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我,也不应执什么精神为我。也可以说我是与国家息息相关的,与世界息息相关的,与宇宙息息相关的。客观事物的生住异灭,既然皆受条件的制约,即说明任何客观事物,只要创造条件,没有不可改变的。既然客观事物,皆受到条件制约,我们就应该按照客观办事。摒弃主观主义、教条主义。我这是不是在把佛学现代化呢?不!古德相传,宜说佛法,必须掌握两个原则:一、契理,坚持佛法的原则;二、契机,适应时代的机感。没有违背佛法的原则。生活在今天的佛教徒,应该使佛法能促进时代的发展。
第五无为法,略有六种:一虚空,二择灭,三非择灭,四不动,五想受灭,六真如。
无为法中的前五种,皆是陪衬第六真如无为的。真如,是我法二空理的状词。因而“我空真如”、“法空真如”、“二空真如”这一类的词汇在经论中触处可见,真如无为,是有为法的本质,亦即人生的本质。作为佛教徒来说,是应该以“二空真如”作为自己生活和修持的指导思想的。不知从什么时候起,真如竟然变成了一个名词,变成了一个神圣的不可思议的实体,被讲得十分深奥,十分微妙,忘记了真如就在日常生活中,于是乎把日常生活与无为打成了两橛,憎厌日常生活,要从日常生活以外去追求这个所谓不可思议的真如,侈谈灵感,竞夸瑞应,使佛法蒙上了污垢,丧失了生命活力。这也许是中国佛教衰微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说佛法,真如无为,就在人间,就在日常生活中,并非杜撰,有佛语祖教为证。
六祖大师说:“佛法在世间,不离世间觉;离世觅菩提,恰如求兔角。”
慧思大师说:“道源不远,性海非遥,但向己求,莫从他觅;觅即不得;得亦非真。”
《心经》:“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识,亦复如是。”
《中论·观涅槃品》:“涅槃与世间,无有少分别;世间与涅槃,亦无少分别——涅槃之实际,及与世间际;如是二际者,无毫厘差别”。
这是贯串大乘佛学思想体系的一条金线。发扬佛教的优良传统,用人间佛教的思想来振兴中国佛教,舍此别无良策。
二、一切法无我
一切法,是观察研究的对象。无我,是通过观察研究所得的结论。结论,即在一切法中,决不能离一切法。无我有二:一、补特伽罗无我,佛典通常称作人无我,在否定执着人有自我存在、有主宰作用的观点。二、法无我,在否定执着主客观的一切事物有实在自体的观点。人无我,即我空真如;法无我,即法空真如。一切法本自离言绝思,是不可以思思,不可以言言的。人执有实我,佛始为说我空;人执有实法,佛始为说法空。人若无执,佛亦无说。我空真如,法空真如,亦只是佛陀“随机施教,应病与药”的方便施设。若执离日常生活外,别有二空真如,亦是法执。浅识者闻说离言绝思,辄笑为诡辩,斥为荒唐,嘲弄是在故弄玄虚。其实并不荒唐,更不虚玄。在日常生活中人间思火不能烧心,言火不能烧口;思饭不能果腹,言饭不能疗饥;思黄金,言黄金,并不能成为百万富翁。日常生活中的事物,犹不能以心思言议而得,佛学所宜说的我、法二空真如,又怎能以心思言议相凑泊?心思只能辨识实际,言议只能表达实际,毕竟皆是主观边事,与客观实际是无法划等号的。离言绝思,是佛学与其它学术思想的根本分歧。不能抓住这一点,是不足以语佛学的。
人人皆有自我,因而人人皆有主观世界。人人的自我,又是皆能被视之为你,被视之为他的,因而人人当体亦是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客观世界,皆不是绝对的。如何证实主客观的一切事物皆无实在的自体?曰:诸法从缘生,亦复从缘灭,这是佛学的核心思想。诸法,主客观世界的一切事物;缘,条件;生灭,概括起生起、成长、变异和消灭的整个过程。事物的生起,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生起的;事物的成长、变异和消灭也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的。有条件则有事物,无条件则无事物。事物及其成长、变异和消灭,也都是条件所赋与的,是缘的体现,离缘别无事物。