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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释·善说海 第六品 安忍▪P3

  ..续本文上一页、诋毁他们呢?

  子二(不应嗔成为利养之违缘者)分三:一、嗔罪严重;二、利养无有实质;三、遮破有实质之妄念。

  丑一、嗔罪严重:

  谓碍利养故,纵我厌受损,

  吾利终须舍,诸罪则久留。

  如果说:由于轻蔑等使他人对我不起信心,这样一来,就对我得到利养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我不愿意受到轻辱。纵然我获得利养,但最终毕竟要留在今世,不可能跟随到后世,而为了他而嗔恨的罪业则要在未感受果报之前一直恒久稳固留存。

  宁今速死殁,不愿邪命活,

  苟安纵久住,终必遭死苦。

  因此,宁愿我无有利养当下死亡,也不愿意通过害他的途径来邪命养活、苟且偷生长久存活,因为我即便能长久留住人世,但终究摆脱不了死亡的痛苦,并且死后以邪命的果报还将受苦。

  丑二、利养无有实质:

  梦受百年乐,彼人复苏醒,

  或受须臾乐,梦已此人觉,

  觉已此二人,梦乐皆不还。

  寿虽有长短,临终唯如是,

  设得多利养,长时享安乐,

  死如遭盗劫,赤裸空手还。

  有人在梦中百年享受快乐,醒来以后会是怎样的一番情景呢,另有人于梦境中只是在顷刻间感受安乐,醒来后又会是怎样的呢?很显然,清醒后的这两者,梦中拥有的快乐在醒觉时都是一去不复返。同样的道理,长寿短命这两种人,在死亡时以前享受的快乐均不会再现,都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再者,即便获得丰厚利养能长时间尽情享乐,可是在死亡的时候就像遭受强盗抢劫一般,丝毫也无权带到后世,最终只能是赤手空拳、赤身裸体而离开人世。因此,利养等无有实质。

  丑三、遮破有实质之妄念:

  谓利能活命,净罪并修福,

  然为利养嗔,福尽恶当生。

  若为尘俗活,复因彼退堕,

  唯行罪恶事,苟活义安在?

  若有人说:利养是生活的顺缘,具足利养后可以长久存活,并能灭尽罪业、增长福德,如云:“行法乃至长生存,期间极增善相续。”因而利养意义颇大,为此才嗔恨对利养作违缘的人。如果为了利养而嗔恨对利养制造障碍者,那么岂不是会灭尽福德、增长罪业吗?为了存活的目的而使福德失毁,唯一以造罪业苟活尘世有什么意义呢?根本无有实义。

  子三、不应嗔令他人不信者:

  谓谤令他失,故我嗔谤者,

  如是何不嗔,诽谤他人者?

  如果说:由于会使其他众生对我退失信心,为此才嗔恨那些诽谤我的人。那么,你为什么不同样嗔恨诽谤其他人的人呢?因为这也会使人对他退失信心。

  谓此唯关他,是故吾堪忍,

  如是何不忍,烦恼所生谤?

  若说:因为这只关系到别人对他信不信的问题,(所以我可以接受)当然别人对他有没有信心,这还取决于他本身有无功德与可信处。如果对他人无有信心这一点你可以忍受,那为什么不能安忍诽谤自己的人呢?因为这也是由于别人心生烦恼而诽谤你的。

  壬二(破嗔于亲友造四罪者)分二:一、因于对境无害而止嗔;二、破嗔于受害者造罪之人。

  癸一、因于对境无害而止嗔:

  于佛塔像法,诽诋损毁者,

  吾亦不应嗔,因佛远诸害。

  对于佛像、佛塔、正法信口开河说些非理诽谤之词并加以毁坏的人,我理应生起悲心才对,不该反而生嗔心,因为这于对境的佛陀等不会有丝毫损害,并且作害者本是该悲悯的对象。

  癸二(破嗔于受害者造罪之人)分三:一、深思法理之安忍;二、不畏损害之安忍;三、修承受痛苦之安忍。

  子一、深思法理之安忍:

  于害上师尊,及伤亲友者,

  思彼皆缘生,知已应止嗔。

  其实,加害上师亲朋好友等也都是依靠以前如是一切外缘等造成的,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这一点,进而制止嗔恨。

  子二(不畏损害之安忍)分三:一、怨敌不应为嗔恨之对境;二、是故断除嗔彼;三、为断嗔而除贪。

  丑一(怨敌不应为嗔恨之对境)分三:一、与无情损害相同;二、与嗔者罪业相同;三、害由业生故不应嗔敌。

  寅一、与无情损害相同:

  情与无情二,俱害诸有情,

  云何唯嗔人?故我应忍害。

  如果有情与无情对众生同样损害,那么为何单单对有情怀有仇恨呢?因此,我们理当安忍损害。

  寅二、与嗔者罪业相同:

  或由愚行害,或因愚还嗔,

  此中孰无过?孰为有过者?

  如果有些仇敌是由于愚昧而作加害,有些因为愚痴而以怨报怨,那么这两者谁无有过失,谁具有过失呢?很明显,两者同等具有过失。

  寅三、害由业生故不应嗔敌:

  因何昔造业,于今受他害?

  一切既依业,凭何嗔于彼?

  你昔日为什么要造下损害众生的业,以致于如今遭受他众的加害?既然一切损害均来源于自己的业力,那我凭什么仇恨这位怨敌呢?

