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2)与需求相比,机会减少了。比如在消费需求上的“食物回旋余地”:消费的垄断(其原型是村庄共同体);(3)获利机会减少(利益回旋余地);获利机会垄断(其原型是行会或古老的渔业协会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动机(1)和(2)或者(3)结合在一起。”[29]
佛教与基督教在交往关系层面上的差异,利益交换的可能性不同,从而构成了作为宗教团体在维护各自宗教质量的关系结构。而基督教常用的小组聚会、教会信仰及其人际互动方式,虽然其目的是在于建构一种社区型教会或地方性教会,但是,仅仅是因为它们参与者预期社会关系的弱小,不得不构成了社会交往关系的相对封闭。而这种封闭性宗教团体特征,又使基督教在自我封闭的情况下,使其内部的信仰认同关系更为紧密、牢固,能够承担外在的压力——甚至是外在压力越大,其内部的信仰认同就越稳定。而佛教交往关系之开放性,则使佛教信仰者内部的信仰认同更加开放,同样具有扩散性特征。
本来,相当于宗教交往的社会意义来说,任何一种沟通都可以说是主体间为了相互承认语境而相互合作解释过程的一个部分。[30]通过宗教交往关系而建构成为一种独特的交往理性,进而构成宗教交往关信仰认同间的整体关系。
而单一的宗教信仰缺乏反思性。没有一种立场能在自身范围内阐明其合理性,绝对主义者不可能用其他的第一原则来证明自己的第一原则,来扞卫第一原则的经典地位。与此同时,相对主义者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特殊论证立场之中,他们认为,他们的教义凌驾于其他一些领域的相对判断之上。[31]而宗教交往关系的封闭或开放,对于这种交往反思性的构成,无疑是很重要的。
当然,宗教交往之各种交换媒介,如果始终都停留在操作化程度很低、或者是抽象化程度偏低的发展水平上,那么,宗教与社会交往的水平也会随之降低。而政教关系的交往水平,权力架构中的宗教交往关系、宗教与社会关系、宗教内部的交往关系,常常能够制约、甚至是塑造了当代中国宗教的关系格局。
本文的结论是,如果在宗教交往关系之中,存有一个子系统对一般性交换媒介的垄断的话,那么,交换媒介的民主化、社会化,对宗教交往与信仰认同、社会沟通,乃是存有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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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调“社会主义与宗教”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专访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柴爱新,《了望东方周刊》,2010年1月。
[2] 李向平《从信仰到宗教的“实践逻辑”—中国宗教社会学理论发凡》,谢立中、林端主编《社会理论》,2009年秋季号。
[3] G.西美尔《宗教社会学》,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页。
[4] 卓新平《基督宗教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第232页。
[5] 查尔斯·L.坎默《基督教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页。
[6]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6-89页。
[7] 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页。
[8]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9] 桑高仁曾认为,中国人的地域崇拜最终会上升到一个宗教中心,形成一个中国宗教。王斯福则认为,中国宗教仅存在于“帝国隐喻”的均一性,经验上无法归属到一个宗教中心。Sangren, Steven,2000,Chinese Sociologics: An Anthropological Account of the Role of Alienation in Social Reproduction, London: The Athlone Press. Feuchtwang ,Stephan 1992, Boundary Maintenance : Territorial Altars and Areas in Rural China, Cosmos ,Vol. , pp.93-109.
[10] 关于中国人的信仰类型,参张践《中国宗教与中国文化》卷四,《宗教·政治·民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224页;牟钟鉴、张践《中国宗教通史》(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9-1221页。其以官方信仰、学者信仰、民间信仰为三种类型。本文则认为还应有“家族信仰”、“宗教信仰”、民族信仰、国家信仰诸种类型,并认为中国信仰的实践方式多元多样、但总体归属这仅为超自然信仰与超社会信仰两大类别。
[11] 参李向平《信仰、革命与权力秩序-中国宗教社会学研究》的相关论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12] 刘创楚、杨庆堃《中国社会―从不变到巨变》,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5页。
[13] 李向平《从信仰到宗教的“实践逻辑” 》,谢立中、林端主编《社会理论》,2009年秋季号。
[14] 李向平《宗教的权力表达及其形式》,《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六期。
[15] 王顺民《当代台湾地区宗教类非营利组织的转型与发展》,台湾洪叶文化事业公司2001年版,第268页。
[16] 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
[17] [德]特洛尔奇(Ernst Troeltsch)《基督教理论与现代》,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
[18] [德]特洛尔奇(Ernst Troeltsch)《基督教理论与现代》,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19] 谢和耐《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8、320-321页。
[20]赵鼎新 《强势基督教文化下儒家文化及中国宗教的困境和出路》,《领导者》,2009年6月号,总第25期。
[21]孙立平《权利失衡、两极社会与合作主义宪政体制》,《书屋》,2007年,第一期。
[22]王启梁《在“关系”中实践的法律》,易军《关系、规范与纠纷解决—以中国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为对象》(代序),宁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4、7页。
[23]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页。
[24]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7页。
[25]易军《关系、规范与纠纷解决—以中国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为对象》,宁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2-241页。
[26]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7页。
[27]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7页。
[28]韦伯:“如果一个管制性的对外限制或者对外封闭的社会关系,需要依靠特定的、以贯彻秩序为行动目标的人来保障秩序的遵守,这一社会关系就应该被称为团体。”见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75页。
[29]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71页。
[30]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9页。
[31]哈贝马斯引图尔明,见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页。
《当代中国宗教格局的关系建构——以佛教基督教的交往关系为例》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