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求得官府免其父死后,“女曰:“身今为官所赐,愿毁服依浮屠法以报。”即截耳自信,侍父疾,卒不嫁。”(注:《新唐书》卷二○五《山阳女赵者传》、《段居贞妻谢传》。)更典型的如被誉为烈女的谢小娥在其父其夫被盗贼杀后,她忍耻负重,与佣保杂处,终于将仇人杀死,“刺史张锡嘉其烈”。她“还豫章,人争娉之,不许。祝发事浮屠道,垢衣粝饭终身”(注:《新唐书》卷二○五《山阳女赵者传》、《段居贞妻谢传》。),为保持名节而甘受佛教的约束。相比于宋代之后的妇女,唐代女子受礼教的束缚相对较少,此种情况之下,还有不少妇女愿意以佛教戒律加重对自身的约束,更不用说理学盛行后的宋、明诸朝了。
四
除了在家受戒的那些优婆夷和准优婆夷外,唐代一些受了具足戒而出家的比丘尼与家庭的关系也值得注意,因为这种关系不仅意味着它也是一种家庭生活,而且还说明了出家妇女对家庭生活的依然参与。按理说,受戒为尼成为所谓出家人,即应与家庭脱离一切关系,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如《唐故云麾将军河南府押衙张府君夫人上党樊氏墓志铭并序》云:“长女出家,宁刹寺大德,法号义性,戒律贞明,操行高洁,弟妹幼稚,主家而严”(注:载《唐代墓志汇编》,第1942页。),即该尼虽已出家,仍主持家政。又如《大唐故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李府君墓志铭并序》云墓主李涚“有出家姊法号广昭,虽少脱缠累,息心无生,迷悟两亡,色空一指,而天受慈孝,麻踊号裂,生人之极”(注:载《唐代墓志汇编续集》,第852页。),还是很投入她弟弟的丧事。再如尼惠源“亦能上规伯仲,旁训弟侄”(注:《续比丘尼传》卷一《唐长安济度寺尼惠源传》。)。又如敦煌文书《五尼寺名籍》(ДХ00998)写着:“宋守真女慈念;……章午女愿行;……荣田女信愿;……梁庆住女信清;……龙清儿女信回;……”等(注:载《俄藏敦煌文献辑录》第7册,第251页。)。其中引人瞩目的是强调某尼系某人之女,这说明当地人重视着女尼的家庭关系,这些女尼在当地人的眼里还没有真正“出家”。至于出家尼“敬为亡妣写法华经一部。以此功德,愿亡妣乘斯福业,上品上生,见在安乐”之类(注:载池田温:《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90年版,第236、258、399页。),更是司空见惯。这说明唐代很多比丘尼对戒律的遵守是有条件有保留的。她们可以在个人的品德上做到“戒律贞明,操行高洁”,可是实际上仍难真正循戒而达到“少脱缠累,息心无生”的境地。但这种情况不仅没有受到批评,反而在社会上得到赞许,碑文文字的本身也是很好的说明。另一方面,家族的成员们也没有忘记出家的女儿或姊妹,经常关切着她们,如出身于兰陵萧氏的尼法显出家后,“兄弟办供,亲戚设斋”(注:载《唐代墓志汇编》,第386页。),依然以家族的力量支撑着她。又如元和初道士田良逸之“母为喜王寺尼。尼众皆呼先生为师。常日负薪两束奉母,或有故不及往,即弟子代送之”(注:《太平广记》卷七十六“田良逸蒋含弘”条。)。再如尼智明死后,是其侄子常泰等为她“起塔 于山原”(注:《唐故比丘尼智明玄堂记并序》,载《唐代墓志汇编续集》,第725页。),还是由家人送其终。郝春文先生通过对唐后期至宋初敦煌文书的研究,得出当地“僧尼与家庭、家族互为依存”,“出身于高门大族僧尼容易得到升迁”的结论,而其所举的S.2199、P.3753、S.4760、P.3578等文书,恰是关于比丘尼的例子(注:参见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0、84、85、87、94、95、96页。),着实说明了边远地区比丘尼状况和中原是一致的,虽然可能其演变的速度慢了半拍。这些都是社会存在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古代中国的社会结构以家族为本位,钱穆先生甚至说“中国文化全部都从家族观念上筑起,先有家族观念乃有人道观念”(注: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0页。),而魏晋南北朝隋唐又是门阀势力突出的时期,家族门户的利益至上是当时社会中占主流的思想。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里的人们不可能不受到这种思想感染,由此认为对家族效劳也是一种无私贡献。这就很容易和佛教中的献身精神混同起来,从而被出家尼姑乃至整个社会所认可,出家尼姑为家族操劳也就变成情理之中的事了。其实,那些比丘尼的墓志铭上往往叙述着她们的家族史,其文字所占比例有时还超过了对她们本身的叙说,如尼律师惠因的墓志铭中列举着其曾祖、祖父、父亲、兄长的一长串官衔,这个墓志铭也是其父所撰,其兄所书(注:《唐故尼律师惠因墓铭》,载《唐代墓志汇编续集》,第783页。)。