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他们完全可以既保持佛教的信仰又对社会主义祖国做出贡献。因此,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是佛教在社会主义时期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佛教界爱国人士在解放前曾积极参加爱国活动。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一部分佛教界人士就积极地投入了抗日救亡活动。如当时的中国佛教会理事长圆瑛,在抗战期间先后组织了上海、汉口、宁波三个僧侣救护队。其中上海僧侣救护队,全体成员120人,多属佛教知识分子。他们在国难当头,发扬了佛教教义中“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精神,在日军飞机的烽火弹雨中,无畏地抢救战地伤员和租界难民共8272人,时人称之为“战神之敌”。此外,圆瑛为募集款项支援抗战,还曾与其徒明〖FJF〗NB855〖FJJ〗前往南洋新加坡、吉隆坡、槟榔屿等地,在华侨中募得大量款项寄回国内,支援抗战。在敌占区,也有一些佛教徒以寺庙做据点,掩护抗日人民。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也有少数爱国僧侣,出于他们的爱国热忱,曾帮助我地下工作人员逃避敌人的追捕,为我党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个别寺庙还成为我地下党的活动据点和召开秘密会议的场所。正是由于佛教界爱国人士在解放前积极参加爱国活动,所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爱国佛教组织和爱国佛教徒也能够发挥它应起的积极作用。
四、佛教教义中有某些积极因素,也可以同社会主义相协调。不可否认,在佛教教义中,大量的都是消极厌世的思想,它麻痹人民的斗志,腐蚀人民的思想,教人逃避现实斗争,去追求所谓来世的幸福。但也有某些积极因素。可以和社会主义相协调。如前面提到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和“农禅并重”等教义,要求僧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要求佛教徒积极建设自己的祖国,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佛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完全可以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成为广大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一种力量。此外,佛教戒律中的“不偷盗”、“不邪淫”;僧伽组织“六和原则”中的“身和”(生活上互相照顾)、口和(言语上互相劝善止过)、意和(思想上彼此友爱敬重)等等。要求佛教徒止恶从善,和睦相处。这种对于佛教徒有约束作用的道德观念,和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不相违。因此,佛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可以而且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如何进一步巩固与发展佛教在社会主义时期的积极作用
一、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红旗》杂志1982年第12期编辑部文章指出:“我们党的现行宗教政策,决不是一种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以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战略规定。”因此,要巩固与发展佛教在社会主义时期的积极作用,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实践证明,凡是宗教政策贯彻、落实得比较好的时期和地区,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积极性就高。从时间上看,就中国建立以后的一段时期内,在贯彻执行宗教政策方面,虽然也有过若干重大失误,但总的来说,还是贯彻执行得比较好的。因此,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都能坚持爱国爱教的原则,发扬佛教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各项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但是从1957年以后,宗教工作中“左”的错误逐渐滋长。60年代中期进一步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使之发展到极端严重的地步。他们肆意践踏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摧垮了佛教界的爱国的、拥护社会主义的佛教组织和积极分子队伍,把佛教界的爱国人士以及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在佛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结果不仅使广大佛教徒的爱国热情被扼杀,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受压制,而且为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在佛教活动掩盖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提供了极为方便的条件。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宗教工作的正确方针和政策逐步得到恢复。广大佛教徒的爱国热情又高涨起来,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又被调动起来。从地区上看,凡是宗教政策贯彻执行得好的地区和寺庙,那里的佛教徒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就高,凡是宗教政策贯彻执行得差的地区和寺庙,那里的佛教徒对党和政府的抵触情绪就大,就会出现佛教与社会主义不相协调的情况,起一种不利于安定团结的作用。
