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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使命:佛教与和谐社会之建设

  责任与使命:佛教与和谐社会之建设

  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所 刘元春

  一、共建和谐:佛教的社会责任

  2006年10月8—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决定》。

  正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指出的那样,“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全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那么,如何保证“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的顺利进行呢

  就是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决定》中指出,当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建设和谐文化,而且具有深厚的思想道德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毫无疑问,包括佛教优秀文化传统在内的“人类有益文明成果”及其“和谐理念”与“和谐精神”,都属于“弘扬”、“借鉴”、“倡导”、“培育”的力量,博纳精采,熔道铸德,提升社会人心,推动发展进步。

  2006年11月14日,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与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研讨会全体成员座谈时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宏伟而艰巨,需要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希望各宗教团体牢固树立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与途径,始终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紧密结合起来,把广大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团结进来,力所能及地替国家分忧,全力以赴地为发展出力,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党和政府对包括佛教徒在内的宗教界寄予了期望,认为各宗教能够发掘并发挥各自优良的思想资源和精神作用。肯定与鼓励同在,期望与要求共生!

  这种“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不正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吗

  !不正是世界和平栩栩再现的真实境界吗

  !不正是广大佛教徒绵绵不绝的现实行愿吗

  !——“行”,就在于“人人有责”的承当,“愿”,就在于“人人共享”的期盼,有了这种承当和期盼,才能体现一种信仰的价值,才能完成“信一愿一行”的积极人生。这种人生的历练与追求,正是大乘菩萨的精神境界,正是中国佛教的思想魅力之所在。立足人间,关注现实,净化人心,慈悲利世,是人间佛教的精神内核,是佛教奉献和谐社会伟大事业的思想基础。

  二、奉献和谐:佛教的理想追求

  和谐社会建设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协调与发展。其实,这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和目的。从人与人的平等尊重,进而必将扩展到对一切生灵的平等尊重,最终达到生态平衡,让世界处于共生共荣、文明和谐的美好境界。

  2006年5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先生在泰国卫塞节庆典上充满诗情的致辞中,十分准确地概述了佛教“和”的理念。他认为,佛教的根本原理是缘起论,诸法因缘生,佛教的教义正是从缘起论这个源泉流出来的。所谓“缘起”,就是互相依存,求同存异,用一个字表达,就是“和”。佛教的慈悲、智慧、平等,源自“和”。佛教文化里有以告人的信息,正是“和”。

  “和”的精神,是一种承认,一种尊重,一种感恩,一种圆融。

  “和”的内涵,是人心和善,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世界和平。

  “和”的基础,是和而不同,互相包容,求同存异,共生共长。

  “和”的佳境,是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和美。

  佛教基于“此生则彼生,此灭则彼灭”的缘起理念,将世界看作一个有机联系的生命网络,由此提出了众生平等、佛性平等的主张,并确立了慈悲度人、共生极乐的理想。

  理念与理想要依靠笃实的实践才能实现。佛教的一个突出的品格,就在于实践性,具有严密而实在的修学体系。在慈悲利生的修行中,体证解脱的真理,升华人生的境界,就是大乘佛教的思想内涵,就是人间佛教的精神旗帜。佛教不反对对个人利益的注重,但更提倡对大众权益的维护,对社会和谐发展的奉献。而且,尤其注重“共业所感”的价值,提倡在个人奋斗的同时积极地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做到普度众生!佛教倡导大乘菩萨行,目的就在于引导信仰者胸怀天下,鞠躬尽瘁,“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佛教是强调自觉的。“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但是,佛教同时也十分注重制度规范的建设,而且体现出佛教和谐共生的精神。佛教僧团要求十方和合共住,不仅要“理和”,而且要“事和”,于是提出了“六和敬”的组织原则,对营造公平和谐的生存空间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理和”不是不尊重个人的或者特殊的要求,强异求同,而是倡导共同追求崇高的社会信仰,陶冶自己的信念,奉献自己的才智,达到精神上和乐共进;其次,“事和”不是要绝对划一,不允许个人的自由,而是要立足大局立足大众志存高远,规范个人的行为,调适个人利益的诉求,实现平等互利。只有切实地理解把握了大局,并严格遵守了社会发展的规范,并且不断地修正、不断地提升自身的境界,才能有益于十方众生,才能实现自觉觉他的抱负。

  佛教是强调报恩的。“上报四重恩,下济三途苦。”佛教所谓的报恩,不是一种简单的交换或者作秀,不是一种物物的回报,不是一种表面的、被动的、短暂的行为模式。这种心念,基于对生命的广泛体认,基于对生存的真切体会,基于对生态的高度关爱,基于对未来的热切期盼,而情发于心,心动于诚。这样,慈善行动就不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施舍,而是一种生命价值的体现;慈善就不是一种俯视众生的救度,而是一种共生共荣的生存责任。当自觉自愿地投身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时,信仰境界人生精神才可能“速成正觉”!

  三、以戒为师:佛教的现实需求

  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所以,“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而且,要“深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也就是说,只有人人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培育出良好的公民道德风尚,和谐社会的建立才有可能。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天职,作为国家公民的广大佛教徒更是概莫能外,这也是每一个佛教徒提升思想境界和人格形象的基础。

  “以戒为师”,是佛陀的遗训,是成为佛教徒的基本标准。佛教戒律与当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其社会价值也是异曲同工的。一个不遵守国家法律的人,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更谈不上是一个佛教徒,因为他或者她也不可能会遵守佛教的戒律。与当今的法律偏重“他律”相比,佛教的戒律更重视“自律”,强调自身自心的警觉和完善。所以,一个佛教徒,不论是在家还是出家的,都应当“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摄心为戒,以戒生定,以定发慧”,“勤修戒定慧,熄灭贪嗔痴”,首先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这是每一个佛教徒都应当时时鞭策和警醒自己的!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先生在2006年12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上《重新举起“以戒为师”的旗帜》的讲话中,指出首届世界佛教论坛“和谐世界,从心开始”的愿力、方向、路径的落实,首先要从“以戒为师”开始。他指出,重新举起这样的旗帜,有六条理由:一是基于时代的基本要求,认为党中央提出“八荣八耻”就是要去恶为善,就是“戒”,作为普通公民都要依法“守戒”;二是基于佛教的根本追求,认为戒律是佛法慧命和正法久住的根本;三是基于历史的经验教训,认为历史上佛法几度法难衰败,都起因于僧团戒律废弛,道风不整;四是基于佛教的优良传统,认为正是大德高僧们能够严整戒幢,以身作则,才能佛法兴盛;五是基于践行“人间佛教”的需要,认为大乘佛教戒律的精神根本在于自我清净受持,并能践行菩萨道;六是基于佛教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需要,认为佛教的戒律不仅只消极地禁止做一切恶事,更要积极地行一切善事,也就是要净化自己,利益他人。

  ——可以看出,叶小文先生的宏论,是基于对中国佛教现状的审视,是基于佛教面临严峻挑战的忧患意识,也是基于佛教未来生存和发展的高瞻远瞩。面对诱惑,佛门内也躁动不安,鱼龙混杂,难得清净了。社会上的一些人佯装信徒,借佛敛财,而佛教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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