这也证明“中国文化的务实精神对世界和现世生活的肯定,对家庭、长寿和后嗣的注重等因素也深深影响了在华的佛教”(注:秦家懿、孔汉思:《中国宗教与基督教》,中译本,北京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80页。),这种影响不可避免地削弱了戒律的约束力。反过来说,佛教也通过这些不同层次的信佛妇女,深深地将其道德约束影响着许许多多的家庭生活,又大大地增加了戒律的覆盖面。此外,有些妇女为了挣脱强加于身的家族政治婚姻关系而甘愿出家受戒为尼,如崔绘妻卢氏在其夫死后,其兄欲将其再嫁于权门,她为守节“出家为尼”(注:《旧唐书》卷一四三《崔绘妻卢氏传》。)。这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比丘尼与家族的关系,即妇女在受戒问题上脱离不了家族关系的背景(注:与此相关的是,唐代朝廷屡屡发布诏令,强制僧尼接受儒家关于家族关系准则的约束,如仅唐玄宗就下颁过《令僧尼道士女冠拜父母敕》、《僧尼拜父母敕》等,见《唐大诏令集》。这当然至少在心理上加强了出家尼姑与家族的联系,因此也是造成本文中所列现象的一个原因,但主要的原因还是社会文化因素。)。
上述事实也显示,受戒是信佛妇女自我约束的一个标识,但不管是受的什么种类的戒,哪怕是标志着出家的具足戒,都不能将她们从世俗的家庭生活中完全超脱出来,尤其不能割断与家族的所有联系。这恐怕和她们是中国社会中的女性有关。因此妇女在信仰的旗帜下甘受佛教戒律的进一步约束,除了前面说过的围绕妇女自身的主客观原因外,还和中国佛教戒律的情理化有关。所谓中国佛教戒律的情理化,本文中即是指戒律对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约束,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具体地讲,就是戒律的遵守,基本上是在符合传统的情与理的条件下才实行的,上述比丘尼出家后继续照顾家族而得到赞扬的例子更是说明了这一点。由此产生另外一个意义是,包括唐代妇女在内的中国古代信佛受戒妇女,以自己的实践丰富了佛教戒律在中土的内容。
【英文摘要】The women who believed in Buddhism would be at the same time restricted by their faith,by which their family life must be influenced,while such restriction and its following influence would be chiefly embodied in their receiving of and abiding by the disciplines and regulations.The women at home who believed Buddhism in Tang Dynasty chiefly received the discipline of Budhisattra.In Tang Dynasty,also to be noticed w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hiksuni(who were completely disciplined and tonsured)and their families,because such a relationship meant not only that it was also a kind of family life,but also that the tonsured women still attended their original family life.All these facts were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factors such as social environment and the religion itself,but also tortuously reflected women”s efforts to heighten their position in their families,i.e.,those women who believed in Buddhism could maintain their dignity and integration in this ritual atmosphere.At the same time,it also indicated that the Chinese Buddhist discipline was reasonable.
【作者简介】严耀中,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佛教戒律与唐代妇女家庭生活》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