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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宗教格局的關系建構——以佛教基督教的交往關系爲例▪P4

  ..續本文上一頁。(2)與需求相比,機會減少了。比如在消費需求上的“食物回旋余地”:消費的壟斷(其原型是村莊共同體);(3)獲利機會減少(利益回旋余地);獲利機會壟斷(其原型是行會或古老的漁業協會等)。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動機(1)和(2)或者(3)結合在一起。”[29]

  佛教與基督教在交往關系層面上的差異,利益交換的可能性不同,從而構成了作爲宗教團體在維護各自宗教質量的關系結構。而基督教常用的小組聚會、教會信仰及其人際互動方式,雖然其目的是在于建構一種社區型教會或地方性教會,但是,僅僅是因爲它們參與者預期社會關系的弱小,不得不構成了社會交往關系的相對封閉。而這種封閉性宗教團體特征,又使基督教在自我封閉的情況下,使其內部的信仰認同關系更爲緊密、牢固,能夠承擔外在的壓力——甚至是外在壓力越大,其內部的信仰認同就越穩定。而佛教交往關系之開放性,則使佛教信仰者內部的信仰認同更加開放,同樣具有擴散性特征。

  本來,相當于宗教交往的社會意義來說,任何一種溝通都可以說是主體間爲了相互承認語境而相互合作解釋過程的一個部分。[30]通過宗教交往關系而建構成爲一種獨特的交往理性,進而構成宗教交往關信仰認同間的整體關系。

  而單一的宗教信仰缺乏反思性。沒有一種立場能在自身範圍內闡明其合理性,絕對主義者不可能用其他的第一原則來證明自己的第一原則,來扞衛第一原則的經典地位。與此同時,相對主義者處于一種(自相矛盾)特殊論證立場之中,他們認爲,他們的教義淩駕于其他一些領域的相對判斷之上。[31]而宗教交往關系的封閉或開放,對于這種交往反思性的構成,無疑是很重要的。

  當然,宗教交往之各種交換媒介,如果始終都停留在操作化程度很低、或者是抽象化程度偏低的發展水平上,那麼,宗教與社會交往的水平也會隨之降低。而政教關系的交往水平,權力架構中的宗教交往關系、宗教與社會關系、宗教內部的交往關系,常常能夠製約、甚至是塑造了當代中國宗教的關系格局。

  本文的結論是,如果在宗教交往關系之中,存有一個子系統對一般性交換媒介的壟斷的話,那麼,交換媒介的民主化、社會化,對宗教交往與信仰認同、社會溝通,乃是存有積極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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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協調“社會主義與宗教”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專訪國家宗教局局長王作安》,柴愛新,《了望東方周刊》,2010年1月。

  [2] 李向平《從信仰到宗教的“實踐邏輯”—中國宗教社會學理論發凡》,謝立中、林端主編《社會理論》,2009年秋季號。

  [3] G.西美爾《宗教社會學》,曹衛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頁。

  [4] 卓新平《基督宗教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版,第232頁。

  [5] 查爾斯·L.坎默《基督教倫理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頁。

  [6] 康芒斯《製度經濟學》,上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86-89頁。

  [7] 道格拉斯·諾思《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叁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頁。

  [8] 青木昌彥《比較製度分析》,上海遠東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頁。

  [9] 桑高仁曾認爲,中國人的地域崇拜最終會上升到一個宗教中心,形成一個中國宗教。王斯福則認爲,中國宗教僅存在于“帝國隱喻”的均一性,經驗上無法歸屬到一個宗教中心。Sangren, Steven,2000,Chinese Sociologics: An Anthropological Account of the Role of Alienation in Social Reproduction, London: The Athlone Press. Feuchtwang ,Stephan 1992, Boundary Maintenance : Territorial Altars and Areas in Rural China, Cosmos ,Vol. , pp.93-109.

  [10] 關于中國人的信仰類型,參張踐《中國宗教與中國文化》卷四,《宗教·政治·民族》,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224頁;牟鍾鑒、張踐《中國宗教通史》(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9-1221頁。其以官方信仰、學者信仰、民間信仰爲叁種類型。本文則認爲還應有“家族信仰”、“宗教信仰”、民族信仰、國家信仰諸種類型,並認爲中國信仰的實踐方式多元多樣、但總體歸屬這僅爲超自然信仰與超社會信仰兩大類別。

  [11] 參李向平《信仰、革命與權力秩序-中國宗教社會學研究》的相關論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12] 劉創楚、楊慶堃《中國社會―從不變到巨變》,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65頁。

  [13] 李向平《從信仰到宗教的“實踐邏輯” 》,謝立中、林端主編《社會理論》,2009年秋季號。

  [14] 李向平《宗教的權力表達及其形式》,《江西師範大學學報》,2004年,第六期。

  [15] 王順民《當代臺灣地區宗教類非營利組織的轉型與發展》,臺灣洪葉文化事業公司2001年版,第268頁。

  [16] 克裏斯托弗·道森《宗教與西方文化的興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頁。

  [17] [德]特洛爾奇(Ernst Troeltsch)《基督教理論與現代》,北京:華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頁。

  [18] [德]特洛爾奇(Ernst Troeltsch)《基督教理論與現代》,北京:華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頁。

  [19] 謝和耐《中國5―10世紀的寺院經濟》,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8、320-321頁。

  [20]趙鼎新 《強勢基督教文化下儒家文化及中國宗教的困境和出路》,《領導者》,2009年6月號,總第25期。

  [21]孫立平《權利失衡、兩極社會與合作主義憲政體製》,《書屋》,2007年,第一期。

  [22]王啓梁《在“關系”中實踐的法律》,易軍《關系、規範與糾紛解決—以中國社會中的非正式製度爲對象》(代序),甯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4、7頁。

  [23]尤爾根·哈貝馬斯《交往行爲理論》,第一卷,《行爲合理性與社會合理性》,曹衛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頁。

  [24]馬克斯·韋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7頁。

  [25]易軍《關系、規範與糾紛解決—以中國社會中的非正式製度爲對象》,甯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2-241頁。

  [26]馬克斯·韋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7頁。

  [27]馬克斯·韋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7頁。

  [28]韋伯:“如果一個管製性的對外限製或者對外封閉的社會關系,需要依靠特定的、以貫徹秩序爲行動目標的人來保障秩序的遵守,這一社會關系就應該被稱爲團體。”見馬克斯·韋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75頁。

  [29]馬克斯·韋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71頁。

  [30]尤爾根·哈貝馬斯《交往行爲理論》,第一卷,《行爲合理性與社會合理性》,曹衛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9頁。

  [31]哈貝馬斯引圖爾明,見哈貝馬斯《交往行爲理論》,第一卷,《行爲合理性與社會合理性》,曹衛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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