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的和谐伦理思想研究
董群
和谐伦理的历史资源中,宗教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佛教具有丰富的和谐伦理思想,其伦理思想的特色就体现在一个“和”。佛教和谐伦理的道德哲学基础体现为缘起论、心性论和道德心理层面;佛教和谐伦理的具体内容,最核心的是心灵内在的道德和谐,根据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不同,佛教的和谐伦理也体现不同的方面,包括僧团伦理、家庭伦理、公民伦理、生态伦理等,其中阐述的许多观点对于当代社会和谐伦理的建设颇具启示意义。
一、佛教和谐伦理的三大道德哲学原理
其一,缘起论原理
缘起论的基本含义是“依缘而起”,各种现象都依赖于一定的条件(缘)才能产生、存在、灭熄、消亡,是所谓“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1] 这是佛教的最根本原理,也是佛教道德形而上学的最根本的表达。缘起论强调的是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诸法因缘和合而有,因缘离散而无,缘聚而生,缘尽而亡,揭示了现象存在的相对性、依赖性、条件性,在缘起的世界中,任何一种事物或个人都不是主宰者、唯一、中心、永恒、绝对者,都需要依赖于他者。
人为什么需要道德生活,社会为什么需要伦理规则,是因为每类社会实体或组织,每一个人,都不能超越条件而孤立独存,都是原因的主体和结果的承担者,从这个缘起的原理讲,因为这种相互依赖而需要道德生活,佛教伦理学由此确立基本的道德律,就是善恶因果律,善恶因果之间自然形成一种对应的关系,从原因的角度论,善因必然引起善果,恶因必然产生恶果,从结果的角度而论,善果必然依赖于善因,恶果必然缘于恶因。也许作为一个具体的人来说,在一个具体的时间段内有可能从表面上与此因果律不符,即会出现所谓作恶者无恶果,行善者无善果的状况,但佛教从人的整个生命长河(三世)来考察,并不会违背这一规律。
这种结果,称为“果报”,但是在当下的许多人眼里,这种“果报”的看法被归入“封建迷信”的行列而视为“糟粕”,这实在是抹杀了其对于道德生活的积极意义,试想一个人如果建立起行恶不会有恶报之果,不会得到相应的处罚的观念,他就不会对恶产生鄙视感而远离之,对善产生敬重而亲为之,他就可以对恶加以放任,对善加以嘲弄。佛教批评过这种无视善恶因果律的思想,举出六师外道之一富兰那·迦叶的观点:“王若自作,若教人作,研伐残害,煮灸切割,恼乱众生,愁忧啼哭,杀生偷盗,淫逸妄语,踰墙劫夺,放火焚烧,断道为恶。大王,行如此事非为恶也。大王,若以利剑脔割一切众生,以为肉聚,弥满世间,此非为恶,亦无罪报。于恒水南,脔割众生,亦无有恶报。于恒水北岸,为大施会,施一切众,利人等利,亦无福报。”[2]人用不着分辨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尽管作恶,无论作什么样的恶,多大的恶,都称不上是恶,都不会导致对行恶的惩罚,没有恶报,心中也不要有罪恶感。同样,即使做再多再大的善行,也不会有好的结果,没有善报,没有必要行善。两者比较,还是行恶的成本低,结果还是倾向于鼓励行恶。佛教批评说,这样的话,等于是在鼓励人们杀生行恶。
社会由基于缘起的相依性而需要和谐,体现在道德生活层面,佛教建立起一整套以慈悲为核心的道德规范,构成善的和谐体系,形成其美德伦理。
其二,心性论原理
心性论讨论心的本性,佛教认为,一切生命体(众生)都有相同的本性,可以概括为三个命题,一切众生都有清净本性,都有佛性,都有智慧本性。
一切众生都有清净本性,是强调人的本来状态的无污染,生命之初的心灵纯净,当然没有恶的观念,人们后来常常表现出恶的倾向,是因为恶的环境的作用,“心性本净,为客烦恼所覆。”[3]需要进行道德的养成,这种养成必须开发生命本有的道德认知能力,佛教称之为“佛性”,提出“一切众生都有佛性”的命题,佛性其实是指觉悟之性,觉察之性,也是人的道德本性,成佛是成就觉悟,成就道德理想。从本性上讲,人人都具有成佛内在的依据,依于这种本性,人人都可能达到理想的道德境界,因此人人都应该创造自己有道德的人生。如何实现这一理想?佛教还注重生命内在智慧的开发,提出众生本来具有智慧的观点,这种智慧被称为自然智、无师智,用本有的智慧观照自性佛性,这一途径,称“明心见性”或发明本性。
依佛教的心性论立场,一切生命体因为同样具有本来意义上的清净、觉悟和智慧之性,因而生来平等,由此建立起佛教伦理的平等理念,一切差别,地位、财富、地域、容貌之类都是外在的,禅宗的慧能即以此佛性平等论建立其禅宗伦理的基础,他初次见弘忍禅师时,禅师试探他说,你是南方人,又是獦獠(当时中原人对于持地方信仰、以行猎为生的南方少数民族的歧视性称呼),怎么会成佛呢?慧能就说,“獦獠身与和尚不同,佛性有何差别?”[4]慧能的无差别,是平等的另一种表述,要求平等对待他者,消除贡高我慢之心,恭敬尊重他人,佛教《法华经》记载了一个常不轻菩萨,他的修行原则就是恭敬、忍辱行,不轻视他人,对路上遇到的行人,常行礼拜,称“常不轻行”,其理论依据就是佛性论。