  丑二、是故断除嗔彼:

  如是体解已,以慈互善待,

  故吾当一心,勤行诸福善。

  这般认清损害是由业力所致等道理以后务必要尽心尽力断除互相之间的嗔恨心,彼此仁慈善待。为此,我应当集中精力、一心一意勤修福德。

  丑三、为断嗔而除贪:

  譬如屋着火,燃及他屋时,

  理当速移弃,助火蔓延草。

  如是心所贪,能助嗔火蔓,

  虑火烧德屋,应疾厌弃彼。

  例如,房屋失火,当火势燃向其他房屋,这时主人按理来说要将能助燃的草木等转移出去。同样的道理,由于心贪执所需的物品,别人对此作违缘能使嗔心之火蔓延,因此唯恐嗔恨的烈火焚烧福德的宅室,一定要当机立断,厌恶地抛弃贪执。

  子三、修承受痛苦之安忍:

  如彼待杀者,断手获解脱,

  若以修行苦,离狱岂非善?

  如果说:敌人使我带来巨大的痛苦,因而我对他实在无法容忍。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将要遭杀的人假设只是被砍断手而免于一死,那难道不是值得庆幸吗?当然值得庆幸。同样的道理,如果仅仅以人类的这一痛苦或者安忍现在的这种苦难就远离地狱,那岂不是很好?

  于今些微苦,若我不能忍,

  何不除嗔恚,地狱众苦因?

  现在的这一点点苦如果我都不能忍受,那为什么还不遣除地狱苦因的嗔恨呢?理当遣除。

  为欲曾千返,堕狱受烧烤,

  然于自他利,今犹未成办。

  由于贪执欲妙而为了达到目的,我以嗔恨曾经成千上万次堕入地狱受烧烤的煎熬,或者按《大疏》中所说“为了嗔恨而曾经……”尽管几度饱尝过这般剧烈的痛苦,可是如今我仍然没有成办自利与他利。

  安忍苦不剧,复能成大利,

  为除众生害,欣然受此苦。

  只是承受现在的痛苦这并不是大的危害,而且依靠安忍还能成办广大利益,因此理应欢欣喜悦地承受能遣除一切众生损害的危难或痛苦。

  壬三(破嗔于怨敌作四善者)分三:一、破嗔赞誉怨敌者;二、破嗔令怨敌安乐者;三、破嗔成办怨敌利养者。

  癸一(破嗔赞誉怨敌者)分三:一、堪为自乐之因故当取受;二、是他乐之因故不应舍弃;三、宣说颠倒取舍之理。

  子一、堪为自乐之因故当取受:

  人赞敌有德,若获欢喜乐,

  意汝何不赞,令汝自欢喜?

  假设说他人赞评怨敌具有功德,从而赞叹者获得了随喜他人功德的安乐,那么心意你不应当对此忍受不了,你为什么不赞叹敌人而令自己像其他赞叹者一样满怀喜悦之情呢?

  如是所生乐,唯乐无性罪,

  诸佛皆称许,复是摄他法。

  你随喜别人的功德而赞叹他这种安乐绝对是快乐的源泉,而无有罪业,并具有功德,也是诸佛等圣贤一致高度赞许的,由此别人知道你无有嫉妒,会起信心,因此又是摄受他众的殊胜方便。

  子二、是他乐之因故不应舍弃:

  谓他获乐故,然汝厌彼乐,

  则应不予酬,此坏现后世。

  假设说因为赞叹他人而使他获得喜乐,然而你厌恶称赞他人的快乐,那么由于付给工作人员薪水等也会使对方安乐,所以也应当剥夺不给,如此一来,眼见的今世当中事业等、未见的后世中感受布施之果报等都将毁坏。

  子三、宣说颠倒取舍之理:

  他赞吾德时,我亦欲他乐,

  他赞敌功德,何故我不乐?

  当别人赞叹自己的功德时,希望他也获得赞扬我功德的快乐,而当他称赞别人的功德时,我为什么不希望他获得赞说别人的欣乐,这实属颠倒错乱。

  癸二、破嗔令怨敌安乐者:

  初欲有情乐,而发菩提心,

  有情今获乐,何故反嗔彼?

  最初以欲求一切有情获得安乐的意乐而发菩提心,如果众生不需要我帮助自己获得快乐,为什么反而嗔恨他们呢?实不应理。

  癸三(破嗔成办怨敌利养者)分二:一、不应以得利养等之因而嗔他;二、理当以未得之因而嗔己。

  子一(不应以得利养等之因而嗔他)分二:一、因实现自之愿望故不应生嗔;二、因不加害我故不应生嗔。

  丑一、因实现自之愿望故不应生嗔:

  初欲令有情,成佛受他供,

  今见人获利,何故生嫉恼?

  当初承诺说希望一切有情成就三界供养处的佛果,如今见到他们只是拥有微薄的利养恭敬,为什么要生起妒忌而损恼他呢?

  所应恩亲养,当由汝供给,

  彼今已自立,不喜岂反嗔?

  比如,你的亲人本该由你来抚养,按理来说,你要给予他食物等,如果那位亲人不需要你施舍,独自而谋得生计,那么你怎么会不欢喜雀跃反而嗔怒呢?

  不愿人获利,岂愿彼证觉?

  妒憎富贵者,岂有菩提心?

  如果连别人获得暂时的这点利养也不愿意,那么,又怎能愿意众生证得菩提呢,根本不可能。善天尊者解释为,倘若不愿意让敌人获得这么一点点利养,那么……对他人的财富憎恨者怎么会具有菩提心呢?根本不会具有。

  丑二、因不加害我故不应生嗔:

  若已从他得,或利在施家,

  二俱非汝有,施否何相干?

  指妄自加害自己。

  

  如果怨敌从施主那里获得受用,或者他没有得到,那些财物仍旧留在施主家中,不管怎样都不会到你手中,无论施给与否,受用或破立的行为与你又有什么瓜葛呢?根本毫不相干。

  子二、理当以未得之因而嗔己:

  何故弃福善,信心与己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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