二、对佛教徒的爱国热情和建设四化的积极性要积极鼓励与善于诱导。要巩固与发展广大佛教徒的爱国热情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还必须积极鼓励与善于诱导。中国佛教协会和地方各级佛教协会,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中国佛教协会在召开历次代表会议时,总是总结成绩,表扬先进,鼓励与诱导广大信徒进一步发挥建设社会主义和积极性。上海市佛教协会在开代表会议时,经常组织一些在各条战线上被评为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教徒,安排在大会上发言,由他(她)们介绍自己建设社会主义的先进事例,在教徒中起到了鼓舞作用与推动作用。中国佛教协会福建省分会近年来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佛教寺庙僧尼生产经验交流会。会上总结成绩,交流经验,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生产者,发给奖状和奖品,从而进一步发挥了佛教徒参加劳动生产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福建省佛教寺庙生产所以搞得一年比一年好,许多寺庙僧尼生活达到了自给或基本自给,积极鼓励与善于诱导起了很大的作用。
三、要严格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和违法活动。对于在佛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讲经、过宗教节日、做晨暮功课等,可以由佛教协会和僧尼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这是肯定无疑的。但对于原来不属于佛教范围的一些非法违法活动,如从事迷信活动,妖言惑众、骗取钱财、坑害人命等,则应严加取缔。
对于那些干预国家行政、严重妨碍生产、破坏社会秩序的一些非法违法活动,则不仅要严加取缔,而且要追究责任。如1984年夏季,某省有一个寺庙,搞了一个“保安道场”,6个和尚和3名居士,历时两天三夜,为附近6个村庄、800多户做了所谓“平安疏”,为60多名亡人(其中有4名是被我人民政府镇压的反革命分子)做了超度。在此期间,规定群众吃素六天,不许挑粪,不准捕鱼。在“放焰口”的晚上,还不许小孩在当晚十一时前睡觉等等,严重地妨碍了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在政治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于这样的违法活动,除严加取缔外,还要追穷责任。正确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和非法的违法活动,是使佛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的一项重要保证。
四、支持佛教界提倡人间佛教思想。所谓“人间佛教”,指的是利益人群、建设人间净土的佛教。用通常的语言来说,就是为大众服务、建设好自己的国土的佛教。人间佛教的思想,在佛教教义中早有阐述。禅宗的主要典籍《坛经》说:“佛法在世间,不离世间觉,离世觅菩提,恰如求兔角。”这是对佛法与世间的关系所作的生动描绘。因为佛陀出生在人间,说法度生在人间,佛法以利益人间为其目的,这就是人间佛教的思想。近代以来,一些着名的佛教学者,也曾提倡过人间佛教思想。中国着名佛学家吕澂,就在1945年发表了《佛法与世间》的讲演,主张“佛法不离世间”,提倡佛法要为现实的社会服务。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居士,对于人间佛教的思想,更是做了精辟的阐述。他认为,中国佛教为了担当新的历史时期的人间使命,必须在信奉的教义中提倡人间佛教思想。他要求每个佛教徒,奉行五戒、十善以净化自己,广修四摄六度以利益人群;要自觉地以实现人间净土为己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崇高事业贡献自己的光和热。对于佛教界提倡的人间佛教思想,应该加以支持。可以设想,如果每个佛教徒都能按人间佛教的思想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必将开创一个佛教徒为四化建设、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事业服务的新局面,佛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将发挥它更大的积极作用。
五、帮助佛教组织办好佛教院校。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又有相当佛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年轻的僧尼队伍,是使佛教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活动,并发挥其积极作用的一项重要保证。因为一切佛教活动,都要通过僧尼来进行。管理佛教寺庙、保护文物、绿化山林、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工作、研究佛教、开展佛教界的国际友好往来等等,统统都要通过僧尼的活动才能实现。因此,佛教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作用如何,要通过僧尼及其所联系的广大信徒来体现。实践证明,一个寺庙,凡是有经过佛学院校培养、政治上爱国、佛教学识比较丰富的僧尼在管理的,其宗教活动开展得就比较正常,对社会主义建设所起的作用就比较显着。相反,一个寺庙如果不是僧尼在管理,或者被一个政治上不可靠、又毫无宗教学识的僧尼所把持,就一定会出现一些不正常的宗教活动,甚至会是迷信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这样势必引起佛教与社会主义不相协调,起一种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作用。因此,帮助佛教组织积极办好各级各类佛教院校,培养一支年轻的爱国僧尼队伍,是使佛教组织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时期得到更好发挥的重要条件。
《关于佛教在社会主义时期作用问题的探讨》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