佛教和谐伦理的这一理路,生命体因相同的心性而平等,由平等而有相互尊重、恭敬的道德实践,由平等、恭敬而和谐。这种伦理观念关注的对象不仅仅是人类本身,也涉及到人类生存所依赖的环境世界,包括人之外的生命世界和物质环境世界,前者和人一起被称为“有情众生”,“众生佛性”论要求尊重动物的生命价值,形成佛教特殊的动物伦理。后者被称为“无情”,有一些佛教流派主张“无情有性”,即也具有和人类生命一样的本性,一般的佛教理论,从依正不二的角度讨论两者的和谐,依为山河大地等“国土世间”,正为生命体的“众生世间”,两者平等不二,这形成佛教特有的环境伦理思想。
其三,自通之法
这是从心理层面建立佛教伦理的道德心理依据,即同理心原理,人人都有相同的心理感受,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佛教称之为“自通之法”,佛教对此的基本阐述是:
“若有欲杀我者,我不喜,我若所不喜,他亦如是,云何杀彼?作是觉已,受不杀生,不乐杀生,如上说。我若不喜人盗于我,他亦不喜,我云何盗他?是故持不盗戒,不乐于盗,如上说。我既不喜人侵我妻,他亦不喜,我今云何侵人妻妇?是故受持不他淫戒,如上说。我尚不喜为人所欺,他亦如是,云何欺他?是故受持不妄语戒,如上说。我尚不喜他人离我亲友,他亦如是,我今云何离他亲友?是故不行两舌。我尚不喜人加麤言,他亦如是,云何于他而起骂辱?是故于他不行恶口,如上说。我尚不喜人作绮语,他亦如是,云何于他而作绮语?是故于他不行绮饰,如上说。如是七种。名为圣戒。”[5]
一共列举了七个例子来说明。这是从自心的立场,基于人的相同心理感受本性的原则来推己及人。比如说,如果有人想杀我,我当然不希望被杀,我有这样的相法,同样的心理,他人也有这样的相法,也不想被杀,我为什么要杀他呢?能够体会到这一道理,就会坚持不杀,也是这一道德规范的心理基础。同样,其他的行为规范,都是基于这样的自通之法,而有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此七者,称为“圣戒”。这一原理,在儒家伦理中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在基督教伦理中,表达为“无论何事,你们原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对待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6]这说明这一原理在宗教伦理中的共同性,佛教也由自通之法而建立和谐伦理。
二、心灵的道德和谐
从道德修养的角度看,心发挥着主体的作用,佛教称为“心生则种种法生,心灭则种种法灭”[7]。心中善的观念发动,善的行为才可能产生,“其心和顺,不相妨碍,离于妒嫉、斗诤、瞋恚。”[8]心中泯灭善念,不可能有真正的善的道德行为,即使有,也是伪善,心中恶的观念产生,就可能导致恶的行为,“善恶之事,由人心作。”[9]心和世界和,心安世界安,因此,心就是道德哲学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对象。
佛教讲的心,依照圭峰宗密(780~841)的分析,有四重层次[10],最低层次的是肉团心,实际上是生理意义上的心脏,第二是缘虑心,即唯识宗讲的八种识,即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赖耶识,此八识通过“缘虑”作用而形成认识,实际上包括了感性、理性和直觉诸层次。缘虑心区分为“心王”和“心所”两部分,心王是心的自性之体,或者说认识的主体,具有缘虑、思量、了别、积累、保存经验等不同的功能。心所是心具有的各种心理活动和精神现象,是心的自性之用。一般理解的心,实际上就是这一层次的心所,具有价值上的善恶之分,总称为善心或恶心。就善心而言,唯识学分析为11种善心所(信、精进、惭、愧、无贪、无嗔、无痴、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恶的心所,则分析为6种根本烦恼(贪、嗔、痴、慢、疑、恶见)和20种基于根本烦恼而产生的随烦恼(忿、恨、恼、覆、诳、谄、憍、害、嫉、悭、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放逸、惛沉、掉举、失念、不正知、散乱)。第三是集起心,专指第八识的阿赖耶识,此识具有集起的功能,集起善恶的微细种子,含藏于自身,是各种善恶现行(指行为)的最终原因,同时又受这些行为的影响而形成新的善恶种子。第四是真心,是最高层次的心,阿赖耶识之上的本体之心,自性清净,灵灵不昧,了了常知,又称本觉真心,圆觉妙心。
对于心灵的道德和谐的追求,根本的原则是为善去恶,是所谓“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这实际上也是一个修心的功夫,佛教将这个功夫描述为“明心”“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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