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无心之摄义:
彼等众缘聚,不思将生嗔,
所生诸嗔恼,亦无己生想。
能产生罪过等的形形色色外缘也没有“要生这些罪业等之果”的念头。而所产生的这些罪业之果也没有“我要依靠此外缘而产生”的想法。
寅二(遮破自主之作害者)分二:一、共破神我与主物;二、别破常我。
数论外道与胜论外道等认为我与一切外缘不由自主是不成立的,下文中要讲的主物与神我等能自主产生敌人的害心等一切果。下面对此加以破斥:
卯一、共破神我与主物:
纵许有主物,施设所谓我,
主我不故思,将生而生起,
不生故无果。
你们所承许的主物以及所谓的神我作为有法,所谓的“我故意为了加害等而生”于是便产生这一点是不会有的(立宗),因为不生之故(因),如同石女儿(比喻)。不生的理由是成立的,因为承许这些常有自在的缘故。如果已经产生,显现就成了无常并随因缘而转。周遍:如若尚未产生,就根本不会存在,这一点是一定的(必定成立立宗),如此一来,当时想产生作害等果也就决定不会存在。
卯二(别破常我)分二:一、破享用者;二、破能生果。
辰一、破享用者:
常我欲享果,于境则恒散,
彼执亦不息。
如果对方说:这个神我依靠主物能享用指定的对境。
倘若如此,则神我对于诸如敌人一个对境的执著应成永远不会消失,并将散乱于诸如敌人的唯一对境中,因为执著它的能取常有之故,原因是神我常有是你们自己承认的。“亦”字的意思是说也不会趋入对境,因为恒常的缘故。
辰二、破能生果:
彼我若是常,无作如虚空。
《大疏》中将这两句解释为遮破胜论派所承认的无心常我。(如果你们所谓的常我是恒常的,)那么这样的常我显然就成了起不到害心的作用,原因何在?因为常有之故,如同虚空。
纵遇他缘时,不动无变异。
作时亦如前,则作有何用?
谓作用即此,我作何相干?
若对方说:假设常我遇到其他无常的外缘,就会起作用。此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既然自性无有迁变,依外缘又怎么会有前所未有的差别呢?根本不会有所不同。如果依靠他缘起作用时,常我也是一如既往未曾改变,那么外缘的作用对它又造作了什么前所未有的特征呢?根本没有造作。如果自性改变,显然就失毁了常有。如果说,常我是彼者,而起作用的作者是此者。如此一来,作用与常我这两者到底有什么能饶益与所饶益的关系呢?因为恒常的我不可能依外缘而起作用。
寅三、摄义:
是故一切法,依他非自主,
知已不应嗔,如幻如化事。
因此说,所有万法均是依靠他力而生,一切外缘也是以前前之力而产生,所以它们都是不由自主,而且前面的边际无穷无尽,自主的任何事都不可能有,我们认识到这一点以后,就不会再嗔恨无实中显现如幻化般的一切事物。
丑二、遣除除嗔不应理之邪念:
由谁除何嗔,除嗔不如理,
嗔除诸苦灭,故非不应理。
如果说:既然一切如幻化般无有真实性可言,那么由何人或依靠何种对治来遣除何种嗔心呢?遣除也是不应理的。
答辩:在世俗谛中,承许依靠去除嗔心而息灭依于嗔恨的所有痛苦,因此并无不合理之处。这是善天论师及《释论》中解释的。《大疏》对“一切若以缘生则遣除嗔恨不应理”的观点也作了答复。
丑三、摄义:
故见怨或亲,非理妄加害,
思此乃缘生,受之甘如饴。
因而,当见到仇敌或者亲友做非理之事的时候,心里应当这样想:他们之所以做出如此不合情理的事完全是身不由己,依外缘而造成的,我不该为此而心烦意乱,而要乐观接受。
若苦由自取,而人皆厌苦,
以是诸有情,皆当无苦楚。
假设说痛苦是随意而成的,那么任何有情都不希望自己痛苦,由此一来,一切众生都不应当有痛苦了。
子三(忍耐作害者之安忍)分三:一、作害者理应是悲悯之对境;二、不应是嗔恨之对境;三、宣说嗔恨之颠倒理由。
丑一、作害者理应是悲悯之对境:
或因己不慎,以刺自戳伤,
或为得妇心,忧伤复绝食,
纵崖或自缢,吞服毒害食,
妄以自虐行,于己作损伤。
那些作害者由于被烦恼所控制不加小心当中,自己用荆棘等戳伤自己的身体;或者为了赢得女人的心,得到财物等而忧愁悲伤,甚至绝食等等;有些人自尽、跳崖、服毒、吞下有害食品等等,以非福德行为长期自我虐待。
自惜身命者,因惑尚自尽,
况于他人身,丝毫无伤损。
一旦被烦恼所左右,甚至不顾惜极为珍爱的自己生身性命,自杀身亡,又怎么会对别人的身体丝毫也不伤害呢?
