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