一事物待缘生起以后,又能为缘影响其它事物;每一事物皆是与其上下四方相通的。割断时空联系,认为事物皆有实在不变的自体,佛学斥为法执,斥为主观上的错觉,与客观实际是不相应的。请以事实为例:树,是不能自生自有的。必须具备种子、土壤、水肥、阳光等条件之后,始能生,始能有。树既生既有以后,常识上认为有一棵树的实体了,发育成长,皆是树的内因决定的。佛学认为树既生既有以后,其发育成长,粗壮、挺拔、倒折,亦皆是缘所赋与的,完全是缘的体现。离缘,决无所谓树的实体。请问:离开了种子的遗传力,离开了土壤、水和阳光,树能发育生长吗?气候调和,发育正常;旱涝为灾,树必然会受到严重影响;在虫蚁啮食、牛羊触觝或人工精心培养的不同条件下,树的反应亦必迥异;冬日温燠,树或早花;大风猛袭,枝干吹折;谁能说树能超越条件,别有实在的自体?佛学承认树的作用,亦即树的形态与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树的相用,也完全是条件赋与的,是缘的体现。不同的条件,是能使树的相用发生变异的。离条件即无客观存在的相用。因而肯定相用不是自有,而是假有。树的相用犹是假有,又何来树的自体?缘所赋与的树,又能为缘供禽乌棲息,游人观赏,净化环境,保持水土等等。
在生活中,绝对找不到孤立的静止的所谓树的实在自体。树然,主客观的一切事物亦莫不皆然。值得重视的:事物虽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刹那刹那迁流不住的,而反映在我们大脑里的影像,却是孤立的静止的。这是主客观的自然矛盾之一。客观事物,本来皆是干干净净,没有什么“名”的;而人类无“名”,就不能生活。这是主客观的自然矛盾之二。诸法从缘生,亦复从缘灭,不同的条件,产生不同的具体事物。这是我们生活中的事实。思想、生产、社会、国家和世界,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的,只要创造适当的条件,就可以改造和提高。我们的世界,不是盲目冲动、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秩序、有理性、有因果规律可寻的。佛学的缘生观,彻底批判了神权论、宿命论,也彻底批判了不可知论。真理即在日常生活中,不必抛开日常生活去寻找什么“本体”。
或曰:佛学的缘生观,只能适用于无生物,不能适应于生物,更不能适用于人。
我问:为什么?
或曰:你忘记了——人是有主观能动性的,一切以条件为前提,还有什么主观能动性可言。
我说:身体健康,精神愉快,是一般人的共同愿望。我且问你:如果没有条件,或不去创造适当的条件,单凭人的主观能动性,能满足个人的主观愿望吗?
或曰:照你这样讲,人的主观能动性还有什么用呢?
我曰:主观能动性,是人所具有的优越条件之一,但必需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才能逐步达到目的。
至此,我想把以上的论点做一个小结:缘生法,相用假有,在佛书浓缩为相、为事、为有、为俗,即有为法;自体本空,在佛书浓缩为性、为理、为空、为真,即无为法。如下表:
相用假有(相、事、有、俗)——有为法
缘生法
自体本空(性、理、空、真)——无为法
事物的相用,完全是缘所赋与的。离缘即无相用,因言“相用假有”。人们妄执事物皆有实在的自体,在缘生法上,实无自体可得,这个自体,本来就是没有的,空的。离缘生法,别无相用假有;自体本空,亦别无有为无为。性相、事理、空有、真俗,皆是缘生法的两个侧面。有为法,为世间法;无为法,为佛法。离有为法无无为法,离世间法无佛法。“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只有在世间法中,才能找到佛法;只有世间法的实践中,才能找到真正的佛法。佛说法空,只要人不为世间法所缚,也不要为佛法所缚,“应无所住而生其心”。
(原载《法音》一九八三年第四期)
《《大乘百法明门论》臆测》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