故于害我者,心应怀慈悯,
慈悲纵不起,生嗔亦非当。
因此对于萌生烦恼而加害我的那些人理当生起悲心,就算生不起悲心,又有什么理由嗔恨他们呢?实在不该嗔恨他们。
丑二(不应是嗔恨之对境)分二:一、观察作害者之自性;二、观察受害者自己之过失。
寅一(观察作害者之自性)分二:一、观察本体;二、观察害法。
卯一、观察本体:
设若害他人,乃愚自本性,
嗔彼则非理,如嗔烧性火。
假设说损害他众是所有凡夫愚者的本性,那么就更不应该嗔恨他们,否则就像嗔恨燃烧本性的火一样。
若过是偶发,有情性仁贤,
则嗔亦非理,如嗔烟蔽空。
如果损害等过患只是偶然性的,众生本性善良,那么也不应当嗔恨,这种嗔恨就像仇恨自性空无的虚空被滚滚的浓烟遮蔽一样。
卯二、观察害法:
棍杖所伤人,不应嗔使者,
彼复嗔使故,理应憎其嗔。
如果敌人使用棍棒与兵刃等来加害,那么理应嗔恨直接的加害者棍棒(而不应当嗔恨使用棍棒的人)。如果说使用者是敌人,因此对他生嗔,实际上敌人也是由嗔恨心唆使而造业,那理所应当憎恨嗔心了。
寅二(观察受害者自己之过失)分三:一、说明以往曾害过他人;二、说明自身之过失;三、说明业力之过失。
卯一、说明以往自己曾害过他人:
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
既曾伤有情,理应受此损。
(在受害之时心里要这样想:我之所以受到这样的伤害)完全是由于我以前曾经对有情如此加害过,既然我曾经害过有情,那么如今受到这样损害的报应是天经地义的事。
卯二、说明自身之过失:
敌器与我身,二皆致苦因,
双出器与身,于谁该当嗔?
敌人的兵刃与我的身体这两者均是伤痛的来源,既然怨敌使出兵器、自己拿出身体才导致的伤害,应当对二者中的何者生嗔呢?因为这两者的理由是相同的。
身似人形疮,轻触苦不堪,
盲目我爱执,遭损谁当嗔?
身体就像人形的脓疖一样,只是轻轻触碰也是苦不堪言,盲目愚痴的我由于贪爱身体等的我执而遭受一切损害,那么应当对加害身体的谁生嗔恨心呢?嗔恨他人实不合理。
卯三、说明业力之过失:
愚夫不欲苦,偏作诸苦因,
既由己过害,岂能嗔于人?
譬如地狱卒,及诸剑叶林,
既由己业生,于谁该当嗔?
愚昧的凡夫本不想受苦,却偏偏造痛苦之因的恶业并贪恋身体,既然由于自己所造痛苦之因、执著自身的过患才招致损害的,怎么能憎恨他人呢?无有理由憎恨他人。例如,众生地狱的看守与剑叶林等完全是由地狱众生自己的业力所感召的。同样,既然是由自己的业力所感遭受这些伤害,那又该对其他谁人生嗔心呢?对谁也不应生嗔。
丑三、宣说嗔恨之颠倒理由:
宿业所引发,令他损恼我,
因此若堕狱,岂非我害他?
由令自己受害的往昔业力牵引而导致他众加害损恼我,如果依此而令那些作害者堕入众生地狱,岂不是我毁了那些作害者吗?
依敌修忍辱,消我诸多罪,
怨敌依我者,堕狱久受苦。
若我伤害彼,敌反饶益我,
则汝粗暴心,何故反嗔彼?
再者说,依靠这些作害者修安忍可消除我的众多罪业,可是敌人却由于加害我而长期堕落于地狱中受苦,这样一来,我反而成了加害怨敌的人,而那些敌人却是饶益我的人,如此这般颠倒,为什么粗暴的心你反而对他生嗔呢?显然不应理。
若我有功德,必不堕地狱,
若吾自守护,则彼何所得?
若有人想:以他人的罪业为缘使我也堕入地狱。如果我具有安忍的功德,则绝不会下堕地狱。倘若认为:同为作害不应该有堕不堕入地狱的差别吧?应该有差别,如果以我的功德而防止我堕入地狱,那么他们怎么会得到这种防护呢?不会得到的。
若以怨报怨,则更不护敌,
吾行将退失,难行亦毁损。
如果说:那么,你以安忍来保护你自己,而不保护饶益你的那位怨敌,显然已成了不知报恩或无有悲心。
以我的安忍尚且无法保护他,如果我无有安忍那又能以什么来保护他们呢?如果我以牙还牙进行报复,那只能更增长他们的罪业而已,根本不可能保护他们,这样一来,我的沙门四行也将失毁,结果最殊胜的苦行安忍也会毁于一旦。
癸二(破嗔轻侮我等三者)分三:一、轻侮等无害故不应嗔恨;二、不应嗔成为利养之违缘者;三、不应嗔令他人不信者。
子一、轻侮等无害故不应嗔恨:
心意无形体,谁亦不能毁。
若心执此身,定遭诸苦损,
轻蔑语粗鄙,口出恶言辞,
于身既无害,心汝何故嗔?
如果说:由于敌人伤害心意或身体,因而对他生嗔。第一伤害心意不合理,因为心意不具形体,所以谁也无法用兵刃等对它加以摧毁。
如果对方说:由于心贪执身体,身体是能够以痛苦加害的,伤害身体实际上就等于加害身心二者了。既然口出轻侮粗语以及刺耳之词也不会对身体有伤害,更何况说对心了,心你为什么极度嗔恨这些呢?
谓他不喜我,然彼于现后,
不能毁损我,何故厌讥毁?
如果说:由于通过轻视等态度造成其他众生不喜欢我,为此生起嗔恨。既然今生或他世中这对我不会造成损害,我又何必讨厌、讥讽…
《入行论释·善说海 第六品 安忍》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